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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点评:“偿二代”监管体系全面细化,中小险企压力较大

非银金融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点评:“偿二代”监管体系全面细化,中小险企压力较大

-14%-2%9%20%31%10-1911-1901-2003-2004-2006-2007-2009-20非银行金融沪深300事件: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或新规),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风险综合评级;要求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新增重点核查对象等新规。

《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点评:《规定》在“偿二代”实施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其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完善。

原《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实施至今已有13年,已不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

原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整体框架》发布,明确“偿二代”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

2015年2月,“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发布,开始进入过渡期试运行阶段。

2016年1月,“偿二代”结束过渡期进入全面正式实施。

2017年9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启动。

在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基础上,新《规定》发布。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险企“达标”难度增加。

《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评级共3项。

与之相比,当前仍在执行的2008年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仅有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

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以及相关险企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新的监管指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致力于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和偿付能力风险大小。

险企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指标要求才算达标,即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

要点表1: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三大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的治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监管部门和投保人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项规则,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根据该规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水平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政策,确保其能够及时、足额地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评估的指标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净保费收入率、风险投资收益率等。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监管部门可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以便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政策,确保其资本充足,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根据规则第20号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所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并确保随时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对资本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资本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其偿付能力情况。

这些报告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水平等信息。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这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其偿付能力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的出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运营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关注的事项之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

其中第12号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根据监管规则第12条,保险公司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管理:1.偿付能力监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监测体系,制定偿付能力监测指标,监测保险产品的风险特征和业务运营情况,评估偿付能力状况,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2.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对自身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影响程度和可能性以及对应的应对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

3.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纯风险保额比率、保险公司净资产、风险准备金等,以及相关要求和指标。

同时,应当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偿付能力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和应对情况等。

同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

二、偿付能力评估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规则第12号还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1.偿付能力充足率评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偿付能力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对偿付能力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影响偿付能力情况的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偿付能力不足情况处理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后再采取措施。

4.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偿付能力情况、风险评估分析和对策措施等。

总之,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和监测,及时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的状况和可能性,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以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0•【文号】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说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内容

说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内容

说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等,涵盖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报告、资本充足率要求等方面。

2.资本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核心是资本的充足性。

监管机构通过资本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

资本监管包括确定资本的计量和计算方法、制定资本充足率要求、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等。

3.风险监测和评估: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以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包括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等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对风险暴露、财务状况等进行定期报告和监督。

4.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资本充足率等进行定期披露。

监管机构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额外披露其他重要信息,以便市场和投资者了解其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

5.规范管理和纪律执行: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规范管理和纪律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于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通过上述内容的监管,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其偿付能力,提高保险市场的信誉和稳定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规则,对《管理规定》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

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

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上述不同阶段的主要监管规则如下:2. 小结综上,笔者理解:(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在实施偿付能力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目标,确保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为此,制定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旨在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职责、制定偿付能力评估指标、完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管理。

二、总则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偿付能力管理职责。

三、偿付能力管理职责(一)制定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业务情况,制定偿付能力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偿付能力管理指标和方法,并合理设置偿付能力警戒线。

(二)全面评估偿付能力水平。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全面评估自身的偿付能力水平。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资产负债情况、投资组合风险、受灾损失准备金等。

(三)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偿付能力水平。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资本金、调整业务结构、优化投资组合、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

(四)定期报告偿付能力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监管机构报告偿付能力的评估结果和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偿付能力评估指标(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计算和报告。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资本效益的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报告。

(三)保险资产负债率。

保险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指标,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计算和报告。

(四)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指标,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计算和报告。

(五)保险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以确保偿付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规定》修订背景是什么?原《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发布于2008年。

实施10多年来,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本刚性约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需要及时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偿付能力监管规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

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初稿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方面有何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第十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十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 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 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 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 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 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 递情况;
4. 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 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 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 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外国保险公司偿债能力合并评 估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 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 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 偿付能力。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 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 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合规。
分类监管的依据指标
保监会曾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对分类监管进行了规定。
200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 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则主要根据偿 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 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 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等五大类指标 进行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的具体分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负责者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 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 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偿付能力评估(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投资收益率等。

评估结果应通过保险公司自身披露和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二)偿付能力评估应以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基础,注重对核心业务的评估,同时考虑其他业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三)偿付能力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应简明、科学,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解和参考。

三、资本充足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应包括监测、评估和调整三个阶段。

监测阶段应每月开展,评估阶段应每季度开展,调整阶段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本补充或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准确、及时和可靠。

四、风险测量指标(一)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量指标体系,以评估其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测量指标应科学、合理,并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暴露程度。

(三)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测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五、投资收益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资收益率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投资收益率。

(二)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匹配,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风险暴露。

(三)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收益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投资策略和调整投资组合。

六、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结果、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和投资收益率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偿付能力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监管和评估(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应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一、背景介绍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保险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赔付风险等。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最大程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监管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理赔金、保险费和利息等。

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三、监管指标体系1.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资本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监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经营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并定期考核。

2.保险负债充足率:保险公司的保险负债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应付索赔能力的指标。

保险公司应拥有充足的资金储备以支付可能发生的索赔,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行业经验和风险评估,设定保险负债充足率的要求。

3.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比较保险公司的账面资本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的比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来支付潜在的风险事件。

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4.投资偿付能力比率:投资偿付能力比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确保其投资风险可控,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

5.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其面临的短期经营及支付能力的风险。

监管机构应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四、监管措施1.监管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监管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公布关键指标数据和偿付能力情况,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为保障保险市场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1.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措施,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2. 资本充足要求: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偿付能力需求。

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本充足要求标准。

3. 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保险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比率等指标的监控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 提前干预措施: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提前干预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偿付能力缺口,或者暂停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等。

5. 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披露其偿付能力情况,包括资本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指标等信息。

这些规则和措施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需要密切遵守这些规则,并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6.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常见的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比率、准备金覆盖率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监管指标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并确保指标的符合要求。

7. 偿付能力测试: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偿付能力测试,以评估其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

测试通常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以确定保险公司在面临各类风险情况时的偿付能力状况。

8. 审计和核查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核查,确保其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报告、文件和数据,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管理情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厅函[2017]274号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厅函[2017]274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起草背景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变革,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适应偿二代监管的客观需要。

保监会在2015年正式发布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1号令主要基于偿一代的监管理念和要求所制定,不能统领偿二代制度和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

二是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号令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

因此,为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保监会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后,保监会就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

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全面总结偿二代实施情况以及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经深入研究论证,在2016年底起草完成了初稿。

今年以来,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要求,保监会对初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一)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征求意见稿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三大任务,有针对性地在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防控、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改革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监管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充分吸收偿二代最新的实践和理论成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采用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等监管机制,从而统领整个偿二代制度体系。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管理规定》总体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管理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期规则的十大变化

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期规则的十大变化

方国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期规则的十大变化2021年12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规则Ⅱ将于2022年一季度起正式施行,部分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过渡期。

在偿二代“三支柱”监管框架下,规则Ⅱ由17项增加到20项,增加了3项新的监管规则,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中国)》。

整体来说,规则Ⅱ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风险导向。

规则Ⅱ提升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风险针对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扩大了风险覆盖面,提高了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保险机构风险情况。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规则Ⅱ针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资本不实和质量不高、投资多层嵌套和底层资产不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实和管理能力不强、保险业保障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有助于推动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那么,规则Ⅱ到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研读和对照新旧规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规则Ⅱ具有以下十大变化:(一)资产穿透监管资产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和计量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规则Ⅱ要求保险公司在计量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保险资金的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

比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若其底层资产为不动产,则应当按照穿透后的不动产计提最低资本。

同时,对于因嵌套关系复杂而无法穿透的资产,规则Ⅱ设定了惩罚因子,大幅提高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减少投资嵌套,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严格规定实际资本认定标准严格规定实际资本认定标准,,进一步优化保险公司资本质量一是强化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原规则下,长期寿险保单的未来盈余全部计入核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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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

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

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1. 欧盟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
综上,欧盟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历经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Solvency I”)、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Solvency II”)两个阶段:
(1)Solvency I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作为监管指标,若低于监管指标,则保险公司需对其经营业务进行调整,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该监管体系过于强调定量指标,缺少对保险公司定性风险指标的评估,无法及时反映风险变化。

(2)Solvency II借鉴了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三支柱”的监管模式,强调以风险作为监管导向。

其中,“三支柱”对应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数量性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技术准备金、资本最低额度等;第二层次为质量性要求,包括监管审查程序、治理结构、风险评估等;第三层次为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监管报告、公开披露等。

2. 美国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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