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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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5•【文号】劳社部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1日)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评审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七年七月五日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应以培养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9号)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机构设置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

实习工厂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

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1、编制标准表学校规模(学生总人数)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之比其中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占学生人数的% 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之比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200-600 1:4-1:4.2 1:12-1:14 1:16-1:18 1:40-1:42 5-10 601-1001:4-1:4.5 1:14-1:16 1:18-1:20 1:42-1:45 5-10 1001-16001:4-1:5 1:16-1:18 1:20-1:22 1:45-1:50 5-10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高速和整顿。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57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57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57号2002年5月28日)各市劳动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根据我省技工学校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在部分办学条件好、具备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能力的高级技工学校中建立技术学院。

现将《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请参照执行。

申报技术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一、办高级技工学校3年以上,并保持稳定发展。

二、办学规模适应当地和行业发展要求,在校生达到2000人,其中高级部规模700人以上。

三、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行业需求,常设高级技能专业4个以上。

四、校园占地面积100亩左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

五、高级部文化理论教师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高级职称的占40%;实习教师80%具备技师职业资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达到30%以上。

六、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场地、教学仪器和高级部的实习设备不低于当地和行业企业的先进水平。

七、与企业建有稳定的联系,定向培训占50%以上,当年就业率连续3年稳定在85%以上。

八、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达到1000平方米,图书达到4万册以上,其中专业书籍占50%以上。

九、政府所办学校经费须纳入财政,生均经费一般应达到普通高校标准。

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学校为当地再就业培训基地,每年培训失业下岗人员800人次左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厅属技工院校:
为加强技工院校管理,规范设立审批,提升办学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技工学校、省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原施行的技工院校评估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4
1.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3.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4.技师学院评估细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0日
——结束——。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中国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1、学校保证规范研发、教育培养的社会责任。

实行责任规范的研发、教育培养,实施以服务社会为导向的开放管理,必须认真履行『建国教育法』和国家法规及政策,扩大和深化研发和
教育实践,为我国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学校必须落实规章制度。

落实『建国教育法』和其他国家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教育
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和有关制度,加强组织和领导,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实习和就业实践。

3、公立高职院校要保障办学投入。

公立高职院校必须保障教育开支投入,鼓励学校各类投资,合理安排
财责比例、教职投入,充分发挥社会资金、财政科技支持和发展资金,组织开源聚财,不断提高教育设备和资源保障能力,推广应用现代信
息技术,全面提升学校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4、要发展技术教育创新。

发展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改进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发展技
术教育和科学技术教育创新,积极引导学校搭建教学实践平台,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工作,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5、要积极开展教育改革试点。

要加强技术教育改革试点,选择一定范围的技术院校,进一步深化办学改革,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推进技校的现代化建设,拓展合作、创新机制,支持省级教育统筹财政费用,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0•【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施行日期】199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5日)废止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劳部发〔199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 1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劳人培(1986)9号【发布日期】1986-04-02【生效日期】1986-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2日劳人培(1986)9号)为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组织实施。

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机构设置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

实习工厂规模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

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编制标准1.编制标准表─────┬──────┬────────────────────┬─────学校规模│教职工人数与│ 其中│实习工厂(│ ├──────┬──────┬──────┤场、店)工(学生│ │文化理论课教│生产实习课教│教学辅助人员│作人员占学总人数)│学生人数之比│师与学生之比│师与学生之比│ 与学生之比│生人数的%─────┼──────┼──────┼──────┼──────┼─────200-1000 │1:4-1:4.2 │1:12-1:14 │1:16-1:18 │1:40-1:42 │5-10─────┼──────┼──────┼──────┼──────┼─────601-1000 │1:4.2-1:4.5 │1:14-1:16 │1:18-1:20 │1:42-1:45 │5-10─────┼──────┼──────┼──────┼──────┼─────1001-1600 │1:4.5-1:5.5 │1:16-1:18 │1:20-1:22 │1:45-1:50 │5-10─────┴──────┴──────┴──────┴──────┴─────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 强化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解读新修订的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 强化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解读新修订的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强化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解读新修
订的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职业》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三类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特点有哪些?近日,本刊特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
进行了解读。

【总页数】1页(P1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8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民办技工院校党的建设的思考与建议r——以党建标准化为抓手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水平 [J], 陕西省技校指导中心课题组
2.把握形势明确方向全面推进技工院校改革转型 [J], 张立新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J], 无
4.浅论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对技工院校办学的影响
——以江苏汽车技师学院部分专业建设为例 [J], 许媛
5.新修订《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颁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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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陕人社函[2013]739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73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工作,促进我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现就我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及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设置的原则(一)所设专业应适应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二)根据院校所在地区、行业此类专业的分布情况,避免过多重复设置。

除西安地区外,其余地区原则上各专业在2-3个学校设置。

(三)所设专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范围内;增设《目录》外专业,须经人社厅组织专家小组审查通过。

(四)申报院校必须具备所设专业的基本条件。

(五)坚持内涵发展道路,能够通过现有专业拓宽专业服务范围,一般不新增设专业或相近专业。

现有专业尚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原则不新设专业。

(六)申报开设预备技师专业的技工院校必须是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申报高级工班的院校必须是高级技工学校或省级、国家重点技校。

二、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一)要符合经上级批准的学校招生规模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申报预备技师专业,必须具有培养高级工两届以上的教学实践,该专业高级工班年招生规模不低于100人。

(二)必须具备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1.具备与招生规模相当的校舍,包括教室、学生公寓、餐饮、运动场地;2.配备有相应的实验、实习场地及设施、设备;3.根据不低于师生1:20比例,配备有相应的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技术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3号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3号

的覆 盖城 乡劳动者 的技 工教育培训体系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
院校建设 . 发挥 示范 性技工 院校 的引领作 用 . 我 部将委 托相
关机构开展 国家级重点 技工院校评 估工作 . 具 体 评 估 办 法 另 行制 定。
合 同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 事先通知 工会 , 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 违 法解 除劳动合 同为 由请求 用人单位支 付赔偿金 的 . 人 民法 院
第 十三条
劳 动 合 同法 施 行 后 . 因用 人 单 位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不 再 继 续 经 营 导 致 劳 动 合 同不 能 继 续履 行 .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的 . 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 十 四条 外国人 、 无 国籍 人 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 中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以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的重 要 平 台
第九条
在竞业 限制期 限内 . 用 人 单 位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协议 时 . 人 民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在解 除竞业 限制协议时 .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三个 月 的 竞 业 限制 经 济 补 偿 的 . 人 民法 院应 予 支 持 。 第 十条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 向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湾 地 区 居 民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
保 障 部 门要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技 工 院校 设 立 审 批 办 法 .
技 师 学 院 设 立 审批 办 法 应 报 请 省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各 地 要 严 格 按照 专家评 审 、 行政 部 门复核公 示等程 序 , 公开、 公平 、 公 正 地 做 好 技 工 院校 设 立 审 批 工 作 要 成 立 由技 工 院校 国 家 级 和 省级督 导员等专家 组成的评审小组 . 按 照 技 工 院 校 评 审 细 则 的评 分 标 准 。 对 申办 学 校 进 行 评 审 。 作 出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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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技术工人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培养更多的技工人才,人社部已经制定了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确定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
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需要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需求来进行编制,以确保培养出来的技工人才符合市场上的需求。

第二步:明确技工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技工院校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技能人才,因此,必须明确需要培养的具体技能、技术与知识。

技工人才的要求不仅仅在于技术方面,还涉及到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因此,技工院校在培养技能人才时,也要注重培养这些方面。

第三步:确定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
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需要根据相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就业前景来确定。

同时还要考虑相关专业的市场饱和度和潜在用工人数等工作需求。

第四步:制定招生计划
制定招生计划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人才需求、院校条件等因素来制定。

入校门槛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到不同专业之间的难易程度及劳动强度。

第五步:投资预算
园区规划比较便捷,但是实际建设都需要进行投资,因此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进行资金预算。

总结
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限制技工人才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技工院校的质量问题。

制定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可以更加明确技工院校的布局设置,不断发掘和调整产业、劳动力和人才的需求,以提高技工人才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在未来,人社部将继续积极促进技
工教育的发展,提高技工人才的地位和社会地位,为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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