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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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

我国的政府对于政府官员是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一旦政府官员做出来违法的事情,是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这里就涉及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了,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行政公文的签发与送达方式

行政公文的签发与送达方式

行政公文的签发与送达方式一、签发方式行政公文签发是指行政机关将公文上的文字、图表等内容确认并盖章、签字的过程。

行政公文的签发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手签: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亲自签署,通常用于重要的行政公文,如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

2. 电子签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等电子手段进行签名,确保签发的公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章盖章:行政机关通常都有自己的公章,公章的盖章是行政公文签发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盖章可以确认行政机关的真实身份。

4. 部门联合签发: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公文可能需要多个部门联合签发,以确保各个部门的意见都被充分考虑。

二、送达方式行政公文送达是指将已签发的行政公文送达给相应的对象,使其知悉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行政公文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公文发送给收件人,这是一种常见且安全可靠的送达方式。

2. 快递送达:如果公文的内容较为重要,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使用快递公司进行送达,确保公文安全且及时送达。

3. 专人送达:对于一些重要公文,行政机关可以派人亲自送达,以确保收件人能够及时收到公文并对其进行确认。

4. 电子邮件送达: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送达,方便快捷且节省成本。

5. 公示送达: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的方式进行送达,以确保公文的广泛知悉。

不同的行政公文可能适用不同的签发和送达方式,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公文的有效签发和送达。

同时,行政机关在签发和送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公文的签发与送达方式直接关系到行政决策的效力和公文的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在签发和送达过程中需谨慎操作,确保公文的正当性和可信度。

总结:行政公文的签发方式包括手签、电子签名、公章盖章和部门联合签发等方式;行政公文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快递送达、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和公示送达等方式。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要点导读:1.国家机关公文必须使用EMS邮寄。

2.一般法律文书、法律证据可以使用其他民营快递公司,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送达义务人。

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是,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法律文书。

很多人有疑问:法律文书可以用其他民营快递邮寄吗?如果义务人拒收怎么办?怎样邮寄才能保障权益?接下来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关观点:观点一:只有邮政公司寄送的信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他民营快递公司的信件寄送可能产生效力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贾友宝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案号:(2016)鲁02行初273号该案中,贾某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收到信件后,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未能作出复议决定,故向贾某作出延期通知书,并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最终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贾某。

法院认为:首先,该案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曾向贾某送达过延期通知书,因此虽然区政府在延期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但仍然存在程序违法;其次,《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故区政府用顺丰快递寄送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综上两点,法院确认该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违法。

观点二: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案情:丹阳农行申请再审称,丹阳农行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采用邮寄方式催收债权,依法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一、送达的法定形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

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最新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最新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黄璞琳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

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4,2019 General No.103,Vol.182019年第4期第18卷(总第103期)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曾文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3款新增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内容,这契合了电子政务迅猛发展的现实需求。

因该条款规定内容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公安机关采取电子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受送达人的同意是电子送达必备的主观要件,在此基础上,电子送达可以成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优先的文书送达方式。

但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特别保障,并非所有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均可电子送达,另外,电话送达作为电子送达的例外方式应当谨慎采取。

我国电子送达的成功采用到达主义标准,这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固定送达日期。

电子送达的日渐普遍,也对公安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电话送达【中图分类号J DF793.7【文献标识码】A文书送达是公安行政执法办案中极其重要的事项,其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更具有实体意义,即通过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方能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许多行政行为的生效只有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受领方能生效。

相比较授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如无决定文书的送达,则不能生效;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送达给被处罚人后,才能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执法中的文书送达,还是行政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均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

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文章编号]1671-5101(2019)04-0053-05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而且应当是“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文书的公示和送达方式》

《行政文书的公示和送达方式》

《行政文书的公示和送达方式》行政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特定目的和效力的书面文件,用于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文书的公示和送达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将相关行政文书公示给公众或向特定对象送达的方式。

公示和送达方式的选择与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文书的性质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公示和送达方式的选择原则、具体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示和送达方式的选择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公示和送达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公众对行政事务的了解和参与。

2. 便捷高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能够最快速、最便捷地将行政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方式,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要求。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能够确保当事人平等权益的方式进行公示和送达,避免偏袒或歧视。

4. 法律合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公示和送达方式。

二、公示方式的选择行政机关在公示行政文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张贴公告: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文书的主要内容制作成公告,张贴在行政机关的公示栏、公共场所或者相关单位的公告栏上,以便公众查阅。

2. 报纸刊登: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将行政文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在报纸上,以便公众广泛了解。

3. 电子公告: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电子媒体发布行政文书的主要内容,方便公众在线查阅。

4. 个别通知:对于特定的行政文书,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发出个别通知,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了解。

三、送达方式的选择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文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将行政文书邮寄给当事人,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传真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传真机将行政文书传真给当事人,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环节,规范送达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并遵守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送达方式的选择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书面送达、传真送达、快递送达和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要求。

1. 书面送达: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即通过邮寄、专人递送等方式将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在选择邮寄方式时,应选择快递或挂号邮寄,以确保送达的安全和及时性。

2. 传真送达: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传真方式接收行政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可以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输给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确保传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快递送达:这是一种速度较快、安全性较高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快递公司将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以确保及时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4. 电子邮件发送:在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当事人。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但需要确保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送达程序的规定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1. 送达时间:行政法律文书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送达,尽量避免拖延送达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送达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 送达地点:行政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营业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住所。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送达指定地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指定地点进行送达。

3. 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当事人变更了接收方式时,应当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

4. 送达证明:为了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证明送达的事实,行政机关应当保留送达的具体证据,例如邮寄回执、传真确认单、快递签收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

三、送达的效力和效果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即在送达时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行政公文的签发和送达方式

行政公文的签发和送达方式

行政公文的签发和送达方式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用于行使职权、发布政策、规定行政措施等重要文件。

它们的签发和送达方式对于保证公文的有效性和高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行政公文的签发和送达方式,并探讨各种方式的优缺点。

一、签发方式行政公文的签发方式包括手工签发和电子签发两种方式。

手工签发是指以纸质形式进行签发的方式。

这种方式具有传统、稳定的特点,可以保证质量,并且签发过程相对简单。

然而,手工签发存在一些缺点,例如耗时耗力、易丢失、难以备份等问题。

与手工签发相比,电子签发具有更多的优势。

首先,电子签发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实现远程签发,提高效率。

其次,电子签发能够有效减少纸张的使用,符合环保要求。

此外,电子签发还能够实现数据备份和存档,提高公文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然而,电子签发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技术要求较高、网络安全性风险等。

综上所述,手工签发和电子签发各有优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签发方式。

二、送达方式行政公文的送达方式包括传统邮寄和电子送达两种方式。

传统邮寄是指通过邮政系统进行邮寄的方式。

传统邮寄具有覆盖广、普遍可行的优点,可以确保文件的实物传递。

然而,传统邮寄存在时间较长、速度较慢、无法实时查收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丢失、损坏等风险。

与传统邮寄相比,电子送达具有更多的优势。

首先,电子送达可以实时传递公文,提高效率。

其次,电子送达可以实现对公文的追踪和确认收件,提高可靠性。

此外,电子送达还可以节约资源,符合环保要求。

然而,电子送达也存在信息安全性风险、技术要求较高等问题。

综上所述,传统邮寄和电子送达各有利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三、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除了手工签发和传统邮寄方式,还可以探索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签发和送达方式。

例如,政府机关可以建立电子平台,在内部进行签发和送达,提高办公效率和便捷性。

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签发和送达,确保公文的安全与可信。

此外,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更多创新的签发和送达方式,例如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展开全文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旨】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期间,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期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某一法律主体依据职权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指定而产生的期间。

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基数。

但是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即从开始之时、日的后一时、日计算期间,如1日应当从当日的24时也就是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盖邮戳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因为很多法律措施、结果等的执行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节假日是法定休息时间,如将此计算在期间之内势必导致期间缺乏实效和不准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允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行政公文的分发方式及时限

行政公文的分发方式及时限

行政公文的分发方式及时限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用于传达决策、命令、通知等信息的重要文件,其分发方式及时限是保障信息传递效率和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首先,行政公文的分发方式包括线下分发和线上分发两种形式。

在线下分发方式中,公文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专人派送等方式进行发送,确保文件及时到达目标接收人手中。

而在线上分发方式则是利用电子邮件、内部网站、公文管理系统等网络工具将公文进行传递,可以实现快速、便捷的分发方式。

对于行政公文的时限管理,通常会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时限要求。

一般来说,行政公文可分为紧急公文和非紧急公文两类。

紧急公文通常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通知,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快速分发,以确保重要信息及时传达。

而非紧急公文则相对宽松,允许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分发,以便接收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出相应的反馈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公文的时限管理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首先,需要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和处理优先级,将其分类管理,确保紧急公文优先处理。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公文分发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分发方式,避免信息传递中出现延误或遗漏的情况。

同时,要加强对公文接收方的监督和跟踪,确保公文及时到达并得到有效处理。

另外,为了提高行政公文的分发效率和时限管理水平,可以借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进行辅助。

例如,建立电子公文传递系统、公文管理平台,可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设置公文审批流程和时限监督机制,以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和落实。

此外,加强对公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公文处理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也是提高行政公文分发方式及时限管理的重要举措。

总之,行政公文的分发方式及时限管理是行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信息传递准确、高效,推动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发机制和时限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可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法律文书签发后,法官通过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启动送达程序,云融集中送达中心接收送达任务后,实施送达。

2. 对能用电话(短信)送达的,当日由送达人员给当事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

3. 对电话无接听或者短信未点击查看的,当日实施“错时送达”,即中午、晚上、早上等非工作时间多次拨打或者发送短信,实现24小时“渗透式”送达。

4. 对多次电话(短信)仍无法实现送达的,立即转入EMS邮寄送达、外勤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

5. 与此同时,法院还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预约、24小时自助法院等线下纸质法律文书领取服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方式及地址进行确认的情形。

二、在文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盖章或捺指印)。

三、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室、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四、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本文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篇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2024版)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行政行为法律文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的定义1.2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相关术语解释2. 适用范围2.1 适用法律与法规2.2 适用对象与条件3.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内容与要求3.1 文书内容的完整性3.2 文书内容的精确性3.3 文书格式的规范性4. 行政行为的种类与程序4.1 行政行为的种类4.2 行政行为的程序5.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制作与送达5.1 制作的主体与程序5.2 文书的送达方式与时间6.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期限6.1 行政行为的效力6.2 行政行为的期限7. 行政行为的变更与撤销7.1 行政行为的变更7.2 行政行为的撤销8.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归档与保管8.1 归档的主体与程序8.2 保管的要求与期限9.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查询与使用9.1 查询的主体与程序9.2 使用的要求与限制10.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责任与处罚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仲裁解决11.4 诉讼解决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变更程序12.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后果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3.2 保密责任的承担13.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4. 一般条款14.1 适用法律14.2 争议解决14.3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4 保密条款14.5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6 合同的解除14.7 违约责任14.8 损害赔偿14.9 强制执行14.10 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本合同是指由甲方制定的,与乙方签订的,关于行政行为法律文书(2024版)的制作、送达、归档、保管、查询、使用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2 行政行为法律文书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是指甲方依法制作的,用于记录、证明甲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书面文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 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 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民事案件中, 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 会作出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应送达当事人, 那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几种?相关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就以上问题为您作出解答,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 由本人签收, 本人不在的, 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 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拒绝签收或盖章的, 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式有哪些在我们的⽇常⽣活中,⾏政处罚决定之后将会送达,很多⼈只是知道但具体是什么并不是很了解。

那么,⾏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式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这是指⾏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书送达给受送达⼈,是最基本最常⽤的⼀种送达⽅式,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2、留置送达这是指受送达⼈拒收法律⽂书时,⾏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住所的送达⽅式。

3、邮寄送达当⾏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式送达。

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邮寄送达;(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4、公告送达这是指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的⼀种特殊的送达⽅式。

该送达⽅式仅在其他任何⼀种送达⽅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

⼀般要求在受送达⼈住所、报纸、⽹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即视为送达。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1、当事⼈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2、当事⼈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政处罚决定后七⽇内送达,即从⾏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期的第⼆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为期间届满的⽇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内交付邮寄、进⾏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向单位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向单位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的及时、有效送达,维护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向单位送达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送达主体1.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

2. 监管部门、行政机关等有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单位。

3. 其他依法享有送达权的单位。

二、送达对象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三、送达方式1. 直接送达: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

2. 留置送达: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单位门卫、办公室等地方,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时间和留置情况。

3.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邮寄日期。

4. 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电子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或者手机号码。

5.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送达方式。

四、送达程序1. 送达人员应出示合法证件,证明身份。

2. 送达人员应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告知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收到法律文书。

4. 送达回证应妥善保管,作为送达有效凭证。

五、送达注意事项1.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法律文书,确保送达及时、准确。

2.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应妥善保管法律文书,不得擅自销毁或者泄露。

4. 单位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六、送达期限1.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

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

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曾文远【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4【总页数】5页(P53-57)【关键词】公安机关; 行政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 电话送达【作者】曾文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7文书送达是公安行政执法办案中极其重要的事项,其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更具有实体意义,即通过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方能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许多行政行为的生效只有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受领方能生效。

相比较授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如无决定文书的送达,则不能生效;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送达给被处罚人后,才能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执法中的文书送达,还是行政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均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

①如《行政处罚法》第40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10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 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而且应当是“当场交付当事人”。

直接送达又分为直接交付受送达人本人和由特定主体代收两种形式。

②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 条规定的直接送达中的代收主体为“(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三种,但《民事诉讼法》第85 条规定的代收主体仅限“(受送达人)成年家属”,二者规定不一致,法律没有授权部门规章对送达方式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在文书直接送达中,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5 条规定,而不宜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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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篇一: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
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

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
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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