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道路客运班线发展计划事项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1•【文号】交办运函〔2024〕1975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10月21日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鼓励站场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门到门、点到点”美好出行需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设置及运营道路客运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停靠点是指日平均旅客发送量一般不超过300人次,具有车辆停靠、旅客上下车等服务功能的地点。
第四条各地应充分考虑城乡空间结构和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统筹做好停靠点设置,积极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共享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
第二章停靠点设置第五条停靠点设置应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灵活乘车需要。
鼓励在群众出行需求集中、具备车辆停靠和人员集散条件的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公交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市场、大型社区、厂区园区、景区景点、学校、医院等设置停靠点,便利群众出行。
第六条同一地点已建有汽车客运站或设有停靠点的,原则上临近500米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停靠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远郊区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远郊区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京发改[2004]2150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远郊区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京发改[2004]2150号)各远郊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远郊区县基础设施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远郊区县城市化建设步伐,我委于今年上半年提出了支持远郊区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要求各区县必须做好一个规划,用规划指导具体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
为了做好今后几年支持远郊区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请各区县根据本区县功能定位、经济发展、人口及空间布局等,编制本区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的范围和内容远郊区县包括顺义区、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怀柔区、密云县、平谷区等10个区县。
规划编制的内容涉及交通、能源、供水、排水、环卫、通讯等领域,共9个专项规划,具体如下:(一)交通规划(含公路、公交、公路客货运主枢纽及交通管理系统等规划);(二)供水规划;(三)雨水、污水排除及再生水利用规划;(四)防洪与河道规划;(五)供热规划;(六)供气规划;(七)供电规划;(八)环卫规划;(九)园林建设规划。
以上规划的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作为编制规划的参考。
规划以2003年为基准年,2008年为规划年限。
二、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一)各专项规划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规划成果,要能满足区县长远发展的需要,要有战略性、前瞻性。
(二)各专项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郊区城市化作为主线,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制定出具体规划建设目标和项目,应提出分阶段实施的计划。
(三)规划的编制要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要符合全市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十四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十四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丰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十四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丰台区“十四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丰台区“十四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目录一、规划基础(一)“十三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进展1.疏整促牵引发展模式转变,新业态带动经济平稳发展2.区域统筹效果初显,土地利用日趋集约3.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农村发展活力进一步释放4.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城镇承载功能得到增强5.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6.基层治理制度调整完善,城乡管理水平逐步衔接7.“减量留白增绿”持续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强(二)丰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1.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制约城乡一体化均衡推进2.区域统筹成为突出难点,城市化成本不断推高3.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早,但顶层设计亟需创新4.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城乡人居环境差距较大5.村转社区治理关系尚未理顺,党建引领与组织建设仍需加强二、面临形势(一)发展环境(二)风险挑战三、发展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2.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3.坚持因地制宜,引导发展4.坚持留白增绿,惠民发展(三)发展目标1.农村转型发展动力和经济活力得到增强2.农民生活质量和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3.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机制不断创新完善4.新型城镇化发展呈现高质量高品质格局5.美丽乡村减人增绿和生态文明持续巩固(四)发展路径1.河东地区全面收尾、实现均衡的高质量城市化2.河西地区积极推进、探索低密度高品质的城乡一体化四、“十四五”时期城乡一体化的重点任务(一)聚焦统筹协调,重塑“全域丰台”的城乡体系1.全面加强统筹,系统协调推进2.加强规划引领,确保落实落地(二)聚焦转型升级,培育产业可持续新动能.381.借力疏解腾退优化提升,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2.河东:依托重点功能区在集体土地上发展对接中心城区的产业3.河西:以统筹利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探索在产城融合中发展绿色宜居产业(三)聚焦深化改革,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路径1.积极推进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深化2.深化落实农村“三资”管理3.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四)聚焦设施牵引,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1.增加交通供给,提高城乡空间互通性2.加快市政管网建设,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3.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实现城乡管护一体化(五)聚焦均衡优质,提升城乡居民的满意度1.推进科教文卫优质均衡发展2.不断完善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布局3.稳步加强民生就业和农村社会保障(六)聚焦精细治理,推动城乡社会体系融合1.加快统筹城乡社会管理2.党建引领完善治理机制3.创新发展基层社会治理(七)聚焦生态文明,打造低密度高品质环境1.落实人口规模调控方案2.巩固人居环境治理3.突出蓝绿交织生态建设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二)规划保障(三)资金保障(四)人才队伍规划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丰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丰台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车辆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车辆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公布日期】2019.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车辆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通告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车辆牌照号:京P6KS91(道路运输证号:京交运管(货)字110106013862)等880辆道路运输车辆(详细名单请登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查询:)因超过两年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其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已失效,将依法予以注销。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付来才(身份证号:1101061958****3954)等207名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因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超期180日未申请换证(详细名单请登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查询:),从业资格证件已失效。
请上述从业人员于通告后30日内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办事大厅(办公电话:010-********)办理从业人员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现予以通告。
附件1:2019年注销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清单(第一批880辆)
附件2:2019年注销客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清单(第一批207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2019年1月22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京交运发〔2015〕 481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481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第29条、31条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803号),旅游客运车辆因各种原因退出营运时,企业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旅游客运车辆拟退出营运时,必须先去除喷涂(固定)在车身内外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图案、喷饰号、租车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营运标识,撤除车上摆放(悬挂、张贴)的《旅游包车证》和《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证件。
二、营运客车以报废、转出的方式退出营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公安交管部门申报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
(二)持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签注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交管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车辆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填报的《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可通过市交通委官网下载);2.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旅游包车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时不需提供委托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申办车辆报废的提交《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车辆转出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交办运函〔2023〕1841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的函交办运函〔2023〕1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在定制客运、农村客货邮融合、客运站综合开发、运游融合、旅客联程运输、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
为加强交流借鉴,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部组织遴选了11个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学习推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4日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一、北京:京津冀协同合作,打造环京通勤定制快巴网络(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把开通环京地区通勤“定制快巴”、实现1小时环京通勤出行目标,纳入全市交通工作重点任务,试点开通北京国贸至廊坊“北三县”、天津武清区的“定制快巴”。
“定制快巴”采用“预约出行、灵活设站、车随人走、就近上车”运营模式,按需设置站点,动态调整线路,实行远端安检,使用公交专用道,提升了车辆通行效率,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
(二)主要做法。
一是企业紧密协作,建立联合经营模式。
京津冀三地客运企业打破地域分割,合作成立京津冀城际公交运营服务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规划发展环京定制快巴业务,把政府支持定制客运发展的“政策优势”转化为企业协同发展的“服务胜势”。
二是统一运营规则,打造服务品牌。
定制快巴运营服务实行“九统一”,即统一车型、统一外观、统一司机着装、统一票价、统一站点设置、统一班次安排、统一调度管理、统一安全措施、统一宣传推广,打造规范化、高品质的“定制快巴”服务品牌。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已于2007年4月4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是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规划》、《北京市省际客运及线路发展调查报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北京市实际编制的。
该意见明确了北京市省际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及保障措施,是我市“十一五”时期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并对长远发展和规范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发挥重要作用。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促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省际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加强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以下简称“省际客运”)线路管理,改善线网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利益,提高企业效益,规范省际客运市场秩序,推进省际客运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北京市“十五”时期的省际客运发展实际,制定“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的,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交通发展纲要》,结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考虑未来交通需求增长,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畅通、便捷、高效和智能化的北京市省际客运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省际客运从“供需平衡型”向“质量效益型”和“运输安全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方式转变;省际客运线网布局更加合理,快速客运比重逐渐增加,客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信息化与智能化科技应用能力不断增强,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省际客运市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丰台区樊羊路部分路段施工期间禁止超高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丰台区樊羊路部分路段施工期间禁止超高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11.17
•【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85号
•【施行日期】2009.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丰台区樊羊路部分路段施工期间禁止超高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二〇〇九年第85号)经有关部门批准,丰台区樊羊路将进行铁路施工。
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樊羊路由丰葆路至宏盛路禁止高度超过2.5米的机动车通行。
高度超过2.5米的机动车可绕行郭公庄路。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省际客运班线(五寨—北京)发展计划事项公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省际客运班线(五寨—北京)发展计划事项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省际客运班线(五
寨—北京)发展计划事项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场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函商的新发展五寨-北京省际客运班线事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欢迎本市企业、社会各界以法人、团体、组织等名义,向我分局书面反馈意见;外埠企业、单位请通过本市、区运输管理部门将意见反馈我分局。
公示期限:2024年2月29日至3月5日
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利宁
附件:省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公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2024年2月29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宁交执法〔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宁交执法〔2021〕145号各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各区交通运输局: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新修订下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客规》)等相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客运班线经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南京市在营班线客运企业所属经营期限届满的在册省、市和县际道路客运班线。
二、审查内容和标准根据《客规》要求,审查包括准入条件和实际经营情况两个方面。
准入条件方面须满足管理制度、投入车辆、驾驶人员、进站协议、运输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确保合法合规;实际经营方面重点审查企业的安全责任事故、服务质量、违法违规情况(含抄告)、动态监控、180天连续经营等事项。
根据审查情况,分为准予许可、限期整改和不予许可三类:1.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许可:(1)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营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2)客运企业2019、2020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
(3)近三年未发生《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1号)第十一条所列举和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4)客运企业所属车辆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一车三方”监管平台,未发生故意损毁、屏蔽系统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按要求安装和使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部令)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
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
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活动:
起讫地:至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
日发班次下限:
车辆数量及要求: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殊情况签注:线路公司□农村道路客运□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请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在车辆运营前,应当落实聘用驾驶员承诺和进站承诺。
未按照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聘用驾驶员或者进站承诺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背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输技术支持中心、审批中心、投诉中心,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海博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道路客运行业实际,制定《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经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附件: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征求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征求意见的函
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领导:根据最新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了提高城市道路客运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现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征求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和建议。
在此函件中,将就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和说明。
一、征求意见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城市道路客运业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发展与人口迁移的变化,原有的道路客运班线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有必要对道路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许可,以提高城市客运服务水平,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1.2 意义: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客运市场,优化客运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还能够推动道路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竞争力,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2.1 征求意见的范围: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影响等问题征求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各级政府部门、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2.2 征求意见的对象:此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专家学者、广大市民等,希望各界人士能够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到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工作中来。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3.1 政策建议:针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政策内容,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就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2 实施方案:在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的实施方案中,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就具体操作流程、监管措施、改革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3.3 影响评估: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可能会对市民出行、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多角度分析和评估影响,提出针对性措施,减少不利影响,最大程度地发挥政策效果。
客运线路审批公示规定
客运线路审批公示规定客运线路审批公示规定为规范客运线路审批工作,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权益,经过充分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特制定了客运线路审批公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公示的范围和要求:1. 适用范围:所有新申请的客运线路以及变更申请的客运线路均需要进行公示。
2. 公示人:申请人需要使用公司名称和营业执照正式递交申请,以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公示开始的第一个工作日算起。
公示期间不计算假日或其他工作日之外的时间。
4.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公司名称、线路名称、线路起始点和终点以及计划开通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公示方式和渠道:1. 公示方式:公示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以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也会进行公示。
2. 公示渠道:公示渠道主要包括交通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市级、县级政府的网站。
三、公示的效力和后续程序:1. 公示效力:公示期满后,公示人无异议的客运线路将被视为获得有效申请,并进一步进行后续审批程序。
2. 线路审批程序:在公示期满后,相关行政部门将对公示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四、公示异议的处理:1. 异议提交:除了公示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异议。
2. 异议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异议进行核查和调查,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异议提交者。
3. 公正公正:行政复议机关需保证评估和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没有内外因素对决策结果的干扰。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扰乱公示秩序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相关行政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可能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框架:本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修正。
本规定将在公示规程中环节正式执行,并由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执行。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解读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解读为加快推动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构建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做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道路客运停靠点是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是道路客运站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务旅客便捷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受公众出行习惯变化、客运服务结构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传统的“车进站、人归点”的客运服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旅客出行需要。
2023年8月,我部会同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快推动客运站转型发展。
各地按照部署要求,将打造“一站多点”的道路客运站点体系作为推动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优化汽车客运站空间布局、等级结构和功能设置,推动汽车客运站从“大站集散”向“多点串联”转变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充分发挥停靠点在服务公众便捷出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我部在系统总结各地有益探索、广泛开展实地调研等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南》,从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服务、管理及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鼓励方向,引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停靠点设置及管理,不断提升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门到门、点到点”美好出行需要。
二、《指南》主要内容《指南》共六章25条,包括停靠点设置、停靠点服务、停靠点管理、服务监督、附则六部分。
一是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指南》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和总体原则。
二是停靠点设置部分,主要从设置地点、设置要求、交通安全、停靠点功能和调整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停靠点布局及功能符合旅客出行需要。
北京鑫盛昊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鑫盛昊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鑫盛昊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当事人】北京鑫盛昊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当事人-公司】北京鑫盛昊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谢智洁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刘铮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谢智洁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刘铮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锟谢智洁刘铮【代理律所】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鑫盛昊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本院观点】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国发〔2019〕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及京交客运发[2019]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丰台运管分局具有负责北京市丰台区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等行业的日常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审批旅游客运经营者经营许可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20年5月25日,丰台运管分局针对鑫盛昊通公司的旅游客运经营者经营许可申请,作出京110106运行管[游]字20000047《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批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提出的旅游客运经营申请,存在不属于“满足重大活动交通保障需求,落实市相关重点工作任务和道路客运行业改革任务的要求”的问题,不符合《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之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京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0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交通发展将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向更加注重各种交通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是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未来五年,新一轮技术革命将带来行业的深刻变革,国家系统布局“新基建”,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将加快交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构建综合、绿色、安全、智能的立体化现代化城市交通系统。
本规划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北京交通发展建设的总体要求、具体指标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北京交通发展建设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是北京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五年,北京交通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京津冀核心区1小时交通圈、相邻城市间1.5小时交通圈基本形成,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提升至73.1%,高峰时段平均道路交通指数降低至5.48(2019年数据),“慢行优先、公交优先、绿色优先”理念深入人心,道路交通拥堵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为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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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道路客运班
线发展计划事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道路客运班线发展
计划事项的公示
为切实做好大兴国际机场陆侧交通保障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旅客集疏运能力的实施方案》及市交通委《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巴士线路规划方案》,现对本市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发展市内客运班线事项进行公示(公示事项详见附件)
欢迎本市企业、社会各界以法人、团体、组织等名义,向我分局书面反馈意见。
公示期限: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9日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梁利宁
附件:拟发展市内道路客运班线计划公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