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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HNPR-2014-11002湘司发〔2014〕4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三个文件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湖南省司法厅2014年3月26日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湘公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20〕16号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2020年8月17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人口信息查询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包括查询全国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户口登记信息,以及湖南省居住证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户籍人口所在地或者委托单位(委托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居住证信息的,查询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应出具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和复印件,委托单位证照(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打印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

《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 汉

《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 汉

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保障、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尽责执业,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一)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的重大情况;(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发生的重大情况。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如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可以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备案、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第五条律师代理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一)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二)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四)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五)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六)可能引起外交纠纷或者影响对外关系的外国人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影响对台关系的台湾同胞刑事案件;(七)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八)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条律师代理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一)群体性案件;(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三)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案件;(四)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五)涉台、涉外案件;(六)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七)其他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司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湘司发[2010]5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审查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计划确定后,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四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五条起草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各市州司法局: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层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晰,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收费、虚假宣传、违规代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行政机关管理关系。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按照合伙性质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并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只能兼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设立程序。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3名以上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合伙设立,并有规范章程、合伙协议、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办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6]1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律师执业证换发和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律师执业证换发和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律师执业证换发和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律师执业证换发和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公律科、律师协会秘书处,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因2009年全省换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已使用了4年,今年需要重新换发,经厅领导同意,现就律师执业证换发和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律师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为保障律师正常执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热情服务,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州)司法局公律科、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组织填报并认真审查《2014年律师换证汇总表》、《2014年法律援助律师换证汇总表》、《2014年公职、公司律师换证汇总表》,于2月28日前将上述汇总表纸质版(请使用A4纸)及电子版报厅律管处。

(二)换证律师请准备一张2寸蓝底免冠照,在换证时一并上交。

(三)换证工作时间安排1、集中制证。

3月1日至3月31日,省司法厅组织集中制作律师执业证书。

2、换证、发证。

4月1日至5月31日,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结果备案工作办理同步进行,由各市(州)司法局、省协会直属会员部收到律师执业证书后,上交到省司法厅,换领新的律师执业证书,并做好下发工作。

换证、发证工作不收取费用。

二、关于律师管理平台应用工作2013年初,全省律师行业启用了“湖南律师管理平台”,建立了全省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执业档案,目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按规定输入了有关信息,但部分信息欠完善、欠准确,还存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精确度和效率,管理平台设置了文件通知,查询统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执业申请、异动、暂停许可,实习申请、批准、管理,律师党建及律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等行政、行业管理和服务功能,请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认真组织,热情服务,确保本地所有律师完善本人的信息档案,准确输入“基本信息、业务特长、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的每项内容,并录入近期证件照(像素不低于160*130);所有律师事务所完善本所的信息档案,准确输入“基本资料、合伙人组成、奖惩信息、省内外分所、派驻信息”等内容。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时,应当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考核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等次时,应当征求同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三条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具体时间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职责考核结果应当存入其执业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业务学习、专业培训的情况;(二)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的情况;(三)组织制定、落实本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四) 组织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的情况;(五)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民主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的情况;(六)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部署或者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况;(七)履行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八)履行其他工作职责的情况。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细化考核内容。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湘司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05]95号)各市州司法局: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面正确实施,满足诉讼需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司法厅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司法部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9月30日公布施行。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两个部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若干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要从长远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

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核准登记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

核准新设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应为《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即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的鉴定种类。

还没有设立上述三类鉴定机构的市州,特别是没有设立法医类鉴定机构的市县,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近期内要尽快组建起来,防止鉴定工作脱节。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7.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1990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律师队伍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已经初具规模,共有专职、兼职律师四万余人。

这支队伍坚决贯彻“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方便人民服务群众”的业务指导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全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律师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埋头苦干,努力进取,改革开拓,奋勇前进,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

十年来,律师中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受到部、省一级表彰的有1,688人(次),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342人,当选为各级政协委员的有418人,我国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律师制度重建初期法律人才匮乏,需求矛盾非常突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律师队伍,管理工作没能跟上,在改革中配套措施难以出台,加之近几年思想政治工作放松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以至少数律师受到一切向钱看的影响。

有的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搞经济指标承包,形成不合理分配;有的不讲职业道德,违反职业纪律,搞不正当竞争,有的管理松懈,纪律涣散,重要事情不请示,不报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个别人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

所有这些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律师身上,但如不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纠正,任其蔓延,必将腐蚀我们的肌体,严重损害正在发展中的律师事业。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司发通[2009]第16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司发通〔2009〕第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

为配合启用新版执业证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业证书管理,现就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启用时间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

对于此前颁发尚在使用的原执业证书,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

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和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关于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本地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我部提交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报告。

申领报告应当载明到2010年2月28日前所需各类执业证书的数量、根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并加盖司法厅(局)印章。

自2010年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应当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领报告和相关的统计表、登记表(见附件1),由我部审核后发放。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章咨询、代书第一节咨询第四条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第五条法律咨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根据事实、情节,依法逐一进行解答。

第六条负责咨询的律师应对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经研究讨论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第七条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第八条解答法律咨询,应综合考虑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等因素,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本所开具正式票据。

第九条解答咨询后,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归档备查。

第二节代书第十条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陈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并做到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代写法律文书时,应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并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第十二条代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本所开具税务发票。

如需减、免费的,应经本所主任同意。

第三章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聘请,由本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方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诉讼、调解及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本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正文:---------------------------------------------------------------------------------------------------------------------------------------------------- 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

二、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三、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增加的第五章共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二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湘司发通[1998]第95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1998年6月30日湘司发通〔1998〕第95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律师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公平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规范,只能使用经司法部检索认可的名称。

禁止律师使用已经废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文书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律师业务,否则视为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只能在经过审批登记机关核定的住所地办公。

禁止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场所,禁止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内设立律师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应在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逐级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其住所地的同一城区内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专业分工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情况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到港、澳、台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

第九条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伙人必须辞去现职,其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存放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应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及聘用合同副本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西京等九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西京等九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西京等九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湘司许[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西京等九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湘司许[2009]47号)湖南西京、法达、东盛、德信、方正圆、火炬、弘扬、湘泰、醴源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九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郑平、韩峰、扶良胜。

主任:郑平。

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李理、孙雅平、匡兆麟、谭长健、罗谭勇、尹军辉、张江平、刘晓武。

主任:李理。

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汪玲、袁智彬、赵文龙、周新民、殷微。

主任:汪玲。

注册资金:30万元。

四、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石爱莲、伍守国、罗伟峰、颜社春、潘晓波。

主任:石爱莲。

注册资金:30万元。

五、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陈江南、吴新宪、韩敏、韩月平、李珊。

主任:陈江南。

注册资金:30万元。

六、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侯廉裕、谢岳云、杨元桥、程建国、张宗满。

主任:侯廉裕。

注册资金:30万元。

七、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周耀平、石伟、李剑、苏耀武、李炳森、黄冰波、程志响、邹南久、骆进伍、李再君、钟紫芳、黎雪春。

主任:周耀平。

注册资金:30万元。

八、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刘汉西、欧阳修文、何新根、刘大成。

主任:刘汉西。

注册资金:30万元。

九、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李建、丁建军、帅旭东、黄碧华、张雄林、李天乐。

主任:李建。

注册资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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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系统“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
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3.18
【实施日期】200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系统“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湘律协[2008]3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厅直律师事务所评选推荐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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