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之归属
婚后按揭房的性质归属问题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性质如何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这一现象的存在却隐藏着显性的社会法律问题。
如: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在房屋分割上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该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当然,因购置该房屋而办理的银行贷款同样属于其个人债务。
从表面上看,婚后的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完全取得做积极贡献,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仅是协助购房一方偿还银行贷款,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律性质。
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置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比较合理,据此对另一方的合理补偿应为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其增值。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在当今社会,通常结婚的时候,⼥⽅会要求男⽅买新房作为婚房,在付完⾸付以后,剩下的房款由夫妻⼆⼈共同还房贷,基本上成为社会的⼀种模式,⽽由于感情的原因,俩⼈不能再继续⽣活,论及离婚,那么房⼦该如何分割?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婚前⼀⽅付了房产的⾸付款,婚后男⼥双⽅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付款⼀⽅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
⾸付款应该视为⾸付款⼀⽅的个⼈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的个⼈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个⼈⼯资还贷,还是⽤双⽅⼯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确能证实,其还贷资⾦来源于个⼈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丈夫婚前以按揭⽅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直是⾃⼰的名字。
结婚后,夫妻双⽅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以后,房⼦已经升值了4倍多。
⼏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头,这套房⼦究竟归谁?结果:房⼦归男⽅,但男⽅应⽀付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对另⼀⽅补偿。
所以,离婚后,房⼦仍归男⽅所有。
但要向⼥⽅⽀付两类补偿:⼀为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结婚⾄离婚时)。
律师说法:新婚姻法明确房⼦,却易伤感情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付⾸付款⼀⽅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
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婚前购房,以确保自己的婚姻生活更加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就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定义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项,并在婚后正式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
这种购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双方的经济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法律关系1. 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因此,在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应当归支付购房款项的一方或双方共同所有。
2. 贷款问题若购房款项中包含贷款部分,则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应为房屋所有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生贷款违约,房屋所有者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3.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三、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法律风险1. 购房款来源不明若婚前付款来源不明,如借债、非法所得等,可能导致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
2. 购房合同签订不规范若购房合同签订不规范,如合同条款不明确、未明确房屋所有权等,可能导致婚后产生纠纷。
3. 贷款违约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或双方因个人原因导致贷款违约,房屋所有者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四、建议1. 明确房屋所有权在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应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2. 规范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应规范签订,明确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 注意贷款问题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借款人,确保贷款违约时责任明确。
总之,婚前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在保障婚姻双方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婚前婚后买房、父母买房”房子到底归谁?11种情况教你认清!
【离婚房产】“婚前婚后买房、父母买房”房子到底归谁?11种情况教你认清!房产离婚后到底归属谁!你晕乎了吗?近日,法纪家仁接收到多个询问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的咨询。
房产作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最大的一个矛盾问题,分割问题很复杂,不同的情形下分割不同。
那么究竟是如何处理呢?小编针对几大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如果您是婚前购房01一方婚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
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02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
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但是,如果一方确能证明其还贷资金完全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那么该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房产证。
房屋仍旧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影响财产的权属划分,房屋依旧被划分为婚前财产部分和婚后财产部分。
(同问题三)04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一)如果是在全额付款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
(二)如果婚前购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增值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05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分割时先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一方父母婚前出资买的,出资的一方有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
06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浅析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摘要: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角度考虑,认为该类按揭房屋实际上属于按揭者婚前个人财产;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字:离婚按揭房屋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按揭制度的含义与性质“按揭”一词作为舶来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
尽管时下按揭买房较为流行,但按揭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实践中,按揭购房一般指购房人将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以偿付贷款本息。
按揭制度是在贷款银行、购房人和房产商三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包括买卖、贷款和担保等多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保证和抵押相结合的性质。
贷款人在取得房产商保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对价是以所购房屋作为向贷款人还款的抵押。
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了购房人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
二、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及规定(一)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时间差,一旦结婚、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时,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又较长,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性指导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收藏)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
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
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
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十八条的规定。
随着当前我国婚姻问题越来越普遍,离婚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许多婚姻关系恶化、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甚至是刚刚结婚的小夫妻,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和离婚财产的分割等问题都十分关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
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
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三、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四、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算谁的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算谁的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首先看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那么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时平等分割。
如果产权登记的只有一方的名字,那么一般会判给产权登记那一方,由那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算谁的的法律知识。
一、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样本:张某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
婚后与妻子孙某住于此房,共同归还贷款。
由于感情破裂,双方打算离婚,那么,房产该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离婚时应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即如果张某与孙某没有特殊协议,那么房产归张某所有,剩下的贷款由张某归还。
而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当作为共同所有进行分割。
二、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后怎么处置房产呢?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律师表示,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将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登记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计算依据为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对应房屋价值及相应增值部分。
因此根据有关人民法院对处理离婚财产的有关精神,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按揭买婚房在当今社会似乎成了⼀种潮流,这虽然会减轻负担,但是在双⽅离婚时却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根据情况的不同,这种问题的解决⽅式也就不同。
那么按揭的房⼦离婚后怎么进⾏分配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1、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个⼈为所有权⼈的房产证,婚后双⽅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个⼈财产,在离婚时另⼀⽅⽆权要求分割。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有权要求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的个⼈⼯资还是双⽅的⼯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可以请求对⽅返还还贷的房款。
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的婚前个⼈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因为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成为房屋共有⼈的现象。
这⼀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名下的由于⼀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要证明⾃⼰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了出资义务;⼆要证明⾃⼰婚前是基于双⽅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婚前全款购房婚后签的合同
正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了房产,并在婚后才签署购房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及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
一、婚前全款购房婚后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1. 所有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因此,婚前全款购房,婚后签署合同,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购房人所有。
如果购房人在婚后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该房屋即属于个人财产。
2. 婚后合同的法律效力婚后签署的购房合同,虽然是在婚后签订的,但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只要合同内容合法、真实,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前全款购房婚后签署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房屋所有权在婚后签署购房合同前,夫妻双方应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合同内容应合法、真实合同内容应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同时,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合法而导致的纠纷。
3. 保留相关证据在婚后签署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等。
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合同的法律效力。
4. 合理分割财产如果婚后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协商解决。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屋的归属。
5. 关注政策变化在婚后签署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变化,如房产税、限购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总结:婚前全款购房婚后签署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夫妻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时,在婚后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合理分割财产,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计算公式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计算公式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咱们今儿就来好好聊聊这个离婚计算公式。
先说说我朋友小李的事儿吧。
小李和他老婆结婚五年了,当初结婚的时候房子是小李婚前买的,付了首付。
婚后呢,两人一起还贷款。
可这日子过着过着,两人矛盾越来越多,最后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这房子咋分,可把他俩难住了。
其实啊,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计算公式,大概是这样的。
首先得算出房子的增值部分。
这增值部分咋算呢?就是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以购房总价款(包括首付和贷款)再乘以房子的现价值减去购房成本价。
比如说,房子当初买的时候总价 100 万,首付 30 万,贷款 70 万。
结婚后共同还贷了 30 万。
现在房子值 200 万。
那购房总价款就是 100 万,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就是 30÷100 = 0.3。
房子的增值部分就是 0.3×(200 - 100)= 30 万。
然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
假设这对夫妻没有其他特别的约定,那一般就是平均分割。
但这里面还有些细节要注意。
如果婚后是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贷的,那这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还是归这一方所有。
比如说,婚后小李老婆的工资用来还贷,而小李的工资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那这还贷部分及增值就得算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啊,如果婚后双方父母也参与还贷了,那这情况就更复杂了,得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回到小李的事儿上,经过这么一番计算,最后房子的归属和补偿问题算是有了个相对清晰的结果。
虽说离婚不是件让人开心的事儿,但财产分割能算得明白,也能让双方少些纠纷,好聚好散。
总之,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财产分割,得把各种情况都考虑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计算,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都能婚姻美满,别碰到这些糟心事儿。
但万一真碰上了,也能心里有数,妥善处理。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常常会出现婚前一方按揭买房婚后另一方还款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应该怎么处理呢?那么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
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三、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子如何分割?这种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
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五、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如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婚前买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婚前买房,即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购买房产的行为。
在我国,婚前买房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包括房屋所有权、房产登记、房产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婚前买房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婚前买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六百零三条: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赠与另一方,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赠与行为无效。
(2)第六百零四条: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共同共有,未办理共有登记的,该约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其中涉及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2)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婚前买房的法律流程1.签订购房合同婚前买房,首先需要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
(3)付款方式及期限。
(4)房屋交付及验收标准。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办理房产登记购房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房产登记。
房产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包括以下步骤:(1)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
(2)到房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3)领取房产证。
3.过户手续婚前买房,若房屋所有权需要变更,如赠与、买卖等,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住房的权属登记
建立 在 对 资 信 状 况特 殊 的信 任 基 础 之 上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因 为 婚姻 关 系 而 改 变债 务 人 , 是符 合 债 务 不 也
上海 等 地法 院在 适 用 (昏 法 司法 解释 二》 明 (姻 女 时,
产登 记簿 上 登记 姓名 的夫妻 一 方个 人财 产 。 这种 主张 获得 了 一些 地方 法 院 司法解 释 的支 持 。笔 者 认 为 , 这 种“ 刀 切 ” 一 的做 法 没 有考 虑 我 国 目前 夫 妻住 房普 遍 是 登 记 一方 名 下 而推 定 共 有 的现 实 状 况 以及 家 庭 生 活 需要和 实 际偿 债 的情 况 , 背 了基 本法 理 和 国家保 违 护 婚姻家 庭 的客 观 需要 , 至 可 能造 成影 响 社会 安定 甚
登 记姓 名 的 一方 个人 替 对 方还 款 达 到 1 5的, 也应 / 有权 提 出共 有 。 最后 , 有 一 点必 须强 调 , 还 既然是 夫 妻住 房 , 必 就 须 以其对 夫 妻居 住 权保 障 的重 要 性来 判 断财 产权 , 不
能仅从财产本身的价值大小或来源考虑。 因为夫妻共 同居住权 的保 障是 基本 人 权 , 不严 重侵 害 他人 财 产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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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试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高度关注。
尤其是条文中的第十条的规定更是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战,甚至被冠以“让女人净身出户”、“鼓励男人找小三”、“婚姻应该算计”这样的理解,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是由按揭贷款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银行贷款,以及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所构成,可以认为这种房屋的所有权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混合。
本文结合按揭房屋的多种类型和该类房屋所有权的属性来解析。
【关键词】按揭贷款;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产生的背景“按揭”一词原是地方方言,多见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南向北逐步见于我国大陆。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中国法律并无按揭这一规定。
香港回归祖国前,香港地区对按揭的规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按揭是指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狭义的按揭是指将房地产转移到贷款人名下,待还清贷款后,再将房地产转回到借款人(抵押人)名下。
“按揭”具有房地产抵押及分期还款两层含义,指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并以其所购产权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价不断上涨。
年轻人结婚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婚后用房。
不少年轻人依靠父母或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就于婚前以个人名义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首付款是由购房者个人支付,由于没有配偶,房屋当然登记在购房者个人名下,由于还贷时间较长,购房者常常在贷款尚未全部还清时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在此房中居住并以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偿还贷款。
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家中价值最大的财产就是房屋,因此,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执的焦点也是房屋。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张晓远[提要]婚前按揭房屋的原始价值当中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婚前已还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等三部分款项,婚前按揭房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
应该根据婚前按揭房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产权归属。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婚前首付款以及已偿还贷款的数额与婚后偿还贷款的数额的比例,计算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再计算应该 对个人财产返还的数额。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产权归属;离婚分割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21)05—0122-07基金项目: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家事纠纷案件的家庭成员权益智能分析技术及民商事案件审判集成平台 研究”(2018 YFC08319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合同法。
四川成都610064近年以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按揭买房和 父母出资买房成为年轻人结婚时购置婚房的两种 主要途径。
如果采取按揭买房,夫妻一旦离婚,按 揭贷款尚未还清。
“这种婚姻比贷款短命的现象,大抵是现代社会的共性。
”m因按揭房屋涉及复杂 的法律关系,该房产如何归属与分割、如何补偿等 就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10条对婚前按揭买房的归属认定 及增值补偿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 界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民法典》对婚前按揭房 的归属与分割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司法解释(一)》”)第78条继续沿用了《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第1〇条的规定,争议依然存在,婚前 按揭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应考量的具体因素、婚 前按揭房屋权属认定的规则、离婚财产分割时增 值补偿规则等均有研究之必要。
《民法典》、新《婚姻家庭编解释.》施行后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
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一、小产权房分割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
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
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协议8篇
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协议8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计划在婚后与乙方共同还贷,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产基本情况本协议所涉及的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婚前购买,已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所有权益归甲方所有。
二、共同还贷鉴于甲乙双方结婚后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双方同意在婚后共同还贷该房产的贷款。
共同还贷期间,双方应共同承担还贷责任,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三、财产分割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已购买的房产权益归甲方所有。
2.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如发生离婚或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分割财产,已归甲方的房产权益部分归属甲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割。
四、权利和义务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还贷责任,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2. 甲方和乙方均有权了解贷款还款情况,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协商处理涉及该房产的所有事宜,包括贷款变更、还款计划调整等。
4.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共同还贷,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按时足额还款,导致贷款逾期或产生其他费用,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离婚或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分割财产,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注意事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请甲乙双方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
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协议3篇
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协议3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而乙方同意与甲方共同承担该房产的贷款还款责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共同还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甲方婚前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房产,且乙方愿意与甲方共同承担该房产的贷款还款责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房产基本情况该房产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购房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共同还贷事项1.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该房产的贷款还款责任,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年。
2. 甲方负责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3. 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还贷计划,并确保按计划履行。
四、财产权属1. 该房产虽系甲方婚前购买,但双方共同还贷期间,乙方对该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2.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房产登记、贷款还款记录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或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若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协议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1.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争议解决1. 如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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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之归属——一起个案引发的思考潘浩案情概要2000年9月,某甲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取得了产权证,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向某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
2001年10月,某甲与某乙结婚,该房屋作为婚房,甲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
2003年9月,甲、乙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要求公证。
离婚协议中应如何确认该房屋权属?焦点在于,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作为一面镜子,折射出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两种观点观点一: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方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该房屋为甲婚前所购买,但是因为该房屋作为婚房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各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
观点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某甲婚前购买了该房屋,取得了产权证,这就意味着某甲在婚前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所有权(物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不能因为是用一方的收入或者说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
所以说,本案中该房屋仍旧应该为某甲的个人财产。
经济生活中,所有权的确定十分重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个判决中说:“所有权是一种根本性的基本权,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具有内在关联性。
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
将所有权作为法之建制,有助于确保此项基本权。
个人的基本权系以‘所有权’此一法律制度作为前提:若立法者以名实不符的‘所有权’取代私有财产时,则个人基本权将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BverGE24,367,387—)。
笔者认为,对于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之归属的确定,会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日益火热而愈加迫切,而产生这样的争议的症结点,在笔者看来,是因为新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则的改变,以及在新《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简单的归类之外,再无更为详细的分析判断,以至于造成了人们思维的混乱。
二、三个问题(一)关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2001年修订颁布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就此,疑问在于,婚前利用银行贷款购得商品房,该房屋是否会因为在婚前获得自己名下的产权证,而成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是否会因为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而改变了该房屋的权属,使之由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其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合同的生效条件(特殊的,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生效条件),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向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是房屋权属转移的生效要件。
产权证作为房屋权属的公示凭证,产权证上为谁的名字,谁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此,一方婚前买房取得产权证,该房屋就是婚前财产。
至于说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使得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考虑到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的使用而获益,根据婚后还款的凭证,明确离婚夫妻双方之间就此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购房一方必须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财产作为偿还,只有当产权人没有其他的金钱或者财物实现另一方的债权时,或者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房屋按照对于所归还贷款的投入金额的比例来分割该房屋。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后用以还贷的财产,除了《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外,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共同财产的使用,民法理论认为,需要经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便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
那么,这样的观点是否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对化,进而完全限制了个人对于自己工资、奖金等的使用,或者说这样的见解是否会使得一个已婚者的一切消费活动无不深深打上了婚姻的烙印,以致于某天想请自己的朋友吃一顿,也需向自己的先生或太太汇报,或者以个人名义请客的实质却成了夫妻共同请客,就是因为所使用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吗?婚姻固然被经典地誉为围城,但围城毕竟不同于闭塞的坟墓。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这个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可见,夫或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是否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该处理决定对于夫妻(家庭)的影响是否重要。
笔者就此认为,日常交际的请客吃饭一方有权决定,但是如果请吃满汉全席,那一方可能就不能单独作出决定了。
对于是否重要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所处分共同财产的金额;二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总资产。
巨额财产的处理固然会影响到家庭的日常生活质量,但是你能说100元钱对于一个西部贫困家庭就是一个小数目吗?(三)物权与债权物权的债权化是否会影响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的权属?从权利性质、权利发生、权利效力及其所及的范围、权利有无存在的期限等方面比较,物权和债权都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尽管说“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生活为之一变,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与债权相结合,获得了超出对物的支配的性格的对人的支配力,造成了经济上所谓财产的资本化,法律上所谓所有权的债权化。
”[1]但是所谓的物权的债权化,其实主要局限于债权与担保物权的结合。
婚前购房向银行作按揭,所取得的是有瑕疵的所有权。
当在一定的期限没有按时或者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通过拍卖等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这之前并不影响产权证的公示下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正是物权与债权的不同,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婚后共同还贷不会影响到房屋的权属。
三、四点认识(一)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房屋的所有权若无其他的约定,仍旧作为婚前财产,属于购房的一方。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些人认为应该将房屋的产权按照一定的份额分割,即为婚前还贷所取得的部分产权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所取得的产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割,即为一人一半。
笔者认为,现实中有这样的分割的方式,但是其前提不是如前所述的那样。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只属于一方,只是因为在婚后还贷中,涉及到了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另一方就此投入的份额成为了购房一方的债务,购房一方需要偿还债务甚至作出适当的补偿。
为什么要补偿?因为正是还贷,增加了另一方对于家庭的投入,同时也影响到了家庭的生活质量。
这种情况下的补偿双方可以约定为金钱、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一方不能以金钱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实现另一方的债权和补偿损失时,才能对房屋的产权按婚前婚后还贷比例进行分割,用该房屋的部分产权来满足另一方。
对于分割的份额,提出要求的一方需要负举证责任。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婚后还贷,若是用《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还贷,譬如,用他人指定赠与购房者的财产还贷,那么根本不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一方亦不必就此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二)夫妻双方事先书面约定。
《婚姻法》中除了采取了法定财产制(第17条、18条)之外,还有约定财产制(意定财产制),这充分体现了民法理论中意思自治的原则精神。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就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及例外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但是需要公示给第三人,才会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即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到本文案例中,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才改变了该房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性质。
(三)关于该房屋的出售。
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变化,其实是很有意思的话题。
比如说,一方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用自己的工资买了一台彩电,该彩电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不买彩电而是给自己买了一个剃须刀,那么该剃须刀作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却是个人财产。
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卖掉,所得的溢价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收益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原价的等额部分,笔者认为理论上应为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若无其他的说明或约定,在婚姻存续一定时间之后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公证中的配偶同意和未婚证明。
明确该房屋的权属到底对于我们的公证实践有什么直接的意义?境内人出售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屋给境外人,是否必须征得配偶书面同意或者出具未婚证明?房产公证的意义除了保证合同的真实、合法之外,另一个侧面看,是起到公示公信作用,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畅通。
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是公序良俗下的交易自由,那么对于公证,至少是不能人为地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手续和交易成本。
既然认定了婚前财产,就不用再去追究获得配偶同意书或者未婚证明这样的形式。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的“特别告知”就买卖双方必须注意的问题指出:“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此规定,已经明确了买卖双方就此的权利义务,以及善意第三人的确定标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卖方一旦签署该合同,已婚者就被默示推定为已经过配偶的同意,这使得合同真正地成为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且符合民法和《合同法》关于订约和违约的相关规定精神。
所以说,买卖合同公证中,对于出售自己一人名下房屋无须要求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