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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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陈柏峰

摘要:《秋菊打官司》是一个已有诸多阐释的经典文本,但仍有进一步解读的空间。影片中,秋菊被一股“气”裹胁着到处上访讨“说法”;而村长则因“面子”而拒绝道歉。这背后是村庄生活的在地逻辑。村民以“面子”为纽带构成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违反“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规则,会导致“气”的产生;“气”积累到一定程度,“面子”就可能被撕破。对此,基层国家机关表现出理解的态度,而高层国家机关则更加关注法治的

运作。

关键词:《秋菊打官司》;“气”;“面子”;村庄生活

因为村长有面子。村长的面子能够形成一种权威结构,这种权威结构在村长—村民的关系中既是权威—服从的,也是权威—互惠的。可以说面子和权威在村庄生活中具有功能性的作用。

村庄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承载着一些基本的功能,是一个解决公共服务的基本单位。无论是传统国家,还是今天的国家政权,都不可能将触角伸入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所有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尤其不能解决诸如农田灌溉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甚至无法应对自然风险。因此,农民客观上需要在村庄内部通过合作进行互助,解决公共事务,应对生活风险。因此村庄即便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生活互助性。但是生活互助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两方面的地方性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族规家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二是伦理观念、村庄舆论等软规范1。即生活互助性需要通过村庄伦理来给予保障。而面子就构成了村庄伦理生活的一部分,它一方面约束村民的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面子的权威构造造成一种权威—服从关系,从而使得村庄互助和公共品供给成为可能。这个道理,在秋菊生孩子的困难和村长、村民的互助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2我们在影片中可以看到,秋菊不停地上访、诉讼,其实也并不是为了金钱利益,不是为了标的物本身,但她也不是在法治秩序下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村庄生活并不是法治秩序下的生活,而是礼治下具有伦理性、互助性和互惠性的生活;秋菊也不是为了权利而斗争,因为她并没有现代的权利观念。尽管可以说,秋菊也是在为了人格和名誉而战,但这种人格和名誉并不是如耶林所讲的那样,与法感情相关联;在中国村庄的语境下,这种人格和名誉是与“气”和“面子”相关联的。

按照滋贺秀三的说法,传统中国人的诉讼所要维持的是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同西方人和现代人相比,古代中国人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甚至周围的人

1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2期。

2[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0页。

的社会关系加以总体全面的考察3③。显然,中国偏远村庄中的村民在这方面更加接近传统中国人。很多学者看到了西方社会强调个人权利与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伦理教化的不同,看到中国乡村社会的“不争”,并从中得出中国人“厌讼”甚至“无讼”的结论,显然,这对中国农民的生活作了过于理想化的处理。实际上,中国乡村社会确实很少诉讼,但这种少讼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村庄生活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其中包括了村民日常生活中“气”、“面子”的纠缠和较量。

村庄生活并不是按照现代人的逻辑,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组织起来的,而是具有伦理性、互助性和互惠性,村民之间是以“面子”为核心的互惠互助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的。村庄日常生活中,大家要互相照顾“面子”,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面子规则,对男人和女人给面子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对村庄中有权威的人(如村长)和一般村民给面子的程度也可能不同。每个人心里有一个关于面子规则的地方性共识。村民之间围绕着“面子”的“给予”和“亏欠”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这种“给予”和“亏欠”、“权利”和“义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本明白账,平时在“面子”和“乡情”的掩盖下不易察觉。但“给予”和“亏欠”、“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这是一切社会和文化的共同规则,“面子”裹胁下的中国村庄生活也不例外。

违反“给予”和“亏欠”相平衡的面子规则,或者关于面子的其它规则,会导致“气”的产生。尽管多数村民确实“厌讼”,碍于面子也不会诉讼,但每一次面子规则被破坏所产生的细小的“气”都会在面子和乡情的掩盖下进入大家的“账本”中,一点一点地积累着。一旦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到了忍无可忍或走投无路的地步时,当事人认为保全自己或对方的面子已经没有意义,面子可以被撕破时,那就不是就事论事了,而是要算互相之间长久以来积累的总账了。有时,当某人的行为太过分,对方认为没有必要再讲究面子的规则时,那产生的也可能不是细小的“气”,而是不出就无法获得“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大“气”了,这时在村庄内外必有一番大的“事件”。在影片《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所感受到的“气”就属于后一种情况。在秋菊看来,村长的行为太过分,“再怎么也不能往那要命的地方踢”,因此得有一个“说法”。而秋菊所负之“气”直到村长救了她们母子的命,才获得了平衡。

两个截然不同的“国家”:一个是了解村庄生活逻辑,息事宁人的国家,它以乡派出所的李公安为典型代表;另一个是疏离于村庄生活,关注法治运作的国家,它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典型代表。

上述两种态度和两个“国家”不仅仅反映了司法和行政的差别,其实更反映了国家机关的基层和高层之间的区别。大体上来说,司法更加关注法律的运作,而行政更加关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高层国家机关更加关注按照法律和制度的逻辑处理事务,而基层国家机关则更加关注基层的具体状况。这两种差别常常杂糅在一起,尤其在基层,具体状况常常迫使国家机关不得不忽略行政与司法逻辑的差别;而在高层,尽管法律常常也会以治理化的外貌呈现出来,但其逻辑毕竟与行政还是有所不同,尤其与基层的逻辑有所不同。基层国家机关更加在意村庄的生活逻辑和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而高层似乎更加关注法律和制度条文的实现。基层和高层国家机关为何会表现出这种不同?

面对秋菊的上访,基层国家机关表现出对村长的“偏袒”,而高层似乎表现得更加“公正”。为什么基层会更加偏袒村长呢?有三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是道德论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基层政府普遍缺乏信任,而对高层政府抱有很大的信心。很多上访的农民都是这样来看待和解

3[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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