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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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_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_2012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P CJJ37 - 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2016年版)2012-01-11发布 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5 横断面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 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 路侧带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3201 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DB 3201/T 256—201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2015-08-25发布2015-09-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 256—2015目次前言 (V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5)5 交通标志 (5)5.1 一般要求 (5)5.2 警告标志 (6)5.2.1 注意儿童标志 (6)5.2.2 注意行人标志 (7)5.3 禁令标志 (7)5.3.1 限制速度标志 (7)5.3.2 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车组合标志 (8)5.3.3 禁止掉头标志 (8)5.3.4 禁止驶入类和限制类禁令标志 (8)5.4 指示标志 (9)5.4.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9)5.4.2 允许掉头标志 (10)5.4.3 停车位标志 (10)5.5 指路标志 (11)5.5.1 功能定位 (11)5.5.2 一般要求 (11)5.5.3 标志颜色 (12)5.5.4 信息分层 (12)5.5.5 快速路指路标志 (12)5.5.5.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2)5.5.5.2 信息选取 (12)5.5.5.3 标志设置 (13)5.5.5.4 入口预告标志 (13)5.5.5.5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4)5.5.5.6 地点距离标志 (15)5.5.5.7 出口预告标志 (15)5.5.5.8 出口标志 (16)5.5.5.9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16)5.5.5.10 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6)5.5.6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17)IDB3201/T 256—2015II 5.5.6.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7)5.5.6.2 信息选取 (17)5.5.6.3 信息含义 (17)5.5.6.4 标志设置 (18)5.5.6.5 交叉口告知标志 (19)5.5.6.6 地点距离标志 (20)5.5.6.7 地点方向标志 (20)5.5.7 停车场标志 (21)5.5.8 板面尺寸 (21)5.5.9 版面文字 (22)5.5.10 进出城指路标志 (24)5.5.10.1 一般要求 (25)5.5.10.2 放射线方向进出城指路标志 (25)5.5.10.3 环线方向指路标志 (27)5.6 辅助标志 (28)5.7 标志制作 (29)5.7.1 使用寿命 (29)5.7.2 板面尺寸 (29)5.7.3 构件制作 (30)5.7.4 标记 (32)5.8 支撑方式 (32)5.9 标志安装 (33)5.10 标志基础 (34)5.11 标志验收与维护 (34)6 交通标线 (35)6.1 一般要求 (35)6.2 指示标线 (35)6.2.1 交叉口导流标线 (35)6.2.1.1 路口导向线 (35)6.2.1.2 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5)6.2.1.3 非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6)6.2.1.4 非机动车右转通行区线 (36)6.2.2 人行横道线 (37)6.2.2.1 人行横道线宽度 (37)6.2.2.2 设置位置 (37)6.2.2.3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 (37)6.2.2.4 重点区域的人行横道线 (37)6.2.2.5 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8)6.2.2.6 停靠站处的人行横道线 (39)6.2.3 路内停车位标线 (40)6.2.4 路边式停靠站标线 (40)6.2.5 导向箭头和导向车道线 (41)DB3201/T 256—20156.2.6 路面文字标记 (42)6.2.7 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43)6.3 禁止标线 (44)6.3.1 禁止停车线 (45)6.3.2 禁止长时停车线 (45)6.3.3 网状线 (45)6.3.4 停止线 (46)6.3.5 公交专用车道标线 (46)6.4 主要标线技术参数 (48)表23 (续) (49)6.5 标线施工 (49)6.6 标线验收与维护 (49)7 交通隔离设施 (49)7.1 车行道隔离设施 (49)7.1.1 设置要求 (49)7.1.2 设施要求 (50)7.2 机非隔离设施 (50)7.2.1 设置要求 (50)7.2.2 设施要求 (50)7.3 人行道隔离设施 (50)7.3.1 设置要求 (50)7.3.2 设施要求 (51)7.4 阻车桩 (51)7.4.1 阻车桩设置要求 (51)7.4.2 设施要求 (51)8 交通防撞设施 (51)8.1 防撞桶 (51)8.1.1 设置要求 (51)8.1.2 设施要求 (51)9 交通信号灯 (52)9.1 一般要求 (52)9.2 信号灯设置 (52)9.2.1 一般要求 (52)9.2.2 机动车信号灯 (53)9.2.3 非机动车信号灯 (53)9.2.4 人行横道信号灯 (53)9.3 信号灯具 (53)9.4 信号灯杆件 (53)9.4.1 指导机动车通行信号灯杆 (53)9.4.2 非机动车道信号灯杆 (54)9.4.3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 (54)IIIDB3201/T 256—20159.5 信号灯安装 (54)10 交通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4)10.1 设置要求 (54)10.2 设备安装 (54)11 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55)11.1 设置要求 (55)11.2 设备安装 (55)12 可变信息情报板和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 (56)12.1 设置要求 (56)12.2 设备安装 (56)1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 (56)13.1 一般要求 (56)13.2 作业区交通管理与安全设施 (57)13.2.1 道路作业区标志 (57)13.2.2 渠化设施 (59)13.2.3 路栏 (60)13.2.4 施工警示灯 (60)13.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布置 (60)13.3.1 作业区区段划分 (60)13.3.2 作业区区段长度 (62)13.3.3 警告区 (62)13.3.4 上游过渡区 (62)13.3.5 缓冲区 (63)13.3.6 工作区 (63)13.4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63)13.4.1 双向交通共用单车道 (63)13.4.2 绕行标志设置 (64)13.4.3 交叉口作业区 (65)13.4.3.1 作业区位于进口道 (65)13.4.3.2 作业区位于出口道 (66)13.4.3.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内 (67)14 学校区交通管理设施 (67)14.1 必设设施 (67)14.2 可设设施 (67)14.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8)14.3.1 限制速度标志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68)14.3.2 停车位标线 (68)14.3.3 人行横道线 (68)14.3.4 停止线 (68)14.3.5 交通信号灯 (68)IVDB3201/T 256—201514.3.6 隔离护栏、示警桩和阻车桩 (68)14.4 设置示例 (69)15 医院区交通管理设施 (70)15.1 一般要求 (70)15.2 设置示例 (7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 (73)附录B(资料性附录)信息分级表 (76)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84)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尺寸 (87)附录E(资料性附录)进出城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90)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车道宽度 (91)VDB3201/T 256—2015VI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一、交通站规范设计1.位置选择:交通站点的位置应选在交通流量较大、区位优势明显的地方,便于人们的出行需求。

同时,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和道路宽度,是否与其他交通设施相连等。

2.建筑形态:交通站建筑应具备辨识度高、方便乘客出入、布局合理等特点。

例如,可以建造标志性的建筑物、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和标志,保证交通站点的易辨识性。

3.停靠区域:交通站点的停靠区域应合理规划,以满足不同交通工具的停靠需求。

例如,在公交车站,需要设立足够数量的候车亭,保证乘客有足够的候车空间。

4.候车设施:交通站点的候车设施应包括充足的座位、遮阳设施、宣传栏、公共厕所等,以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候车环境。

二、交通场规范设计1.建设规模:交通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流量来确定。

例如,大型城市或交通枢纽需要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场。

2.道路规划:交通场的道路应设计为宽敞、通畅,并考虑到不同车辆类型的运行需求。

例如,需要设置专用车道、货车通道、非机动车通道等。

3.停车设施:交通场应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包括室内停车区和室外停车区,以满足停车需求。

同时,要设置停车指引标识,方便车辆进出和停放。

4.服务设施:交通场还应设置各种服务设施,如售票厅、换乘区、候车区、出租车站点等,以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交通厂规范设计1.建筑布局:交通厂区的建筑布局应合理规划,包括车辆维修区、储存区、检查区、运营管理区等。

不同功能的区域应有明确的界限,以提高工作效率。

2.设施设备:交通厂区要配备各种设施设备,如车辆维修设备、停车设施、洗车设备、加油设施等,以支持交通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3.环境保护:交通厂区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例如要有噪音、污染控制措施,配备处理废弃物的设备。

4.安全设施:交通厂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设备等,以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以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engineeringCJJ/T 15-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8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1月22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调度中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 新增公共交通枢纽站和调度中心的设计;2 对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3 对停车场总用地规模等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4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场、厂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设等;5 删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1. 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 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2) 100 ,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3) 50 ,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4) 20 ,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5) 10 ,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 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

3. 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

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 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

5. 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

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 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 规范指标主要分为1) 选址条件;2) 占用土地指标;3) 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 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

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 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分析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分析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分析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建设正在大规模开展,但是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严重落后于我国的社会建设步伐,对于建设符合现代人们生活的居住环境来说,目前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是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要明晰各个地区发展的惯常的居民理念,才能逐渐清楚每个地区对公共服务社区的需求,为更全面的社区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做好基础的准备。

关键词: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建设符合现代人生活需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系统需要制定合理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做为指导,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对各个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思路、设施种类划分、设施规划标准指标调整以及规划标准的演变历程进行详细分析,基于不同社区属性、社区居民的需求变化和需求发展趋势,探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设置准则、适用性、原则性。

1现有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特点1.1 统一的制定思路和依据尽管目前存在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广州市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研究》(2005)、《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等等不同时间、不同地域范围的多个规划标准,但制定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总体思路和依据都是基本不变的。

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都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性质划分了大类和小项,并依据居住人口规模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标准,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然后在考虑辐射半径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分别设定各级住区应该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在项目指标设置时,标准规范以“千人指标”为核心对各项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进行控制,同时对居住区内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进行平衡。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交站台设置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交站台设置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交站台设置篇一:佛山市公交站亭站牌设计规范佛山市公交站亭站牌设计规范公交站亭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内容之一,站亭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为了适应我市公交事业的发展需要,使公交站亭的设计能科学合理,尽可能人性化,满足人民的出行需要,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标准,结合本一、站亭选址(一)公交站亭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应与规划路网及长途客运站枢纽站等相结合。

对现状的部分站址,应根据道路的调整(如设置单行线等)同时考虑站址的迁徙位置。

站亭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公交车辆的停放和通行两项任务的地方。

(二)同方向公交站点间的距离不能过近。

原则上城市中1心区应在500—800米之间,城市中心区以外应在800m以上。

(三)在设置公交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即叉位设站,其错开距离宜不小于50m。

在主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m时也可不错开。

站点设置原则上须采用港湾式停靠。

(四)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公交站亭时,城市建成区内站点与平交口距离应参照城市道路停车视距标准,一般应设在过平交口50m以外处,在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处。

郊区站点与平交口距离应参照公路等级的停车视距标准,一级公路宜设在160米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110米以外。

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五)公交站亭不能设于高压电缆下。

二、站亭的构成站亭的构成包括:主亭结构、站牌、公共信息牌、休息凳、盲人道。

站亭设施应达到防雨、抗震、抗风、防雷、防盗的要求,要符合消防验收的规定。

主亭广告窗口必须设计预留三分之一作为公益性广告;站牌、公共信息牌(用于设置城市地图或该站四置图、条件成熟时可用于设置电子显示公共信息系统)必须设计灯光照明装置;构成站亭各要素必须综合考虑,作为整体统一协调设计。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1.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2)100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3)50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4)20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5)10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

3.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

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

5.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

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规范指标主要分为1)选址条件;2)占用土地指标;3)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

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10.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第一章总则1. 0。

1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规范编制。

1。

0. 3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

0。

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构和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达到最低指标配置。

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

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 0。

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0。

6。

1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 0. 6。

2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

0。

6. 3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1. 0。

6。

4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1. 0. 6。

5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1。

0. 6。

6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

0。

6。

7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每个社会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0 m2,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1。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3201 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DB 3201/T 256—201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2015-08-25发布2015-09-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 256—2015目次前言 (V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5)5 交通标志 (5)5.1 一般要求 (5)5.2 警告标志 (6)5.2.1 注意儿童标志 (6)5.2.2 注意行人标志 (7)5.3 禁令标志 (7)5.3.1 限制速度标志 (7)5.3.2 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车组合标志 (8)5.3.3 禁止掉头标志 (8)5.3.4 禁止驶入类和限制类禁令标志 (8)5.4 指示标志 (9)5.4.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9)5.4.2 允许掉头标志 (10)5.4.3 停车位标志 (10)5.5 指路标志 (11)5.5.1 功能定位 (11)5.5.2 一般要求 (11)5.5.3 标志颜色 (12)5.5.4 信息分层 (12)5.5.5 快速路指路标志 (12)5.5.5.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2)5.5.5.2 信息选取 (12)5.5.5.3 标志设置 (13)5.5.5.4 入口预告标志 (13)5.5.5.5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4)5.5.5.6 地点距离标志 (15)5.5.5.7 出口预告标志 (15)5.5.5.8 出口标志 (16)5.5.5.9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16)5.5.5.10 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6)5.5.6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17)IDB3201/T 256—2015II 5.5.6.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7)5.5.6.2 信息选取 (17)5.5.6.3 信息含义 (17)5.5.6.4 标志设置 (18)5.5.6.5 交叉口告知标志 (19)5.5.6.6 地点距离标志 (20)5.5.6.7 地点方向标志 (20)5.5.7 停车场标志 (21)5.5.8 板面尺寸 (21)5.5.9 版面文字 (22)5.5.10 进出城指路标志 (24)5.5.10.1 一般要求 (25)5.5.10.2 放射线方向进出城指路标志 (25)5.5.10.3 环线方向指路标志 (27)5.6 辅助标志 (28)5.7 标志制作 (29)5.7.1 使用寿命 (29)5.7.2 板面尺寸 (29)5.7.3 构件制作 (30)5.7.4 标记 (32)5.8 支撑方式 (32)5.9 标志安装 (33)5.10 标志基础 (34)5.11 标志验收与维护 (34)6 交通标线 (35)6.1 一般要求 (35)6.2 指示标线 (35)6.2.1 交叉口导流标线 (35)6.2.1.1 路口导向线 (35)6.2.1.2 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5)6.2.1.3 非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6)6.2.1.4 非机动车右转通行区线 (36)6.2.2 人行横道线 (37)6.2.2.1 人行横道线宽度 (37)6.2.2.2 设置位置 (37)6.2.2.3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 (37)6.2.2.4 重点区域的人行横道线 (37)6.2.2.5 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8)6.2.2.6 停靠站处的人行横道线 (39)6.2.3 路内停车位标线 (40)6.2.4 路边式停靠站标线 (40)6.2.5 导向箭头和导向车道线 (41)DB3201/T 256—20156.2.6 路面文字标记 (42)6.2.7 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43)6.3 禁止标线 (44)6.3.1 禁止停车线 (45)6.3.2 禁止长时停车线 (45)6.3.3 网状线 (45)6.3.4 停止线 (46)6.3.5 公交专用车道标线 (46)6.4 主要标线技术参数 (48)表23 (续) (49)6.5 标线施工 (49)6.6 标线验收与维护 (49)7 交通隔离设施 (49)7.1 车行道隔离设施 (49)7.1.1 设置要求 (49)7.1.2 设施要求 (50)7.2 机非隔离设施 (50)7.2.1 设置要求 (50)7.2.2 设施要求 (50)7.3 人行道隔离设施 (50)7.3.1 设置要求 (50)7.3.2 设施要求 (51)7.4 阻车桩 (51)7.4.1 阻车桩设置要求 (51)7.4.2 设施要求 (51)8 交通防撞设施 (51)8.1 防撞桶 (51)8.1.1 设置要求 (51)8.1.2 设施要求 (51)9 交通信号灯 (52)9.1 一般要求 (52)9.2 信号灯设置 (52)9.2.1 一般要求 (52)9.2.2 机动车信号灯 (53)9.2.3 非机动车信号灯 (53)9.2.4 人行横道信号灯 (53)9.3 信号灯具 (53)9.4 信号灯杆件 (53)9.4.1 指导机动车通行信号灯杆 (53)9.4.2 非机动车道信号灯杆 (54)9.4.3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 (54)IIIDB3201/T 256—20159.5 信号灯安装 (54)10 交通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4)10.1 设置要求 (54)10.2 设备安装 (54)11 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55)11.1 设置要求 (55)11.2 设备安装 (55)12 可变信息情报板和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 (56)12.1 设置要求 (56)12.2 设备安装 (56)1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 (56)13.1 一般要求 (56)13.2 作业区交通管理与安全设施 (57)13.2.1 道路作业区标志 (57)13.2.2 渠化设施 (59)13.2.3 路栏 (60)13.2.4 施工警示灯 (60)13.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布置 (60)13.3.1 作业区区段划分 (60)13.3.2 作业区区段长度 (62)13.3.3 警告区 (62)13.3.4 上游过渡区 (62)13.3.5 缓冲区 (63)13.3.6 工作区 (63)13.4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63)13.4.1 双向交通共用单车道 (63)13.4.2 绕行标志设置 (64)13.4.3 交叉口作业区 (65)13.4.3.1 作业区位于进口道 (65)13.4.3.2 作业区位于出口道 (66)13.4.3.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内 (67)14 学校区交通管理设施 (67)14.1 必设设施 (67)14.2 可设设施 (67)14.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8)14.3.1 限制速度标志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68)14.3.2 停车位标线 (68)14.3.3 人行横道线 (68)14.3.4 停止线 (68)14.3.5 交通信号灯 (68)IVDB3201/T 256—201514.3.6 隔离护栏、示警桩和阻车桩 (68)14.4 设置示例 (69)15 医院区交通管理设施 (70)15.1 一般要求 (70)15.2 设置示例 (7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 (73)附录B(资料性附录)信息分级表 (76)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84)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尺寸 (87)附录E(资料性附录)进出城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90)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车道宽度 (91)VDB3201/T 256—2015VI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件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
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 3 -
- 4 -
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 5 -
- 6 -
- 7 -
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 8 -
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 9 -。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engineeringCJJ/T 15-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8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1月22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调度中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 新增公共交通枢纽站和调度中心的设计;2 对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3 对停车场总用地规模等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4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场、厂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设等;5 删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

(完整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完整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设置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的一般要乞降具体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的设置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改正单)合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记GB/T 10001.1 标记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广泛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卫生间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备设置规范第 1 部分:道路交通标记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备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备。

包含护围栏设备(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引导牌、地铁引导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引导牌等)、公交车站设备(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备(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备(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备)、座椅、活动式公共卫生间。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备带、人行道、行道树设备带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备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栽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备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沿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ICS91.020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00—2016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2016-04-27发布2016-05-01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要求 (4)5 具体要求 (7)附录A(资料性附录)路侧带 (10)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见3.2、3.4、3.5、3.6、3.9、3.10);——删除了通行带、设施带、人行道桩、信息亭的定义内容(见2007版3.3、3.4、3.7、3.11)——修改了人行道的定义(见3.3,2007版3.3);——删除了总则(见2007版第4章);——修改了一般要求,将一般要求分为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4章,2007版第5章);——将本规范中包含的所有设施合并为具体要求(见第5章,2007版第6—17章);——增加了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见5.1.3、5.7.3);——将邮筒和报刊亭合并为邮政设施(见5.5,2007版第11章、第17章);——删除人行道桩、信息亭设施内容(见2007版7.4、第13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韩建平、李宝平、姚亮、许红、谈志民、李伟、韩爱华、刘文海、李文娟。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基本情况温州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人文底蕴深厚的城市。

作为浙江省的经济中心之一,温州市的城市发展水平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在过去几年里,温州市政府大力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不断提升市民生活品质和城市形象。

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在温州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日益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中之重。

目前,温州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

学校、医院、公交站、公园、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已经初具规模,方便市民的生活。

在建设标准方面,温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标准,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在学校建设方面,温州市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要求所有学校建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备现代化的教育设施和设备。

在医疗设施建设方面,温州市采取“一镇一中心”的模式,建设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发展至关重要。

建设标准可以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行为,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建设质量。

建设标准可以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性和实用性,使其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建设标准还可以为城市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依据,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在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施设计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保证其安全、舒适、实用。

2. 设施选址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应当科学合理,便利市民出行和使用,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设施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品质。

4. 设施管理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建设标准的实施和推动为进一步推动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各方共同努力。

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DB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T415-2008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2008-10-22 发布2009-3-15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T415-2008前言为有利于规范城市人行道设施设置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 的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袁文平 陆正海 商国平 姚颖东 陈予平 本标准于 2008 年 10 月首次发布。

I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种类、一般规定、设置位置、设置密度。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施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1/28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第一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 道路停车场计费表。

3.2 第二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 (点) 、阅报栏、流动厕所等。

3.3 第三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广告设施、公益指示牌。

3.4 路段 两个相邻交叉路口之间的道路。

3.5 公共设施带(见图 1) 宽度大于 3m 的人行道上距侧石外边线 1.5m 范围内专用于设置第一、第二和第三类设 施(在以下的章节中简称三类设施)的特定区域。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图 1 设置在宽度大于 3m 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 3.6 公益指示牌 仅限传递告示政府机关、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或地标性建筑物等所在地方向、地点、 距离信息的标牌(不得含有商业、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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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DB P53备案号:21149-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Setting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一般要求 (2)6 废物箱 (2)7 交通类护栏 (3)8 街牌 (3)9 步行者导向牌 (3)10 公交车站设施 (3)11 信筒 (3)12 公用电话亭 (4)13 信息亭 (4)1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4)15 座椅 (4)16 活动厕所 (4)17 报刊亭 (5)附录A(资料性附录)设施带 (6)附录B(资料性附录) 路口人行带 (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园林科研所、北京市邮政公司、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报刊零售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向导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林、魏科、崔宣、马康丁、关文敏、水海峰、吕元元、安小芬、张永安、曲峰、马燕明、郑立霞、张兰年、王会平、刘雪涛、聂友仁、韩丽莉、郭伟、崔国庆、梁乙朝、王文太、宋庚玺、马秋生、于化云、殷平、王京京、田杰、贾鹏飞、黄力波、赵羿然引言为提升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促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急需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进行规范。

为此,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的编写工作。

编写组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管理部门、有关设计单位及相关企业组成。

本标准考虑了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突出以人为本,保障通行第一,改善通行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以适用、经济、美观、规范为原则,统一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优先制定2008年奥运会前急需整治的12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

本标准为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技术依据。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总则、设置一般要求、设置位置、设置密度和尺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包括废物箱、交通类护栏、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用电话亭、信息亭、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座椅、活动厕所、报刊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邮政信筒信箱设置与开取组织管理办法》邮政[1994]292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中人行道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

3.2人行道sidewalk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至车行道边缘的空间。

参见附录A。

3.3通行带passing area for pedestrian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

参见附录A。

3.4设施带public facilities setting area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

参见附录A。

3.5路口人行带 sidewalks around the crossing道路交叉口圆角控制范围内人行道。

参见附录B。

3.6人行道护栏pavement defences防止行人随意横穿道路的交通设施。

3.7人行道桩pavement stakes限制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交通设施。

3.8DB11/T 500—2007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3.9公交车站设施bus station establishments包括站牌、候车亭以及引导乘客排队用安全护栏。

3.10信息亭 information booth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3.11报刊亭 Kiosk报刊零售的设施。

4 总则4.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2 应与北京的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4.3 应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4.4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4.5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置方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4.6 不得附设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

5 一般要求5.1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座椅、活动厕所、报刊亭。

5.2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的设施,外缘不应越出设施带范围。

5.3 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1.5m,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宽度不应超过2.0m。

5.4 通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和废物箱外不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5.5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人行道空间内不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5.6 设施的外廓距路缘石外沿的最小距离为0.25m。

5.7 设施高度不应高于3m;设施周边应留出合理的使用空间。

5.8 设施的设置宜满足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不应阻挡通行视线,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5.9 设置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街道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人数量、使用频次、使用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5.10 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如交通枢纽、商业区、景区景点、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周边人行道上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密度可适当加大。

5.11 设施应结合周边建筑已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设施设置,适当整合,避免重复。

5.12 公共服务设施的造型与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3 设施不应占压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

5.14 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5.15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

5.16 各类设施的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 废物箱6.1 设置密度废物箱的同侧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并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当增减: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人流密度大的地区的人行道: 30m~50m。

DB11/T 500—2007其他道路的人行道: 100m左右。

6.2 每个公共电汽车站应至少设置1个废物箱。

6.3 基本尺寸废物箱的投放口大小应方便行人投放废弃物;箱体高度为0.8m~1.1m。

7 交通类护栏7.1 人行道护栏7.2 人行道护栏应根据道路等级、人流密度和交通管理需要来设置。

7.3 护栏高度不应超过1.3m。

7.4 人行道桩7.5 人行道桩设置应当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妨碍行人通行安全,做到设置规范、整齐、美观,降低对道路景观的不良影响。

7.6 高度不低于0.4m。

7.7 桩间距应控制在0.8m~1.5m。

7.8 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8 街牌8.1 街牌应设置在道路路口或路段的明显位置,一般设置在路口人行横道线外侧,便于识认。

8.2 街牌不得被遮挡。

8.3 规格尺寸应符合GB 17733.1的规定。

9 步行者导向牌9.1 设置位置宜设置在靠近道路交叉口、人流集散区域附近和连续距离超过1000m无交叉路口路段的人行道。

9.2 设置密度同侧设置间距为500m左右。

9.3 限制尺寸除标识外高度不大于2.2m,垂直投影总面积不大于0.6m2。

10 公交车站设施10.1 站牌10.1.1 设置候车亭的车站,公交站牌应设置在候车亭两侧,站牌标识面面向候车亭垂直于行车道。

10.1.2 未设置候车亭的车站,公交站牌应设置在站台停车方向的前方,站牌垂直于行车道。

10.1.3 公交站牌的最外边距路缘石外沿不宜小于0.4m。

10.2 候车亭10.2.1 候车亭设置数量(或长度)宜根据公交车站客流量、运营线路数量、车辆停靠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0.2.2 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

10.2.3 人行道上设置公交候车亭的,应保证至少1.5m的通行带。

10.2.4 公交车站设置候车亭应因地制宜,宜优先选择小尺寸的候车亭。

10.3 排队用安全护栏10.3.1 护栏设置应平行于路缘石外沿,护栏距路缘石外沿0.25m。

10.3.2 护栏高度不宜超过1.3m。

11 信筒11.1 设置位置应符合《邮政信筒信箱设置与开取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

DB11/T 500—200711.2 设置密度同侧设置间距不应小于500m。

11.3 基本尺寸直方体型信筒尺寸800mm×550mm×1800mm;圆柱体型信筒尺寸600mm×1700mm。

12 公用电话亭12.1 设置密度12.1.1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电话亭同侧设置间隔应不小于500m。

12.1.2 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公用电话亭设置密度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12.2 限制尺寸电话亭宜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不大于1.0m,宽度不大于1.0m,高度不大于2.2m。

13 信息亭13.1 设置位置13.1.1 宽度3.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信息亭。

13.1.2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5m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信息亭。

13.2 设置密度13.2.1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信息亭同侧设置间距应不小于1000m。

13.2.2 在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密度可适当增加。

13.3 限制尺寸长度不大于1.0m,宽度不大于1.0m,高度不大于2.2m。

1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14.1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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