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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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履
行相应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分两种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以与
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但需要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提供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
以同意劳动者的解雇请求,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
如果协
商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在通知期限内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支付用
人单位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的
方式阻止、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
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
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需要提前给予用人单位通知,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用人单位
如果接受解除请求,可以与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等方式限制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者将面临仲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