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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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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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格式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格式合同中因为有格式条款的存在而被称为格式合同,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有法律对格式合同有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具体的有哪些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内容呢?下面,在下文中对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做了整理,供大家了解。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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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关于征求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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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质量,统一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司法标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我局征求意见建议。
因内容涉及到各保险机构,为更妥善全面地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反馈意见建议,现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于2012年5月16日(下周三)上午11时前将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发送至我处指定邮箱,过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小凡联系电话:51958039电子邮箱:********************附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黑龙江保监局法制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对拒绝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及时退还预收保险费,如未及时退还,还应赔偿投保人相应的利息损失。
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非因投保人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投保及时处理,合理期限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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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本意见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包括在我省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省内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二)各类交易场所由省政府实施监管,省政府授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由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产权(除文化产权外)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数据交易场所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授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f13dcf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de.png)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黑工商〔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黑工商〔2017〕38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理念,着力营造守约践诺的信用环境,深入推进“诚信龙江”建设,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根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5〕54号),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参加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1.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2.企业成立已满3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4.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已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5.在公示年度之前3年内,未发生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因企业违约等自身原因在仲裁、诉讼中的败诉记录;6.使用的下列合同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已按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备案:(1)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2)物业管理合同;(3)旅游合同;(4)供用电、水、气、热合同;(5)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6)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7)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8)省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合同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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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倡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黑龙江省关于废止和修改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关于废止和修改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3de66b1916fc700abb68fcfd.png)
黑龙江省关于废止和修改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3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
第十七条修改为:“认种、认养等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3。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绿化费、”。
(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2。
删去第十条。
3。
删去第十一条。
4。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5。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6。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企业和”。
7。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销售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
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修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将从事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41398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b2.png)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1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38de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42.png)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1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省垦区、森工林区物价局:为规范房产交易环节收费行为,降低房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房地产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精神,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转让手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地房产交易服务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
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外,房产交易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一)住房转让手续费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1.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25%计收,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
2.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通过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且不具体体现交易额的转让,或申报的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转让,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交易计税价格包括征税、免税的交易行为)的0.5%计收;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双方交易计税价格差额的0.5%计收;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的0.025%计收。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edffc9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19.png)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为强化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行为的权威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参加。
评审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主任委员:刘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成员:李冰省政府法制办财经商贸处处长陈伟华省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刘宝库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王树海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孙立辉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于伏龙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会栋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王金凤省工商干校副教授郭文林省工商局网络与合同处调研员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以及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特殊、疑难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形成审议意见。
具体点评将临时聘请行业协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审议意见可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格式条款审查的参考依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网络与合同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
![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https://img.taocdn.com/s3/m/ead1690d844769eae009ed01.png)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格式条款/概括规制/平等互惠原则/任意性规范/合同目的内容提要: 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中,概括规制是其中重要一环。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出现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违反任意性规范、妨碍合同目的之达成等情事之一的,可认其为违反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其使用已属无可避免。
以格式条款缔结合同并规范合同内容,虽然在外表上符合契约自由的形式,但是在实质上显然已破坏契约自由原则。
此乃格式合同的最大弊端。
因此,在格式条款已成为合同内容并经解释而确定其意义后,即应审查其是否有效以确定其有无拘束相对人的效力,换言之,如何规制格式条款的效力即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大课题。
[1]而放眼世界,各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1)硬性规制,即明定某些格式条款绝对无效;(2)概括规制,即明定某一抽象原则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法院规制不特定格式条款的依据,违背该原则的格式条款即为无效,因此又被称为抽象相对无效;(3)弹性规制,即列举某些格式条款须经法院判断才能决定其有效性,亦即所谓具体相对无效。
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除在第40条明定硬性规制规则之外,在第39条规定了概括规制规则。
受硬性规制的格式条款当然无效,无须特别的判断因素,且其内容极大地改变了法律对当事人原则性法益分配。
因之,各国立法例中均采纳了这种规制方法。
但就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学术界争议颇多。
基于此,本文仅就概括规制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格式条款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比较与分析受硬性规制的格式条款实乃少数,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中极大改变法律所定当事人原则性法益分配的较为少见。
因此,硬性规制尚不足以规制日新月异、不同类型的格式条款。
合同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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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条例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制定、重复使用、未经另一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铺通知和文件的内容符合合同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意识和有关社会信用制度。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范本,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包含免除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和电动车市场监管维护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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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和电动车市场监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黑工商[2016]20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11【实施日期】201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和电动车市场监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黑工商〔2016〕201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汽车、电动车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汽车市场监管。
各地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有关要求,围绕消费投诉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依法履行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责,激发市场活力,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依法查处汽车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收取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商业车贷、汽车担保、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查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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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89年10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及本省与外省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合同。
第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无效技术合同的确认、违法技术合同的查处。
第五条省、行署、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代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六条代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接受委托部门和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代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
第七条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
第八条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先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
(一)属于列入国家计划或省、行署、市的重要科技项目计划的合同,由列入计划的主管机关审批。
(二)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合同,由有关主管机关审批。
(三)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四)属于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涉及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按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在技术合同成立后的一个月内,当事人的技术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黑龙江省分公司供热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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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供热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热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供热管网中用于住宅及公共建筑室内取暖的设备、水暖管道及附属设备(以下简称“供热设施”)发生爆炸、爆裂或意外渗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住宅或公共建筑进行装修、扩建或改建导致供热设施发生爆炸、爆裂或意外渗漏;(二)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取暖用户发现或应当发现供热设施毁损时,没有立即报修。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灾害;(六)自然磨损、锈蚀或特殊天气情况造成供热设施的爆炸、爆裂或意外渗漏;(七)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取暖用户擅自拆除、移动、增设、更换、维修供热设施,造成供热设施的爆炸、爆裂或意外渗漏;(八)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或检验合格的供热设施,造成供热设施的爆炸、爆裂或意外渗漏;(九)同一房间内的暖气片、暖气管道连续出现两次砂眼后,被保险人仍不更换相应暖气片或暖气管道,该房间内的暖气片或暖气管道再次发生砂眼,造成供热设施的爆炸、爆裂或意外渗漏;(十)石棉及其制品;(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十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供热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暖气片、暖气管道等供热设施进行打压合格验收,造成供热设施的爆炸、爆裂或意外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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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其他合同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16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
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拟定或者向消费者提出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中含有的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六条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单
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修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