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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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对于社会和谐稳定、文化传承和个人心灵寄托具有重要作用。

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运行,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目的1.确保财务资产安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的保护,预防财产丢失、损坏或侵占。

2.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确立财务核算、审计、报告等各项制度,保证财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严禁财务欺诈行为。

3.提高财务透明度:加强财务信息的公开与公示,提高信教群众对于财务管理的知情度和监督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1.宗教组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运行主体,宗教组织承担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

宗教组织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

2.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实施。

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财务制度建设:(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财务流程、权限和责任。

(2)建立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账务准确清晰。

(3)修订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状况。

2.财产保护措施:(1)加强对财务资产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设立财物存储区域,建立相应的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和程序。

3.支出控制和管理:(1)制定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限额和审批程序。

(2)加强对支出的核查与核对,严防财务违规行为。

4.财务审计与报告:(1)定期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透明。

(2)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报告,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承宗教信仰和精神文化的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服务信众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所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不仅能保障场所的正常运转,更能维护信众的利益和宗教形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对场所的收支、资产和财务实现“专人专管、规范运作”,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金管理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二、开立独立账户。

场所财务与个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财务要分开管理。

开立独立账户,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场所建设、维护和相关宗教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挪用或套用于与宗教无关的事项。

三、落实收支管理。

对场所的每笔收入及支出必须进行登记、汇总和审核,要实现“先支出、后核销”,发票及时盖章,发票和收据开具要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

对场所的资产、设施和物品要建立档案,进行盘点,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核算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坏,保证场所正常使用。

以上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办法,宗教界要积极引导、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5.04.01•【文号】国宗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此类问题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以下简称“十部门文件”)明确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十部门文件,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浙民宗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民宗发〔2017〕32号各市、县(市、区)民宗局,各省级宗教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宗教团体财务行为,加强监督与管理,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特制订《浙江省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宗教团体认真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7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浙江省省级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宗教团体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宗教团体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级宗教团体,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成立的浙江省佛教协会、浙江省道教协会、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浙江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浙江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浙江省基督教协会。

第三条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省级宗教团体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委托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省级宗教团体应主动接受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对其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审批、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财产管理与清查、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内部控制与会计稽核、会计人员岗位责任等制度,并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六条(会计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会计人员设置)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浅析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浅析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浅析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管的必要性【摘要】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其财务工作,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区通过贯彻《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精神,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了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得到了信教群众的普遍认可,为宗教界的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财务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做出了原则规定,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财务活动情况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的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均未收取门票,所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接受捐赠、商业收益(主要是法物流通)、宗教团体的会费、募捐等四个方面。

我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坚持“三自”原则,各场所的财务管理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

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广大信教群众要求科学理财、账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我局对区内多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研,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遇到很多困难,对于规模小、收入少、人员素质低的场所实行本制度缺乏可行性。

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虽然有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会计核算不规范,没有依法设置账簿,货币收支较混乱,个人行为和口头指令成为教职人员习惯性的审批手段,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不及时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基本上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大都没有财会学科背景,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场所的财务人员大部分来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没有进行会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缺乏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难以胜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廉政风险点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申请书(示范文本4.关于同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的批准公文样本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附件2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3关于申请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请示XX县民宗局:我寺于XX年XX月XX日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了寺庙管理组织成员。

现将寺庙管理组织成员有关材料报上。

望贵局给予备案为盼。

附件:1. XX寺管理组织成员名单2. XX寺管理组织成员户籍及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XX寺XX年XX月XX日附件4XX县民宗局关于同意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批复XX寺:你寺报来《关于申请给予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我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经调查研究,同意给予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此复。

XX县民宗局XX年XX月XX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 、

第十


宗教 活 动场 所 的会 计


出纳 和 财 务 管 理 小

事 务条 例》 等 规 定 依 法 登 记 的寺 院 富观 清 真 寺 教 堂 ( 以
下 简 称 寺 观 教 堂 ) 和 其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组 负责人 应 当 由不 同 的 人 员担 任 不得 相 互 兼 任 宗教 活 动 场 所 的 会 计 出 纳 财 务 管 理 小 组 负责 人之 间 有 夫 妻 关 系
) 按照
第六 条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合 法 财 产 收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国 家有 关规 定 接 受 的 境 内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捐 赠 ; ( 二 ) 提 供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哄抢 私 分 损 毁 或 者 非 法 查
、 、 、
宗教 服 务 的收 入 和 宗教 活动 场 所 门 票 的 收 入 : ( 三 ) 经 销 宗


宗 教 活 动场 所 会 计 人 员 伪 造 变 造 销 毁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民间 受 的 捐 赠 应 当及 时 入 账 捐 赠 的 是 实 物 的 应 当 按 照 《
, ,
簿 和 其他会 计 资料 提 供 虚假 财 务会 计 报 告


的 规 定 核 价入 账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设有 非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度》
第 第






和《 务 或者 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会 计 法 》 代理 记账管理 办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现状及改进建议5200字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现状及改进建议5200字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现状及改进建议5200字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通过对多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研,针对现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随着宗教政策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在这一段时期内取得了全面、长足的发展。

这既体现在宗教活动场所数量及教职人员数量的增长方面,也体现在各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实力日益雄厚、积累的各类物质财富明显增多等方面。

随着宗教活动场所物质财富的增长,财务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理应得到相应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受制于历史原因及各类纷繁复杂的因素影响,宗教活动场所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发展,却出现了明显滞后的情况。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财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场所内部成员之间不团结、矛盾不断,甚至场所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有出现,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关键点之一。

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特点(一)资产规模大且资金丰厚经过30多年的迅速发展,很多宗教活动场所如今已经拥有大量资产,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显得尤为明显。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经济收入、生活水平也随之水涨船高。

很多场所因历史遗留而归属于其名下的房地产就非常多,历史的累计加上之后新增的房产,随着近10年来城市化的推进及房地产的增值,导致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房产、地产蕴含了巨大的经济价值。

此外,接收到的大量现金捐赠收入转化成了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现金资产。

面对庞大的财产数量,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来加以管理。

(二)账内资产以货币资金为主,还有很多账外资产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资产中,由于历史遗留、落政、会计记账方式等原因所限,那些归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名下的那些位于黄金地段、经济价值极高的房产、地产,很多都没有能够记入宗教活动场所账表,或者账表未能反映其实际价值。

2022第二届山东省大学生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2011300题

2022第二届山东省大学生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2011300题

2022第二届山东省大学生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201T300题)1201.”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实行分类管理。

A.核心涉密人员B.重要涉密人员C.内部涉密人员D.一般涉密人员答案:ABD120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O O πA.绝密B.机密C.秘密D.内部答案:ABC1203J“敌对组织”由O确认。

”A.各地国家安全机关B .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C.国务院公安部门D.军队有关部门答案:BC1204.”下列()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A.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B.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C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D.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答案:ACD1205.”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所称“立功表现"A.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B.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C.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D.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1206.π《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A.与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B.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C.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D.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答案:BCD1207.”国防科技工业实行()方针。

”A.军民结合B.平战结合C.军品优先D.以民养军答案:ABCD1208.π O 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

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安全性,维护宗教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真实完整:财务活动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安全有效: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宗教场所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三)负责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五)负责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财务预算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财务核算制度: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收支管理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

(四)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五)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宗教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二)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严格执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四)负责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洪民宗字[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民宗字〔2010〕16号)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经济开发区工委办,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全市性宗教团体: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于3月1日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事务的重要载体,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主要抓手。

近年来,宗教活动场所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财务管理不规范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宗教界的社会形象;有些财务行为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使用宗旨。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作出了规定,要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的监督。

为了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经过多次深入调研,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9章40条,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会计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认真学习贯彻《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财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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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
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
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

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

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
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
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
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
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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