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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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问题探究 ppt课件
ppt课件 2
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未工商登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ppt课件
3瑕Βιβλιοθήκη 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履未 行履 出行 资或 义未 务完 全
非货币财产出资 无权处分财产出资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转让协议
转让对价
工商登记
ppt课件
10
公司章程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股期限
如: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必须 持股满1年后方可转让
受让对象
如: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受让对象不得为 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者。
ppt课件
7
优先购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 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 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 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 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 放弃转让的除外。
思考: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补足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
东被告适格问题? 二、原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未在合理期限内补交的,股东被除名对受让股东的影响? 三、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作为受让股东律师可提供的建议或解决方案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 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 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 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未工商登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ppt课件
3瑕Βιβλιοθήκη 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履未 行履 出行 资或 义未 务完 全
非货币财产出资 无权处分财产出资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转让协议
转让对价
工商登记
ppt课件
10
公司章程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股期限
如: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必须 持股满1年后方可转让
受让对象
如: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受让对象不得为 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者。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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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 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 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 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 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 放弃转让的除外。
思考: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补足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
东被告适格问题? 二、原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未在合理期限内补交的,股东被除名对受让股东的影响? 三、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作为受让股东律师可提供的建议或解决方案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 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 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 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合同转让纠纷ppt课件(I)
详细描述
在合同转让后,如果受让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如质量问题、交货期 延误等,就可能引发纠纷。此时,原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寻 求法律途径解决。
其他原因
总结词
其他未在上述原因中列出的纠纷原因。
详细描述
除了上述常见原因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导致合同转让纠纷的原因,如欺诈、胁迫 等违法行为。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应立即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可以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措施,预 防合同转让纠纷的发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和 协调,及时解决纠纷。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合同转让纠纷案
案例概述
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因故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 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原公司发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主要涉及到合同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在合同转让时,必须确保转让方和受 让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征得受让方的同意或者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合同转让可能无效。
合同转让纠纷PPT课 件
contents
目录
• 合同转让概述 • 合同转让纠纷的常见原因 • 解决合同转让纠纷的方法 • 预防合同转让纠纷的措施 • 案例分析
01
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转让的定义
01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 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给他人,由受让人享有合同权利 并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 其他合法形式征求对 方同意,并保留相关 证据。
规范合同转让后的履行
合同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合同义务。
转让方应当及时将合同转让情况 通知相关方,确保合同的正常履
在合同转让后,如果受让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如质量问题、交货期 延误等,就可能引发纠纷。此时,原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寻 求法律途径解决。
其他原因
总结词
其他未在上述原因中列出的纠纷原因。
详细描述
除了上述常见原因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导致合同转让纠纷的原因,如欺诈、胁迫 等违法行为。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应立即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可以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措施,预 防合同转让纠纷的发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和 协调,及时解决纠纷。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合同转让纠纷案
案例概述
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因故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 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原公司发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主要涉及到合同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在合同转让时,必须确保转让方和受 让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征得受让方的同意或者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合同转让可能无效。
合同转让纠纷PPT课 件
contents
目录
• 合同转让概述 • 合同转让纠纷的常见原因 • 解决合同转让纠纷的方法 • 预防合同转让纠纷的措施 • 案例分析
01
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转让的定义
01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 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给他人,由受让人享有合同权利 并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 其他合法形式征求对 方同意,并保留相关 证据。
规范合同转让后的履行
合同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合同义务。
转让方应当及时将合同转让情况 通知相关方,确保合同的正常履
股权转让PPT教案
13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
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
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 认股权原值;
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 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 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 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 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 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 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 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 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 义务人。
9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 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 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
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
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 认股权原值;
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 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 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 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 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 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 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 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 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 义务人。
9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 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 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股权转让ppt课件
业 ,这些状况极大地妨碍了我国公司的治理效率。因此,要提高
公司的治理效率,一方面要鼓励能促进优化组合的股权转让行
我 为,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对股权转让进行合理规范,以
为 实现保障股权转让的流通性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统一。
e
狂
一、文献回顾与主要研究问题
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意义
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与有限责任
这是英国奉行自由主义思想以及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所决定的。
公司章程通常对股权转让设有两种限制条件:赋予董事会拒
绝转让登记的权力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激
首先,在英国公司法上,登记是公司承认本公司股权转让有
情
效的法律程序,拒绝登记即表示公司不承认此项转让为有效。 章程甚至可以规定董事会享有绝对的拒绝转让登记而无需进行
创
权;其次是优先选择权;再次是同意限制。虽然《示范商事公
业
司法》规定公司对股权转让可以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款,但是
这种限制并不是随意性的,法院有权在诉讼时审查这些条款,
我 为
对不合理限制予以排除、修改。 小结:美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以授权性规范为
原则,赋予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股权
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股权的 死亡继承问题
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课件
3
4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股东的股 权转让
股权变动的 标志
5
股权变动过程 中的股权登记 法律问题
6
一、股权性质与股权转让
(一) 股权的性质及其内容 1. 2. 3. 股权的概念与特征 股权的性质 股权的内容
(二) 股权的转让的界定与梳理
1. 股权转让的概念
2.
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01
股权的概念和 特征
(一) 自由原则 (二) 概括性转让原则 (三) 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股权转让的原 则
0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原则
转让自由原则
概括性转让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三、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股东的股权转让的类型
(一) 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法》71条4款规定 (二) 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外部转让问题 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形效力认定 “不同意转让”应当明示不同意
04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股东的股 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类型
2009 对内转让
2009 对外股权转让流程图.pdf
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
婚姻、赠与、继承中的股权变动
特殊类型企业股权转让
四、股权变动的标志
司法实践中受让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已发成立并生效后,并
(三) 股权变动未经登记时权益的保护
1. 股权变更未经内部登记的救济
2.
股权变更未经外部登记的救济
06
股权变动过程 中的法律问题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范本
(一) 转让方合同范本 (二) 受让方文件 1. 2. 股东会决议(受让前) 股东会决议(受让后)
3.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股权转让制度ppt课件
精品课件
2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的 例外
1、批准生效主义 2、登记生效主义
精品课件
3
• 案例:刘某十年前与徐某(外籍人士,外 资)合资成立公司,后徐某退出得股权转 让款200万元。但二人没有去工商局登记。 徐某将200万元又设立自己的公司。十年后, 刘某公司经营非常好,盈利是十年前的几 百倍。可惜刘某与家人发生析产纠纷,刘 某表示,那200万股权不是自己的。隔墙有 耳,徐某随即计上心来。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例外
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究竟自成立时生效, 抑 或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毕之时生效?
精品课件
1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
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允许买卖双方依意思自 治原则, 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方式控制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B公司。我有向B公司交纳转股款的义务。
因为2003年6月6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
协议,原告放弃在B公司的40%股权,B
公司放弃435万元债权。我将转股款交
至B公司,B公司确认我交纳的50万元转
股款,至于欠转股款是我和B公司的问
题,与原告无关。
精品课件
18
• 法庭审理查明: • 1996年5月,大连C公司出资400万元(大连某
精品课件
12
(三)一股多卖
精品课件
13
• 案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大连A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 某
张某
精品课件
14
2003年11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在大连B房屋开 发有限公司持有的40%股权的一半即20% 分别转让给两被告。对此,B公司的股东会 做出决议,公司章程也随之修改,并在大 连市工商局办理了全部变更登记手续。B公 司为两被告颁发了股权证书。
万科股权之争案例(PPT86页)
2021/8/10
2
原因、目的
2.1 宝能持有万科股权比例变化情况
万科股东 宝能系旗下:前海人寿 宝能系旗下:钜盛华
7月10日 7月24日 8月26日 9月1日 12月4日 12月7日 12月10日 12月11日 12月15日 12月18日 5% 5.93% 6.66% 6.66% 6.66% 6.66% 6.66% 6.66% 6.66% 6.66%
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4
解 释
2021/8/10
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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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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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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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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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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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宝能系旗下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了 17.88%。华润信托的最大股东即为华润股份 有限公司。这也可能是华润不采取行动的原因。
不用说,这位知名企业家,就是王石。 他一手创立的万科在度过30周年的里程碑、 坐上“世界最大的住宅地产商”宝座之后, 悄然迎来了危机。
1.3 王石和万科
万科:全球最大的住宅地产商,体量以千 亿计。
王石:万科创始人,中国商界的标杆式人 物——他创立企业,他稀释股权,他以职业 经理人为理想,又以登山、出书、八卦新闻 在人们心中留下印象。
• 现任华润集团董事长傅育宁偏向于稳妥, 属于专业化的“技术官僚”,并且华润并 没有“不计代价”增持的充足理由,所以, 华润目前没有采取行动也是情理之中。
2
原因、目的
2.1 宝能持有万科股权比例变化情况
万科股东 宝能系旗下:前海人寿 宝能系旗下:钜盛华
7月10日 7月24日 8月26日 9月1日 12月4日 12月7日 12月10日 12月11日 12月15日 12月18日 5% 5.93% 6.66% 6.66% 6.66% 6.66% 6.66% 6.66% 6.66% 6.66%
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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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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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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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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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2021/8/10
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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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2021/8/10
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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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2021/8/10
2.8 万科反收购原因
9
解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宝能系旗下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了 17.88%。华润信托的最大股东即为华润股份 有限公司。这也可能是华润不采取行动的原因。
不用说,这位知名企业家,就是王石。 他一手创立的万科在度过30周年的里程碑、 坐上“世界最大的住宅地产商”宝座之后, 悄然迎来了危机。
1.3 王石和万科
万科:全球最大的住宅地产商,体量以千 亿计。
王石:万科创始人,中国商界的标杆式人 物——他创立企业,他稀释股权,他以职业 经理人为理想,又以登山、出书、八卦新闻 在人们心中留下印象。
• 现任华润集团董事长傅育宁偏向于稳妥, 属于专业化的“技术官僚”,并且华润并 没有“不计代价”增持的充足理由,所以, 华润目前没有采取行动也是情理之中。
《股权转让》PPT课件
历史本钱原那么
• 〔一〕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初始调整产生的收益
•
A公司2021年出资500万元,对M公司进展投资,
持股比例25%。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M公司可识别净
资产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即:A公司占25%局部为
600万元。
•
借:长期股权投资——本钱600万
•
贷:银行存款 500万 元
•
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纳税调减。
•
在资产处置时,该项暂时性差异会自然转回。
•
纳税申报思路:以资产入手,来调整利润。
• 1、计税根底
• 2、资产净值
• 3、账面原值
• 4、账面价值
历史本钱原那么
• 长期股权投资 •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初始投资本钱的调整 • 〔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 • 〔三〕权益法下分红的税务处理 • 〔四〕权益法下分红的常见错误 •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务处理 •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税务处理 • 〔七〕为什么损益调整局部不能再税前扣除? • 〔八〕股权转让损失的税务处理 • 〔九〕股权转让的其他税种。 • 〔十〕海外转让股权案例。〔顺驰案例、扬州案例〕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税函【2021】202号文件〕案例:“工商银行国
债利息的风险准备〞。
•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①固定资产、
②生物资产、③无形资产、④长期待摊费用、⑤投资资产
、⑥存货等,以历史本钱为计税根底 。
• 持有期间计税根底不变,因此税务不认可!
• 常见错误:附表五第三行、附表三第十五行第四列,对 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作纳税调减处理,但是附表三第七行 未作纳税调增,导致偷税的后果。
股份转让PPT课件
前者是指在股份转让不获同意时,公司或者股东 必须购买拟转让的股份;后者是指公司或者股东可以 指定受让人来购买股份。
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定,“公司 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的 期限内……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在征得出让股 东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决定,在相同的期限 内……重新买回这些股份。
(1)A和C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为什么?
(3)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是否意味着股东资格的 变动?为什么?
(4)股东资格何时变动?
(5)AD两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
13
股份转让协议的成立:意思表示一致。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法律并无规定须办理 登记才生效。
.
5
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沿袭原《公司 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其所构建的股份外部转 让规则体系,仍旧由转让同意、强制购买和优 先购买权三项制度组合而成。
在此体系下,该款对原有规定的一些明显 缺陷做了改进:
首先,将同意转让的权利单一赋予股东, 改变了原公司法双重赋权带来的困惑。
其次,明确规定了30日的同意期间,以避 免其他股东久拖不决损害转让股东的利益。
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 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A公司与B公司股东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C持 有的B公司70%的股份。协议于2006年3月2日达成,该 股份转让事项未通知C公司,因此未能办理章程和股东 名册的修改,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月14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 有的B公司70%股份中的51%转让给D公司。
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定,“公司 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的 期限内……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在征得出让股 东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决定,在相同的期限 内……重新买回这些股份。
(1)A和C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为什么?
(3)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是否意味着股东资格的 变动?为什么?
(4)股东资格何时变动?
(5)AD两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
13
股份转让协议的成立:意思表示一致。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法律并无规定须办理 登记才生效。
.
5
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沿袭原《公司 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其所构建的股份外部转 让规则体系,仍旧由转让同意、强制购买和优 先购买权三项制度组合而成。
在此体系下,该款对原有规定的一些明显 缺陷做了改进:
首先,将同意转让的权利单一赋予股东, 改变了原公司法双重赋权带来的困惑。
其次,明确规定了30日的同意期间,以避 免其他股东久拖不决损害转让股东的利益。
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 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A公司与B公司股东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C持 有的B公司70%的股份。协议于2006年3月2日达成,该 股份转让事项未通知C公司,因此未能办理章程和股东 名册的修改,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月14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 有的B公司70%股份中的51%转让给D公司。
股份转让课件
06
案例分析
股份转让案例一
股份转让背景
阿里巴巴集团在上市前进行了 股份转让,以满足创始人马云
及其团队的股份需求。
转让过程
马云及其团队通过一系列股权 操作,将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 司,进而实现了对阿里巴巴集
团的控股。
经验教训
股份转让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 股权结构,确保创始人或团队 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提供文件
双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记
变更登记申请
双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份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相 关的文件和资料。
变更登记完成
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将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
03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适用法律与法规
合同条款审查
受让方应认真审查股份转让合 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合同效力
的条款,避免出现漏洞。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 记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生效。
股份转让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约定仲 裁解决争议。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 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双 方应当积极举证、质证,并充分陈 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股份转让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股份转让概述 • 股份转让的程序 •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 股份转让的税务问题 • 股份转让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 • 案例分析
01
股份转让概述
定义与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或者增加其持有股份的行为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精选)PPT文档15页
,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精选)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精选)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II案股权转让》PPT课件
书
实际享有 股东权利
《公司法》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股东不得以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争议一:原告没有满足股东认定要件中的实质要 件;虽然满足形式要件,但在该案中已表明不能 据以认定当事人事实上有要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 表示。所以,可认定原告没有股东资格。
争议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都只是被 告公司为满足对外外观要件的圆满而为之,只是 为了追求在法律上变更法律关系的效力,而实际 上,原告并没有所谓的股权可以转让。为了恢复 实际上的股权归属,根据事实,应该认定转让协 议有效,消灭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却在法律上持 有的股东资格。
非原告本人签名, 无效
原告非为公司股东
争议二:
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书是否有效?
我的结论 :
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理由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对外
效力
形式特征
股东资格
对内 效力
实质特征
公司登记 机关对公 司股东的
登记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实际出资 或继受
取得 出资证明
小区代办 3、股东名录也是经济小区统一办理
总结争议一:
原告是否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
原告第二组证据:
07.4.23,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被告抗辩:1、原告在公司章程载
明的出资5万元由经济小区垫付
2、工资收条:原告是打工人而非股 东
3、四个股东的声明:没有出资,借 用身份(本案中唯一有原告亲笔签名)
实际享有 股东权利
《公司法》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股东不得以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争议一:原告没有满足股东认定要件中的实质要 件;虽然满足形式要件,但在该案中已表明不能 据以认定当事人事实上有要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 表示。所以,可认定原告没有股东资格。
争议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都只是被 告公司为满足对外外观要件的圆满而为之,只是 为了追求在法律上变更法律关系的效力,而实际 上,原告并没有所谓的股权可以转让。为了恢复 实际上的股权归属,根据事实,应该认定转让协 议有效,消灭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却在法律上持 有的股东资格。
非原告本人签名, 无效
原告非为公司股东
争议二:
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书是否有效?
我的结论 :
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理由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对外
效力
形式特征
股东资格
对内 效力
实质特征
公司登记 机关对公 司股东的
登记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实际出资 或继受
取得 出资证明
小区代办 3、股东名录也是经济小区统一办理
总结争议一:
原告是否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
原告第二组证据:
07.4.23,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被告抗辩:1、原告在公司章程载
明的出资5万元由经济小区垫付
2、工资收条:原告是打工人而非股 东
3、四个股东的声明:没有出资,借 用身份(本案中唯一有原告亲笔签名)
《公司股权转让》课件
案例三: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股权转让
案例概述
某文化传播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和品牌推广的企业,由于 公司战略调整,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 投资者。
股权转让过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就股权转让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股权转让的完成有助于推动文化传播公司的业 务拓展和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同时也反映了投资者对文化 产业的关注和投资热情。
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
案例概述
某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由于股东个人 原因,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股权转让过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 的商议,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股权转让的顺利完成得益于双方对市场行情和公司价值的 准确判断,同时也反映了房地产行业的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
《公司股权转让》ppt 课件
目 录
• 公司股权转让概述 • 公司股权转让的必要性 • 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与防范 • 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签订与履行 • 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概述
01
股权转让的定义
01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 为。
02
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实现股东权益 的转移和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股权转让是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帮助公司快速拓展业务领域和 市场范围。
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加速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和发展 规划。
有利于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和并购重组,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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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合同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
1
一、引言
福建首富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的股权纠纷案,用“巅峰对决”这样的词来形容 这起诉讼案的气势,似乎都不为过。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在经济界、 法律界掀起巨大波澜。22亿多现金,近30个月的漫长等待,陈发树此前令人称道的投 资项目化为一场尴尬的官司。
白药)12.32%股份(约6581万股),购买总价为人民币22亿元,在转让协议生效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但在合同生效条款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
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机构的批
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从出让程序到合同签订、支付价款,一切看上去都顺顺当当、公开合法,国资监
管机构的批准似乎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于是,陈发树等着坐收一本万利的买卖。
然而,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
4
四、案件审理
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判令红塔集团全面履行该协议,要求判令云南 红塔赔偿所获股息及其利息及转增股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至起诉时的损失及承 担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红塔集团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而陈发树 等来的只是本金及利息。对陈发树来说原本“一本万利”的买卖最终却成了“赔了夫人 又折兵”,陈发树22亿巨资不仅长期闲置,而且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
6
五、案件分析
1. 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批:在股权转让计划 公布之前,需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当时红塔集团拿到了其上级部门中烟总公 司云南公司的许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需要经过“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 批才可放行。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 在陈发树一方看来,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云南 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的决定。陈发树上述 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财建 [2006]310号)提到: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 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 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 批……”
7
五、案件分析
陈发树一方认为,云南红塔向陈发树转让股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2 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由云南红塔逐级上报至中烟,由中烟再 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行使。
而云南红塔的辩解理由是,310号文规定“向非烟草行业的转让,多种经营2亿以 上的,是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该规定中的报财政部的审批是指逐 级上报中都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才报财政部审批,但对逐级审批中的任何一级或中烟不 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报财政部审批,310号文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说任何一级不同 意,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把不同意的意见仍报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下批文呢,我们认 为就不用再上报财政部。”
8
五、案件分析
2.关于红塔集团方面到底有没有违约是双方争议的又一关键所在 2009年9月10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红塔集团要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股权转 让有关的报批及信息披露手续,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 塔集团应及时通知陈发树。 但是,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红塔方面没有任何回信,直到双方对簿公堂,才以 “上级不同意”为由终止此前的协议。因此,陈发树认为云南红塔没有及时报批、没有 及时通知,构成违约。 针对陈发树提出的中烟在2年多后才给出批复,存在拖延问题。云南红塔给出的解 释是,并没有故意拖延,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批的期限是多长,在没有规定 的情况下认为中烟违约没有依据。因此,云南红塔认为其没有违约。
5
四、案件审理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判决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 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亿元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陈发树起诉之后,云南红塔集团终于有了“回应”。然而“回应”却让陈发树 如沉海底“回天无力”。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 “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对于 此答复,陈发树已经等了近800天。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 白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福建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获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其与云南红塔集 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不免会感到北京入冬之后的阵阵寒意。
2013年4月27日最高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 讼请求。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时 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广泛关注,被 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
云南红塔与陈发树之间的争议孰是孰非,且不论现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如果 时任新华都总裁的唐骏多花上10分钟的时间仔细看看合同条款的描述,如果陈发树具 有法律意识聘请专业人员来审核把关,其就不会如此大意掉进云南红塔设置的合同陷 阱,就不会因为合同入
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途径就是聘请专业律师来把关(法律顾问、方案设计、拟定合 同、参与谈判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本案纠纷旷日持久并引起媒体界、法学界、经济界等各类人 群的广泛关注,且看下述案情及分析。
3
三、基本案情
原告:陈发树(乙方)
被告:云南红塔集团(甲方)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红塔)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陈发树购买红塔集团所持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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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福建首富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的股权纠纷案,用“巅峰对决”这样的词来形容 这起诉讼案的气势,似乎都不为过。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在经济界、 法律界掀起巨大波澜。22亿多现金,近30个月的漫长等待,陈发树此前令人称道的投 资项目化为一场尴尬的官司。
白药)12.32%股份(约6581万股),购买总价为人民币22亿元,在转让协议生效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但在合同生效条款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
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机构的批
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从出让程序到合同签订、支付价款,一切看上去都顺顺当当、公开合法,国资监
管机构的批准似乎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于是,陈发树等着坐收一本万利的买卖。
然而,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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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审理
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判令红塔集团全面履行该协议,要求判令云南 红塔赔偿所获股息及其利息及转增股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至起诉时的损失及承 担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红塔集团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而陈发树 等来的只是本金及利息。对陈发树来说原本“一本万利”的买卖最终却成了“赔了夫人 又折兵”,陈发树22亿巨资不仅长期闲置,而且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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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分析
1. 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批:在股权转让计划 公布之前,需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当时红塔集团拿到了其上级部门中烟总公 司云南公司的许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需要经过“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 批才可放行。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 在陈发树一方看来,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云南 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的决定。陈发树上述 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财建 [2006]310号)提到: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 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 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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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分析
陈发树一方认为,云南红塔向陈发树转让股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2 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由云南红塔逐级上报至中烟,由中烟再 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行使。
而云南红塔的辩解理由是,310号文规定“向非烟草行业的转让,多种经营2亿以 上的,是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该规定中的报财政部的审批是指逐 级上报中都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才报财政部审批,但对逐级审批中的任何一级或中烟不 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报财政部审批,310号文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说任何一级不同 意,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把不同意的意见仍报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下批文呢,我们认 为就不用再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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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分析
2.关于红塔集团方面到底有没有违约是双方争议的又一关键所在 2009年9月10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红塔集团要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股权转 让有关的报批及信息披露手续,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 塔集团应及时通知陈发树。 但是,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红塔方面没有任何回信,直到双方对簿公堂,才以 “上级不同意”为由终止此前的协议。因此,陈发树认为云南红塔没有及时报批、没有 及时通知,构成违约。 针对陈发树提出的中烟在2年多后才给出批复,存在拖延问题。云南红塔给出的解 释是,并没有故意拖延,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批的期限是多长,在没有规定 的情况下认为中烟违约没有依据。因此,云南红塔认为其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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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审理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判决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 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亿元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陈发树起诉之后,云南红塔集团终于有了“回应”。然而“回应”却让陈发树 如沉海底“回天无力”。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 “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对于 此答复,陈发树已经等了近800天。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 白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福建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获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其与云南红塔集 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不免会感到北京入冬之后的阵阵寒意。
2013年4月27日最高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 讼请求。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时 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广泛关注,被 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
云南红塔与陈发树之间的争议孰是孰非,且不论现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如果 时任新华都总裁的唐骏多花上10分钟的时间仔细看看合同条款的描述,如果陈发树具 有法律意识聘请专业人员来审核把关,其就不会如此大意掉进云南红塔设置的合同陷 阱,就不会因为合同入
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途径就是聘请专业律师来把关(法律顾问、方案设计、拟定合 同、参与谈判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本案纠纷旷日持久并引起媒体界、法学界、经济界等各类人 群的广泛关注,且看下述案情及分析。
3
三、基本案情
原告:陈发树(乙方)
被告:云南红塔集团(甲方)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红塔)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陈发树购买红塔集团所持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