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的修改过程谈法的制定
浅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
数 派之争 源于《 物权法》 条文规 定之模糊 我 国关于物 权变 动模 式 的选 择是 不可 能让 人 信服 的了 , 那 我 国《 物权法》 中关 于物 权 变动 模式 的规 定 的 主要 条 么我们到底 如何确 定我 国物权 的变 动模 式 呢? 文有 :物权 法》 9 第 1 规 定 “不 动 产物 权 的设 立 、 《 第 条 款 二、 在传统 的 民事 立法 的土壤 中萌生 的《 权法》 物 变更 、 转让 和消灭 ,经依法 登记 , 生效 力 , 发 未经 登记 ,不 ( ) 一 以债权 形 式主义模 式为主 发生效 力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第 l 但 , 4条规 定 “不 动 我国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是基 于合 同行为 发生物 权变 动
21 年 第 1 01 期 ( 总第 26期 ) 1
・
世 纪桥
N . 2 1 o 1, 0 I
Sii i h a JQ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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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研 究 ・
浅谈我 国《 物权法》 的物权变动模式
付 丽
( 哈尔滨商业大学 研 究生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0 2 ) 5 0 8
题 , 不要求有移转所 有权 的独 立物 权 行为 存在 , 并 在一 般 情形下 , 债权合 同加上交付行 为 , 即可发生所 有权 的移转 , 这一 民事基本法所采认 的物权 变动 模式 , 是债 权形 式 主 就
义的物权变动模 式 。《 同法 》 第 13 的规定 , 表 明 合 , 3条 也 了同样 的立 法 态度 。在 其 他综 合性 的法 律 、 规 中 ,凡 涉 法 也采 取债 权形 式主 义 的物权 变 动 《 物权法》 的规定多澄清的是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 , 而 及物权 变动模式 的规定 , 基本 闭 口不谈 物权 变动 的意志要素 方面 , 学者们 在 关 于 模式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而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物权 变动模式 的确定 上无不 涉及意 志要 素 , 里 的意 志要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这 等。以上条文在 素显 然不是从 物权法 的法条 中直接 得 出的 , 而是学 者 们基 不 与《 物权法》 相抵触 的前提下 , 采 取 了债权 形式 主 义 的 都 于不 同的角 度 作 出 的不 同理 解 。葛 云松 老 师 基 于 《 权 物权变 动模式 , 以在 物权 法规 定模 糊 的前 提下 我 们认 为 物 所 法》 这样的现象在其论文中这样表达 :从文义解释的立场 物权法在 物权 变动模式 的选择上 沿袭 了传统 民事 立法 的规 “
森林资源的物权界定问题-兼谈对《物权法》的几点修改意见
关 于森 林 资 源物 权 范 围 的 法律 界 定 问题
森 林 资 源在 法 律 上 的物 权 范 围 , 即何 种 森 林 资 源 具 有 法 律 上 亦 的 物权 性质 , 研 究森林 资 源 的法 律 物权 必须 首 先 面 对 和 回答 的 问 是
题。
我 国《 森林法实施条 例》 规定 , 森林 资源包 括森林 、 林木 、 地 以 林
在, 也有 一 个 法律 上 的 物权 问题 。本 文 根 据 我 国现 行 法 律 、 规 规 法 定, 结合 林 业 实 际 , 森林 资源 的有 关 法律 物权 问题 做 了一 些 研 究和 对
思考 , 以期 与 同仁 商榷 和 探讨 , 为修 改 物权 法提 供 参 考 。 并
一
、
所 谓 的乔 木 , 还包 括 灌 木 、 、 , 且 有 些 灌 、 植 物 远 比树 木 珍 贵 花 草 而 草
得 多 。森 林 微 生 物 , 发 展 的角 度 看 , 应 当成 为 物 权 法 关 注 的 对 从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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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 比如林 中可 利用 菌 粪 , 富含微 生 物土 壤 等 , 将逐 步被 认 识 并加 都
是 “ 民集体 所 有 或者 国 家 所 有 由集体 使 用 的耕 地 、 地 、 农 林 草地 等 ” 。
这 一 规定 有 两方 面 内容 : 一是 说 可 以实行 承 包 经 营 的 只 能是 “ 民 第 农
集体 所 有” 者“ 家所 有 由集体 使 用” 耕地 、 地 、 或 国 的 林 草地 等 , 这是 从 所 有 制 的角度 进行 规 范 的 ; 二是 说 可 以实行 承 包 经 营 的 主要 是 “ 第 耕
及 依 托 森林 、 木 、 地 生存 的 野 生 动 物 、 物 和 微 生 物 。根 据 这 一 林 林 植 规 定 , 国物权 法调 整 的 森 林 资 源 物权 范 围应 当包 括 森 林 、 木 、 我 林 林 地 以及 以此 为依 托 的 野 生 动 物 、 生 植 物 和 森 林 微 生 物 。 目前 , 野 森 林 、 木、 林 林地 和 野 生 动物 已作 为 物权 法 规 范 的对 象 纳 入 其 中 , 野 但 生植 物和 森 林 微 生 物 却 没 有 进 入 物权 范 围 。本 文认 为 , 生 植 物 作 野 为 重 要 的 自然 资源 , 有 物化 了的财 产权 的全 部 属 性 , 具 而且 它 的物权 法 律对 象 范 围要 比林 木 宽 泛 得 多。 因 为 , 生 植 物 不 仅 包 括 林 木 即 野
论地下空间权——兼谈《物权法》(草案)的完善
力 . 福 群 众 ; 地 产 开 发商 大力 修建 地 下 车 库 . 价 卖 房 再 造 房 高
卖 车 库 . 举 两 得 ; 场 嗅 觉 敏 锐 的 投 资 商 开 始 将 资 本 注 入 一 市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和人 口的 膨 胀 . 地 资 源 日显 紧张 . 土 尤 其 是 在人 口密 集 的 大 中城 市 。 缺 的土 地 资 源迫 使 人们 开 始 稀
转 变 传 统 的 土 地 观 念 . 注 意力 投 放 到 地 下 空 间 的 开 发 利 用 将 上 : 府 部 门积 极 开 挖 地 铁 、 下通 道 . 图 减 轻 地 面 交 通 压 政 地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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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 第 3期
2 0 年 8月 06
承 德 民族师专 学报
J u n lo e g eTe c e s o r a fCh n d a h r ’Colg o t n l is l ef rNai ai e e o t
Vo . 6 No. 12 3
Au 2 6 g. 00
论
地
下 空
间 权
兼 谈《 权 法 》 草 案) 物 ( 的完善
陈 奕 丽
( 山大学 中 法学 院 , 东 广 广 州 5 0 7 ) 1 2 5
摘 要 : 下 空 间 权 在 我 国 法律 制度 上 是 一 项 空 白 . 与 我 国 经济 发 展 的现 状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需 求是 不 相 适 应 的 。 地 这
但该 法并 未指 明此种所 有权包 括 了地下 空 间权利 的所有 。
《 产 资 源 法 》 3条 规 定 . 表 或 地 下 的 矿 产 资 源 属 于 国 家 矿 第 地
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
f叁箜!圭塾垒三兰!望堕薹l■—圈圈盔叠SocietyL e ga l S ys t e m A n d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蔡奋峰摘要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界的有识之士便开始呼吁民法典的制定,五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长足的进步,在统一Ⅸ合同法》制定以后,《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叉在2007年和2010年正式颁布实施,从而使得人们对于民法典的出台更加翘首期盼。
因此有关民法典的制定和其如何编排也成为了法学界的一大热门话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从法历史学,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明现阶段就算出台任何形式的民法典,也只是达到形式上的统一民法,而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民法的精髓,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把民法中的民主思想植根于中华大地上。
关键词民法典民主思想民本思想法文化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O)09·03l·02一、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随时收回政府的权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天赋人权理论,其也是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会与其法律的先进程度相互关联,民法确立的基石,而且还是欧洲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源头。
民本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先进程度,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民法上。
而民思想和民主思想的根本区别还在于,民本思想只承认人民是国家法典正是一个国家民法制度最好也是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的基础,而君主才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思想则认为只有人民才是以民法典的制定就成为了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
而对于正处在国家的主人。
民本虽然屡屡强调人民在政治价值方面的极端重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法制化进程的一要性,但是民本思想不仅始终都没有如同民主思想那样赋予人民个重要里程碑,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大众以实质性的政治主动权,而且民本思想不能从程序和体制方的法律形式,其制定本身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理性的传播。
因此面给人民本位的政治提供任何保证。
浅谈我对物权法的认识
浅谈我对物权法的认识一、背景介绍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能力。
物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具有特定价值的物体进行了规范,这些物体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工制品,而这些物体则具有不可分割的主体地位和保护范围。
现在,世界各国都已制订出自己的物权法,以规范人们的物质生活。
二、物权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内,有几条基本原则:1.直接支配原则,即拥有物权的人可以直接支配财产,并从中获得利益;2.优先原则,即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有权优先获得物体或者在其处分后的收益中先享有权益;3.绝对权原则,即物权享有人可以对物权进行自由支配而不受限制;4.权利保护原则,即物权享有人对其归属物享有保护和维持其物权地位的权利。
这些原则为物权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以及保护措施。
三、物权法的涵盖范围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物权的设立,即法律上认可个人拥有物品的权利;2.物权的转移,即个人可以通过私人方法、公开方法或者其他方式将拥有物品的权利转移给他人;3.物权的限制,即个人可以通过明确的合同或法律限制他人对拥有物品的权利进行限制;4.物权的保护,即对物权享有人拥有的所有权利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占有拥有物品的权利。
四、物权法的实际应用在日常生活中,物权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具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1.房屋产权是一项重要的物权,除了房屋产权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2.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物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3.道路、桥梁、水库等物品管理权,也属于物权范畴。
因此,物权法在不同场景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人们的财产权益。
五、总结物权法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尊重物权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并确立各种反侵权和制裁侵权行为的手段和途径,以进一步维护物权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才能保证人们的物权得到充分的保护,推动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
关于我国物权法基本立法理念的认识
关于我国物权法基本立法理念的认识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阅读和对相关文献的查阅,我对《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有了一些认识。
除了公平原则等普适的立法理念之外,我国的《物权法》有着以下几点基本理念。
一、《物权法》是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延伸。
《物权法》第一条便开章明义制定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条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第二编的第五章也用了大量的篇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了界定。
综上可见,《物权法》是以进一步维护我国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公有制是《物权法》立法基本理念。
二、《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平等保护理念,提高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
在新中国建国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公民的个人所有权收到了极大的限制,得不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确立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原则,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与此同时,个人的所有权也有所保障。
特别是《物权法》的制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确保物权的平等,确保个人所有物的保护有着很大的作用。
所以,对物权平等和确立和个人所有权保护也是《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之一。
三、《物权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了当事人,也为政府效率和精简机构提出了要求。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对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十三条也有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价款的比例收取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地吸收和借鉴外国的先进法律理念和制度。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以期为我国法律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调节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探讨其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1.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开始借鉴外国法律,以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2. 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理念的传播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治理念的传播与交流日益频繁。
中国积极学习国外法治经验,为国内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三、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1. 法律制度方面的借鉴(1)立法方面的借鉴我国在立法方面借鉴了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
(2)司法制度方面的借鉴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借鉴了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如独立审判、陪审制度等。
2. 法律理念方面的借鉴(1)人权保障我国借鉴了外国法律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将人权保障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法治精神我国借鉴了外国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四、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研究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明确了合同的定义、种类、订立、效力等内容,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借鉴了外国独立审判制度,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公正。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确立。
定份止争,依法规划——浅谈《物权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
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又关系广大人 民的切身利益 ;既是 地等的规定沿片 了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 是, j 但 物权法 也和
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迫切需要 , 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
一
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冲突 ,例如 拆迁管理 条例 和 物业管
保 障。 物权法》的审议通过 , 时 l 年起草、修改 ,经过 8 历 3 次 理条例》 其 中涉及到拆迁主体 、 , 补偿措施、业主权利等存在不 审议 ,可见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作为公共政 策 ,代表公共利益
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 , 对于 全面建设小 人们 在经济生 活中的权 利和义务 。 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 在
康 社 会 、加 快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 义 。
济、 积极推进改革开放的今天 , 物权法 的颁布实施也为中国
物权法 第一条就开宗 明义地宣示:“ 了维护 国家基本 今后和平 发展 、长治久安奠定 了法律基础 。 为 经济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
律 都涉及 到不动产 ( 土地 和房屋 )所有者的权利 ,在 国家立法
物权法 是规范财产 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人与人之 间 的基本框架下其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一致 的。 的社会关系 ,最根本 的就 是财产经济关系 。 物权法 上讲 的
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土地 的使用 , 城乡规划法》又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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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定份止争 ,依法规划
— —
浅谈 物权法 》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
与 规 划
王 亚 钧
20 年 3 1 07 月 6日,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经 过 认 真 审 议 ,
浅谈从法治的角度解读十七大报告
浅谈从法治的角度解读十七大报告论文关键词:法律权威民主法制论文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是一篇十分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
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辉文献。
报告通篇洋溢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精神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是一篇十分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
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辉文献。
一、报告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这个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版本,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必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
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
二、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贯彻以人为本,就要用以人为本的这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
第三,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就可以提高对思维的训练。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1《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
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
谈《物权法》在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现实应用
谈《物权法》在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现实应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的种类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物权的稳定和流通。
在我国,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和《担保法》两部分。
其中,《物权法》主要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担保法》则主要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银行业务中,物权法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据抵押物的物权进行担保,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2、质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等财产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据质押物的物权进行担保,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质押物进行变卖或抵押,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3、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向其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估,以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偿,但由于信用贷款没有物权作为担保,因此追偿的效果可能不如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三、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问题尽管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有限物权法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对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等,其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7-2《物权法》已经出台了。
关于民法理论界争论较大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在绝大多数立法参与者的意见之下,似乎《物权法》已经毫不含糊地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从而至少在立法层面上清清楚楚地否定了物权行为理论。
[1]不过,事情似乎并非这样简单。
本文所要说的就是:《物权法》不但没有宣告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的终结,恰恰相反,它的很多条文恰恰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
即便是被认为否定了物权行为的那些条文,在解释上,不依靠物权行为理论也根本无法理解。
物权行为理论是妥当说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二法门”。
笔者曾经撰写《物权行为理论研究》[2]一文(简称“笔者旧文”),从实际功能上比较详细地论证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其中侧重运用理论推演和实例分析的方法,较少以现行法为分析对象。
该文已经体现了笔者的主要理论见解,而本文主要基于其中的观点来针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可以视为该文的一个延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问题与主义所谓“物权变动模式”,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具备何种法律要件,这一点似乎在国内是公认的。
但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却似乎没有人给出一个可以获得公认的定义。
假如对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不同的理论就缺少了讨论的共同基点,容易沦为自说自话,彼此无法形成真正的交锋。
因此,对此进行界定是最为基础的工作。
首先,什么叫做“物权变动”?应包括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设定的继受取得)、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上述取得、变更、消灭的含义互有重合之处。
对“物权变动”的含义,学者之间似乎并无分歧。
其次,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这是最容易产生潜在混淆的地方。
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的学者,几乎从来没有对其进行过精确定义。
大体上都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视为几乎就是指“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而“合同”就是买卖、互易等类型的债权合同,也就是说,最终将“基于法律行为”等同于“基于债权合同”。
法律案件谈案话术(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案件中,谈案话术是律师与当事人、法官以及对方律师沟通的重要工具。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更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法律案件谈案话术的要点,旨在帮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谈案话术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谈案话术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
2. 合法性原则:律师在谈案话术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夸大事实、误导法官和当事人。
3. 逻辑性原则:谈案话术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使法官和当事人易于理解。
4. 情感性原则:律师在谈案话术过程中,应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使其感受到关爱和信任。
三、谈案话术的具体应用1. 开场白(1)问候与自我介绍:尊敬的法官、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今天代表当事人XX参与本案的诉讼。
(2)案件简要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是我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
2. 事实陈述(1)客观陈述:在陈述事实时,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避免主观臆断。
(2)重点突出:针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应进行重点阐述,以引起法官和当事人的关注。
3. 法律依据(1)引用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论证。
(2)解释法律条款: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使法官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
4. 理由分析(1)逻辑分析: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案件进行逻辑分析,使观点具有说服力。
(2)对比分析:将本案与其他类似案例进行对比,突出本案的特殊性。
5. 证据展示(1)证据清单:将所有证据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标注证据名称、来源等信息。
(2)证据展示:针对关键证据进行展示,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联性。
6. 总结陈词(1)重申观点:简要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和自己的观点。
(2)请求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谈案话术的禁忌1. 暴力性语言:在谈案话术过程中,不得使用暴力性语言,以免激化矛盾。
深入研究,把握《物权法》实施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科技信息2008年第28期SCIENCE&TECHNO LO GY INFORMATION(上接第50页)求教师必须根据变化了的情形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根据自己对课堂各种各样信息的综合把握,及时做出判断,采取得当的措施。
在一次年级教研会上,一篇题为《要做智慧型的老师》的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文章讲的是一位小学数学老师在公开课上讲授百分数,课堂效果非常好。
在这节课即将结束时,老师问学生对学习的内容还有什么问题时,一位男生问道:“为什么只有百分数,而没有千分数和万分数呢?”面对这样的提问,任何一位老师在备课时可能连想都没有想过这样幼稚、离奇的问题。
如果老师只是笑而不答或推辞敷衍问题,那么这堂课即使前面讲得再精彩,此时也会变得黯然失色的。
这位老师经过片刻思索后,笑着说:“这位同学很善于思考。
我们今天学习的是百分数,对于千分数和万分数,迄今世界上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班会有同学成为数学家,去揭开这个数学奥秘的。
”这位老师的回答充满了机敏睿智,他既肯定了学生的创新求异的思维方式,又极大鼓励了学生要努力学习,去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
在农村的课堂上,我们不需要僵化的教学策略和以不变应万变的教学模式化,我们需要用创新和发展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教师的智慧,把学生放在教学的出发点和核心地位,应学生而动,应情境而变,课堂才能焕发勃勃生机,课堂教学才能显现真正的活力。
【参考文献】[1]《走进新课程》(朱慕菊).[2]《教育碎思》(郑金洲).[责任编辑汤静]●○科教前沿○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实施,区内众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权法》实施看法众说风云,但从总体分析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利要远大于弊,一方面对物业企业外部环境进行重新梳理和责任界定,使企业有了健康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使企业对内部经营机制和规章制度做以重新构建,使企业有了健康发展的基础。
下面就《物权法》实施对物业待行业的健康发展谈几点个人看法。
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 ,与其他任何法律
一
样 ,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这有几层含
义 :一是说取物权法作为民法 的一个组成部分 ,主
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换言之 ,物权关系是 财产流转关 系发生的基础和结果 ,但它本身并不涉
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和其他法律一样, 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 , 它无法解决诸如社会分
配不公等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所采取的平等保护原则 , 并不意味着否定 国家所有权 的特殊 地位 。在物权的立法中必须解决好借鉴与继承的关系问题 , 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及财产流转 的内容。其二是说 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
释的事实 ,而不是权利。只是 由于社会赋予实际 占 有以法律 的规定 ,实际 占有才 具有合法 占有 的性
质 ,才具 有 私 有 财 产 的性 质 。 … 法 律 规 定 和 调 整 ”
门其作用具有有限性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任
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作 出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 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足一定社会的财产
以使资源通过市场主体 的意志流向出价最高的购买
收 稿 日期 :06— 3— 8 2 0 0 2 作 者 简 介 : 万 一 (9 3 ) , 赵 16 一 , 山东 巨 野 人 , 南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教 授 、 士生 导 师 , 国法 学 会 民法 学研 究 会 副会 K 。 西 博 中 2l
相应 调整 ,从 而使法 律部 门的划分 成 为必要 。而 任
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构成物权法的重要制 度——所有权制度 。法律通过充分保护财产特别是 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通过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 ,可 以使个体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实现有机统一 ,从而 能够帮助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和对 自己未来的 安全感。“ 民之为道也 ,有恒产者有恒心 ,无恒产 者无恒 心。苟无 恒心 ,放辟 邪侈 ,无不 为 己。 l ”2 J 不仅 如 此 ,作 为物 权 法 的 主要 作 用之 一 就 在 于 “ 定纷止争” 。财产权属不清是 一切 纠纷产生 的最
论西方物权法理念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
近代 物权 法 的理念
古代 物权 法是 物权 法 的起源 阶段 , 近现 代物 权 法 则 是物 权 法 的形 成 和 发展 阶段 。虽 然 而
罗 马物权 法 和 E耳 曼物权 法在 各个 领 域 内表现 出鲜 明 的对 比 , 这 两 种 不 同 的物 权 观念 在 不 l 但
同的历史 阶段对 物 权法 的形 成 和发展 , 发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物权 法 的基 本特 质是在 1 9世纪 近 代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民法典 中形成 的 , 近代 物权 理念 是在 继受 罗 马法 的基 础上 形成 的 。 在 1、9 纪个 人 主义 法律 思想 发达 时期 , 马法 物 权 理念 风 靡 一时 。为巩 固资产 阶级 81 世 罗 革命 的成 果 , 应 自由竞 争 的资本 主 义 的需 要 , 适 近代 资本 主 义物权 法理 念 和法律 主张所 有权 的 神圣 与 不 可 侵犯 , 有 权 成 为宪 法 所 保 障 的 中心 权 利 。1 8 法 国发 布 的《 所 7 9年 人权 宣 言 》 1 第 7
摘
要 : 建立在 罗马物权法基础上 的近代物权 法, 以个人 为本位 , 强调 所有权的绝对性 , 以对物 的所
有为 中心 , 维护 所有权静 态安全 , 确认 了物权 对物的不 同方面 、 不同程度 的支配权 。现代物权 法是 对近代物权 法的修正 , 强调 所有权 的社 会化 , 中的地位 。我 国物 权法制定过程 中有保 留地采纳和借鉴 了西方近现代物权 法的基本理念。
然而这对租赁关系中本就处于弱者地位的承租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与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主旨不符特别是在农地及住房等租赁关系中由于农地住房是承租人必需的生存条件之一如果仍然坚持所有人的绝对优先地位就会危及承租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因此现代各国物权法均不断强化租赁权这体现在赋予租赁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延长租赁权的存续期间0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租赁与买卖的关系上确认原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所有人即买受人仍然有效从而在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形成新的租赁关系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物权法》视角下浅谈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北京林 业 大学人 文社会 科 学 学院
[ 摘
一
杨 安琪
要] 随着我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和城 市化 进程 的 不断加 快 , 房屋拆 迁是一 个无法避免的 问题 , 也是社会 矛盾激化的重要 原 因之 目 , 国房屋拆 迁方面立法上存在缺 陷, 前 我 管理混乱 , 重影响 了我 国社会秩序 的稳 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新 出台的《 严 物权法》 加大 了对公 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力度 , 开启 了房屋拆 迁的新模 式。本 文主要从 《 物权法》 角下审视现今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 出 视 指 我国原有房屋拆迁立法的缺 陷, 阐述《 物权 法》 对拆 迁模式的新规定 , 并分析新 出台的《 物权法》 实施对房屋拆 迁制度的影响 。 的 [ 关键词] 物权 法 房屋拆 迁 物权变动 拆 迁赔偿
《 物权 法》 明确了征收的 目的只能是 为了公共 利益。而“ 公共利益 ” 究竟该 如何 界定呢?学界有很多争论 , 如民法权威 粱慧星教授认为 , 民 法 上所 谓 “ 会 公共 利益 ” 就 是指全 体社会 成员 都可 直接 享受 的利 社 , 益。笔者认 为 , 公共利益必然惠及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 , 具有多元化 和 不确 定性 。在 此种情况下 , 以征收私人财 产背 后的主要受 益人为标 应 准, 来判断政府 征收私人财产 背后的主要利益驱 动是些年我 国城市化进 程的不断加快 , 落后的硬件设 施与迅猛 发展的经济步伐产生 了巨大的矛盾 , 尤其是在资源 紧缺 的大城市 , 既存
空间 的狭小 与房屋需求量 的增加关系十分 紧张 , 房屋拆 迁制度在此背 景下应运而生。房屋与居 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 因此 , 对公 民财产 的 征收 、 征用程序和补偿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的《 物权法》 的出台, 对规 范我 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 确立正确的房屋拆迁模式 , 保护被拆迁人 的利益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谈城乡规划及其管理观念的转变
产 权 、 民私人合 法 财产 权 , 公 落实 我 国宪法第 十 二条 、 十三条 ( 第 宪 法 修正 案 第 二 十二 条 ) 相 关 规 的
定 ,0 5年 6月 、0月 举 行 的 十 20 1
后 管 理 四 方 面做 出 了阐 释 。
【 关键词】 物权 ; 乡规划 ; 城 管理 ; 变 转 【 bt c 】Ubnrr pan g s n A s at ra. a l i i r u l n n o
Re u l fCh n p bi o ia c
李黎 /I i 冯 彦。 E G Y n 王 乘 WA G C eg 'L L / N a F / N hn
( 华 中科 技大 学数 字化 工程 与仿 真 中心 , 1 湖北 武汉 ,304 2广州 市城 市规 划 局 , 东 广州 ,100 3广 州 402 ; 广 50 3 ;
a m n t t n t t d s n eua s d i s a o h aj t a d rg l e ir i a us t
r a prp ry ig t’ S e tbl h n a d e l o e t f h sa i me t n s e eto u h s ln n i n n l n x rin s c a a d a d bul g i a d di ec, t p o e y lw e tu t o es i rp r a t nr ss wn rh p d miin o no ad n e cu ie x l sv
市城 市规划 编 制研 究 中心 , 东广 州 ,10 0 广 50 3 )
【 摘要】 乡规 划代 表公 共 利 益 , 权 城 物
法保 护 物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乡 规 划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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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的修改过程谈法的制定《物权法》历时14年,8次提交审议。
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终在全国“两会”上得以平息。
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以高票获得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谈法的制定,首先要谈立法的目的,目的是动力的来源,是一切行动的源泉。
而立法的背景最能体现立法的目的。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到2010年,我国要出台《民法典》,目标是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的内容包括五大部分:主体编、合同编、物权编、债权编和责任编。
法律条文至少要超过1000条。
为了实现立法目标,必须早日制定《物权法》。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成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为首的两个课题小组,从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十分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1993年物权法开始起草,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1998年3月,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
2002年1月,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被首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其中的一编。
2004年,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
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草案进行审议。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近3000名人大代表的投票结果:赞成的2799人,反对的52人,弃权的37人。
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物权法破了我国立法的记录,是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是12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在2005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 11543件来信,召开了100多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
题目是《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因为涉及政治问题,有关领导叫停了立法步伐。
双方各持己见。
巩教授说《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没有。
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
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起草小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学专家辩解:第一、对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准则。
其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不是宪法。
没有写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由:①宪法已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重复;② 如果重复该规定,易引起误解。
第三、贫富分化是社会本身问题,不是物权法问题。
正在物权法即将审议通过之际,不知是巧合还是刻意,“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屋主杨威、吴苹夫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适时出现,向为城建热点的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再度升温。
各大媒体纷纷跟进,一场关于物权法与“钉子户”的争论就此展开。
最牛钉子户用它的“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筑就了一座公民私产的堡垒,实践了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捍卫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物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析法条不难得出: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制定物权法目的之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
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
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
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
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
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
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息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
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
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LE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保障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物权法把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作为立法目的。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的权利。
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的。
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都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将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落实在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上。
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其次,制度的创新更能体现物权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益保障。
二、《物权法》的制度创新立法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利益,此利益并不局限于个人利益,而是从国家这个整体的角度来考虑的。
如下:(一)平等保护物权法是私法,本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
保护私产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
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利益,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办法,否则就会挫伤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改革就是要破除平均观念,肯定会出现贫富差异,但对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对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尤其是,这种财产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9亿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这些权利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二)采光通风《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三)车库绿地《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