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剧商业演出赞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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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广厦2015年儿童剧商业演出赞助合同甲方:江西省话剧团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赞助南昌2014儿童节话剧演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活动概述

1、活动名称:南昌2014儿童节话剧演出

2、活动地点:江西省话剧团

3、活动时间:2014年5月31日 -6月2日(共6场)

4、赞助方式:赞助

二、赞助费用及付款方式

1、赞助费用:(大写)捌万元人民币,即(小写)80000.00 元。该赞助费用包括乙方赞助本次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及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赞助回报所需的全部费用。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甲方提供以下账户资料,乙方将相应的款项打入该账户内,即视为甲方收到费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付款时间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赞助费用。

三、赞助回报(总价值30万)

(1)冠名回报(价值10万元)

整个活动演出名称以赞助商名称命名,并享有独家权利,

同时以演出冠名赞助商名义发起宣传活动

(2)现场回报(价值10万元)

2.1现场大型彩屏在晚会开始前15分钟,连续循环播放;

2.2现场大屏字幕在晚会开始前15分钟,滚动播放

2.3演出现场90分钟高水准演出;

2.4现场610*6个座椅广告

(3)宣传回报(价值10万元)

3.1电视台宣传:江西5套南昌电视台江西3套

3.2户外广告:活动期间,提供赞助单位现场广告资源回报

3.3平面媒体宣传:4000份海报、票套、宣传页。

3.4门票宣传:赞助单位LOGO及名称出现在演出门票(4000份左右)及演出DM单(DM形式)内页上,随门票派送。

3.5 网络宣传:电信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短信、智慧城市门户、翼支付、蜗牛快跑、IPTV、电台:105.4 96.9 89.7、江西5套南昌电视台江西3套、电信黄页、赣风杂志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赞助活动顺利进行。

2、甲方应负责提供本合同中所体现的有关服务及设施供乙方使用。

3、甲方应做好本合同项下活动场地的外场布置级审批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相关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除遇政府征用场地等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行为的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损失由各自承担,甲方退还乙方预付的款项,但已经进行的相关宣传花费的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应按期支付赞助费用。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七、由于筹办事宜复杂,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即使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影响协议根本目的实现的部分瑕疵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瑕疵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双方仍应积极完成本次演出活动的相关事宜。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有更改策划项目,需增加的项目另外计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应提交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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