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PPT课件

4、7月26日,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 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提 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5、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 一步修改后,11月1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一 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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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三、《条例》修订意义:概括为 “五个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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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条例解读
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 姚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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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经第十一届江苏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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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江苏省消防条例》 共7章, 69条。
第一章 总则
共9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共21条;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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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二是专职队人员来源:规定公安现役消防力 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 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 (第 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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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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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四是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临
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
予以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
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
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023江苏省消防条例理论解读考核试题及答案

江苏省消防条例理论考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自()起开始实施。
[单选题]*A、2023年3月B、2023年1月C、2023年5月√D、2023年6月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单选题]*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V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单选题]*A、消防安全委员会√B、安全委员会C、消防联席会议D、消防安全组织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单选题]*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5.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单选题]*A、安全警示标志B、安全疏散设施√C、逃生线路图D、灭火器6.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消除火灾隐患。
[单选题]*A、用水用电B、作业流程C、用火用电VD、作业防护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授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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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重点内容
三、健全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企业, 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 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属于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型式检验报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技术鉴定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并送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 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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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重点内容
三、健全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一)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 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 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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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重点内容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 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江苏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设施的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八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和逃生。
第九条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化消防安全服务,配合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十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消防设施和用火用电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十一条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建设、使用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二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保持畅通,并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牌和应急照明灯,方便疏散逃生。
江苏省消防条例(2002修正)

江苏省消防条例(2002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4【实施日期】2002.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设施和重要私营设施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合理规划和组织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和消防设施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义务、消防安全的建设和维护、火灾处置、技术监督和组织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所称的消防安全,是指采取有效的消防技术、管理措施和组织安排,以维护在一定范围内人民群众、公共设施和重要私营设施的防止、抑制和后续处置火灾事故,控制危害事件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的综合措施活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原则第四条江苏省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经过合理的规划,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措施,以控制事件发展和减少损失,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第五条建设项目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采取合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和监督,确保其质量,并确保其正确使用及有效运行。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合理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遵循有关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规范,应用和改进现代消防科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各个行政单位、单位和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关注和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企业、机关、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充分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引发火灾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应当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事故中的责任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将按照职责处理。
第十四条对从事消防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他们依法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江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江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旨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3.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 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5.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6. 提高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目标:1. 实现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
2. 全员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3.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4. 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火灾等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安全生产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 全员参与,共同治理。
3.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5. 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江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2. 工作机构(1)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2)设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设立消防安全检查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4)设立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顾正军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1(37)3
【摘要】江苏省于1995年制定《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2002年、2003、2010年先后四次进行修订。
近日,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
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共7章69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11-111)
【关键词】《江苏省消防条例》;人大常委会;《条例》;修订
【作者】顾正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1
【相关文献】
1.为"平安世博"保驾护航为消防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新版《上海市消防条例》本月起施行 [J], 罗悾;周美良
2.广东省汕头市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堵塞消防通道最高罚款十万元 [J], 李少坚
3.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专门衔级——记《消防救援衔条例》施行 [J], 朱丽晶
4.《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今年2月1日起施行 [J], 许芬
5.新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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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含答案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姓名:部门:得分:一、选择题。
(3分*20题,共60分)1.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该条例自 A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 C.2023.11.12.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该条例自 B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D.2023.11.13.《江苏省消防条例》中明确,每年 C 为本省消防安全月,为消防日。
A.11月;1月9日B. 1月;11月9日C.11月;11月9日D. 1月;11月9日4.《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 D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5.《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烟管道等排油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并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者散热等防火措施; B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6.《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 C 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7.《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灭火救援应当贯彻 A 的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A.救人第一、科学施救B.安全第一、科学施救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D.救人第一、安全第一8.《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A 罚款。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我国消防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宣传教育、消防监管、技术服务、应急救援、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和充实。
我省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以来,消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为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新《消防法》相对照,我省现行消防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新《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
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农村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职责、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配合、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和基层消防工作网络建设、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等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提升和巩固。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江苏省消防条例培训课件

个人违反消防条例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防设施、器材的,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 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等步骤。同时,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制定 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处置 措施和程序。
加强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的熟 练度和协同能力。
强化应急通信和报告制度
建立畅通的应急通信渠道,确保火灾 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和响应。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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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课件的重点内容回顾
消防法律法规
课件详细解读了《江苏省消防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消防 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分析了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危险性,介绍了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消防器材使用与维护
介绍了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和注意事项,提高了参训 人员的消防技能水平。
完善消防设施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按照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确保其 完好有效。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消防演练等多种形 式,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 能力。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组建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加 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 力。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录目目录……………………………………………………………………………,总则……………………………………………………………………………,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二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六章动火、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第八章义务消防队……………………………………………………………,第九章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第十章奖惩……………………………………………………………………,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公司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江苏省消防安全条例

江苏省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江苏省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工矿企业、商业服务场所、居民社区等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中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消防、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检查,确保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损失。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消防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源头防控、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火灾隐患台账和消防安全档案。
第七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形成强大的消防安全防护网,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的消防管理。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加强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和专业素养,做好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产生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做好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并公示其违法行为,以警示他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消防安全要求,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保证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 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 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是“四个能力”建设方面:强化了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 员疏散逃生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第16条 第2款)
九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 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承 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 租人则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 (第20条)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三章 《条例》 监督管理的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一是建筑物外立面消防管理:明确了建筑物外 立面装修、装饰、设置户外广告的消防安全条件,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的意见。 (第21条)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建筑消防 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自身不具备检 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应当委 托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 测、维修、保养。 (第17条第1款)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版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版(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演练。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建设社会消防力量。
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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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专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
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