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项目评价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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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项目评价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高新区管委会项目评价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高新区管委会重大项目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重大合同签署等需要组织项目评价的部门,均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评价组织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评价会议审批制度,项目评价会议必须经项目评价领导小组批准。严格控制项目评价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项目评价费用预算管理,控制项目评价费用支出规模;严禁举办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项目评价会议。
第四条项目评价费用包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差旅费和会议费。
第五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根据评审专家级别和地域执行不同劳务报酬标准。具体评审专家半天费用标准(税后)如下(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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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评审专家差旅费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协商不一致的,参照全国、省、市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如下标准:
(一)交通费。评审专家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应在不影响评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根据《潍坊高新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执行如下支付标准:
1. 对于潍坊市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保税)范围的评审专家,不再补贴交通费。
2. 对于潍坊市城区以外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评审专家,按照每人每天最高80元的交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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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省内评审专家,应按省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凭票如实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4. 省内评审专家自行驾车到评价活动现场的,按所在城市到潍坊的动车或者长途客车费用进行补贴。
5. 国内评审专家,应按国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凭票如实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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