《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9]33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9〕336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1.小学生课后看护费。
看护范围由各市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报区县教育局备案,但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8元。
课后看护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看护期间内严禁讲新课和组织辅导;学校与学生家长要签订看护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看护时间是指教育部规定的在校6小时以外至17时30分以前时段;课后看护费要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的劳动补偿和弥补学校的水电等支出。
2.校服费。
小学生每生二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每两套最高不得超过120元;初中生每三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每两套不得超过150元。
校服的式样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
困难家庭学生的校服费,由学校提出名单,经审定后由区县政府予以补贴。
校服式样要保持连续性,两年后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3.社会实践活动费。
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据实收取,收支公开;实践材料费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元。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课本费。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大价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价发[2003]57号)各处、室、所、中心: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三日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关于印发《某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价发〔2014〕10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附件3:大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20 14年9月5日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
除上述三项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以及“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
大连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大连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幼儿园作为孩子接受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家长们关注。
大连市作为东北地区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备受家长们关注。
下面就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用。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部分,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教育质量、师资力量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学费一般在每月500元至15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幼儿园进行咨询。
杂费一般包括午餐费、教材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一般不会很高,但也需要家长们在报名时进行了解。
此外,代收费用一般是指幼儿园代收的校车费、校服费等,这些费用一般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取。
其次,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定的优惠。
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幼儿,一般会有一定的减免政策,具体优惠标准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进行咨询。
此外,对于家庭中有多个孩子同时就读幼儿园的情况,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家长们可以向幼儿园进行了解。
再次,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统一规定的,各个幼儿园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所收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家长们也要注意,幼儿园在收费时必须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家长们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票据,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
最后,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的幼儿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可以放心选择。
同时,家长们也要关注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师资力量,毕竟孩子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关于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保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关于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
保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价发[2001]7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
【发布日期】2001.08.22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关于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保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1]7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托幼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自2001年9月1日起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保费标准(详见附表);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可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孩加收50元。
接到文件后,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区域内的示范幼儿园按照此文件标准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托幼办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表
计费单位:元/月、孩。
大连幼儿园收费标准
大连幼儿园收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
而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接受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标准也备受家长们关注。
那么,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食宿费和杂费三部分。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部分,一般来说,大连市的幼儿园学费在每个月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费用还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师资力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食宿费则是指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费用,一般来说,食宿费每月在500元至1000元左右。
而杂费包括幼儿园的教材费、保险费、活动费等,一般每学期为几百元不等。
其次,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幼儿园的办学特色和教育质量有所不同。
一些知名的私立幼儿园,由于其办学特色和教育质量较高,其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公办幼儿园由于政府的支持和补贴,其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因此,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考虑收费标准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因素。
最后,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家长的不同需求而有所不同。
一些幼儿园会提供全日制的托管服务,而一些幼儿园则只提供半日制的教育服务,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此外,一些幼儿园还会提供额外的课外活动,如音乐、舞蹈、美术等课程,这些课外活动的收费也会计入到总的收费标准中。
总的来说,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应该全面考虑幼儿园的办学特色、教育质量、收费标准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幼儿园的收费合理合法,为家长们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选择环境。
希望大连的幼儿园能够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辽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相应费用。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三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收费标准由省授权各市统一确定;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确定;伙食费属代收代管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一)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统筹考虑保育教育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使保育教育费标准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保持合理相关性。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定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3)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4)财政投入情况;(5)价格、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京发改规[2012]4号
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6)、住宿费(收费编码: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
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五、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要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幼儿园发展,及时帮助解决幼儿园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要加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兴趣班费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大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大价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4]2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及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一、课后看护费。
每生每月4元,限于城镇小学三年级及其以下自愿参加的学生。
二、校服费。
夏装小学38元/套,初中70元/套,高中72元/套;春秋装(款式为运动装):小学48元/套,初中76元/套,高中78元/套。
三、热饭盒费。
燃油、气和电炉的每生每月6元、燃煤的每生每月4元。
四、军训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
初中及小学高年级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0元,高中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5元。
到甘井子区劳技中心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每生每天收取材料消耗成本费4元,交通和午餐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体检费。
每生每年6元。
六、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
六病防治药品属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非国家定价的,按实际出厂价收取,采取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上述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4年春季开学执行。
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学期末在校内公布收费情况。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文件】大连金普新区收费项目及收费文件目录
【关键字】文件
大连金普新区收费项目及收费文件目录
【2017版】
大连金普新区经济发展局编制
二○一七年六月
目录
金普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 (02)
金普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3)
金普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36)
金普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39)
注:“中标中项”为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
“中标省项”为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
“省标省项”为省管理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
“省项市标”为省管理的收费项目委托市制定的收费标准。
金普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
金普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金普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金普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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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22)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辽教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辽教发〔2022〕5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教育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举措。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重点问题,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严禁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二、聚焦典型问题,规范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大连市各级幼儿园收费标准
大连市各级幼儿园收费标准
1、大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托保费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大价发[1999]8号和大价发[2001]70号文件执行。
2、大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托保费收费标准如下:
省、市示范幼儿园:全日制:230—280元;寄宿制:280—330元。
一级幼儿园:全日制:115—140元;寄宿制:190元。
二级幼儿园:最高120元;最低105元。
三级幼儿园:最高110元;最低95元。
民办幼儿园(含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成本收费,经物价部门核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困难家庭可获资助和减免
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各地要制定资助和收费减免措施,要按照省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前教育资助的规定进行资助。
大连教育局关于幼儿园退费的规定
大连教育局关于幼儿园退费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教育局令第5号)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为违反规定报名登记、没有缴纳费用、注销学籍和转出园所等退费。
1. 报名登记取消报名退费:父母取消报名登记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幼儿园应当办理注销报名手续。
幼儿园应当自登记日(包括入园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将报名费和相关费用全部退还父母。
2. 没有缴纳费用的退费:如果园所发现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没有按时缴纳费用,幼儿园可以主动收取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冻结学生账户,影响学习。
如果费用账户经过3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欠费,幼儿园将与家长商定退费时间段,在规定时间内将费用全部退还家长。
3. 注销学籍退费:若父母由于特殊原因,不需要孩子继续就读,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向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幼儿园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幼儿园将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已缴费用全部退还家长。
4. 转出园所退费:若父母需要将孩子从原园所转出,应提出书面转出申请。
若原园所未及时将费用账户余款转移到新园所,如果已缴费用超出所报班级应交费用,未交费用减去办理离园手续费用后,可按照规定的时限将余额按照规定的时限将余额退还家长。
大连枫叶幼儿园学费一年多少钱的相关参考
大连枫叶幼儿园学费一年多少钱
Title 1: 大连枫叶幼儿园学费基本情况
大连枫叶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学制为三年,在教学方面注重幼小衔接,探究式学习和综合素质教育。
该幼儿园全面执行普惠政策,学费标准为每年8000元。
另外,该幼儿园提供
午餐和加班托管服务,饭费和托管费分别为每天15元和20元。
Title 2: 大连枫叶幼儿园的学费构成
大连枫叶幼儿园的学费构成主要包括教育费、膳食费和托管费。
其中,教育费占比最大,占总费用的80%左右;膳食费和托
管费占比较小,分别占总费用的10%和10%左右。
教育费包
括教材费、师资费、活动费等,膳食费和托管费则是基于家长的自愿选择,不包含在学费中。
Title 3: 大连枫叶幼儿园学费的优惠政策
该幼儿园执行普惠政策,对于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和城市困难家庭的孩子,学费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或免费。
此外,家长可通过赠送学费或缴纳一定的学费预存款等方式享受学费折扣和优惠。
Title 4: 大连枫叶幼儿园学费与教育质量的关系
学费高低是衡量幼儿园教育质量的一个指标,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
大连枫叶幼儿园通过创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提
高师资水平,为孩子提供全面科学的教育,同时充分考虑家长经济承受能力,以合理的学费,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Title 5: 大连枫叶幼儿园学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大连枫叶幼儿园学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网上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学费的缴纳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或每月的月初或月中,家长需按时缴纳学费,以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
同时,家长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选择适合自己的学费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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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
大价发 [2014] 号
★
关于印发《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附件3:大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附件1:
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
除上述三项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以及“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3岁以下幼儿提供计时性保教服务的,可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收费标准对接受服务幼儿收取保教费(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分别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其中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省、市示范幼儿园,中省直单位幼儿园和部队幼儿园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建立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监测制度,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在实施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当地教育、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其中市内四区的省、市示范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附设的幼儿园,需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原则上,经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教成本、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全日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教服务时间为每日7时至17时30分。
城区幼儿园在日常情况下,每天组织幼儿集中离园时间不得早于16时30分,幼儿园应做好未离园幼儿的活动组织和看护工作。
第十四条幼儿园可向新入园的幼儿预收一个月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待幼儿退园时凭据返还家长。
若家长所持凭据丢失,幼儿园可要求家长出据签收证明后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按照大连市有关政策规定免(减)收保教费。
第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时的约定收费;无约定的,按照原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新入园幼儿,按照幼儿可在园天数情况收取费用:当月在园天数不足3天(含3天)的,按具体天数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当月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退园时,自家长正式通知幼儿园当日(含当日)起,幼儿当月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装修改造、违规关停、疾病防控等园方原因,以及幼儿住院期间,导致幼儿无法正常出勤的,幼儿园需免收幼儿相应天数的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个人原因,导致
幼儿缺勤的,如不退园,幼儿园应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民办幼儿园与家长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保教费、住宿费日计费标准按照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伙食费属代收代管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幼儿园收取伙食费时,必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日据实收取。
对收取的伙食费,幼儿园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伙食费要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得营利,并按月向家长公开收支账目。
幼儿园工作人员与幼儿膳食要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按规定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公示内容包括:办园性质、办园级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应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保障人员经费、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其中,城区和农村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投入应分别占当年幼儿园总收入的70%和80%左右,确保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政府当年规定的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按
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建立按岗按职按绩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审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或年审所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后30日实施。
原《关于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退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大教〔2002〕
148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前本市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2:
备案编号年度号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教育局印制
附件3:
大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