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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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区)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4、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5、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2、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3、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四)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8、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
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