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根据题目为“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的要求,撰写一份符合通知格式的文章。请注意,由于文字排版的限制,我将

采用适当的缩进和标点符号代替通知中的具体格式。以下是我撰写的

文章: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核算,我们将进行年度的工资核定。核定工资

总额是公司对员工劳动成果的及时回报,也是我们关注每位员工福利

的重要举措。

一、核定依据

核定工资总额将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岗位等级:根据各部门员工在岗位上的职责和表现,结合市场调

研数据,对岗位进行评级,以决定员工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

2. 个人业绩: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核定工资总额的重要参考依据。考

核结果将根据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表现、贡献和成就来确定。

3. 待遇平等原则:公司将坚持待遇公平和差异化原则,确保员工享

受到公正的待遇。

二、核定流程

1. 员工申报:请所有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

作成果和个人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2. 部门评估:各部门将评估员工的绩效和贡献,并根据评估结果提

交建议工资。

3. 薪酬委员会审议:薪酬委员会将综合评估各部门的建议工资,最

终确定每位员工的核定工资总额。

4. 通知发布:核定工资总额将通过内部系统进行发布,每位员工可

以在个人账户中查看到具体的核定结果。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保密原则:员工核定工资总额是涉及个人薪酬的重要信息,请各

位员工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避免泄露。

2. 异议申诉: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

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调整机制:核定工资总额将在每年年初进行,但公司保留根据业

务发展和员工表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请各位员工密切关注内部系统通知,并及时查看个人核定工资总额。同时,感谢大家在过去一年的辛勤工作和付出,也对员工们未来的努

力和成就充满期待。

祝工作顺利!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以上是我根据题目提供的要求,撰写的一份符合通知格式的文章,共计437个字。如果您需要进一步添加内容,请告诉我所需的具体信息。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根据题目为“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的要求,撰写一份符合通知格式的文章。请注意,由于文字排版的限制,我将 采用适当的缩进和标点符号代替通知中的具体格式。以下是我撰写的 文章: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核算,我们将进行年度的工资核定。核定工资 总额是公司对员工劳动成果的及时回报,也是我们关注每位员工福利 的重要举措。 一、核定依据 核定工资总额将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岗位等级:根据各部门员工在岗位上的职责和表现,结合市场调 研数据,对岗位进行评级,以决定员工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 2. 个人业绩: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核定工资总额的重要参考依据。考 核结果将根据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表现、贡献和成就来确定。 3. 待遇平等原则:公司将坚持待遇公平和差异化原则,确保员工享 受到公正的待遇。 二、核定流程

1. 员工申报:请所有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 作成果和个人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2. 部门评估:各部门将评估员工的绩效和贡献,并根据评估结果提 交建议工资。 3. 薪酬委员会审议:薪酬委员会将综合评估各部门的建议工资,最 终确定每位员工的核定工资总额。 4. 通知发布:核定工资总额将通过内部系统进行发布,每位员工可 以在个人账户中查看到具体的核定结果。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保密原则:员工核定工资总额是涉及个人薪酬的重要信息,请各 位员工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避免泄露。 2. 异议申诉: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 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调整机制:核定工资总额将在每年年初进行,但公司保留根据业 务发展和员工表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请各位员工密切关注内部系统通知,并及时查看个人核定工资总额。同时,感谢大家在过去一年的辛勤工作和付出,也对员工们未来的努 力和成就充满期待。 祝工作顺利!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经各级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核定,现针对2021年度工资总额进行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本次通知范围涵盖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员工。 二、核定标准 为确保公平公正,核定工资总额遵循以下原则: 1. 职级与薪资挂钩:根据员工的职级和绩效表现,按照现行薪酬体系进行核定。 2. 市场行情分析:参考行业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3. 绩效考核结果:绩效优秀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工资调整。 4. 合同约定:合同员工的工资核定以其合同约定为准,符合公司相关政策要求。 三、核定流程 1. 数据收集:人力资源部门将收集员工的考勤、绩效评估和个人相关信息。 2. 部门审核:各部门负责人将审核员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将对核定结果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财务规范和政策要求。 4. 最终核定: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将协同工作,最终确定工资总额。 四、核定结果 2021年度工资总额为xxxxx元。 请注意,该工资总额已包括了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和其他收入等各项福利补贴。具体的工资明细将由财务部门以工资条形式发放给各位员工,请留意核对。 五、执行时间 本次核定的工资总额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更新:如有员工个人信息变更,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更新,以确保工资核定准确无误。 2. 工资异议申请: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于核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们将尽快进行核实和处理。 七、结束语

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集团关于开展2017年度 工效挂钩预审核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集团用工管理水平,规范工资发放,推进工资与效益联动,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经集团研究决定,对各煤业公司2017年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一、核定依据 主要根据2015年集团下发的《**集团工效挂钩方案(试行)》、《2016年工资指导意见》、《2017年目标成本控制费用指导意见》等文件核定工资总额. 二、核定办法 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效能工资、浮动工资三项之和确定。 1、基础工资:按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的人员数量为准计算基础工资。①生产矿一、二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2万元,三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1万元。②基建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2万元。 2、效能工资:①生产矿以财务报表为准,根据实际产量计算效能工资.产能90万吨以上矿井(含90万吨)每吨提取50元效能工资,60万吨以下矿井(含60万吨)每吨提取65元效能工资。②基建矿产能90万吨以上矿井(含90万吨)每吨提取15元效能工资。

3、浮动工资:包括销售价格对效能工资调整、盈利亏损企业的奖惩、以前年度工资总额超支调整和预借以后年度工资四个部分。 三、具体步骤 1、人员数量核定:各煤业公司应分线别上报职工人数,经集团核实后确认. 2、产量核定:按当年实际产量确定。 3、工资基数的确定: 工资基数=基础工资+效能工资 =每人每年基础工资×员工总数+每吨提取的效能工资×全年实际产量 4、销售价格对效能工资调整: 根据全年平均价格与集团全年平均价格比较情况,对效能工资进行同比调整,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效能工资的10%。具体计算如下: 销售价格调整额=效能工资×(全年平均价格—集团全年平均价格)/集团全年平均价格 5、对盈利亏损企业的奖惩: 根据利润指标完成情况,另行制订方案对企业进行奖惩。审计前按以下办法预计奖惩额计入当年工资总额:①利润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暂按1000万元奖励计入工资总额;②利润

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管理制度

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工资总额核定管理工作。 第三章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流程 1. 按照企业规定的工资总额核定时间,各部门将本年度员工的工资预算、福利补贴等相关 资料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2. 人力资源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同时结合企业当年的经济状况、市场行情等 因素,进行年度工资总额核定。 3. 核定结果报批领导审批。 4. 领导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核定结果通知各部门,并将结果公示于企业内部。 第四章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工资总额核定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稳健可行:工资总额核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保持稳健可行的原则,确 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薪酬激励:工资总额核定应关注员工的绩效、能力、贡献等因素,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第五章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管理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工作,并定期检查核定结果的执 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做好员工工资配比、发放等具体工作。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流程和原则进行宣传和培训,保证相关工作人员 的理解和执行。 第六章年度工资总额核定考核 1. 企业对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核定过程是否规范、核定结 果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2. 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部门进行奖惩,确保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公正。

第七章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3. 本制度的修订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经企业领导批准后生效。 以上为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管理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执行,以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整备案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整备案和结算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嘉人社〔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整备案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人社〔2014〕6号各企业主管委、局,各区管企业(集团)公司: 为促进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公平合理,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与区税务分局和区国资委协商,现就2013年度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整备案和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调整确定原则 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定工资总额调整方案,既要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经营状况等因素,也要贯彻落实政府部门关于工资分配的工作要求。企业应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总额调整方案。 二、工资总额调整操作程序

(一)确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本通知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所有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等。再除以当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即为人均工资总额。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2012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工资结算数、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同)确认。2012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未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企业,按税前扣除数、职工平均人数核定。当年新成立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可参考上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人均工资总额调整方案备案确认 1、企业可根据本区有关政策、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人均工资水平等,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人均工资总额或按比例确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的办法,对人均工资总额调整作出方案,并按本文附表一填列(一式三份)。 2、属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和属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报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他企业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附表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委局和企业各留一份备查。 (三)人均工资总额调整年度结算确认 1、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和按比例确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的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应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额度内进行分配,不能突破当年确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增长率,如有突破,则在下一年度扣除。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应按附表二填列(一式四份),必要时应另附说明。 2、企业应在2014年2月底之前,属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和属区国资委管理的企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3.09.28 •【字号】京劳资发字[1993]370号 •【施行日期】199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 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3]370号1993年9月28日)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劳动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按(87)市劳资字第46号《关于国营企业试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从1993年起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按隶属关系将企业的奖金和奖金性支出核入企业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核入的奖金总额原则上按1992年企业实发的奖金总额数列入,各种一次性奖金额暂不核入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 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

资总额。遇到以下情况可相应调整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 1.企业接收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 2.企业接收的国家统一安排的中专以上毕业生; 3.安置国家建设征地的占地农转工; 4.经批准新建扩建项目增加职工; 5.成建制划出、划入的职工要相应核增、核减包干工资总额。 二、凡未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均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1.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扣除各种一次性奖金。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水平核定。 2.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按实有职工人数计算,减人相应核减工资,增人相应核增工资,不允许“吃空额”,不得在核定的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之外,从成本中再列支其他工资性支出。 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必须按规定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实填报年度工资报表。接受各级劳动、审计部门和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和多列成本工资的,除自发现之日起限期扣回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4.1993年9月底以前经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未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均应于1993年12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核定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应于批准之月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劳动局核定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 三、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奖金总额核入成本以后,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中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已经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正文】 尊敬的各位员工: 经公司领导层会议讨论决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特向全体员工发布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公司经过持续健康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员工队伍也不断壮大。为了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统一薪酬制度,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公司决定进行核定工资总额的工作。 通过核定工资总额,可以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得到适当保障,同时也能促进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整体业绩。 二、核定工资总额的具体方案 1. 核定时间:公司将于每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进行核定工资总额的工作。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 2. 核定方法:公司将根据员工在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工作责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个人工资。 3. 工资组成: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津贴等组成。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薪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2)绩效奖金:根据员工在考核周期内的表现评定,作为员工工作业绩的直接反映。 (3)津贴:根据员工在特定岗位或特殊工作条件下享受的福利待遇,如岗位津贴、交通津贴等。 4.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于每月20日按银行转账方式将员工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请各位员工确保个人银行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综合税费: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根据员工个人工资水平扣缴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2. 工资调整:如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出台新的规定,将有可能对核定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 查看工资条:公司将于每月底向各位员工提供详细的工资条,员工可登录公司内部网站或向人力资源部门查询并打印工资条。 4. 保密义务:公司要求各位员工对个人工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或他人透露。 请各位员工务必认真阅读以上通知内容,并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回执,以便公司进行后续工资核定和发放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审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企业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审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企业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1988.09.06 •【字号】京劳资发字[1988]468号 •【施行日期】1988.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审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 挂钩企业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6日京劳资发字[1988]468号) 各区、县劳动局、审计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计处:为加强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和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现将这些企业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有关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以下简称“挂钩或包干”企业),在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基数时,已将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按规定从已核给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支付,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其它费用或成本中支付。 今年以来,已将上述人员工资在核定工资基数外的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的,要立即纠正过来,否则一经发现,将在下年度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加倍核减,并由审计部门按违纪金额没收上交财政。

二、已实行挂钩或包干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规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时,企业内部因划小核算单位或将生活、后勤服务部门以及生产经营中的一部分职工成建制独立出来的,要按规定划拨工资基数,这部分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属于空额,不能留给企业的其他职工分配。 三、个别企业因特殊需用季节性计划外用工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在费用或成本中列支;除此之外,应把计划外用工减下来。如果正式职工未被组合上岗,而用计划外用工补充上岗,并从核定工资基数外的费用或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的,一经发现,将在下年度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加倍核减,由审计部门按违纪金额没收交财政。 四、上述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公司名称]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经过细致核算和评估,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合理收入,我们决定核定今年度的工资总额。特此通知您相关事项,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核定工资总额 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考核结果,经过综合考量和合理分配,今年度的核定工资总额为[金额]。该工资总额将用于覆盖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 二、工资发放标准追求公平公正 我们一直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员工的付出和贡献。在核定工资总额的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这样的评估,不仅能够更好地激励员工,也能够确保工资的合理分配。 三、工资发放时间及方式 工资将于每月的[发放日期]发放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请您确保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持其有效性。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四、责任与义务 作为公司的员工,您需要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能力。您的工资将与您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相对应,我们鼓励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反馈与沟通渠道 如果您对核定的工资总额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或者存在工资发放方面的问题,您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惑,妥善处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结束语 感谢各位员工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我们一直努力为大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薪酬待遇。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公司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祝好! [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考核字[2007]3号) 市国资委各企业: 为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工作。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各企业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适度增长,维护企业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二、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147号)的规定执行。尚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部分行业、部分企业的收入分配调控力度。

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X办字﹝XX﹞26号)、《关于印发XX市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人社发﹝XX﹞77号)、《关于印发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XX人社发﹝XX﹞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原则 (一)分类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情况,综合考虑行业性质、人员结构、事业发展、财务状况、配置市场资源情况等因素,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采取分类核定与管理。在确保事业单位公益目标良性运行的基础上,可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确立分配的激励导向,增强事业单位公益性。 (二)总量控制与单位自主分配相结合。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三)激励约束与放开搞活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性,提高服

务水平。合理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防止收入差距过大,避免收入分配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工资总额组成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及其他五部分。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工资。 (三)津贴补贴。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四)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物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计提基数、比例和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主要包括除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单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核定办法 (一)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依据单位上年度12月31日实有人数核定。 (二)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年终绩效工资按规定的项目计算。 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情况分类核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哈国资发〔2012〕46号 •【施行日期】201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国资发〔2012〕46号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国有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及省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在借鉴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我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三章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整

第四章企业工资总额的清算 第五章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动和指导出资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调控,和谐分配关系,科学建立企业工资管理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在册职工的劳动报酬(含经营者年薪)总额,其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与注重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调节收入分配关系,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原则。在效益导向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劳动收入增长与经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19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4.02.22 •【字号】浙劳薪[1994]27号 •【施行日期】1994.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 的通知 (浙劳薪〔1994〕27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69号文件和省政府第31号令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简称“两个低于”)的试行办法。 一、试行“两个低于”的范围和条件 试行“两个低于”的范围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国有企业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2、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管理工作较好; 3、有较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工资总额基数核定与提取

1、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原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度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为基础;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度统计年报的实际发放数为基础,并进行合理调整后核定。 2、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除国家和省政府有重大政策出台影响职工收入外,一般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工资总额基数大于实现税利总额基数的企业,提取的新增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新增实现税利总额。 4、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三、经济效益指标与基数的核定 1、企业应以实现税利(或人均实现税利)为主要指标,实现税利基数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核定,以财政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实现税利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核定。 2、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调整经济效益指标与基数。 3、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应是当年新增工资进成本、费用后的净增长率。 四、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方案,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并核定工资总额、实现税利、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基数。 企业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将年度执行情况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财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超额提取工资总额和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浙江省劳动厅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精神,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

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省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省属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规范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落实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责任。 第七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分级管理。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本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经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试点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省属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工资

工资总额管理通知

工资总额管理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 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随着经济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 (二)“两个低于”的原则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通过效益增长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于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通过工资与效益挂钩的约束机制,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起能升能降的工资机制。 二、工资总额管理适用范围和分类 (一)管理范围 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

公司,包括省属集团公司本级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子孙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二)管理方式 工资总额管理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两种方式。 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工效挂钩办法的形式可分为总挂和分挂两种。总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分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等分别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2、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具体调控方式以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利润总额作为调控依据。 三、工效挂钩具体办法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符合工效挂钩条件,而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年开始实行工效挂钩。 (一)经济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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