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通过计算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综合得出工时,从而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发放。
二、审核与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员工应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选择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部门意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包括员工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工作量估计等。
3.上级审批:评估部门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附上综合评估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并符合业务需要。
5.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有效。
6.再次审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满后,需再次向上级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管理细则1.保障权益: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培训与指导: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处理异常情况:当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遇到突发情况或工作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4.绩效奖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绩效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和奖励,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评估与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一、引言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灵活调整,不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量和任务的需求进行调整。
以下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服务指南:1.明确审批程序:企业应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通知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范围、工作量安排等。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2.审批标准和原则: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审批标准和原则,以确保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审批标准可包括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
审批原则可包括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等。
审批人员应根据这些标准和原则进行评估和决策。
3.合理调配工作资源: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合理调配工作资源,以满足员工的需求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企业应提前评估工作量和任务量,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支持不定时工作制的运行。
同时,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和任务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并通过综合计算的方式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1.明确审批流程:企业应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授权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安排、计算方法等。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
2.确保计算公平性:企业应确保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公平性,以避免对员工利益的侵害和不公平待遇。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进行计算,避免任意扣减和不合理计算。
3.保护员工权益: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保护员工的权益。
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同时还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企业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员工积极性。
这种工作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对工作时间和员工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审批,以确保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员工的所有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值班时间、中午休息时间等全部计入工作时间,然后再进行综合计算,确定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员工和企业进行相应的配合。
员工需要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费时折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通过综合计算获得更多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企业需要设定合理的计算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工作时间管理。
同时,计算工时制还需要有一套配套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在设计综合计算工时制时,企业需要将以下几个因素考虑进去:1.工作性质:不同工种之间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不同,需要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
2.工作场地:不同工作场地之间也需要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以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的准确性。
3.工作内容:相同工作性质的工作也有不同的工作内容,需要根据工作内容设定不同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4.工作环境:工作环境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
5.其他因素: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例如员工经验、工作意愿、工作态度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是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员工的工作压力、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率如何衡量等。
因此在设计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企业需要格外谨慎。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要求来安排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模式。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来设定工作时间,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需求和业务特点来设定不同的工作时间,例如强制加班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天津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批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关于发布天津市劳动局贯彻〈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细则的通知》(津劳护[1995]15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劳护[1995]57号)审批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象: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审批条件: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审批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管辖权限的不同,分别报市、区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填写《天津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首先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然后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受理条件1.具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该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博湖县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博湖县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4、工种岗位职责、作息休假和排班情况简述;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6、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书面决议(或明确规定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集体合同);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复印件或打印件);8、未建工会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对其民主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9、如企业有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需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10、分支机构申请需提供企业法人授权申请特殊工时的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图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受理,20个工作日办结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九、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十、常见问题解答问:在办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需要提供那些资料?答:有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博湖县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4、工种岗位职责、作息休假和排班情况简述;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6、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书面决议(或明确规定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集体合同);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复印件或打印件);8、未建工会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对其民主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9、如企业有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需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10、分支机构申请需提供企业法人授权申请特殊工时的委托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一、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书:说明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提出具体的申请要求。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加班奖励和调休政策等。
3.企业职工委员会或工会的意见:职工委员会或工会对于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支持以及相应的建议。
二、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4.召开听证会:如有必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企业和职工委员会或工会的意见,进一步了解申请情况。
5.作出决定: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
三、审批要求:1.满足合法合规条件: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相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违反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公平对待职工: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公平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能因此而加重职工的劳动负担和工作压力。
3.保障职工权益:企业在实行这两种工作制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和劳动报酬。
4.建立好沟通机制: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建立好与职工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注意事项:1.注意法规政策的变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时刻关注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制度和办法。
2.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如果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后出现一些问题,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使职工知晓如何进行工作,并能产生积极的工作动力。
总之,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审批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方面。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正文:----------------------------------------------------------------------------------------------------------------------------------------------------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上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申请中需要明确说明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源等。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否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过大的压力,并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不会长时间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限。
(3)记录:企业应当对所有不定时工作的申请和批准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2.注意事项在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时,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员工权益保护:企业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定时工作制不会对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过大的负担。
(2)优先级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对不同申请进行优先级的管理。
确保重要的工作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3)合理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应当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对员工过度安排工作时间,同时也要确保企业的运营正常。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进行计算,而不是严格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企业的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等信息。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工作任务的合理性和员工的工作能力,以确定工时计算的准确性。
人社部 特殊工时 审批指南
人社部特殊工时审批指南《人社部特殊工时审批指南》嘿,新手朋友,今天我来跟你唠唠人社部特殊工时审批这事儿。
这事儿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我当时就是这样,一头雾水。
不过别怕,听我细细道来。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搞清楚啥是特殊工时。
特殊工时啊,就是不同于咱们平常所说的标准工时制度,像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些都属于特殊工时。
你可别以为这只是换个名儿那么简单,这背后涉及到很多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要进行特殊工时审批,企业得是合法经营的。
这就好比你做人得光明正大一样,企业要是存在啥违法违规行为,肯定是办不了这个审批的。
我就见过个别企业,本身连劳动保障都做不好,就想申请特殊工时,那哪行呢。
企业要提交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打个比方,这就像你去考试,材料就是你的准考证和考试工具,如果少了啥或者有啥错误,那就没法顺利“考试”啦。
这里的材料一般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情况说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等等。
这些材料可一个都不能少,我刚开始就差点漏了工会意见,还好及时发现补上了。
二、实用建议假如你要写申请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情况说明,诀窍就是一定要写详细。
比如说这个岗位为啥需要特殊工时,是工作性质特殊呢,还是工作任务特殊。
我之前帮一家企业写这个,把岗位是轮班作业、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这些原因写得清清楚楚的,这样审批就容易通过些。
还有啊,和人社部门的沟通很重要。
你就当是跟老师请教问题一样,有不懂的就大胆去问。
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我当时就是有点扭捏,后来发现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很耐心解答呢。
比如关于申请流程上有些细则不清楚,去问一下就明白了。
三、容易忽视的点这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啊,可不仅仅是走个形式。
很多企业会忽视职工的权益,其实职工要是不认可这个特殊工时,那审批也不容易过的。
我有次遇到一个企业,连招呼都没和职工代表打,就交了申请,结果被打回来了。
职工代表的签名一定要核实,要确保是他们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3000
设定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监督方式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监督电话
69043551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有效时限
一年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行使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行政许可主体: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外勤、推销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3、长驻外埠的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条件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2、申请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逐渐成为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的需要,不再受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弹性地安排上下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不再关注具体的工作小时数,而是以工作完成程度为标准计算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需要进行审批,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合理分配工作强度,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下面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审批机构的设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来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审批机构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审批委员会。
二、申请流程和材料1.员工申请:员工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时段和原因,并附上工作安排、计划和预期目标。
3.审批委员会评估:如申请通过上级审核,审批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是否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工作目标的合理性等。
4.决策: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批准后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审批原则1.公平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并非因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或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申请者。
2.合理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工作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申请是合理的,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应当保护申请者的权益,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四、监督和管理1.工作评估和追踪: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追踪,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2.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员工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篇: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
企业应根据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到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各一式一份)(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由单位综合);(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三、填报资料要求:(一)在各区、县级市办事窗口领取《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或上“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首页”→办事指南→本局综合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劳动工资表格下载→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签名表。
(二)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应说明申请计算的周期及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理由。
(三)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办法,工作休息时间的安排和调整,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工资支付规定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办法。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列出管理层级架构图(表)。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模版(三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模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是指员工由于工作需要或个人情况特殊,需要申请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或调整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
下面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1. 提交申请:员工需要向所在部门的直属经理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特殊工时的原因、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及预计工作的内容。
2. 部门审批:直属经理将对申请进行审批,评估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工作需要。
如果可能,直属经理也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3. 跨部门协调:如果特殊工时的要求涉及跨部门合作或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安排,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
各部门之间需要就特殊工时进行协商,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汇报上级:直属经理将审批结果报告上级领导,以获得最终审批意见。
5. 审批结果通知:上级领导对特殊工时申请进行审批后,直属经理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需要按照审批结果的要求进行工作。
6. 记录和监管:公司将保留特殊工时申请和审批结果的记录,并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在进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特殊工时的申请必须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 特殊工时的申请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如紧急任务、突发事件等。
- 特殊工时的申请应当尽量避免对其他员工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特殊工时的申请应当考虑员工的工作负荷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
- 特殊工时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应当公正、透明,遵循公司的相关流程和程序。
以上是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办事指南,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提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模版(二)一、概述特殊工时制度是为满足某些特殊工作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本办事指南旨在帮助申请人了解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流程,并提供申请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需要特殊工时制度支持;3. 申请人必须提前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4. 申请人在过去的工作记录良好。
特殊工时审批工作制度
特殊工时审批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适应企业生产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三、审批原则1. 合法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和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
3.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中应保证公开透明,确保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内容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需要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工作时间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工作周期较长,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资的岗位。
3. 其它特殊工时工作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
五、审批程序1. 申请: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2. 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 审批: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 公示: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实施: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实施。
六、审批时限1.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监督管理1.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 申请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劳动者有权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问题。
八、法律责任1. 申请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擅自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2. 劳动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审批须知
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审批须知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适用的申请主体: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宁波市鄞州区的用人单位受理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劳动关系科、行政许可科)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令)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夏令)咨询电话:057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一、不定时工作制【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工资报酬支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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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项目名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实施机关: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办理)
四、许可条件: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审批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审批
1、申报--
①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申请实行XXXX 工时工作制的报告》。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部分岗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方式和休息方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半年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并确保周期内工作时间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基本相符,超时部分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②填写《武汉市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实行何种特殊工时制度”栏:填写“不定时工时制”或按周、月、季、半年或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用人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职工大会)意见”栏:工会组织在征得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同意后签署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在征得员工同意后签署意见。
③出示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
(用人单位为外地公司分支机构或总公司在外地的,还应附其总公司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特殊工时制的批复)
2、受理—
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申报条件、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3、办结—
六、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七、许可方式:委托办理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各区办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