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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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中国古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

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无数法律案件的发生,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

本文将选取中国古代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不足。

二、古代法律案件分析1. 周公旦杀妲己案周公旦杀妲己案发生在西周时期,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

据《史记》记载,周公旦因妲己妖言惑众,导致周朝国力衰弱,便将妲己杀死。

这一案件反映了当时法律对妖言惑众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古代法律对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利益的重视。

分析:周公旦杀妲己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对道德和宗教信仰的重视。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妖言惑众被视为对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威胁,因此周公旦采取了果断措施。

然而,这一案件也暴露出古代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妲己作为案件的主角,其生命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2. 秦始皇焚书坑儒案秦始皇焚书坑儒案发生在秦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

据《史记》记载,秦始皇为了统一思想,加强中央集权,下令焚毁除法律、农书、医药、占卜之外的所有书籍,并坑杀一批儒生。

这一案件反映了古代法律对思想文化的严格控制,体现了法律对国家统一和统治秩序的重视。

分析:秦始皇焚书坑儒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对思想文化的极端打压。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儒家思想被认为是威胁国家统治的因素之一,因此秦始皇采取了极端措施。

然而,这一案件也暴露出古代法律对个体自由思想的压制,以及对文化多样性的忽视。

3. 汉武帝“巫蛊之祸”案汉武帝“巫蛊之祸”案发生在西汉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冤案。

据《史记》记载,汉武帝晚年,奸臣江充诬陷皇后卫子夫和太子刘据行巫蛊之术,导致皇后和太子被杀。

这一案件反映了古代法律对政治斗争的残酷性,体现了法律对权力斗争的无奈妥协。

分析:汉武帝“巫蛊之祸”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在政治斗争中的无奈妥协。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政治斗争激烈,法律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

清代法律宫刑案例分析(3篇)

清代法律宫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宫刑,又称宫刑、宫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残酷的刑罚,主要针对男性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行破坏,使其失去生育能力。

清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晚期,宫刑在法律实践中仍有应用。

本文以某案为例,分析清代宫刑的法律适用及后果,以期对清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案情简介某案发生在清代乾隆年间,案犯甲因犯强奸罪被官府逮捕。

据审理查明,甲曾于深夜潜入某女家,意图对女主人进行强奸。

在作案过程中,甲被女主人发现,遂与之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甲不慎将女主人刺伤。

案发后,甲被官府逮捕归案。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判机关此案由当地知县审理。

知县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对甲进行审判。

2. 审判依据《大清律例》规定:“强奸未成,刺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既成,刺伤人者,斩立决;未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既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

”根据此规定,甲犯强奸未成,且刺伤人,应判处斩立决。

3. 宫刑适用在审理过程中,知县考虑到甲的行为恶劣,且已造成被害人受伤,为警示后人,遂决定对甲适用宫刑。

四、宫刑的法律依据1.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规定:“犯强奸罪,未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既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强奸未成,刺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规定为宫刑的法律依据。

2. 《刑律》《刑律》规定:“犯强奸罪,未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既成而杀伤人者,斩立决;强奸未成,刺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既成,刺伤人者,斩立决。

”此规定同样为宫刑的法律依据。

五、宫刑的后果1. 对甲的影响宫刑对甲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一方面,甲失去了生育能力,无法传宗接代;另一方面,甲在服刑期间,因遭受宫刑之苦,身心俱疲,生活陷入困境。

2. 对社会的影响宫刑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

然而,宫刑过于残酷,使得一些无辜者遭受冤屈。

此外,宫刑的实施也使得一些犯罪者丧失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结论某案是清代宫刑案件的一个缩影。

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

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

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文章标题:中国古代耻辱刑与传统耻感文化的思考[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耻辱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惩治罪犯的当然刑种而广泛采纳。

耻辱刑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尧、舜时期,一直存在到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社会先后出现的耻辱刑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象刑。

即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别的服饰以示惩处的刑罚。

《尚书大传》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这一类的惩处方式常见的有:墨黥,以墨画面以代替在脸上刺字。

草缨(蚤婴),用草作帽以代替割鼻的刑罚。

共,割去衣服的下摆代替宫刑。

对履,穿麻鞋代替菲刑。

赭衣,以穿赭衣来代替死刑。

(2)墨刑。

《说文解字》中说:“黥,墨刑,在面也。

”墨刑亦称黥刑,刺刻犯人的面部并以墨窒之,留下烙印,使人一见便知,难与良民为伍,也便于官方的监督和操纵。

(3)髡刑。

髡刑源于周,王族中犯宫刑者,以髡代宫,即断长发为短发。

至秦时,失去了这一性质,成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须发的刑罚。

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此类刑罚采取的是将罪犯的发须强行剃除,使罪犯处于一种明显的非正常状态,并因此感受到痛苦。

(4)刺字。

从古黥刑演变而来,后世的刺字主要是附加刑。

宋朝对于“盗”罪附加刺字,作为累犯的标志,并形成刺配刑。

此后历朝皆有此刑存在,且对刺字的部位及字数等在律法中都作了相应规定。

(5)枷号。

又称枷示,是在枷上写明囚犯的姓名、罪状,于监狱门外或衙门外带枷示众。

一般是以朝枷夜放或以昼施枷夜收监的方式执行。

刑期不确定,有一日至数日,也有数月乃至一年甚至终身枷号的。

由上述耻辱刑的种类即可看出,耻辱刑虽是一种刑罚,但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饱含着道德礼教褒贬的意义。

一方面,作为表现仁恕恤刑理念的耻辱刑,除少数刑罚兼有肉刑的性质外,绝大多数都是轻刑,它们或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或是作为生命刑、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或是作为轻刑而单独使用。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摘要: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

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

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

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死刑产生演变影响个人观点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

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

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

”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

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

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

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刑法是法律的最早部门,实际上,早期的法律可以说全都是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被包含在刑法之中。

而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措施:刑罚,也与法律同时出现。

并成为法律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最初的法律要规定的无非是这两个问题:何为犯罪、如何处罚。

一、秦朝的刑罚制度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了中国。

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但后世(包括紧接着的汉朝)对其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甚至有不实之词。

幸运的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我们能够据此直接了解秦的法律。

云梦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

与法律有关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以上被编入《秦律十八种》。

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国家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以上十一种律文摘录,收入《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法律精神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和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以上经过整理的竹简内容,均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

请注意:以上除了《效》和《封诊式》外,所有简名均为新中国研究人员所加。

为我们贡献了这一无价之宝的人,是十一号墓的墓主喜,他生前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死后作为随葬品埋入墓中。

喜死于前217年,当即秦始皇三十年,所以这些竹简记载的都应当是始皇三十年前的秦国法律。

秦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秦简来看,主要有律(成文法)、令(又称制、诏,是皇帝的命令。

中国古代酷刑研究

中国古代酷刑研究

中国古代酷刑研究人类在“折磨人”这件事上,确实把想象力发扬到了极致。

怎样才能痛快淋漓地折磨人?刀砍、斧剁、蒸煮、油炸、断手、断脚、挖眼、抽筋、扒皮、割生殖器,除了物理上折磨和消灭人,而且从心理上打击和折磨更残酷残忍,逼着父亲吃掉儿子的肉,逼着儿子杀掉父母,当着丈夫的面侮辱妻子……任你的思维被野蛮残忍驱使着在恶毒中飞奔,不论你的想象多么有力,也飞不出我们古人残忍血腥的记载,也想象不到我们竟然曾经那么冷酷无情。

01.不信你就试试看。

把人砍成肉酱或活活煮死,这是我国上古经常采用的刑罚,秦国的商鞅干脆把这一刑罚明确列入刑法。

《商君书》里《赏刑篇》有关章节就对这些酷刑明文规定。

《史记·殷本纪》曰:“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

如果说这是殷商之事、上古传说不足为凭,那么以下事例则取者正史,比之纣王有过之无不及。

剥他的皮吃他的肉,这在古代司空见惯。

后赵皇帝石虎的太子石邃专喜欢吃美貌女子的肉。

朱元璋当皇帝的时候,很多县衙的大堂之侧都放看人皮标本,这是从上一任官员身上剥下来的,以提醒后任者不要贪污。

明末农民起义流寇张献忠更是活剥人皮的专家,他调教出来的刽子手能把人在被剥光皮之后数日不死。

把犯人一块块零拉碎割,让他受尽痛苦而死,这更谈不上什么创意,因为明清两代都把凌迟列入律条,用这种办法处决了无数犯人。

手艺高超的行刑者,可以使人在被割3600刀之后还神志清醒,这绝对是个无法超越的世界纪录。

北齐后主高纬当政时,南阳王高绰朝见。

后主问他有什么新鲜花样可以取乐,高绰说多弄些蝎于来吸人最好看。

高纬当即命人捉来一斗蝎子,倒入大浴桶,并随便抓来一个人,剥光衣服扔进去,看着那个人惨叫不已,不一刻便面目全非。

高纬大笑,事后还责怪高绰:“这么好玩的事,为什么不早点告诉我?”佛教和道教的瑰丽想象常常叫人叹为观止,其中对于地狱的描写同样可以说集中了人类酷刑想象的精华。

中国古代的“耻辱刑”

中国古代的“耻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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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

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

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1980年代,面临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我国出现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此后,人们对法律文化的关注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

其重要结果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进而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将从对法律文化定性的关注转入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

刑法作为具有中国独特传统的一大部门法,其修改完善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而其中的酷刑问题,则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是一个刑法传统发达的国家,以致很多人将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用“重刑轻民,民刑不分”来概括。

所以,酷刑问题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延续。

而当我们把视角投向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迁时,肉刑存废问题作为我国古代刑制改革的关键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这将有助于今人更为科学深入地认识现实社会环境下的酷刑问题。

一、肉刑存废之争的源起肉刑是中国奴隶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

它不仅使人遭受肉体痛苦而且因受刑后特征明显又有耻辱刑性质。

随着社会进步,肉刑因其残酷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西汉文景之时被废除。

东汉末年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战乱不断、政权更替频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犯罪数量急剧上升。

因此,统治者纷纷乞灵于重刑,妄图以此来挽救政治危机,要求恢复肉刑的思潮逐渐形成。

但由于废除肉刑顺应历史潮流,所以,恢复肉刑的倡议不可避免地遭到驳斥。

两种观点当时在朝野上下引起了激烈论战,进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长达三百多年关于刑罚作用、目的、原则等理论的大讨论。

这场大讨论推动了封建正统刑罚思想的发展,为封建刑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反思。

二、肉刑存废之争(一)要求恢复肉刑的主要观点:1. 中国远古就开始适用肉刑并把社会治理得很好,今人也应继续使用,并且他们在报应刑思想的指导下,认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天经地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相适应,所以应当恢复肉刑。

中国法律酷刑案件(3篇)

中国法律酷刑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中国古代,由于社会制度、法律观念以及历史背景的差异,存在着许多酷刑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反映了古代法律的残酷,也揭示了当时社会的黑暗面。

本文将以历史为背景,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酷刑案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历史反思。

二、古代酷刑案件案例分析1. 周幽王烽火戏诸侯案周幽王时期,周王室衰落,诸侯割据。

为了巩固统治,周幽王采纳了奸臣虢石父的建议,以烽火戏诸侯。

当敌人入侵时,周幽王命令点燃烽火,诸侯纷纷前来救援。

然而,周幽王却以烽火为戏,使得诸侯们失望而归。

最终,敌人入侵,周幽王被杀,西周灭亡。

此案中,周幽王对诸侯的残酷对待,体现了古代法律的酷刑性质。

2. 秦始皇焚书坑儒案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焚书坑儒政策。

他将《诗》、《书》、《春秋》等儒家经典焚毁,并对儒家学者进行迫害。

此案中,秦始皇对知识分子的残酷打压,体现了古代法律的酷刑性质。

3. 汉武帝巫蛊之祸案汉武帝时期,宫中发生巫蛊之祸。

皇后卫子夫与大臣江充勾结,陷害太子刘据。

太子为自证清白,起兵反抗,最终被逼自杀。

此案中,汉武帝对太子的残酷迫害,体现了古代法律的酷刑性质。

4. 唐朝武则天酷刑案武则天时期,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她采取了一系列残酷的酷刑政策。

例如,她设立了“酷吏”,对反对派进行残酷镇压。

此案中,武则天的酷刑政策,反映了古代法律的残酷性质。

三、酷刑案件背后的原因1. 社会制度因素:古代社会制度不完善,法律观念落后,导致酷刑案件频发。

2. 统治者权力膨胀:古代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往往采取残酷的手段对待反对派。

3. 法律观念因素:古代法律观念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忽视了人道主义精神。

四、酷刑案件的影响1. 社会动荡:酷刑案件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加剧了社会动荡。

2. 人文精神缺失:酷刑案件体现了古代法律观念的落后,导致了人文精神的缺失。

3. 法律制度弊端:酷刑案件揭示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弊端,为后世法律改革提供了借鉴。

中国古代酷刑分析与反思

中国古代酷刑分析与反思

对中国古代酷刑的分析与反思核心提示:【摘要】古代的酷刑其手段的残暴和种类的复杂让后人惊悚。

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酷刑已在形式上和表面上基本消除,但揭示酷刑存在的根源,反思中国古代的酷刑现象,以及探讨酷刑消亡的社会历史条件,对现代社会的进步仍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酷刑分析酷刑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

酷刑和反酷刑,是野蛮和文明、专制和民主的较量。

研究分析中国古代酷刑现象,无疑是让大家认识到酷刑带来的灾【摘要】古代的酷刑其手段的残暴和种类的复杂让后人惊悚。

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酷刑已在形式上和表面上基本消除,但揭示酷刑存在的根源,反思中国古代的酷刑现象,以及探讨酷刑消亡的社会历史条件,对现代社会的进步仍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酷刑分析酷刑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

酷刑和反酷刑,是野蛮和文明、专制和民主的较量。

研究分析中国古代酷刑现象,无疑是让大家认识到酷刑带来的灾难和危害,加强人权保护观念和法治观念教育,加强执法和司法监督,摒弃酷刑思想,遏制酷刑发生。

古代酷刑的类型中国古代酷刑有不同划分方法。

有的学者将古代的绞刑、斩刑、鸩毒等归为酷刑,但在古代绞刑、斩刑、鸩毒等手段相对于多数酷刑而言,已算仁慈。

所以分析中国古代酷刑,应该站在客观的角度,站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分析。

法内酷刑与法外酷刑。

根据法律是否认可,可以将酷刑分为法内酷刑与法外酷刑。

法内酷刑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更多的现象是法外酷刑的大量存在。

在中国古代有各种法内酷刑,通过法典、律令等形式发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北宋时的法典《编赦》,宋太祖时有106条,到咸平年间增加到18555条,有死刑、流刑、徒刑、笞刑、杖刑等类型,其中涉及多种酷刑。

①《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刑法,其中的酷刑种类就有笞、杖、绞、凌迟等多种。

②法外酷刑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酷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外酷刑是法律所未有的,又被法律所默认的。

耻辱刑与刑罚宽和之历史进步作用

耻辱刑与刑罚宽和之历史进步作用

耻辱刑与刑罚宽和之历史进步作用[内容提要]耻辱刑是指主要用精神领害方法来娇正犯罪的一类刑罚。

刑罚宽和是刑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大趋势。

本文就耻辱的概念、种类、历史语革与作用以及历史局限性和对当今文明刑的启示等作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克服肚辱刑并端的建议,旨在研究并试图解决耻辱刑中污辱人格因紊与犯罪预防的矛质,以扬利除弊,进一步完善现代文明刊中的有关成分。

[关键词]耻辱刑精神损害人格刑罚宽和文明刑一、刑罚宽和是刑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大趋势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由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的。

其中刑罚宽和是几乎每一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

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

”原始人中所流行的刑罚是死刑,割断手足,流刑,以及罚金之类。

”不过,原始人的刑罚起先是对外的,”皋陶制刑,在防蛮夷猾夏。

”“古之所谓刑罚,施之于外,不施之于内也。

”“古之刑罚之设,非以治内也。

”可见,在原始人那里,酷刑是施之于他类的,在他们先前的意识中,同类是不受本团体的刑罚惩罚的,同类之间也没有犯罪的概念。

但到了原始社会后期,同类之间也出现了相互侵犯的情形。

怎么处罚?中说:”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宫刑,并作教刑,金作赎刑。

”<白虎通》中说:”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

”五刑是夏族从苗族那里学来的,而又用之于包括苗族在内的四夷。

因此,原始人惩治团体内部成员的犯罪,首先是采用以象刑为主的耻辱刑的。

”普通对于一个团体里的犯罪者所加的刑罚,比较加于外来团体中犯罪者的刑罚为宽。

”当以血缘为纽带的”团体”观念被以地缘为基础的”部落联盟”(后来是”国家”)的观念所替代时,原始人的刑罚观念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也即,当人类社会开始迈进文明门槛时,其刑罚观念又是怎样的呢?很明显,原来用于对付外来团体成员的刑罚被一个个移过来用来对付团体内(更确切地说是”联盟内”或”国家内”)的成员犯罪。

中国法律史酷刑案例讲解(3篇)

中国法律史酷刑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由于法制观念尚未完全形成,许多残酷的刑罚被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酷刑案例,通过讲解这些案例,旨在揭示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性,以及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

二、案例一:商鞅变法时期的“腰斩”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旨在加强中央集权,提高国家实力。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残酷的刑罚,其中“腰斩”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背景:商鞅变法时期,秦国为了加强法制,推行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制度。

其中,《法经》规定了各种刑罚,包括死刑、流放、肉刑等。

腰斩是其中一种肉刑,即砍断犯人腰部,使其立即死亡。

案例经过:某年,商鞅发现一位士兵在军中盗窃,按照《法经》规定,盗窃罪当腰斩。

商鞅下令将士兵腰斩,以儆效尤。

士兵的家属悲痛欲绝,四处奔走呼号,希望商鞅能够宽恕。

然而,商鞅坚持依法处罚,最终士兵被腰斩。

案例启示:商鞅变法时期的腰斩案例,反映了古代刑罚的残酷性。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腰斩等酷刑被用来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这种残酷的刑罚也引发了民众的恐惧和不满,为后来的社会动荡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二:汉武帝时期的“宫刑”宫刑是古代中国一种特殊的刑罚,主要针对男性犯人,将其阉割,使其丧失生育能力。

汉武帝时期,宫刑被广泛运用,成为维护皇权的一种手段。

案例背景: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皇帝设立了一种名为“内侍”的官职,专门负责宫中的事务。

内侍官职的选拔标准极为严格,只有经过阉割的男子才能担任。

为了确保宫中的秩序,汉武帝对内侍官进行严格的管理,一旦发现内侍有违法行为,便对其进行宫刑。

案例经过:某年,一名内侍因贪污被查处。

汉武帝下令将其宫刑,以示惩戒。

宫刑过程中,犯人被强制阉割,痛苦不堪。

宫刑后的犯人,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成为皇室的负担。

案例启示:汉武帝时期的宫刑案例,揭示了古代刑罚的残酷性。

宫刑不仅对犯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还使其失去尊严,成为社会的边缘人。

明初酷刑初探讲述

明初酷刑初探讲述

明初酷刑初探摘要:“治新国用轻典”可以说是历代封建王朝的共同现象,但由于元末乱世之故,明太祖朱元璋主张用重典治乱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明朝的酷刑文化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尽管这些酷刑维护了专制统治的权威,使明代皇权达到顶峰,但是也对明朝的统治产生了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明初;酷刑;廷杖;凌迟Abstract: "Code governing of the new country with a light penalty" can be said that the common phenomenon to almost all the feudal dynasties, but because of turbulent of late Yuan Dynasty, Zhu Yuanzhang, the first emperor of Ming Dynasty, wanted to govern the turbulent society with a heavy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olicy had made the culture of Ming’s s avage torture up to a new stage. Even though these savage torture upheld the authority of the autocratic rule and made the power of Ming’s emperor up to the top, but there were many negative influences to the Ming’s government on many aspects.Key words: early Ming; savage torture; Ting Zhang; torn limb from limb酷刑是指对人的肉体或精神所施加的极度痛苦的刑罚,行刑者通过灭绝人性的残忍手段对受刑人进行摧残,以此达到惩戒目的。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开题报告】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的背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

这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

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原有以上68个罪名会被判死刑,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1年2月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因此,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剩下55个死刑罪名。

“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强调,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慎用、少用死刑。

“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这是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二)选题的意义人的基本权利观念的弘扬,对社会正义的重新审视,对国家公权力的合理拷问,以及现代市民社会的繁荣发展,都促使人们对死刑不断产生深刻的质疑:死刑是否确实具有正当性,是否切实符合人们关于正义的普遍诉求?死刑是否属于一种严酷的刑罚?国家是否有权利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死刑是否真的具有吓阻犯罪的功效?在这种潮流的推动下,死刑废存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而关系基本人权乃至社会文明与进步;它已不再是一国的内部事物,而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

略论中国历史上的耻辱刑.朱天宝 doc

略论中国历史上的耻辱刑.朱天宝 doc

略论中国历史上的耻辱刑摘要:耻辱刑是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包括髡、耐、完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强制剔除违法放罪者的鬓发胡须,自然成为一种带有人生伤害性质的羞辱行为。

观看中国的历史,发现中国古代长期存在多种类型的耻辱刑。

关键字:耻辱刑混合刑国古代耻辱刑的种类中国古代的耻辱刑种类没有多少,总的来说不外有游街示众, 将犯人捆绑在耻辱柱上, 在面部烫上印记或者把人的丑态及罪恶用文字公诸于世等方法。

但这里面又有区别,例如:纯粹的耻辱刑: 象刑、明刑、凳刑、耐刑、枷号刑;墨刑、剿刑既是肉刑, 也是耻辱刑; 弃市则既是死刑, 也是耻辱刑。

(一)纯粹的耻辱刑象刑是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象征性刑罚。

夏以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耻辱刑主要是象刑。

《尚书大传》说: “唐虞之象刑, 上刑褚衣不纯, 中刑杂屡, 下刑墨嵘, 以居州里, 而民耻之。

”在象刑制度下, 犯人可以说是毫发不损, 他们只是穿上与普通人有所区别的服饰, 因而象刑剥夺的显然不是人的身体健康权, 不是人的自由权, 更不是人的生命权。

受象刑处罚的犯人没有生命之忧, 没有肉体之痛, 也没有行动的不自由, 那么象刑的惩罚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让犯人穿上有别于普通人的服饰, 使之有别于普通人, 在这种区别中感受到被社会群体所抛弃的极度耻辱、孤独、恐惧。

很显然, 象刑对犯人的惩罚不是体现在肉体上而是体现在精神上的。

犯人在被迫穿上这些服饰的同时, 人格尊严遭到了严重贬损。

这意味着象征性服饰的惩罚功能已经具备。

西周时期的“明刑”是另一种纯粹的耻辱刑。

《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圆土聚教罢民, 凡害人者, 置之圈土而施职事焉, 以明刑耻之。

”郑玄注“明刑”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 著其背。

”这就是说在西周时期, 对于那些为害乡里的害群之马, 处置办法就是把他们投人狱城之中, 罚他们服劳役, 同时,惟恐人们还不清楚这些人的罪犯身份, 特意把一个写有罪犯姓名和罪状的大方板, 挂在他们背后。

清代法律宫刑案例分析题(3篇)

清代法律宫刑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清代,我国封建社会进入晚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宫刑,又称宫刑,是指对犯有重罪者,剥夺其生育能力的一种刑罚。

宫刑在清代法律中属于重刑,主要用于惩罚奸淫、强奸等犯罪行为。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清代宫刑案件的剖析,探讨宫刑制度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运用及其影响。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某年,江苏省某县发生一起强奸案。

受害人陈某(女,16岁)在夜晚行走回家途中,被嫌疑人张某(男,20岁)拦截,遭到强奸。

案发后,陈某向当地官府报案,张某被逮捕归案。

2. 案件审理根据《大清律例》规定,强奸妇女罪当斩。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县令发现张某家道贫寒,且有悔罪表现,于是提出对张某从轻处罚。

在经过多次审理后,县令最终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斩监候。

3. 宫刑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令考虑到张某年轻,且为首次犯罪,于是提出对张某实施宫刑。

根据《大清律例》规定,犯强奸罪者,若为首次犯罪,可适用宫刑。

经上级官员批准,张某被实施宫刑。

4. 案件影响张某被实施宫刑后,社会舆论对此产生了较大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宫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宫刑过于残忍,侵犯了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在此背景下,清政府开始对宫刑制度进行改革。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宫刑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运用清代宫刑制度主要适用于强奸、奸淫等犯罪行为。

宫刑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对女性地位的不重视。

2. 宫刑制度的影响宫刑制度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运用,对犯罪者及其家庭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宫刑剥夺了犯罪者的生育能力,使其无法传宗接代;另一方面,宫刑也使犯罪者的家庭蒙受耻辱,对其社会地位产生严重影响。

3. 宫刑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清政府对宫刑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方面,减少了对强奸、奸淫等犯罪行为的宫刑适用;另一方面,对宫刑的实施方式进行改进,使其更加人道。

四、案例分析启示1. 法律制度的完善清代宫刑制度的运用,反映了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战国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战国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动荡不安、群雄并起的时期。

随着诸侯国的割据和争霸,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发展。

战国法律以其严酷和实用著称,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律的多样性。

本报告将分析一起战国时期的法律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剖析,了解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

二、案件概述案件名称:赵国将军赵奢与赵括争权案案件时间:战国中期案件地点:赵国案件背景:赵奢为赵国名将,因战功赫赫,被封为马服君。

赵括为赵奢之子,年轻有为,但性格傲慢,不尊重长辈。

赵奢病重期间,赵括趁机向赵王提出掌管军国大政的建议。

赵奢得知后,深感忧虑,遂与赵括发生争执。

案件经过:1. 赵括向赵王提出掌管军国大政的建议,赵奢反对,认为赵括年轻气盛,缺乏政治经验。

2. 赵括坚持己见,甚至对赵奢进行侮辱,赵奢忍无可忍,与赵括发生争执。

3. 赵括借机煽动赵王,欲除掉赵奢,赵奢得知后,暗中与赵王沟通,揭露赵括的阴谋。

4. 赵王派人调查,证实赵括的罪行,遂将其处死。

案件结果:赵括被处死,赵奢继续担任马服君。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继承法、刑法和宫廷法。

(1)继承法:赵奢作为马服君,其地位和权力应由其子赵括继承。

但赵括不尊重长辈,违背了继承法的规定。

(2)刑法:赵括侮辱赵奢,属于侮辱罪。

根据战国时期的刑法,侮辱罪应受到严厉惩罚。

(3)宫廷法:赵括借机煽动赵王,企图除掉赵奢,属于宫廷法中的谋反罪。

根据宫廷法,谋反罪应受到极刑。

2.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宫廷争斗和家族纷争,涉及法律、政治、道德等多个层面。

(1)法律层面:赵括的行为触犯了继承法、刑法和宫廷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政治层面:赵括企图通过宫廷争斗,夺取赵奢的地位和权力,属于政治阴谋。

(3)道德层面:赵括不尊重长辈,违背了道德伦理。

3. 案件影响本案对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法律制度:本案反映了战国时期法律的严酷和实用。

中国主流刑罚观念史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主流刑罚观念史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主流刑罚观念史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中国主流刑罚观念史研究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全球化的发展,刑罚观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关注点。

在中国,刑罚观念的形成和演变与历史、文化、政治等方面密切相关,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旨在对中国主流刑罚观念的历史演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 刑罚观念的历史演变:从中国古代刑罚观念的起源到现代刑罚观念的形成,探究刑罚观念的历史发展轨迹。

2. 文化因素对刑罚观念的影响:探究中国优越性文化中的道德、伦理、感性情感等与刑罚观念的关系,以及近现代中国文化变革对刑罚观念的影响。

3. 刑罚观念与政治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中国不同政治制度下的刑罚观念的变迁,探究刑罚观念如何与政治制度相互作用影响。

4. 刑罚观念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探究刑罚观念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关系,剖析刑罚观念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理论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挖掘中国主流刑罚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形成原因。

研究意义
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中国刑罚政策制定及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同时对于国内外学术研究有重要的贡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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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在我们今天看来,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似乎不免过于迂腐,但在当时却能反映出古人特定的刑罚逻辑。

以髡刑为例。

头发对今人来说其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及美观,然而于古人远非如此简单。

古人认为须发乃是人身精气之所在,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因而除非出家当和尚,头发是不能剪也不能剃的。

三国时曹操率军经过麦地,曾下军令凡踩踏麦地者,一律处死,但是他自己却因坐骑受惊踩踏了麦地,他不得不“割发代首”以示惩戒。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

那么“耻辱刑”作为一种横亘中国数千年文明史的制度设计,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其中的合理内核也不能为我们所借鉴。

首先,耻辱刑兼有肉刑的性质,是一种可归人身体刑的跨界刑,只不过这类刑罚的主要矫正方法是给罪犯以精神罚罢了。

我们现在应该提倡合理的、合法的、人道的刑罚。

“耻辱刑是以对罪犯施加耻辱为刑罚方法的,是以摧残精神为主,包括辱没人格的直到贬为牲畜同类的‘奴’。

”如前所述,耻辱刑的刑罚方法与现代刑法对罪犯的人格和理性的尊重的精神是相抵悟的。

各国的刑法修正,莫不趋向于刑罚之人道而进行。

刑罚之人道与人格保障有其密切之关系。

其次,耻辱刑的理论预设是,人皆有“羞恶之心”和“是非之心”,但在现实生活中,耻辱刑对无廉耻心的罪犯来说,是刑轻于罪,甚至完全失效。

毫无疑问,社会上存在一类寡廉鲜耻的人,他们的口号是“我是流氓我怕谁”甚至基于扭曲的价值观念,他们往往不但不把受刑罚处罚视为一种耻辱,反而将其作为一种值得夸耀、崇拜的事,在这种亚文化圈中,罪犯所受的刑罚越重,便越被这些人认为是“英雄”;受到的刑罚次数越多,便越被视为“好汉”。

对于这样的人,想要通过对他施以耻辱刑,让他感到有罪和耻辱,并因此体验到痛苦或不愉快几乎是不可能的。

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耻辱感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古代不食嗟来之食,现代有丐帮凭借要饭发家致富,不以耻反以为荣;维多利亚时代的女人视贞节为生命,现在靠卖淫为生在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

在大力倡导法治、强调社会的规范体系建构和控制的今天,我们似乎没有注意到,西方发达国家正在从“法治国向文化国”迈进,我们要以中国传统的合理内涵去构建现代社会。

不得不说的一点:耻辱刑给罪犯烙以不名誉的印记,有时并不能收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效果,恰恰相反,现代标签理论发现,被施以耻辱刑的罪犯一旦被社会贴上“无耻者”的标签,就有可能在社会互动的作用下产生“自我表现欲”,在这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罪犯很可能变成真正的“无耻之徒”,从而再次走上
犯罪的道路,到这时,对其施加再多的耻辱刑也是徒劳的。

耻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儒家和法家,都非常强调“知耻”的重要性。

中国古人将“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设计。

耻辱刑就是统治者运用耻感文化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与肉刑、自由刑等通常意义的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耻辱刑的制刑目的正在于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恶、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自责并寻求宽恕、愿意赎回和补偿;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

我们在借鉴比较的基础之上,可以很好的将其运用于较轻的犯罪,并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不能超越理性和人道的基本底线。

同时要注意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局限性,只有做到此才能真正的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本文从我国古代耻辱刑的刑种,适用对象,和对其内核的分析希冀着能从前人那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提纲:
一、耻辱刑的刑种分类
1、作为独立使用的刑种
2、耻辱刑、肉刑与死刑的共同使用
3、作为附加刑使用的耻辱刑
二、耻辱刑的适用对象
三、我国古代耻辱刑的合理内核
1、羞耻之心是耻辱刑的逻辑起点
2、道德要求是耻辱刑的思想基础
3、连带责任是耻辱刑的责任形态
4、“仁恕恤刑”是耻辱刑的刑罚理念
5、身份社会是耻辱刑的社会结构
四、我国古代耻辱刑的特点
五、耻辱刑的其现实局限性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通过查找资料,了解我国古代古代耻辱刑的刑种,适用对象。

通过查找我国古代刑罚的文献、立法以及具有权威的论文,了解我国古代耻辱刑在各个时期的特征,以史为鉴、古为今用、回归历史、探索其精义。

通过这种横向的比较,得出耻辱刑的现实意义,以史为鉴、古为今用、回归历史、探索其精义。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1].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39
[2].田宏杰.刑罚目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J].政法论坛,2000,(6).
[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M].吉林人民出版
社,1994.
[4].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40~141
[5].陈云生.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M].社会科学文献社,2000.4.
[6].吴晓丛,王关成编著.古代死刑肉刑要览[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7
[7].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
[8].邱兴隆.从神意到法意———报应论的理念嬗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0,(3).
[9].杨鸿雁.耻辱刑刑种试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10].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2].高长富.中国古代刑罚思想与酷刑简析[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05期
[13].房书君.高英彤.试述中国古代“五刑”制的发展[J]. 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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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merican] Daniel • Ai • Swimmer.《preparing witnesses》(1998).The General
Practice, Solo & Small Firm Section ,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五、研究的整体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内容、步骤、时间)
10月中旬:根据论文老师知道,查找论文资料。

11月上旬:根据自己查找的资料,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

11月中旬:对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做中期检查。

11月下旬:上交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

11月下月——12月:完成论文初稿。

12月下旬——1月:对论文进行检查,上交初稿。

六、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创新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耻辱刑制度研究,和封建社会刑罚制度进行纵向的比较,根据刑罚制度的发展,阐明古代刑罚的目地和功能,并且从古代刑罚制度中吸取的优点。

通过查阅我国社会刑罚制度的相关文献,了解我国古代刑罚是如何解体,并且得出其原因和对现代刑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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