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共5页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然而,婚姻关系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
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保障婚姻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将就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论述,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往往是一个热点。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归属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属。
然而,很多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公证或法院介入,明确财产的来源,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2. 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分歧。
此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夫妻感情矛盾问题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矛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夫妻关系中一种严重的矛盾表现。
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通过立案、申请保护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 婚姻沟通问题:夫妻之间的沟通不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矛盾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学校、心理咨询等形式,提高沟通的能力,增加彼此的理解与包容。
三、夫妻权益保障问题在婚姻关系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前财产保护问题:婚前财产的保护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婚姻前财产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等方式进行保护。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应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确定抚养和教育责任。
《婚姻法》题库
《婚姻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区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自动执行B.独立执行C.强制执行D.协助执行4.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C.“夫妻互享配偶权”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5.我国《婚姻法》未设亲权制度,但有类似于亲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A.第23条 B.第21条 C.第25条 D.第26条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B.由双方协商恢复C.由法院判决恢复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7.《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
A.女方怀孕的除外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8.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A.1年B.2年C.4年D.3年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10周岁以上B.20周岁以上C.30周岁以上D.40周岁以上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A.和离B.七出C.呈诉离婚D.义绝13.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A.英国法B.法国法C.德国法D.西班牙法14.“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规定最早见于().A.中世纪的寺院法B.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C.1809年的法国民法典D.1857年的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16. 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及补救措施
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主要体现在人身关系方面,但财产
关 系 方面 也 是不 可 忽 视 的 ,而 夫 妻财 产 制度 又最 能 表 明 夫妻 在 家 庭 中 的 实 际地 位 , 所 以 一直 为 社会 所 关注 。 我
产 的具 体决 。 ”这
布 了 新 中 国 的 第 二 部 《 姻 法 》 。在 其 第 l条 规 定 : 婚 3
的 基 本制 度 ,其 内 容涉 及 双 方 的婚 前 财 产和 婚 后 财产 的
归 属 ,财 产 的管 理 、 使用 、收 益和 处 分 ,婚 姻 终 止 时 的 财产 清 算和 对外 财产 责任 等 问题 。… 《 姻 法 》 所 调 整 婚
由于 当时 的 社 会性 质 是 新 民主 主 义 社会 ,所 以这 种
单 一 的共 同财 产 制对 于妇 女 地位 的提 高 ,社 会 的稳 定 , 社 会 生产 的发展 起到 了积 极 的作 用 。 随着 我 国妇 女经 济 能 力 的 增强 ,新 型夫 妻 财 产 关 系
一
、
我 国夫 妻财 产 制概 况
步修 改 婚 姻 法 》 达 到 , 也 可 以通 过 司 法 解 释 或 制 定行 政 法规 来 实现 。 【 关键 词 1 婚 姻 法 ; 法 定 财 产 制 ; 约 定 财 产 制 ; 立 法 不 足 ;补 救 措 施 【 图 分 类 号 1D9 . 【 献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1 10 -0 62 0 )20 6 -4 中 19 文 3 文 0 85 7 (0 20 -0 70
“ 妻 在 婚姻 关 系 存 续期 间 所 得 的财 产 ,归 夫 妻共 同所 夫 有 ,双 方 另有 约 定 的 除外 。夫 妻 对 共 同所 有 的 财产 , 有 平等 的处 理权 。 ”第 3 条 规 定 : “ 婚 时 ,夫 妻 的共 同 l 离
2024版《婚姻法》精美课件
《婚姻法》精美课件目录•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与社会热点问题探讨01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婚姻法的定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作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应当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古代的婚姻法多以习惯法形式存在,具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和男尊女卑的观念。
古代婚姻法近现代婚姻法当代婚姻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权运动的兴起,近现代婚姻法逐渐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
当代婚姻法在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
030201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02结婚制度结婚条件与程序结婚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我国法律并办理相关手续。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因胁迫结婚或结婚登记时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后果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03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指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登记问题:包括登记程序、材料要求、办理时间等方面问题,例如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是否可登记结婚、未成年人如何办理结婚登记等。
2. 婚姻无效问题:婚姻无效是指在结婚时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导致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例如未离婚的情况下再婚、双方有近亲关系等。
3. 夫妻义务问题: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养、忠实守信、共同管理财产等方面的问题。
4. 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和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争议,包括抚养费的计算方式、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
5.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但其中可能存在财产来源不明、夫妻一方隐瞒财产等问题。
6. 家庭暴力问题:婚姻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处罚,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证据收集和保护、保护令的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7. 婚姻解除和离婚问题:包括离婚程序、离婚事由等方面的问
题,例如夫妻双方对离婚内容的协商和约定、离婚诉讼程序中的争议等。
8. 婚姻财产继承问题: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但其中可能存在继承权的争议,尤其是在再婚或复婚等情况下。
这些仅是婚姻法常见问题的一些方面,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处理。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4版婚姻法PPT课件5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 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姻亲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如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等。姻亲关系因婚姻而 产生,因婚姻变化而终止。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 所有。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 则,双方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抚养费与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 探望子女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与救助措施
离婚损害赔偿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T课件5
目录
CONTENTS
• 婚姻法概述 • 结婚制度 • 家庭关系 • 离婚制度 • 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责任 • 婚姻家庭的法律保护
01 婚姻法概述
CHAPTER
婚姻法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以及由此 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具有私 法属性,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非法同居概念及后果
阐述非法同居的含义,介绍非法同居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比较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差异。
解决方案与建议
针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问题,提出 解决方案和建议,如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宣传教育等。
03 家庭关系
CHAPTER
夫妻关系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法律】常见婚姻法问题解答
常见婚姻法问题解答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婚姻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到每个人的家庭生活和个人权益。
婚姻法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用来调整和保障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那么,我们首先要了解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和规定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了婚姻关系的成立、维持以及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议原则、忠诚原则和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论男女双方都应平等对待。
•自愿原则:夫妻关系的建立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禁止强迫婚姻。
•协议原则:婚姻关系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应当建立在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之上。
•忠诚原则:夫妻双方有维护婚姻稳定的义务,应相互忠诚、互相尊重。
•保护原则:婚姻关系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维护夫妻及家庭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与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其中包括了婚姻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登记的条件主要包括法定婚龄、单身身份和男女双方自愿等。
•法定婚龄:根据中国法律,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的适婚年龄。
•单身身份:男女双方必须都是单身,没有与他人结婚或建立婚姻关系。
•自愿原则: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禁止强迫婚姻。
婚姻登记的程序通常包括填写婚姻登记表、提供相关证件以及进行现场登记等。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在完成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从此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夫妻双方有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财产权益: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继承权: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有了相互继承的权利。
•行动能力: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有了一定范围内的代理行为能力。
同性婚姻的问题近年来,同性婚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杨大文等上传时间:2001-6-7 浏览次数:11423字体大小:大中小中国法学世纪论·庆祝人大法学院建院五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三时间:2000年11月14日地点:逸夫会议中心参加者:杨大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下简称杨)巫昌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巫)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下简称陈)王德义--原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长(以下简称王)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以下简称李)主持人:陈冉陈冉: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我们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了中国法学世纪论坛,今天是第三讲。
我们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感到有些部门法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我们打交道,如海商法,票据法等。
但是,有一部法律却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那就是婚姻法。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谈论婚姻法修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请来了我国研究婚姻法的五位专家,他们是(略)下面请杨老师为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婚姻法修改的情况:杨: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能像婚姻法如此受人关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不犯罪可能就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是没有人会不与婚姻法打交道。
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谈谈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从客观上说,是我国解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共革命政权在解放区时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已积累了经验,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律一方面对拨乱反正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是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缺陷就进一步暴露出来,有一部分缺陷是天生的,如调整面不够宽,应当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存在立法空白,如,只有结婚、离婚的规定,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离婚的条件也不具体。
婚姻法参考题及答案
6.互易婚
答案: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
五、问答题 1.简述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
答案:①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②亲权是以保护教平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 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③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亲权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④亲权是 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⑤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一、单选题 1.娩采生用育不子同女形的式方使式丈是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
A、异质人工授精 B、同质人工授精 C、代孕母亲 D、代孕父亲
答案:B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买卖婚姻 B、包办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答案:ABC
5.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答案:ABC
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
A、生活费 B、教育费 C、医疗费 D、结婚费用
答案:ABC
7.中国古代的立嗣制度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嗣子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男性 B、同宗同姓 C、辈份相当 D、孝顺 答案:ABC
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答案:ABC
9.下列亲属中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有()
A、姑姑与侄儿 B、舅舅与外甥女 C、侄儿与婶母 D、堂兄妹 答案:AB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4年《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
《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婚姻法》精美课件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婚姻法是我国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我们制作了这份精美的婚姻法课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婚姻法。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平等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人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婚姻平等权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婚姻关系中的结合。
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社会制度的基石。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性别歧视。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婚姻条件,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等。
2.离婚(1)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夫妻双方必须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夫妻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3.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财产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权利和义务。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论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为方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友,特意收集了如下常见的咨询问题,供阅读者参考: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婚姻法律适用若干问题(2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适用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多个方面。
本文从婚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婚姻的解除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婚姻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婚姻法律适用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婚姻法律适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二、婚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愿景主义原则: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的产物,婚姻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 平等原则:婚姻法律适用应当保障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3.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婚姻法律适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 维护家庭和谐原则:婚姻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
三、婚姻的成立与效力1. 婚姻成立的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婚姻成立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
(2)法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法定程序:男女双方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婚姻效力的认定(1)有效婚姻:男女双方自愿结合,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2)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3)可撤销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可撤销:受欺诈、胁迫而结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四、婚姻的解除1. 婚姻解除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2)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婚姻解除的程序(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法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法在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法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引言婚姻法作为一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多元化,婚姻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对社会和谐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对婚姻法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婚姻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婚姻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例如,关于离婚赔偿的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不公平现象。
2. 法律适用不平衡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婚姻法的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法律与道德观念冲突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
例如,婚外情、同性婚姻等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观念成为一大难题。
4. 法律适用滞后婚姻法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变化,导致部分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脱节。
例如,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有时显得过于苛刻,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三、解决婚姻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条文,提高可操作性针对法律条文不够明确的问题,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例如,对离婚赔偿标准进行细化,明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2. 加强法律适用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同时,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3. 平衡法律与道德观念,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法律与道德观念的平衡,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尊重道德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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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学法、知法、守法;然而,法的制定者是广大公民中的少数代表,那么这样的法是否完全正确?公平?公正?下文以《婚姻法》为例,浅思其中的立法问题。
从本位主义出发,是每个物种的本能,高级物种――人,自然不能例外。
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立法的最终目的必然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使之稳定、和谐,促进人类实现各个层次的需要。
人的复杂性产生各种社会关系,也就需要相对应的法律,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
一、普及法律才能使法融入社会关系
作为新婚人士,因着对课业的研究,上网搜索后,我第一次知道《婚姻法》的具体内容。
这里凸显了一个问题,立法只在“立”吗?当一部法律确立后,向公众普及的这个过程才会使法真正进入社会实践,试问公众不了解法的内容,又如何遵守以及利用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真正了解《婚姻法》条文的只有制定者、专家学者、法律人士,能够修正《婚姻法》的还是这些精英群体,这样的法已经失去了很大一部分功能。
举一个美国经典案例――麦当劳咖啡烫伤案,我们现在可以看到麦当劳的杯子上都有“小心热饮烫口”的提示,而这源于一起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因为自己无意被咖啡烫伤,赢得了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的事件。
这个多年前的案件放在中国当今社会还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根本还是观念和文化差异。
我们对法的认识太粗浅,运用法的能力太差,对法的依赖度太低,在观念上只有发生较大或者较严重的事情才会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
只有普及法律,使得公众对法律有统一的认知、认同,公众才会信仰法律的力量,运
用法律武器去调整社会关系,立法方显意义。
二、真实描述且可实践的法才能显现立法的权威性
三、财产所有及分配不能体现法律公平,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笔者认为,《婚姻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阻碍婚姻自由的实现。
以第十七条为例,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收益是个人付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后的报酬,是个人应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肯定。
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为什么可以无偿共享?在社会生活中,男女地位平等,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双方都能通过各自合法的经济来源维持生存需求,为什么在婚后要将财产合并共享?这样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物质追求占主导地位的群体以追求富裕的目的寻找一段婚姻。
如果没有财产共有制度,仍然愿意与高龄人士结成夫妻、愿意嫁入豪门的美少女,就堪称是让所有人信服的真爱了。
另外,《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过于理想化。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国外立法看,有些国家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如瑞士、意大利;而有的国家设立了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如法国、德国等,以满足夫妻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
四、财产分配可通过合同、公证等方式实现,因人而异更具合理性
有人认为,财产共有制度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大多
是指女性。
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实现,如在婚前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明确成立婚姻关系后财产的所有、分配、处置。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的背景不同,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配的共识,兼顾到了个体实际的差异,更具公平和理性。
也有人担心,不通过法律强制统一规定扶养、赡养等义务,占有主导强势的一方可能逃避责任。
而事实是,即使法律做了规定,不愿意履行和承担的人寻求各种方式拖延、逃脱义务,少之又少的人通过《婚姻法》去追索自己的权利,即使在法院胜诉了,也缺乏现实意义的强制执行。
在古代,人们一方面惧怕法律的严苛不得不执行,一方面民风淳朴自然而然地遵从。
而当今,没有连坐制度、酷刑的震慑,法的落实,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品行,个人素养。
所以立法如果没有得到公民的认同,就会形同虚设。
五、财产共有制引起婚姻关系混乱
根据中国现今的国情,人口众多,婚姻关系数量必定惊人,如果《婚姻法》的立法不能与现实相适应,既无助于调整婚姻关系,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如政府为了对楼市进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结果引发了“中国式离婚”。
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陌生人之间可以成立临时婚姻关系、公媳之间可以成立在道德上乱伦的婚姻关系,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想出各种复杂的组合关系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弄假成真,有的因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婚姻法》中的弊端,成了引发婚姻关系混乱怪象的诱因,有悖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初衷。
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种法定违法行为中,受害方无一不处于弱势地位,且以妇女为大多数,仅以其单独之力取证、举证,难以实现。
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所以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关键的人证。
特别是以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举证更加困难。
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受害一方难以知晓,更难以取得证据。
即使采取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因其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具备合法性难以被法官认定和采纳。
在此情况下,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1]因为本科专业非法学类,所以本人纯属法学的门外汉。
上述几点只是对《婚姻法》管窥一豹之见,但从宏观上来看,我觉得这部法的立法存在较大问题,亟需调整。
首先,立法的班子应该避免纯理论派领导和学者,从基层筛选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士加入,立法的话语权应该杜绝排资论辈,无论是学科带头人还是一线实践者都可以对争议性论题发表意见,真理越辩越明。
其次,应该充分发挥媒体作为传播者的功能,通过官方网站、论坛等渠道,一边普及和宣传,一边在广大知识分子中集思广益,认知是认同的基础。
最后,我觉得我国的法律普遍存在一些太宽泛的界定,容易因为解读不同,判罚迥异。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一个案例库,对下级或本级的所有案例进行梳理,挑选经典、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可参照和援引的判例,以补充对立法条文的具体阐释。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宁可辛苦一阵子,不要苦一辈子。
2、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3、蔚蓝的天空虽然美丽,经常风云莫测的人却是起落无从。
但他往往会成为风云人物,因为他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