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及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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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及其成就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可以溯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的人民进行了一系列法治创建活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较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比较重要的土地立法有1947年7月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等,这些法律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这一时期,国家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使新生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崭新历史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入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沿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继续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六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治理论和法

治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体现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二)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制化转变

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废除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成果。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正式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于消除封建主义“人治”思想的影响,加强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干部队伍顺利实现新老交替,提高执政能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贯彻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完善民主监督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四)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现行宪法的基础上,国家又相继制定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即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涉及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方面和重大问题。除了制定宪法之外,国家还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达230多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主题。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六)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具体表现在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国务院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八)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步,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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