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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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5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者原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与本办法一致的,执行原合同;不一致的,应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办法变更合同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订立。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不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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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

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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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xx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根据这些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鉴证过程中,有权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内容中的违法事项,有权查处利用劳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因此,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是:(1)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6)其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主要应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皖政〔1994〕6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

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如何快速检查劳动合同

如何快速检查劳动合同

如何快速检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快速检查劳动合同是否合规和全面,可以遵循以下步骤:1. 合同双方信息:- 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列出了雇员和雇主的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地址。

2. 合同期限:- 确认合同是否明确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工作内容和地点:- 核实合同是否详细说明了工作职责、职位和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检查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

5. 薪酬待遇:- 确认合同中是否列明了工资结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加班费计算方法。

6. 社会保险和福利:- 核实合同是否包含了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缴纳条款和员工福利。

7.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检查合同是否规定了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条件。

8. 违约责任:- 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了违反合同条款时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9.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核实合同是否规定了解雇、辞职和合同终止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10. 争议解决机制:- 检查合同是否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1. 附加条款:- 确认合同是否有附加的特殊条款或协议,这些可能影响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12. 签字盖章:- 核实合同是否由雇员和雇主双方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13. 法律合规性:- 检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要求。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快速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保护双方的权益。

如果发现合同中有任何不明确或缺失的部分,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进行修改。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局文号:津劳局[1997]421号发布日期:1997-12-8执行日期:1997-12-8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规定,经两年来的努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运行良好,发展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使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初次就业的凭《就、失业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分配信和报到证。

3、再次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4、外来劳动力凭《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用与其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审验下岗专项协议或离岗挂编协议等其它下岗证明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

原来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与下岗职工的“临时劳动协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签订后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过程中的原固定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如何鉴定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如何鉴定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如何鉴定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能会伪造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如何鉴定伪造的劳动合同。

本文将从签字的真伪、合同形成时间、盖章时间等方面介绍如何鉴定公司伪造的劳动合同。

二、鉴定签字的真伪1. 对比签字样本:鉴定伪造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对比签字样本。

劳动者应保留一份原始的劳动合同,将公司的签字与原始合同进行对比,观察字迹、笔迹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2. 专业笔迹鉴定:如果签字样本存在疑点,可以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通过对字迹、笔迹的分析,专家可以判断签字是否真实。

三、鉴定合同形成时间1. 观察合同纸张:伪造的劳动合同往往在纸张上存在瑕疵。

可以通过观察纸张的纹理、颜色等特征,判断合同是否为打印机打印,从而推断合同的形成时间。

2. 检测打印设备:打印设备具有一定的年限,其打印效果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而逐渐下降。

通过对合同打印效果的观察,可以初步判断合同的打印设备是否为老旧设备,从而推断合同的形成时间。

四、鉴定盖章时间1. 盖章痕迹鉴定:通过对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法人章等进行观察,可以判断盖章的清晰度、色泽等特征。

伪造的合同往往在盖章上存在瑕疵,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手段判断盖章时间。

2. 对比公司印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上的印章与公司提供的印章进行对比,观察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五、其他鉴定方法1. 调查公司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历史背景等信息,有助于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伪造劳动合同的动机。

2. 询问同事、前任员工: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伪造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询问在职员工或前任员工,了解公司的人事管理情况。

3.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判断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六、结论综上所述,公司伪造劳动合同是可以被鉴定出来的。

劳动合同鉴证废止

劳动合同鉴证废止

劳动合同鉴证废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废止劳动合同鉴证制度。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鉴证的背景、现状、问题以及废止劳动合同鉴证制度的原因和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鉴证的背景和现状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

这一制度源于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推广。

劳动合同鉴证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实施初期,它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方面,劳动合同鉴证程序繁琐,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导致劳动者在办理鉴证手续时耗时耗力;另一方面,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存在权力寻租现象,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了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劳动合同鉴证制度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如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

劳动者需要往返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办理鉴证手续。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出现拖延现象,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拿到鉴证证书。

2. 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存在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

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好处才能办理鉴证手续,或者在鉴证过程中故意刁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鉴证与劳动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模糊虽然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劳动合同的效力并不取决于是否经过鉴证。

劳务合同三期鉴定

劳务合同三期鉴定

一、鉴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作为劳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凭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市场,保障劳务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某劳务合同进行三期鉴定。

二、鉴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 《劳务合同管理条例》6. 相关行业规定及惯例三、鉴定内容1. 合同主体资格(1)甲方:某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依法设立,主体资格合法。

(2)乙方:某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合法。

2. 合同内容(1)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5月1日。

(2)合同期限:三年,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3)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事某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4)劳动报酬: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XX元,按月支付。

(5)社会保险: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劳动保护: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7)合同解除条件:……。

3. 合同履行情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公司从事相关工作。

(2)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3)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未发生争议。

四、鉴定结论1. 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合法有效。

3.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双方未发生争议。

4. 综上,该劳务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合法有效。

五、建议1. 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本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协助,请与鉴定机构联系。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爱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爱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和通过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企业内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治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赶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能够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秘以及其他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九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刻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假如本人申请,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根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局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其余局部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20号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20号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正文:----------------------------------------------------------------------------------------------------------------------------------------------------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20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劳动用人制度。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范围江西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实施步骤1996年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一)1995年年底,宜春地区、鹰潭市、新余市、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各地(市)确定进行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的县(市),经省政府确定为公司制改组的大中型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中央、部队驻省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的企业和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他地(市),应有80%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1996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有关政策规定为顺利地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外,明确以下政策规定:(一)在企业内部,取消原有的干部、工人、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各种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01]9号)及我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措施,对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今后,凡是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涉及到干部的调动使用、人才交流、档案管理、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都应当检查当事人聘用合同的鉴证情况,作为办理依据之一。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聘用合同的鉴证服务工作。

聘用合同鉴证的重点: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二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四是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五是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省人事厅负责;省直及中央单位在广州市外的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负责;其他聘用合同的鉴证,按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人事局负责。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粤劳社[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8〕3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以下简称“粤府〔1995〕22号文”)的规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鉴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

实践表明,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通过的劳动合同,极少引发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通过劳动合同鉴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纠正违法条款和无效合同,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劳动纠纷,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按照“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二、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利契机,整合资源,调配力量,按照粤府〔1995〕22号文的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和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一直坚持开展劳动合同鉴证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鉴证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李宝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宝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宝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湘08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攻玉尹相琼阳勇【审理法官】郭攻玉尹相琼阳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宝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当事人】李宝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李宝成【当事人-公司】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正午【代理律所】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宝成【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本院观点】一、《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已废止,上诉人依据《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撤销违法鉴证劳动合同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已不属于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权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3日,怀化铁路总公司张家界车务段与李宝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并由张家界市劳动人事局进行了劳动鉴证。

2009年8月5日,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仲案字(2009)第103-5号《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了申请人李宝成与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争议案。

2007年11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的决定》,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废止,废止理由为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自2007年11月9日,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具有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政监督、服务方面的行政职责。

劳动合同管理教程

劳动合同管理教程

劳动合同管理教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相符司法等三项原则。

凡依照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司法的束缚力,两边当事人必须实施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订立法度榜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样须要经由的法度榜样是:(一)双协商要约和承诺,也确实是合同的条目。

(二)杀青一致后两边签字或盖印。

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须要时可书面托付所属的有关部分代为盖印,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托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本身签字或盖印,遇有极专门的情形,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托付他人代签。

(三)为包管合同的有效性,能够送劳动保证行政部分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样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分须要,也可一式3份。

3、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目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商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目《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势是书面情势,其必备条目有7项:1.劳动合同刻日司法规定合同刻日分为三种:有固按刻日,如1年刻日、3年刻日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按刻日,合同刻日没有具体时刻商定,只商定终止合同的前提,无专门情形,这种刻日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令;以完成必定的工作为刻日,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职员去别的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刻日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刻日就属于以完成必定工作为刻日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刻日时,应依照两边的实际情形和须要来商定。

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目中,两边能够商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亭等内容。

在商定工作岗亭时能够商定较宽泛的岗亭概念,也能够别的签一个短期的岗亭协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能够商定在何种前提下能够变革岗亭条目等等。

操纵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能,能够幸免工作岗亭商定过逝世,因变革岗亭条目协商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如何验真假

劳动合同如何验真假

劳动合同如何验真假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企图通过制作假劳动合同来骗取劳动者权益。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何辨别真假合同成为了一项重要技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如何验真假劳动合同。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1.用人单位资格。

劳动者首先要核实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平台查询用人单位的资质信息。

2.劳动者资格。

劳动者需确保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限制。

此外,劳动者还要注意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被他人冒用。

二、审查合同形式1.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者要核实合同文本是否完整、清晰,字迹是否一致,是否有错别字等。

2.签字盖章。

劳动者要核实合同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真实有效。

对于用人单位的印章,可以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进行核实。

同时,劳动者还要注意核对签名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三、审查合同内容1.合同期限。

劳动者要核实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等。

2.工作内容。

劳动者要详细阅读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岗位、工作量等条款,确保与自己实际情况相符。

3.劳动报酬。

劳动者要核实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是否明确且合理。

4.劳动保护。

劳动者要关注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是否完善,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

5.合同附件。

劳动者要核实合同附件是否真实有效,如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

四、审查订立手段1.双方协商。

劳动者要确保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2.无欺诈、胁迫。

劳动者要核实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3.显失公平。

劳动者要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如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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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篇一:福建省劳动合同范本福建省劳动合同范本发表于:201X-03-28 14:29 来源于: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现居住地地址:户籍所在地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2007年末前招用劳动者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2007年末前已依法签订目前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要及时进行变更。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等规章予以废止。

根据上述决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补签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怎么写

补签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怎么写

补签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怎么写每年会有⼤量的⼯⼈因缺少劳动合同要不到⼯资的情况发⽣。

即便职⼯到劳动局申诉,劳动局⼯作⼈员都会让其书写⼀份补签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再申诉。

那么这补签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是什么?怎么写呢?店铺⼩编来为⼤家详细讲述:(⼀)补办劳动合同鉴定情况说明补办劳动合同鉴定情况说明,是当事⼈需要向劳动⾏政机关申请补充办理对劳动合同进⾏鉴定的情况说明,当事⼈将情况过程和⽤途说明⼀下就好。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性进⾏全⾯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为。

在我国,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种办法。

⼀般采取⾃愿原则。

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政机关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续。

补办劳动合同鉴定情况说明,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范⽂:补办劳动合同鉴定情况说明(范⽂)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兹有我单位xxx公司与员⼯xxx签订的第xxx号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鉴定因故不能满⾜所需,现因xxx需要对该合同进⾏补充鉴定,特此说明,并提出申请。

xxx公司年⽉⽇(⼆)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项⾏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劳动⾏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各级劳动⾏政部门应配备专门⼈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作。

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地的劳动⾏政部门承办。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鉴证时,当事⼈应提交下列材料:(⼀)签订的劳动合同⽂本3份;(⼆)⽤⼈单位为法⼈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单位不是法⼈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的⾝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商⾏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劳动者⾝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总之,补签劳动合同需要职⼯与⽤⼈单位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后,到劳动局办理鉴定劳动合同⼿续,也就是⼏证明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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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实施方法
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
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3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

用人单位一方应
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

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
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
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

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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