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的法理与实务操作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探讨“股权代持”业务的会计处理
的成 本 和 被 投 资 单 位 宣告 发放 的 现金 股 利 或 利 润 ,贷 方 记 录 处 置 “ 权 代 持 ” 收 回 股 的成 本 和 实 际收 到 的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期 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 填列 在 “ 长期应收款” 与 “ 长期股权投资”之间。若在会计 期末 20 - 00 。 实 际股东所持有 的 “ 股权代持”未来可收 (5 0 2 0 ) 回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值 时 应 计提 股 权 代持 减值准备 ,因此还 应设 置 “ 股权 代持 减值 四 、持股 过 程 中 的会计 核 算 、宣告发放股利或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准 备 ” 科 目 ,该 科 目为 “ 权 代持 ” 的备 1 股 根据核算方法不 同,在持股过程中实 抵科 目。 际股东要根据被投 资公司 的损益情况进行 二 、支 付 股权 代持 款 时的会 计 核 算 不 同 的 会计 处 理 。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时 , 除 追 加 或 收 回 实际股东将委托投资款支付 给名义股 股权代持 ”投资外 ,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 东 时 ,可 通 过 “ 他 应 收 款 ” 下 设 “ 权 “ 其 股 面 余额 一般应 当保 持 不变 。股 权持 有期 代持款 ”二级明细科 目反映受托责任和债 权 关 系 的 发 生 ,即 借 记 “ 他 应 收款 一 股 间 内 ,企 业 应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现 其 权代持款 ( 义股东 ) 名 ”科 目,贷 记 “ 银行 金股 利 或利润 时确 认投 资收 益 。按被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中属 存款 ”科 目。 其 例 1A公 司 为 了 本 公 司 长 远 的 战 略 利 于 应 由 本企 业 享 有 的部 分 ,借 记 “ 他 应 贷 投 益 考 虑 ,计 划 对 甲公 司 进 行 战 略 性 参 股 , 收 款 一 股 权 代 持 款 ”科 目 , 记 “ 资 收 但 又 不想 暴 露 其 真 实意 图 ,于 是 与 其 关 联 益 ”科 目。收 到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时 ,借 记 银 其 方 B公 司签 订 一份 股 权 代持 协议 ,以 B公 “ 行 存 款 ” 科 目,贷 记 “ 他 应 收 款一 司的名义对 甲公司的股权 实行代持 ,并电 股 权代持款 ”科 目。 例 4 承例 2 ,A 公 司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汇投 资资金总计人 民币2 0 万 元至B公司 00 “ 股权代持 ” 业务 , 甲公司 当年实现净利润 账户 ,做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借 :其 他 应 收 款 5 0 元 ,A公 司 按 照 5 的委 托 持 股 比例 0万 % 股权 代持款 ( B公司)2 0 0 0万元 ,贷 :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做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借 :其 银行 存款 2 0 万 元 。 00 他应收款一股权代持款 ( B公司 )2 万元 , 5 贷 :投 资 收益 2 万 元 。 5 三 、投 资确 定 时的会 计 核 算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 股 权 持 有 期 间 名 义 股 东 进 行 投 资 后 ,实 际股 东 账 务 内 , 际 股 东 应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宣告 发放 现 实 处理通过 “ 股权代持”科 目下设 “ 资成 投 本 ”来 反 映初 始 投 资成 本 , 并根 据 准 则 规 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 投资收益。按被 投资 定和对被 投资公司的实 际控制情况采用权 单 位宣 告 发放 的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中属 于 应 由实 际 股 东 享 有 的部 分 , 记 “ 权 代 持 借 股 益法或成本法进 行会计核算 。 被投资公 司( 损益调整) 科 目, ” 贷记 “ 投 例 2承例 1 ,A 公 司 以 B 公 司 的 名义 对 甲公司实行股权投资 , 资总 额为 2 0 资 收 益 ” 科 目 。 收 到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时 , 投 00 其他应收款一股 权代持款 ”科 目, 万元 , B公 司 代 持 甲公 司 5 的股 权 , 不 借记 “ % 但 股 损 能对 甲公司进行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贷 记 “ 权 代 持 一 被 投 资 公 司 ( 益 调 ” 响时。这显然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具体 整 ) 科 目。 例 5承例 3 ,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 计分 录 为 :借 : 权 代 持一 甲公 司 ( 资 股 投 “ 股权 代持 ”业务 ,公司当年实现净 利润 成 本)2 0 元 ,贷 :其 他 应 收 款一 股 权 0 0万 5 0 元 ,公 司 按 照 2 % 的持 股 比例 进 行 0万 5 代持 款 ( B公 司 )2 0 0 0万 元 。 会计处理 ,并作会计分录为 :借 :股权代 若 名 义 股 东 能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进 行控 损 15 投 制 、共 同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时 ,就 应 该 采 用 持一 甲公司( 益调 整)2 万 元,贷: 资 收 益 15 元 。 2万 权 益法 进行 处 理 , 股 权 代 持 ”的初 始 投 资 “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个人或组织代持股东的股份,代持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拥有管理股权的权利。
股权代持常见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在公司转让时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股权代持常常会在企业内部产生很多问题,如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管理股权代持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因为代持人只是代表股东的投票权,但没有实质控制企业的权力。
因此,代持人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在决策方面,容易出现代持人和企业经营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财务运营股权代持会导致财务问题不透明,因为代持人除了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外,还涉及相关财务运营。
如果代持人没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根本不提供,企业股东将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代持人可以决定如何行使他们代表的股东权利。
因此,代持人出现纠纷或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时,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方式换股换股是将持股股东的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的一种方式。
如果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代持人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减少代持人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发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代持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发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协商妥协如果代持人的股份占比较大,且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建议股东协商妥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股东管理方式,但如果处理不当,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财务和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换股、发起诉讼、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权代理合同:2024年代持股权操作与合规指引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股权代理合同:2024年代持股权操作与合规指引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代理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代理股权的操作流程2.1 代理股权的取得2.2 代理股权的行使2.3 代理股权的转让3.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1 代理人的权利3.2 代理人的义务4.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4.1 委托人的权利4.2 委托人的义务5. 股权代理合同的期限5.1 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5.2 合同期限的终止时间6. 股权代理合同的终止与解除6.1 合同终止的条件6.2 合同解除的条件7. 股权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的界定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8. 股权代理合同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域管辖9. 股权代理合同的变更与补充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补充的内容10. 股权代理合同的效力10.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0.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11. 股权代理合同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11.2 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12. 股权代理合同的税收问题12.1 税收责任的承担12.2 税收缴纳的程序与标准13. 股权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13.1 法律适用的规定13.2 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式14. 股权代理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生效的条件与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代理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股权代理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股权持有、股权行使、股权转让、股权收益的收取等。
具体代理范围由甲方在合同中指定。
第二条代理股权的操作流程2.1 代理股权的取得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取得甲方指定的股权。
股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受赠、继承等。
2.2 代理股权的行使乙方应在甲方的指示下,行使代理股权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收益权、知情权等。
股权代持操作流程
股权代持操作流程
股权代持这件事儿,大体上可以这么理解:
先谈妥条件:
假设你手里有钱想投资个公司,但出于某些原因不方便直接持股,你就得找个靠谱的朋友或者合作伙伴,你们俩先坐一块儿,好好商量一下,他愿不愿意帮你“挂名”当股东。
签份合同:
你们俩谈得拢了,就得把约定的内容白纸黑字写下来,签个《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里得写清楚,这股是谁掏的钱(你),谁名义上是股东(他),占了多少股份,钱怎么给,公司分红了归谁,投票表决时听谁的,等等。
付钱给人家:
你按照协议约定,把购买股份的钱给对方,或者直接打入公司账户。
变更股东名册:
他收到钱后,拿着这份协议,按照国家的规定,到工商局等地儿,把你的股份正式挂在他名下,对外来看,他就成了这家公司的股东。
扮演好“影子股东”:
之后的日子里,他要代表你参加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时候,得按你的意思来。
要是公司挣了钱分红,他得分到的钱,还得转给你。
日后回归本尊:
到了你们约定的时间,或者发生了特定的事情,你想收回自己的股权了,那就要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让他把股份转回到你名下,这就又要走一系列的手续,比如签个股权转让协议,再去工商局改名过户。
保密和万一有矛盾咋办:
为了保险起见,你们的协议里还会包含保密条款,也就是说,这事不能随便往外说。
要是合作过程中产生了分歧或者矛盾,协议里也会写清楚怎么解决,比如先商量,商量不好就找人调解,再不行就去仲裁或法院告状。
总的来说,股权代持是个严肃的事情,全程得按规矩来,所有的操作都得有合法合同做支撑,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股份代持的法理与实务操作.doc
一、股权代持的常有纠葛与法律剖析1、股权代持协议的合同效劳纠葛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依照我国法律,这种状况假如没有违犯法律行政法例的效劳性强迫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且没有歹意串联伤害别人利益的,那么这种拜托持股是有效的。
假如代持股人伤害了实质出资人的权益,应该肩负赔偿责任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家产限制外国投资者(包含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许严禁外国投资者投资。
假如外国投资者躲避中国法律规定,经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有关行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说,此时实质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股权代持行为开始前实质出资者应请专业人士审察股权代持行为自己能否存在无效的情况。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成权、增资优先权、节余财富分派权等权益的。
为防备代持股人在实质出资人不知情状况下私自履行股东权益,代持股协议假如条件允许应该见告公司的其余股东或许由其余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同。
这样其余股东也能够遏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并且,假如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余股东,实质出资人也能够其余股东知情而歹意受让为由宣布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私自出让或质押股权的。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质投资者赞同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质投资者只好依照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可以主张名义股东和蔼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能够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质投资者,实质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
依据有关规定,未经质权人赞同,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更改登记。
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需要注意,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录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奏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建立。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质押还需要经过商务审批部门的审批;假如股权质押给外国投资者,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然质押合同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模板示例与操作手册
股权代持协议模板示例与操作手册
1. 简介
2. 股权代持协议模板示例
股权代持协议
一、协议背景
二、股权代持事项
1. 委托人授权代持人代表委托人行使其持有的股权。
2. 代持期限为[日期至[日期,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代持权益
1. 代持人有权获得委托人持有股权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红利、分红等。
2. 代持人有权参与委托人持有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议题投票、优先购买权等。
四、协议违约
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守约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2.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受所在地法律管辖。
2. 若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六、附则
1. 本协议的一切修改、补充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本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
3. 操作手册
3.1. 填写协议内容
1. 将“[委托人姓名”替换为实际委托人的姓名。
2. 将“[代持人姓名”替换为实际代持人的姓名。
3. 将“[日期”替换为实际代持期限的具体日期。
3.2. 阅读、理解协议条款
1. 仔细阅读协议的每个条款,确保理解其含义。
2. 如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3.3. 签署协议
1. 在协议最后的空白处,双方代表姓名签署并确认。
2. 签署前应仔细阅读整个协议,并确保无误。
4. 结论。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代持股权,简单说就是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交由另一方代为持有和管理。
这种模式在现代商业中被广泛运用,为股东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投资和管理方式。
本文将从代持股权的定义、操作流程、目的与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代持股权是指一方通过协议与代持方就其拥有的股权进行约定,将股权的管理和行使权转移给代持方的一种行为。
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权或者需要委托他人操作的时候,就可以选择代持股权。
这种模式可以灵活应对股东个人或投资机构的需求,更好地管理股权。
代持股权的操作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股东与代持方签署代持协议,明确代持期限、代持方的权责和报酬等条款。
然后,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移到代持方名下,包括相关股权证书或电子化机制。
此后,代持方将负责代为行使股东权益,并根据协议向股东报告相应情况。
一旦协议约定的代持期限届满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出现,代持方会将股权重新归还给股东。
代持股权有着多种目的。
首先,对于股东而言,代持股权可以减轻其日常的管理和决策负担,将一些琐碎而繁杂的事务委托给专业的代持方处理,从而更好地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
其次,代持股权可以增加股权的流动性,即使在无法亲自行使股权的情况下,股东也能够通过代持方实现股权价值的变现。
此外,代持股权还可以帮助股东分散风险,通过委托给不同的代持方,将股权分散在多个渠道,降低风险集中度。
然而,代持股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选择合适的代持方至关重要。
股东需要谨慎选择可信赖的代持方,以确保其权益能够安全和有效地代为行使。
其次,代持股权需要清晰的协议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责和报酬,以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另外,代持股权的操作也需要注意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代持股权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股权投资和管理方式,为股东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更好的管理机会。
通过与专业的代持方合作,股东可以将一些决策、管理和风险分散的问题交由代持方处理,从而更好地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 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股权代持的情况十分常见, 为便于理解, 现就股权代持相关概念进行阐述。
一、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认缴、缴纳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但其身份未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 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及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在公司股东信息中查询到此人。
实际出资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实际出资人必须出资或认缴出资, 承担了股东义务; 二是实际出资人未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他人(即名义股东) 名下; 三是第三人无法知悉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二、名义股东名义股东, 与实际出资人相对应, 是指并未出资或认缴出资, 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等文件中均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
名义股东实质上是代实际出资人对外持有股权、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但第三人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 均认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
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委托持股的关系。
依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即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将支持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股权代理合同:2024年代持股权操作与合规指引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股权代理合同:2024年代持股权操作与合规指引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代理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代理股权的种类与数量2.1 种类2.2 数量3. 代理股权的操作流程3.1 操作步骤3.2 操作期限4. 代理股权的合规指引4.1 合规要求4.2 合规措施5. 代理股权的收益分配5.1 收益计算5.2 收益分配方式6. 代理股权的风险管理6.1 风险识别6.2 风险控制措施7. 代理股权的终止与解除7.1 终止条件7.2 解除程序8.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1 代理方的权利与义务8.2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9.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程序10. 合同的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承担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诉讼解决12. 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履行方式12.3 终止条件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泄密责任14. 其他条款14.1 法律适用14.2 合同的效力14.3 合同的份数与保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代理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本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全权委托给代理方进行操作和管理,代理方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股权的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合同。
1.2 代理股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收取股息、参与公司决策、转让股权等。
第二条代理股权的种类与数量2.1 代理股权的种类为:__(具体股权类型,如普通股、优先股等)。
2.2 代理股权的数量为: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
第三条代理股权的操作流程3.1 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进行股权的操作,操作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解质、股权回购等。
3.2 代理方应在委托方的授权期限内完成股权的操作,授权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公司法务】最高法:关于“股权代持”的裁判规则(含四大实务要点)
【公司法务】最高法:关于“股权代持”的裁判规则(含四大实务要点)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基于法律规避、企业改制、股权信托设计等原因,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因此存在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二者个人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一、理论基础在公司实务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出资,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实际出资人,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关系以及权益分配,只要该合同没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有效。
名义股东虽然仅在名义上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能私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而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名义股东在赔偿之后,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雷振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168页。
)股权代持的基本特征:第一,在公司登记事项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公示的股东不符或不完全相符。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商事登记事项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
如果公司登记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股东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公示的股东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
第二,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契约、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也就是说,显名股东和隐名出资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并通过公司设立者的申请登记行为使之得以实现。
如果是由于申请登记者的错误申请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有误而造成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不一致,则不是隐名出资的问题了。
如果显名股东为虚构主体,但由于显名股东实际上并不存在而不产生隐名出资法律关系。
股权代持操作实务与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代持操作实务与法律风险分析(附案例)目录一、股权代持的原因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关系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四、如何顺利实现股权代持五、扩展阅读:法院案例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代持人(显名股东)约定,以代持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中常见的一种现象,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其他一些不方便显名的原因。
1、保护实际出资人的隐秘性在国内的经济环境中,代持股份的原因往往处于灰色地带。
有的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例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
因此有效性存疑,这在后面会讲到。
2、使股权转让更加灵活股权代持常常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很多VC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
同时对于搭建了VIE架构的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采用代持模式还能避免员工境外持股的麻烦。
3、规避融资担保限制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的公司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为了避免频繁变更工商登记带来的麻烦,会委托公司股东代为持有被激励对象的股权。
有的情形如股权众筹,为了避免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上限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众筹平台或其他股东代持。
有的公司在办理工信部、文化部等部门审批的时候,公司股东一旦有了外资,办理会比较麻烦,这个时候由中方人员代持股权,就会方便很多,规避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还有些股权代持是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关联交易、禁业竞止等。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关系(一)法律依据对于股权代持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
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案件综述:最高人民法院对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和处理
案件综述:最⾼⼈民法院对股权代持协议效⼒的认定和处理股权代持⼜称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 “隐名股东”)出于股东⾝份限制、隐匿⾝份等原因,与名义股东( “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代持股权,由实际出资⼈履⾏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具有隐秘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但易产⽣风险和纠纷。
本⽂梳理了最⾼⼈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效⼒的认定及后续处理的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般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般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有效l 案例:黄南贲、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最⾼法民申2851号最⾼⼈民法院裁定书法院观点:本案双⽅当事⼈均认可《股权代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真实意思表⽰,亦不违反法律法规Ø 法院观点: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并对双⽅均有约束⼒。
Ø 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1)《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发⽣争议的,如⽆《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违反⾏业禁⽌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股权代持协议⽆效⼆、违反⾏业禁⽌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股权代持协议⽆效(⼀)违反证券⾏业禁⽌性规定,代持协议⽆效l 案例:杨⾦国、林⾦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7)最⾼法民申245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观点:杨⾦国与林⾦坤签订的本案《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双⽅之间的股权转让协Ø 法院观点:议,实质构成上市公司股权的隐名代持。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I. 什么是股份代持?股份代持是指由代理人持有股东名下股份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代理人持有。
代理人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并按照协议向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支付代持费用。
II. 股份代持的法律规定1.股份代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3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名下的股份委托给他人代持,但代持股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代持股份的协议应当书面订立。
另外,《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转让股份、收取股利和出席、表决公司股东大会等。
2.股份代持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委托他人代持其股份:•企业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股份代持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例如代持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3.股份代持的责任和义务股份代持人需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行使代理日常管理和决策职权等,但是对于涉及公司生死的决策,如增发股份、更改公司章程等,则需要经过原股东授权方能执行。
此外,代持人需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关于持股的行使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
III. 股份代持案例分析1.搜狐CEO张朝阳与携程董事长梁建章之间的股份代持争议2006年,张朝阳通过代理人购入梁建章旗下子公司上市公司携程的股份,后与梁建章形成共振基金,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但梁建章却采取股份代持的方式控制相关股票,最终导致张朝阳的股权被稀释。
最终,这起争议经过诉讼解决,张朝阳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并该案例也引起了相关股份代持法律法规的关注和讨论。
2.分析股份代持本质上是委托代理的一种形式,需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在进行股份代持时,公司及合同需要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尽可能降低风险。
委托人也要认真审核合同细节,并在合同中注明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等重要条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
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1. 引言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是一种常见的股权交易方式,通过此协议,一方(转让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受让方),而受让方可以选择代持股份,以达到特定的目的,如避免透露真实股东身份、规避法律法规限制等。
本文档将介绍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的基本概念、流程和注意事项,以提供相关方在进行此类交易时的指导和参考。
2. 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的定义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拥有的股权以法律合规的方式转让给另一方,并由另一方代持、管理、行使相关股权。
代持股份通常是为了维护股东的隐私、保护其商业利益,或是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或监管等目的。
代持股份一般由指定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机构等来承担。
3. 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的流程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的具体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3.1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协商和约定转让方与受让方首先进行协商,明确转让股权的细节,包括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价格、受让方代持股份的时限等内容。
双方应达成一致,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2 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股权转让的申请,提供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转让手续费。
3.3 审批和备案监管机构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审批和备案时间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3.4 代持协议签署转让方与代持方(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签署代持协议,明确代持股份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之间的权益保障等事项。
代持协议是双方进行代持股份行为的法律依据。
3.5 股权转让完成一旦代持协议签署完成,转让方正式将其股权转让给代持方,代持方开始履行代持股份的职责和义务。
4. 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协议转让代持股份时,相关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法律法规合规性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确保其行为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规的原则。
股权转让并代持
股权转让并代持股权转让并代持1. 背景介绍股权转让并代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指股东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并委托对方代持股权。
这种交易形式在企业运营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股权转让并代持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定义股权转让并代持是指一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另一方,并委托对方代为持有和行使相关股东权益的交易行为。
通过股权转让并代持,股东可以灵活调整自己的投资组合、实现资产配置的多样化,并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投资效益。
3. 流程股权转让并代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达成意向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首先需要达成股权转让的意向,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步骤二:尽职调查与交割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审查公司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等,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交割时,转让方将所持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步骤三:代持期内的权益行使受让方在代持期内代表转让方行使相应的股东权益,包括参与股东会议、提名董事、享受红利派发等。
步骤四:代持期满的结算代持期满后,受让方将股权归还给转让方,并结算相关权益和费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转让并代持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法律法规合规性股权转让并代持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需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并办理相关的证照和手续。
交易价格与风险评估双方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价值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代持人的选择转让方在选择代持人时,需考虑对方的信誉和经验,确保代持人能够履行代持义务,并保障转让方的权益。
权益行使和纠纷解决受让方在代持期内应按照转让方的要求行使股东权益,同时双方应协商并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5. 结论股权转让并代持是一种灵活的股权交易方式,对于保证股东权益、实现资产配置和降低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股权转让并代持时,双方应注重合规性、风险评估、代持人选择和纠纷解决等因素,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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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的常见纠纷与法律分析
1、股权代持协议的合同效力纠纷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股权代持行为开始前实际出资者应请专业人士审查股权代持行为本身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的。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
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需要注意,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还需要经过商务审批部门的审批;如果股权质押给外国投资者,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质押合同无效。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等。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7、双方就如何处理被代持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产生分歧
此种纠纷一般可依据双方的协议内容主张权利。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1、签订代持股协议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
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2、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等随时准备变身股东身份。
由于实际投资者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和股权权益很难得到公司的认可和法院的支持,如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会导致实际投资者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为预防此种情形的出现,可以考虑在签订
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
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3、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出资人。
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5、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或者还可以限制代持股人不得自由转让股权。
6、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