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法律法规考试题
成都前锋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国防计量监督评审法律法规学习考试题姓名:部门: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60分)1、国务院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计量单位和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防计量实行。
3、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4、国防计量工作涉及的主要计量法律法规有(至少填四个,本题8分)、、、、、、等。
5、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工作应具有相适应的或、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技术规范,所选择用的计量技术文件应是现行有效的版本。
6、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或者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
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
军工企事业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
10、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方可承担考核合格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
11、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分为和,其监督的频次与时间,由实施计量监督的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确定。
12、计量标准只限于的人员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
计量标准应在中使用,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固定地点(实验室)以外的地方使用,应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10•【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4月5日实施日期:1990年4月5日)废止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
国防计量是鉴定国防科研成果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武器装备性能、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科学依据。
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建立国防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开展计量测试工作,保证量值准确、一致。
国防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生产、试验、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计量局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根据检定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三级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和一级计量站为一级;区域、基地、二级计量站为二级;基层计量机构为三级。
第五条各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列入各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负责提出国防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拟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国防计量工作的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五)协调系统内部门之间的计量问题;(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是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国防计量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国防科工委交办的事项。
国防军工计量监督检查要求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2.3
通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
2.3.3检查所使用的校准规范是否经审批,参照使用的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其剪裁是否进行了审
批
2.3.4检查是否进行计量
确认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2.4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
序
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2.2
军品计量保证
2.2.1检查军品或配套产品工艺文件、图纸等,检查其测试设备的选择是否满足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
2.2.2检查军品或配套产品的检验或检测是否有检验(测)规程(规范、方法)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定/校准状态标识
4.2.2检查停止使用设备
的停用标识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4.2
测试设备受控标识
4.2.3检查测试设备是否
按标识的状态使用
检查要点
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
满足
不
适用
3.3
大型测试设备或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资质的有效性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总页数】5页(P33-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200~250km 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300~350km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通信篇)解析 [J], 张健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J],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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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计量法律法规摘要
计量法律法规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国家在计量方面的顶层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解读:《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国防计量方面的顶层法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解读:一级、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可对外开展检定、校准,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仅可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校准。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第二十一条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调整、职责分工、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示定计量检定机械构。
第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坚持面向科研、试验、生产、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批准的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管理一级站。
有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部门计量站。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从事军工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二级以上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划,分别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调整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八条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部门计量站,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征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国防系统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负责审批部门统一命名,并颁发印章。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接受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国防系统或国家授权的量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测试设备;参加国际、国内比对;进行量值传递;执行本系统内的和授权的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承担本专业国防计量测试技术分展战略研究及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四、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应用,解决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中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五、承担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专用测试设备鉴定及技术引进的计量测试任务;承担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六、承担国防计量测试国家军用标准研究、制定和计量检定规程编制任务,并贯彻实施;七、承担下级国防计量标准器具、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任务,并对下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业务进行指导;八、搜集并研究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组织计量测试技术交流;培训计量人员;九、承办上级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管理办法》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确保专用测试设备计量受控、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是指,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在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用于质量控制、性能评定、产品验证而专门研制或配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第三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对专用测试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校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专用测试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单位)的计量机构,依法对本单位的专用测试设备实施计量管理。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并实施;(二)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或配置方案的策划;(三)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和鉴定,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审查;(四)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设备的研制和校准规范的编制;(五)负责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并组织实施校准;(六)负责大型试验中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复查);(七)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八)对专用测试设备的使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 型号计量师参与专用测试设备引进、购置、研制的策划、论证和验收、鉴定,提出需要同时配置的校准手段,落实保障条件;组织校准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规范的编制、评审。
第七条 计量机构参与引进、购置专用测试设备的策划、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选型和计量技术保障条件进行计量审查。
第八条 引进、购置的专用测试设备(含软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参与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管理办法》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确保专用测试设备计量受控、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是指,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在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用于质量控制、性能评定、产品验证而专门研制或配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第三条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对专用测试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校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专用测试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单位)的计量机构,依法对本单位的专用测试设备实施计量管理.(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并实施;(二)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或配置方案的策划;(三)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和鉴定,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审查;(四)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设备的研制和校准规范的编制;(五)负责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并组织实施校准;(六)负责大型试验中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复查);(七)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八)对专用测试设备的使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型号计量师参与专用测试设备引进、购置、研制的策划、论证和验收、鉴定,提出需要同时配置的校准手段,落实保障条件;组织校准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规范的编制、评审。
第七条计量机构参与引进、购置专用测试设备的策划、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选型和计量技术保障条件进行计量审查。
第八条引进、购置的专用测试设备(含软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参与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
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防领域计量标准工作,提高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的质量水平,保障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适用于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中的计量标准工作。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加强计量标准工作,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领导。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标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计量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计量标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制定计量标准。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的计量标准要求,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计量标准。
制定计量标准应当符合科学、准确、可行的原则,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计量设备管理。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计量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人员培训。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计量标准的制定、计量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确保计量标准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监督检查。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计量标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计量标准工作的规范运行。
七、法律责任。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和计量标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计量标准管理的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计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违反计量标准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
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计量标准工作,提高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防计量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中的计量标准工作,提高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建设的质量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准确可靠。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专业站、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标准装置、测试系统。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编制国防军工计量发展规划,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根据规划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体系。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与考核、检定与校准、使用与监督、变更与废除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纳入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因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特殊需要研制的专用标准物质的管理执行《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测试系统应当经考核(复查)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T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颁发证书,对暂不能安排考核的特殊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主管部门或军工集团公司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第十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申请考核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的内容、程序,按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公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目录。
2、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法规体系1、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计量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目的):(第一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有利于生产、贸易、科学技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2、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宪法法律共1部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章计量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部科技局统一监视我部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部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条例,并监视实施。
(二)制定部计量开展规划和年度科研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部各级计量机构的工作,组织建立、调整部计量管理和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和检查部内重大计量活动。
(五)组织部管计量测试科研成果的鉴定。
审批部颁计量检定规程。
(六)审定贵重、精密计量测试设备的引进。
(七)协调与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计量机构的业务关系。
(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在部科技局领导下,负责我部的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和技术业务管理。
中心应设立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部计量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条例。
(二)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计量测试技术的科研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计量网点的建立和调整方案。
(三)协助部有关司、局审查部属区域站及重点厂、所单位计量测试技术的开展规划、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大引进工程中有关计量的工程,并负责相应工程的技术咨询。
(四)研究建立我部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对区域计量站和相当于区域站标准的单位进行量值传递。
负责部内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单位的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
(五)承担并组织计量测试理论、方法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的开发以及有关计量仪器、设备的研制,组织部级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六)开展计量标准器和精测设备的修理工作,组织局部计量器具零备件的生产、引进。
承担局部进出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七)承担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参与重要产品的质量、精度和重大事故的分析。
(八)负责我部区域计量站及各单位计量机构的业务监视指导,并负责有关计量测试人员的技术、。
组织计量测试技术的经验交流。
(九)组织计量测试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十)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出版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刊物。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05.27•【文号】•【施行日期】1977.05.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国务院1977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
第二章计量制度第三条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
第四条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
第三章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第五条国家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局(简称国家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国家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最高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
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计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用于规范计量工作的进行,并保障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旨在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生产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计量丑闻发生,维护国家计量制度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从而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权威形象,增加国际竞争力。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计量单位的规范化计量单位的规范化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重点之一。
计量单位的规范化旨在保障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指导下,规范化计量单位的使用,能够有效地防止计量上的误判、误识和错误,从而提高计量精度和可靠性,降低计量风险和误判率。
二、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一大主题。
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涉及计量过程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计量器具的选择、验证、校准、检定和维护等。
通过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计量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也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一项基本内容。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主要涉及到标准的选定、标准的制定和标准的应用等环节。
通过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可以有效地保障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质量认证和产品检验质量认证和产品检验也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重点之一。
通过质量认证和产品检验,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因计量工作不标准而造成的贸易争端和投诉等问题。
同时,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知名度,提升国家的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总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计量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计量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计量丑闻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同时,也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国家的竞争力。
因此,在计量工作中,要认真遵守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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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90年04月0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5日
【文号全称】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
【文号】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的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供,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
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报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大国防计量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知道,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生产民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本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有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计量标准
第十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一级国防计量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接受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传递。
第十一条二级国防计量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计量管理机构按技术干部和国家关于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组织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国防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学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第十七条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大型型号总体应由一名副总设计师兼任型号总计量师;
二、型号计量师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对型号研制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预研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条件;
四、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军工产品设计定型,应当对定型委员会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军工产品的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实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第十九条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二、生产单位计量机构配备的和向使用单位验收代表提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对其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军工产品研制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需要配备的计量测试手段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文件。
使用单位在接收军工产品时,必须对配套的专用测试设备及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二、超过存储期需要延寿或进行技术改进的大型武器系统,必须有计量人员参与技术性能计量保证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引进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工产品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防科工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9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员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