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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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 1 -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在尚未采集新的税收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税收数据。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穗建筑〔2021〕1036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引导和促进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确保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治理水平,标准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2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我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标和步骤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治理机构主导制订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章,平安文明施工、质量治理等情况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建设单位对其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平安文明施工、质量、工期、造价治理等情况进行履约综合评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单位的评价回纳汇总为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治理和招标投标活动。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的是将被评价市场主体的行为表现予以标准量化,并综合评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起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开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2021年8月底前〕,建立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运行框架,试行对施工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参与这一时期的评价主体包括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建筑业劳保办、市墙革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局部建设单位;第二时期〔2021年9月至2021年底〕,评价主体扩大到区〔县级市〕建设局、区质监〔安监〕站、各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参与评价体系的政府部门,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第三时期〔2021年后〕,对前两时期情况进行总结,完善体系并推广到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中介效劳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

(整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质量行为评价

(整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质量行为评价

核查所列举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 评价时凡列举人员本人有未到应按 规定扣分。
分阶段检查项。
核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及相关附
精品文档
及分包管 的,扣 2 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的相关文件,不符
理情况。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合要求的扣分。
○没有按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扣 2 分;
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总包单位有关人员未在分包有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
关资料中签字的,发现一人次扣 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0.5 分。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
落实情况
署责任书,发现一人次扣 0.5 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 3 分。
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况,无质量责任书 和责任人员有未签
的扣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0.2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
7
标准、规 范、图集 的情况
○设计选用的工程图集现场没有 配备的,扣 1 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 2 分。
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控制质量、指导施工的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或工 法等。
规范、图集,有漏 项扣分。
2
○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工
的,扣 5 分
○没有相应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建设厅决定开发并实施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系统概述1. 系统目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打造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榜样,提高企业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系统功能(1)信用信息录入与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录入和管理功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合同履约情况等。

(2)数据分析与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信用综合评分和排名结果,帮助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水平。

(3)信用查询与展示: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功能,使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

(4)信用激励与处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5)系统管理与维护: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系统设计1. 数据库设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信用评估表、信用记录表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表用于存储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2. 界面设计系统的界面设计应简洁、直观,并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主要包括登录界面、主页、信用录入界面、数据分析界面、信用查询界面等。

3. 功能设计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满足用户的需求,包括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分析与评估、信用查询与展示、信用激励与处罚、系统管理与维护等功能。

每个功能应有相应的操作界面,并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四、系统实施与运行1. 系统实施系统实施包括软件部署、用户培训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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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年版)根据《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类评价容(房屋工程项目详见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对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 1 -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分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分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繁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指标。

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直接关系到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声誉,也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将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深入分析。

一、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评价已成为企业行为的重要准则之一。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增强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并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成要素1. 经济实力评价:包括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指标评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和稳定性。

2. 业绩评价:通过对企业过去参与的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评估企业的建设能力和工程质量。

3. 法律合规评价:评估企业的合法合规意识和法律遵纪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存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4. 资质评价:评估企业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和证书数量,反映了企业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的实力。

5. 相关方评价:包括业主、监理机构、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对企业的评价,反映了企业与相关方的合作关系和口碑信誉。

三、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评估方法1. 定性评价方法:通过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方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定。

2. 定量评价方法:利用数据分析和统计模型,对施工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得出客观的评价结果。

3. 综合评价方法: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综合运用,通过专家评审、问卷调查等方式综合考量各项指标的权重和关联,得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四、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与发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还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监管依据,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朝着更为智能和精准的方向发展,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培训资料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培训资料
2、建设单位评价:基准分50分,得分最高 100分,最低0分,取得分的20%进总分; • 其他方面(工伤保险、平安卡、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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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项目评价
(一)、市城乡建委、区建设局对项目的检查评 分 1、采用不定期、随时的方式
2、评价的内容:企业在具体项目良好和不良 表现 (二)、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综合评价
一、实行企业诚信评价的目的和作用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是指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主导制订评价标准,对建筑 市场主体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 等情况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 的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 质量、工期、造价管理等情况进行履约综合评价,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 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 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
企业实力得分(公司业绩、纳税排名、获奖 受罚):取得分的30%进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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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综合评分构成
任一施工企业首次参加评价的基准分为50 分,之后其得分由以下三大部分构成: • 具体工程项目评价:
1、安全文明管理、质量管理评价、企业评 价:最高100分,最低0分,取得分的40%进 总分;
• 采用评分法评标的:诚信综合评分占评审 比率的5%~20%;
• 招标单位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审查综 合排名和履约情况,排名在300名后的施 工单位将不进入预选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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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综合评分构成
任一施工企业首次参加评价的基准分为50分, 之后其得分由以下三大部分构成: • 企业评价(网站:广州市城乡建设-广州地区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受评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方面:一是工程建设企业的履约能力,其核心是评价工程建设企业是否具备履行相关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和经营管理能力;一是工程建设企业的履约意愿,主要考察工程建设企业以往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制订和实施一套科学、适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行业信用标准,规范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一、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方法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在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评价技术,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建设行业的具体特点,由相关行业专家和专业信用管理中介机构进行长期、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形成的。

该评价方法运用一定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指标,强调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兼顾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模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由于影响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众多难以量化的因素往往对受评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影响作用更大,单纯依靠定量指标并不能够科学、客观地对受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因此在参考定量指标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还需要借助信用分析师和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的行业经验和专业判断,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2、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指对同一类型的工程建设企业应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的可比性则是指对不同类型受评企业的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

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保证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因此信用评价标准的制订应建立在对不同类型工程建设企业进行广泛的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之上。

3、信用评价指标和计分模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模型的设计不仅要采取科学先进的评级技术,还要充分考虑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建筑工程管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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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层间防护:
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网封闭,扣1.5分
作业层晕建筑物之间未按规定进行封闭,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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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型钢管脚手架:
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和验收、架体防护(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3.2.1施工方案: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工作卡,扣1分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扣1分
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扣2分
运输车辆为实行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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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加工区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扣3分
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扣3分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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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现场防火:
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措施,扣5分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3分
施工现场灭火器布局、配置不合理或灭火器材失效,扣3分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指定动火监护人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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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示标牌:
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扣2分
未采取排水措施,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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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架体稳定:
架体和建筑结构未按规范要求拉结,每处扣1分
架体底层第壹步水平杆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未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每处扣1分
剪刀撑斜撑杆的接长或剪刀斜撑杆和架体杆件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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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组成部分,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40%。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配合实施企业通常行为评价。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定主体作出的生效文书等。

二、评价内容,一,业绩企业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的均可获得业绩分,无业绩的不得分。

业绩分按累计承包总额排名计取。

,二,纳税信息企业纳税评价包括税种评价和税额评价。

税种评价按照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度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情况分别计取得分。

税额评价根据企业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纳税总额不得分。

,含营业税和所得税,,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此项,三,奖励信息企业通常行为奖励信息包括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四类信息。

奖励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排名前三的参建单位减半得分,大于三家时建设内容相同的取排名靠前的单位,并依此替补,,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建,编,单位均不得分。

,四,处罚信息企业通常行为处罚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信息。

处罚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评价程序,一,信息采集企业通常行为信息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研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研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研究摘要: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是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研究,分析了信用评价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构建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一、引言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是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研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性1.促进诚信经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对企业的诚信经营进行评估,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提升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可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提升工程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3.防范风险: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的信用风险,减少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保护业主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方法1.指标选择:选择能全面评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指标,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验、工程质量、诚信记录等方面。

2.权重确定:通过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确保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数据收集与处理:收集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数据,并进行数据清洗和处理,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评价模型构建: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将指标和权重进行定量化处理,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应用: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审核等环节,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

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途径1.政府监管: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监管,形成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标准和规范。

2.行业自律:建筑行业组织可以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PPT学习教案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PPT学习教案
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提高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水平提高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从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立从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步诚信综合评价是将被评价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标准量化诚信综合评价是将被评价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标准量化综合评分并将评价结果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投标管理活综合评分并将评价结果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投标管理活建设目标一是实现企业从重市场的一锤子买卖到以建设目标一是实现企业从重市场的一锤子买卖到以树立诚信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经营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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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表示各个子项评价的分值,符合就是满分, 基本符合是扣30%的分值,不符合全部扣完。 用于最后的评价的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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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手册(内 部使用)
用途:用于评价过程中的打分,细化标准, 减少自由裁量权和人为因素,提供评价的 依据,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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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表格中1.3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进 行编制、审批 项。注意看审批环节是否符 合程序,需加盖公司章,项目部须取得公 司的授权委托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 法》(建质[2009]87号)
建质2009 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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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表格中1.4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 度。 检查检查记录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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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应用
综合评价得分作为招投标评分指标,占招 标全部评分的20%。
实行预选承包商的,审查投标人的诚信综 合评价情况,排名落后的,不能成为预选 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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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
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

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

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

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有可评价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
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
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
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i
i X M N +∑)
其中 ∑=j i W X ,k w j r W ∑=,n s w r r /= 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i X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
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i X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N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
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j W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
值总和;
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
条等;
W: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j
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
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r w: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w: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r
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s: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r
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M: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第i
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
按每人次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
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
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
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2.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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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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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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