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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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分析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机制后,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法的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主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授权”限制解释为从属的。这种解释权配置机制体现了一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帮助香港特区实现政务和社会稳定进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香港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香港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香港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近期,香港特别行政区问题上受到全国和外界高度关注。

为更好保护香港及其居民公民权利和利益,实现香港繁荣稳定,促进一国两制实践,特区政府、中央政府及相关部委等发出多项措施,以减轻社会矛盾冲突形成。

第一,在政治上,将实施“普遍性推议”,以修改《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切实维护“一国两制”原则,改革成立区议会选举程序,很好地解决了香港特区议会选举问题。

其次,在经济上,中央政府推进特区宏观经济资金投入,调动经济发展活力,涉及扩大社会自主招聘、提高低收入群体福利、拓宽就业平台等。

此外,在法治上,中央政府对香港实施“司法转移”,推动《逃犯条例》修正案顺利通过,加大反贪腐力度,更好地维护香港的法治环境。

总而言之,中央及特区政府为实现共同开放、共同发展,不断加强合作,推动香港有序走出困境,营造安定平静的环境。

中央政府明确支持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鞭策相关部门用更加迅速的措施协调解决社会矛盾,与香港同胞共同守护大国的尊严和栋梁之地的和平,用实际行动坚守“一国两制”的原则,维护祖国安定和发展。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p o et a h e i n0 h n e p ea ins se o h a i w l n ti art ej dca n e e d n e r v h tt ed sg ft ei tr r tt y tm ft eb scl wi o mp i h u iil d p n e c o a l i
儿 Ku - mi g i n
( c o lo a ,Fu a ie st ,S a g a 0 4 3 ) S h o flw d n Un v riy hn h i 0 3 2 Ab ta t Th n e p ea in o h o g Ko g b sclw so ra i nf a c O t e p o e n ta y sr c : ei tr r tto ft e H n n a i a i fg e tsg ii n e t h r p ra d se d c i lme tto ft e b sclw.Re e ty s u sa o tt e p we fi tr r tto ft e b sclw a e mp e n a in o h a i a c n l ,is e b u h o ro n e p ea in o h a i a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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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作者:于腾飞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

基本法实施以来的三次“释法”过程中,两岸法律界人士产生了广泛争议,而基本法解释权冲突问题也就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和香港法律体系差异的分析,说明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制度;冲突解决.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

①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

(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

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

这里讲三点。

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

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

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

《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The Authority and Procedure to Interpret Hong
Kong Basic Law
作者: 季金华[1]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3-11页
主题词: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限;程序
摘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

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

《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剐果(金)案对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启示

剐果(金)案对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启示

会 和香港 特区法 院,而基本 法委 员会则承 担着 某 种 咨询职 能 。总的来看 ,人大 常委会对 《 香港基 本法 》的解释权具有 固有性、最高性和排 他性 , ”
并且理 论上讲 ,人 大常委会 的解释 权还 是全面 的
和无 限制 的 【 我 国 《 8 】 。 宪法》 《 和 立法法》 明确规 定,
异 因素 ,非一朝一夕可解 。 但 令人欣 慰 的是,两地 围绕 刚果 ( )案释 金 法 的 良性 互动 ,就 如 同在 一片惨 淡愁云 之 中,忽
本 质上 讲,基本 法 的解 释机制 是遵 循 “ 国 一 两制 ”方 针而作 出的独 创性安 排 。它是 秉持实 事
第 3卷第 2期 21 0 2年 3月
刚果 ( ) 金 案对完善 《 香被喻为香港特区的 “ 小宪法”,其制定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核心 内容源 自 中
英联合 声明 及一系列外 交谈判,某些具体领域 因求 同存异的需要 而刻意保持 了模糊 ,以留待时间及后人的 智慧去解释。香港 回归十多年来,两地法律和 学术界 围绕基本法解释 问题争议不断,有些人甚至视全国人大 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 “ 洪水猛兽”。本文试图在探寻 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机制的背景及其实践的基础上, 辩证反思有 关问题 ,特别是通过分析刚果 ( ) 金 案释法这一最新案例的影响及启示,加深对基本法解释领域 形势发展的认识,并就今后进一步完善释法工作提 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的解释 问题 ,要兼 顾法理 法系、政 治体制 、社 会 文 化等差 异,认清解 释 的必要性和 重要性 ,处理 好 解释权 上 的明争与暗 斗,把 握好解 释对象及 领
的解释作 了规定 ,包括 以下 四层含 义:本法 的解 释 权属于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 简称人

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

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

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香港,这座繁华的国际大都市,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的一颗璀璨明珠。

然而,近年来香港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香港问题的根源是复杂的。

历史的因素不可忽视,英国对香港长达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香港与内地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

但随着 1997 年香港回归祖国,“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香港在保持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同时,也应当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一些外部势力试图插手香港事务,把香港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子。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包括资金支持、舆论煽动等,挑起香港社会的对立和矛盾,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

这种行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践踏。

香港的反对派和激进分子在外部势力的怂恿下,制造了一系列暴力事件,严重破坏了香港的社会秩序和法治。

他们打着“民主”“自由”的幌子,实则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政治野心和私利。

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也让香港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修例风波”期间,暴徒们肆意破坏公共设施,攻击政府机关,扰乱社会秩序。

他们堵塞交通,纵火打砸店铺,甚至对无辜市民进行暴力袭击。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了香港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让香港的国际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香港警方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面对暴徒的攻击,始终坚守岗位,依法执法,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同时,香港的爱国爱港人士也纷纷站出来,发声反对暴力,支持政府依法施政,为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央政府对香港问题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和坚定支持。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

国家安全法的实施,为打击分裂势力、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确保了“爱国者治港”原则的落实,为香港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香港的未来发展离不开祖国的支持。

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

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

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文/贾学斌最近两个月,香港问题上升到了全民的高度;毋庸置疑,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这一刻又将迸发出空前的民族情怀和爱国主义,中国人民是有这样的基础的,也是绝对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展现团结的;诚然,对于一个从小到大生活在中国的大陆人,我们对于爱国爱党这样的信念是坚定的,也是发自肺腑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从小到大,香港是印象中大片的感觉,是诸多大碗明星的诞生地,是金融繁荣的港湾,是充满蓬勃活力的一方热土,当然更是中华民族固不可少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公民,一名党员,更作为一名平凡的培训讲师,我们在用自己的思想和声音传递着属于自己的思想;于大众而言,关于香港问题,需要解答的是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中国政府和中央政府为啥还不出手第二,香港问题就不能立刻停止吗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或缺的一方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是需要在内部解决的,这叫内政,别人无需指手画脚;由于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特殊情况,加之一些没有判断能力的别有用心的人,一定程度上催化和加速了香港问题;毫无质疑,中央政府若要干预香港问题,那么香港当下的动乱和无秩序状态会立即消失;我们有必要这样去做,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在国际舞台上处理香港问题需要把握合适的时间节点和妥善的方式;中央政府给予香港特区政府充分的信任和支持,鼓励香港特区政府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解决香港问题,这是对香港问题的正确态度,也是对香港自治的高度认可,更是对香港700多万民众的尊重,诚然也是对自治法的高度认可;如若特区政府解决不了或者不能很好的解决香港问题,我们要永远明白香港的后面有祖国,有14亿的中国同胞;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主权不可侵犯,挑衅中国人民将是没有好下场的;我们不能用简单的爱国热情去指责和评判中央政府对于香港问题的态度和做法;做事需要去做,更需要做好;不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制造问题的借口,不给香港特区政府增加麻烦,将一个中国公民的爱国热情和理性结合起来是我们正确的选择;无论如何,我们看到了正义的力量,看到了绝大多数人还是能够明白的,更看到了爱国的热情是高涨的;我们坚信正义不会空缺;我们坚信香港问题一定会解决好;我爱中国,我爱香港,我是中国人;。

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与协调_叶海波

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与协调_叶海波

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与协调叶海波*内容提要: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主要表现为中央与香港围绕基本法解释、立法会立法备案及行政长官选任的冲突。

香港基本法是普通法与中国法的混合体,必须稳妥地将香港回归前的自由主义传统安置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之中,二者间的差异造成香港基本法中权力制约机制的缺陷及基本法实施的冲突。

为化解上述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释法确立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基本规则,行政长官应以行政会议为平台,吸纳政党力量,建立政党分权机制,塑造政治主流。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宪政;机关分权;政党分权;行政会议香港回归后,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与大陆社会主义制度共同构成一国中的“两制”。

在世界范围内,”两制”地位平等,但在中国,”两制”的主体存在于中央地方关系的差序格局之中。

〔1〕这种特殊性使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出现若干冲突。

1999年的释法争议反映了香港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间的权力冲突,但这并非香港基本法实施中权力冲突的唯一表现形式。

随着香港政党政治的发展以及民主政治的推进,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将面临新的权力冲突。

本文试图探寻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化解冲突的可能方案。

一、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形式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审查香港的法律,但香港亦在这些事务上扮演一定的角色,如行政长官由香港选举或者协商产生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法律由立法会制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只有双方相互协调,良好配合,上述权力才能得到顺利行使,否则会产生权力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围绕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力冲突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经其授权,香港法院亦可解释香港基本法,但当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香港终审法院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读后感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香港一直以其独特的地位和繁荣的经济而闻名于世。

然而,最近几年来,香港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香港的未来和发展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于香港问题,我们的基本立场是支持中国政府依法治港,支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支持香港居民的福祉。

首先,我们认为中国政府依法治港是符合国际法和事实的。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享有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政府有权利和责任维护香港的国家安全和稳定,保障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

香港问题是中国内政,任何外部势力干涉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

我们支持中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香港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我们支持香港的繁荣稳定。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的繁荣稳定符合中国和世界的利益。

我们支持中国政府采取措施,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改善香港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最后,我们支持香港居民的福祉。

香港居民是中国的公民,享有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政府有责任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香港居民的生活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

我们支持中国政府采取措施,改善香港的民生,保障香港居民的福祉。

总之,我们的基本立场是支持中国政府依法治港,支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支持香港居民的福祉。

我们坚信,只有中国政府和香港居民共同努力,香港才能够实现长期的繁荣稳定,为中国的发展和世界的和平与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对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思考

对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思考

港特区政府颁布《97年人民入境 ( 19 修订) 2 第 号条
例》 下称《 ( 入境条例》 。《 ) 入境条例》 规定 , 香港永
久居 民在 内地 所 生 的子 女 获得 香港 永 久 居 住权 , 必
须是该子女出生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 已经是香港永
久居 民 。该 条例 的 生 效 日期 追 溯 至 19 97年 7月 1 日。数千名 受 影 响 的 父 母 认 为 其 违 反 《 港 基 本 香
析 , 大三 次释 法 符合 一 国两制 下的 法律 解释 体 系的要 求。 人
[ 关键词] 法律解释 ; 香港基本法; 解释权 ; 争议 [ 中图分类号]D 2 [ F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62— 50 20 )3 02 — 3 17 10 (06 0 — 0 2 0
可 以成 为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1 9 9 7年 7月 1 日, 0 香
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基本 法》 。全国人 大常 委会在咨询 《 基本法》 委员会 的基础上解释了居 港 权有关条文 : 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要求进入香港 , 需 要 经 过 内地 机 构审 批 , 持 有 有效 证 件方 可 进 入 香 并 港 ; 基本法》 2 《 第 4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是指无论本


人大解释《 香港基本法》 事件回放
香港回归后 , 人大第一次解释《 香港基本法 》 是
“ 居港 权 ” 件 。 “ 事 居港 权 ” 问题 关 键 是 什 么 样 的 人
市场 , 香港失业率将超过 2 %。这一裁决给特 区政 2 府和香港社会带来巨大压力。为此 ,97年 5月 1 19 8
收 稿 日期 : 0 0 2 2 6— 5~ 0 0

对香港问题的看法1000字

对香港问题的看法1000字

对香港问题的看法1000字
近日,针对香港问题的讨论备受关注。

尤其是诉讼起诉的香港市民,更是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香港一直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一直认为应该保护香港人民
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針。

在此基础上,政府提
出了《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现了香港的繁荣稳定。

但近几年,香港社会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社会秩
序和反腐工作上。

我们首先应该尊重香港的法治精神,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遵循依法
施政的原则,尊重香港九龙同胞的意愿,致力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社会管理,发挥政府的基础性职能,推进社会经
济发展,改善民生,切断犯罪因素,解决社会问题。

如果香港政府能够真正履行其管理和执法责任,则可以恢复和谐、稳定的香港社会。

此外,中央政府也应该为香港提供更大的支持,加
强沟通,维护香港的繁荣发展。

只有这样,香港的社会和谐、繁荣才
会回归。

总而言之,当前面对的香港问题,我们应该在依法施政的基础上,维护法治、尊重民意的前提下,维护香港的繁荣发展,营造和谐的社
会秩序,使香港保持长久的稳定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立 法 解 释 的 状 况 . 回归 后 的 司法 又将 沿 用 普 通 法 的 传 统 。
照 搬 内地 大 陆 法 系 的 立 法 解 释 模 式 而 排 斥 普 通 法 的 法 官
19 9 7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作 为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文件 , 回归后 香港 的 稳 定 繁 荣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 而 。 对 然 在基 本法 正式 实 施 过 程 中 .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基 本 法 进 行 全 的 三 次 立 法 解 释均 引 发 了不 小 的 争 议 : 从 l9 9 9年 的 ” 无 证 儿 童 居 港 权 ” 讼 案 的 解 释 分 歧 。 对 基 本 法 两 个 附 件 争 到 中行 政 长 官 和立 法 会 选 举 办 法 的 争 议 . 至董 建 华 卸任 后 再
范 围 内 的条 款 自行 解 释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和香港法 院都可以 对 基 本 法 进行 解 释 , 法 理 上 他 们 的关 系 究 竟 如 何 , 文 在 本
尝试对此作一分析。 解 释权 归属 的 法 律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基 本法) 1 8条 第 5 第 ( ) 规 定 :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对 本 法 3款 香 的其 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需要对 本法关 于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 的事务或 中央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关 系 的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 而该 条 款 的 解 释又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 在对 该案件做 出不 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 前 , 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应 务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条 款 做 出解 释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如 委员会做 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 院在 引用该条 款时 ,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论文关键词:首席法官终审权法院体系管辖权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

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

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

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人大 常 委 会 释 法 前 需 要 征 求 香 港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的 意见 。
为自 治范围外 的条款 ( 符合类别条件 ) x条款与 Y ,
条 款之 间有关 联 , 不一 定 要提 请 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 并 首先要 判断 x条 款 与 Y 条款 谁 为主 要 条 款 , 果 x 如
这五个 机制 关节 中, 重要 的一环是 案件 审理 中 最 香港 法 院释法 与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的衔 接 , 因如下 : 原 ( ) 个机 关释法 的衔 接本 质 上 是一 种 权力 分 配 , 1两 而 有权 力分 配 的地 方必 有纷 争 , 不论 是横 向的还是纵 向 的权 力分 配 皆是 如此 , 因而衔接环 节本 身就 是容易 出 问题 的环 节 。( ) 2 从微 观看 , 该环 节是 释 法 权在 人 大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的解释范围是香港 自治范围的条款、 其他条款。不得
解释 关 于 中央 人 民政府 管 理 的事 务 或 中央 和香 港 关
常 委会 和香港终 审 法 院之 间的 对接 ; 而从 宏 观 上看 , 该 环节是 一 国主权 和 香港 自治 之 间 的连 接 点 。如 果 不 能实现 “ 缝 对 接 ” 很 可 能会 对 一 国两 制 产 生 危 无 , 害。() 3 由于是 在案件 审 理过 程 中 , 涉及 司 法权 独 立
限的, 其关 系 可 以类 比于 所 有权 和用 益 物权 的关 系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在 对 本 法进 行 解 释前 , 征询 其所 属 的香港 特别 行政 区基 本法 委员 会 的
人大 常委会 的解 释 范 围是 全面 的 , 港法 院对基 本法 香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摘要:特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特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基础和依据,对特区来说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对其进行解释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会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系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此应慎重解释。

而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虽然对解释有所规定,但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基本法的解释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并阐明了基本法的解释主体、解释原则、解释程序,对一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由此形成本文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权独立一、解释权的主体(一)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方式为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1.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享有有限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以外的条款也可解释。

2.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三)《基本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介入《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一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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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摘要]:香港回国祖国十五载,体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性,而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行中遇到了现实的问题。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发生了严重的争议。

围绕实践中解释体制差异产生的现实问题,以此提出协调方法,以保持香港高度地区的高度自治下的基本法,也使人大释法的权威得到维护。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一国两制;违宪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至今已经在我们香港地区施行了十五周年。

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提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现实中的成功,它不仅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而且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

香港基本法即是香港地区的宪法性法律,又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国性的法律。

由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这就造成了香港基本法涉及到两个解释体制。

在立法之初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者曾经为了使香港基本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也作出了协调努力,创造了香港基本法的独特的解释体制。

由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有不同的法律解释理念和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上,这些理念和体制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发生相互冲突。

由于香港基本法在内容上既包括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条款,也包括涉及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事务和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款,所以它的解释权主体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中央和特区的双方。

如果只有中央行使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那样一些香港人士就会质疑中央政府干预香港的词法独立;但是如果只由香港法院行使解释权,内地学者就会批评香港法院有越权审查国家主权的行为而且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权的地位将受到威胁。

引起广泛关注的吴嘉玲速入境处处长一案中使得这一争议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进而引发了一个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争论高潮。

本文将结合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分析香港基本法的争议,提出一定的协调建议。

自1997 年7 月1 日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基本法已经实施了近十五年, 在这十五年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三次解释, 1999 年6 月26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 项的解释”; 2004 年4 月6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5 年4 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香港基本法实行的十五年间由于涉及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释的案例将一次又一次将香港基本法的两个解释主体引入社会的焦点。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上都体现了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而且香港基本法对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均有权解释,而且理论上它有权在它认为的任何合适情况行下行使解释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

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指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同时在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属于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为重要的法律。

这就在法律形式上规定了宪法是香港基本法的依据。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的第八章规定开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即第158条规定的解释。

第158条规定:“本法第158 条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 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 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由此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释法主体存在两个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

在中国内地实行的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为中心其他立法解释从属于法律解释制度。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这一权力来源于我国宪法。

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31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5 年宪法保留了这一规定, 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第67条则更进一步, 增加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法律解释权授予立法机关, 其背后的法治理念是, 当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清楚时, 应当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出面进一步说明立法的原意, 而最了解立法原意的机构当然是制定法律的机关, 所以最好的法律解释应该是立法机关自己所做的解释。

在此制度下,立法解释处于效力的最高层次,其他的法律解释不能与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是一种立法性质的解释,因而人大常委会所遵循的程序也是立法程序。

根据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基本法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比解释其他法律额外增加的程序。

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香港基本法多次的实践可以引发人本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多方面思考。

首先,多次人大释法都是香港行政特区的行政官提出的,那么人们不禁发出疑问谁有权提出建议和向谁提出建议才能启动释法程序?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一疑问,那就是并非只有行政长官有权提出,而且任何人或单位都有权提出建议并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但是考虑到香港地区的现实条件,特区政府所提出的建议可能质量和被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接纳的机会比较高。

因为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所以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向国务院提出释法建议比较考虑。

当然如果遇到特殊紧急情况行政长官也可以向委员长提出建议。

那么解决了提出基本法建议主体问题后,我们又要问谁有权提出基本法解释的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有权提出议案的主的是:委员长会议、常委委员10人以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然而在施行普通法的国家看来,这样的规定暴露了一个不容置疑的缺点,即同一个机构审查和解释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是不可靠的,也不符合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条款有解释权。

但如果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实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解释,而且该条款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对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这一规定使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都有权解释,但又附加了必要的限制,即对判决涉及中央实务又要作出终审判决时,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是想港基本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所附加的程序限制。

然而在现实问题出现时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行为?人们在吴嘉玲案中推翻了香港法院无权审查和推按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委员会的主权行为。

在支持香港法院的一方认为基本法是特区的宪法,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即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能与之抵触。

依据基本法,香港特区法院拥有终审权,并且有权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而很多内地法律人士认为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而且是有限制的,法院的审判权不能凌驾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之上。

因为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属体现的是全国人大的最高立法权地位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真实性,也是“一国两制”基本国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因此成功协调建立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努力寻求默契建立良好的宪法惯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自觉就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而香港终审法院也不自行解释涉及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款。

无论二者如何权衡都要是在调查香港社会的民意趋向,而且必须始终捍卫我国主权的独立和“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施行。

[参考文献][1]郭天武邓文彦《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思考》,《政法学刊》2008年第25卷第4期[2]王磊《论人大释法与香港司法释法的关系—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法学家》2007年第3期。

[3] 刘茂林《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法学家》2007年第3期。

[4] 王玄玮《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5月第20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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