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合集下载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一、引言。

法律,这个神秘又强大的东西,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守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从古至今,无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就像超级英雄的各种装备,不断发展和演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关于法律的那些文献综述,看看这个超级英雄背后的知识宝藏。

二、古代法律文献。

1. 汉谟拉比法典。

这可是法律界的老祖宗之一了。

这部法典就像是古代巴比伦社会的生活指南。

它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事儿,从买卖奴隶到婚姻关系。

比如说,如果一个人盖房子,结果房子塌了把房主砸死了,那盖房子的工匠就得被处死。

这听起来有点残酷,但在当时,那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

就像咱们现在说的,自己得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只不过那时候的惩罚相当严厉。

2. 罗马法。

罗马法那可真是影响深远。

它的体系相当庞大,就像一个巨大的法律拼图,一块一块地把罗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拼起来了。

罗马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那是相当重视,就好像在说:“你的东西就是你的,别人别想乱动。

”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观念,就像一颗种子,在后来的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都生根发芽了。

三、近现代法律文献及理论发展。

这部法典在近代法律史上可是个大明星。

它简洁明了,把很多法律概念都规范化了。

就像给法律穿上了一件合身的西装,让大家都能看得清楚明白。

它强调平等,不管你是贵族还是平民,在法律面前都得按同样的规则来。

这就好比在一个游戏里,大家都得遵守一样的游戏规则,没有特权玩家。

而且这部法典还对世界各国的法典编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法典时都要向它取经。

2.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这个老哥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就像给国家权力打造了一个平衡木。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开,互相制约,就像三个小伙伴互相监督,谁也不能太任性。

这个学说对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构建那可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说美国,它的宪法就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总统负责行政,国会负责立法,最高法院负责司法,大家各管一摊,又互相盯着,这样就不容易出现权力的独裁和滥用。

论述公司章程的效力。

论述公司章程的效力。

论述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它规范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作为公司内部的法律依据,它对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益、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述公司章程的效力。

首先,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和承诺。

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目标,通过协商和讨论制定公司章程。

这意味着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达成的共识,是他们对公司治理作出的共同承诺。

因此,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否则将违反其合同义务。

其次,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管理和决策的程序。

公司章程一般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委任与解聘、股权转让、股东大会召开等内容。

这些规定涉及到公司内部事务和决策的流程与规则。

公司章程的存在确保了公司的决策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使公司能够实现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再次,公司章程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不仅仅对内部股东关系产生影响,它也对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和合作产生影响。

例如,当公司与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这些交易往往会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第三方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考虑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其与公司的合作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最后,公司章程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制定和变更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其相应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解释和判断公司内部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作为一份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

它规范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对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公司章程的有效执行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为公司及其成员之间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约束。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主要内部管理规则,其法律地位高于公司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在公司内部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是公开的、有限制的以及追溯的,适用于公司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自愿编制,制定公司的经营规则。

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本。

2.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章程要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3. 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要明确股东的权益,包括购买、转让股份的规定、股东决策的程序以及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4.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要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

5. 公司利润分配:公司章程要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顺序和比例,以及红利分配的程序和方式。

6. 公司治理和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及决议通过的条件等。

7.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规定。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它约束公司和公司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文件。

登记机关在核准公司登记时,会核查公司章程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规则和制度,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公司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同时,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约束力,第三方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基于公司法性质的不同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而辅之以强制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则相反。

公司章程的生效是即时生效,不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生效之时。

我国《公司法》应建立公司章程无效的确认制度,同时,应加大民事赔偿责任。

未来的公司立法,应对公司章程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任意性;强制性;有效;无效;救济;公司法引言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发达的商业和频繁的贸易孕育了公司的雏形,由此,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种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发展成了资本与经营相分离的现代公司。

公司的实质在于,拥有资本的人进行投资,拥有知识的人进行经营管理,使资本与知识有机的结合,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资本与知识双赢的目的。

同时,公司以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作为基本原则和“奠基石”。

因此,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高级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也可以说,公司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创造者,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原动力。

公司法则是以公司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属于商法的范畴,是商法的核心。

公司法中,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无疑是中心制度。

但无论将公司法的性质界定为是强行法,还是任意法,均不能否认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既然公司章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对其法律效力,学者却鲜有论及。

笔者斗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生效的公司章程对后来的股东朔及力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逻辑结构是,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是前提,这个问题搞清了,其他问题的研究才有了基础。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程显波【摘要】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它既是股东意志的体现,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所以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很难简单地一概而论。

如果公司章程的内容属于股东意思表示自由的范畴,那么其生效的时间依据契约的生效理论处理比较合理: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如果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那么公司章程在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条件下就可以生效。

另外,公司章程不仅对股东、高管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也会涉及第三人利益。

不过公司章程对第三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而是起到对抗第三人某种请求的效力,这种对抗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公司章程的公示公信机理,也在于第三人的主观非善意。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公司章程;时间效力;对人效力【作者】程显波【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哈尔滨15009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公司法研究专题·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其参加市场经济活动主要依赖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在外部为公司划定了活动范围;公司章程在内部为公司治理建构了框架。

公司法的效力是随着公司法颁布实施而生效,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但是,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争议甚多、说法不一。

公司章程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1]117。

2006年生效的《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公司章程具有约束力[2]。

可见,从立法层面或者学术角度来看,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的关系、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3]191-195。

本文对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也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公司章程是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的意志的延伸,可以说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有着密切的联系。

2021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探究范文1

2021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探究范文1

2021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探究范文 摘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对公司的运营和治理起着重要的规范指引作用。

实务中,很多人只知道设立公司需要提交章程,而对于章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未必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2006年正式实行的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的管制,并且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

作为公司自治的重要依据,章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新公司法也大大提升了章程的法律地位。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时间、空间、对人效力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探讨分析章程效力时,应本着股东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处理好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他治的关系,在公司自治与国家管控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在章程生效时点的确定上,应当根据章条款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差异来确定生效时点: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在出资人签字盖章时生效;而调整公司成立后才产生的法律关系的那部分则要等公司正式成立之时才生效。

章程在不违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规定。

章程还可以设定比强制性规范更为严格的规定,但不得侵犯公司成员的基本权利,而且,在立法和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通过正当性来判断强制性规范的运用。

关于对人效力着重探讨了章程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就这一问题而言,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在一般情况下,外部第三人没有审查章程的法定义务,但在涉及一些特定领域且公司法明确授权由章程做出规定时,应赋予章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保护公司利益。

针对目前章程效力制度存在的缺陷,文章提出了构建章程二元结构,进一步扩大章程的效力空间,引导公司制定个性化公司章程,增强公司章程的可诉性和建立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等完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公司章程的效力体系。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Management经管空间0742016年7月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海南大学 郭婷婷摘 要:公司章程可能因为主体、程序或者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而出现效力瑕疵,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在公司章程出现瑕疵导致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违约责任;如果公司章程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可能会产生民事、行政等责任,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而章程瑕疵的补救办法主要有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两种。

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和完善,可以使公司章程更好地发挥对公司的指导作用,增强企业活力。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章程 效力 瑕疵 补救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7(b)-074-021 公司章程的含义1.1 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性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公司发展壮大赖以生存的土壤。

1.2 公司章程的性质和特征公司章程是公司在不违反强制法的前提下由股东意思一致制定达成的合意,作为私法一部分的公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灵活性,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目前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自治法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了完善经营管理、调整公司结构,而在公司成立时意思表示一致所制订或者修订的自治性书面法律文件。

该学说为大陆法系的主流学说,同样是我国的主要观点。

第二,契约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一份契约性文件,是股东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契约的各主体之间都是自由平等的关系,即把公司章程看成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

该学术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流观点。

第三,宪章说。

宪章说既不是自治法也不是契约关系,而是在于侧重说明公司章程是位于国家控制管理之下的。

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所制订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一切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关于章程的法律效力(2篇)

关于章程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章程作为组织内部的基本规章制度,具有规范组织行为、明确组织成员权利义务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内涵、表现形式及适用范围,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章程的法律效力内涵1. 定义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指章程在组织内部和外部产生的约束力,包括对组织成员、组织机构以及组织行为的约束。

章程的法律效力源于组织成员的自愿遵守、国家法律的认可以及组织内部制度的权威性。

2. 特征(1)规范性:章程具有规范性,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组织内部的秩序。

(2)约束力:章程对组织成员、组织机构以及组织行为具有约束力,违反章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普遍性:章程适用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和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

(4)稳定性:章程一旦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具有稳定性。

三、章程的法律效力表现形式1. 内部效力(1)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力:章程对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要求成员遵守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对组织机构的约束力:章程对组织机构具有约束力,要求机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2. 外部效力(1)对非组织成员的约束力:章程对非组织成员具有间接约束力,如与组织成员签订的合同等。

(2)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如组织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等。

四、章程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1. 适用于组织内部章程的法律效力首先适用于组织内部,对组织成员、组织机构以及组织行为产生约束力。

2. 适用于组织外部(1)与组织成员签订的合同:章程对与组织成员签订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如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等。

(2)组织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对组织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产生约束力,如组织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等。

(3)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合作:章程对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合作产生约束力,如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等。

五、我国章程法律效力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1)章程制定不规范:部分组织在制定章程时,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章程内容不合法、不完善。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内容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依法设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的基本依据,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证明。

公司章程在公司和公司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公司章程;对内效力;对外效力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需要讨论其治理结构的问题,当今强调最多的就是“公司自治”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何以自治?公司章程即是其重要的依据和表现。

但是奇怪的是,在当今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自治”的研究非常热门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研究却处于少有问津的境况。

本文试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意义着手,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分析,对公司章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指出我们在立法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作为公司宪法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

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一国宪法的位置,是公司中最重要的文件,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公司章程是股东契约与自治规则的结合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

并且公司章程一经登记即对股东和发起人具有约束力,故从其订立和效果看,具有契约( 或合同) 的性质。

1、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公司章程契约说”。

此说是英美法系的通说,强调公司的设立自由,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另有学者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法规。

公司中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议事方式及内部规章都不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否则就无法律效力。

2、这种学说就是所谓的“自治规则说”,也是日本及其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法律就像一个超级复杂又超级重要的大拼图,每一块都有着独特的意义和功能。

在研究法律相关文献的过程中,就像是在探索这个大拼图的各个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类文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训一样,管着所有其他的法律。

在查看宪法类文献时,发现有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宪法的修订问题。

比如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像网络的普及,就给言论自由、隐私保护等宪法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

有的文献提出,宪法的修订要谨慎又灵活,既要保证其权威性,又要能够与时俱进。

我看到有个有趣的例子在一本宪法研究著作里提到,关于选举制度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差异很大。

有的国家是按照人口比例划分选区,而有的则兼顾地域等多种因素。

这就像不同的游戏规则,都是为了让这个国家的政治“游戏”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

而且,宪法的解释也是一个充满争议又很关键的部分。

有些法律专家认为应该从立法者的原意去解释宪法条文,而另外一些人则主张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需求进行动态解释。

这就好比对于同一句话,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这些不同的理解会影响到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运行方向。

二、民法类文献。

民法就像是处理民间琐事的大管家,从人与人之间的借钱纠纷到房屋买卖,都归它管。

在众多的民法文献里,合同相关的研究占了很大一部分。

合同嘛,就像是两个人或者多方之间的一种特殊约定,就像大家约定一起去旅行,谁负责订酒店、谁负责规划路线,都得写清楚。

在商业领域,合同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我读到过一个案例研究,讲的是两家大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合同,但是因为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违约责任”的定义模糊不清,结果产生了巨大的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民法中的合同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

而且,在现代社会,电子合同也越来越普遍,这又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有些学者在文献中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确保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下)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下)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下)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更应强调其规范的任意性,允许缔约当事人自由制定公司章程,以充分保护缔约当事人的意志。

特别是涉及公司的普通规则内容方面,应允许缔约当事人自由选择“退出”公司法规定,而自主约定。

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即为有效,即对缔约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通说则认为,公司章程制订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发生效力。

也就说,设立公司时制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或者说经营注册核准的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23]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依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理论,缔约当事人签订公司章程时,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待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才生效。

实际上将公司章程的生效约定了附款,即附条件,只有取得营业执照才生效,而不能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却确定地不生效力。

如果公司章程中有此约定,则是缔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反映,当无异议。

但如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附条件,即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则这种观点就缺乏根据。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均没有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生效定为成立之日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亦然。

同时,笔者的观点,还有设立中公司理论的支持。

该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是指越公司章程制定时起,至公司登记成立时止,以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但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具有过渡性特征的“前法人实体”,是法人的“预备态”。

设立中公司伴随公司章程的制定而成立,发起人成为设立中公司的当然机关。

[24]如果公司章程只是成立,而待公司登记成立之日才生效,则设立中公司即不可能存在。

另外,如果将公司章程的成立与生效,强行区分开来,则缔约当事人根据章程履行的义务,如缴纳出资,如公司没有成立的原因是因为其他发起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只能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25]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显然对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来讲,是相当不公平的。

论新旧公司章程法律效力(2篇)

论新旧公司章程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规范公司组织结构、明确公司权利义务、保障股东权益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司章程也经历了从旧到新的变革。

本文旨在探讨新旧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新旧章程之间的差异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新旧公司章程概述1. 旧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主要是指1994年《公司法》颁布之前的公司章程。

这一时期的公司章程较为简单,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义务、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2. 新公司章程新公司章程主要是指2006年《公司法》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对旧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使得公司章程更加完善。

三、新旧公司章程法律效力比较1. 章程的合法性新旧公司章程均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然而,新公司章程在合法性方面更具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公司章程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日益受到重视。

新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更加注重这些问题,使得公司运营更加规范。

(2)新公司章程更加注重股东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更加详细,新公司章程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更具优势。

2. 章程的约束力新旧公司章程均具有约束力,但新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更强。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公司章程更加注重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决策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新公司章程在约束公司治理方面更具优势。

(2)新公司章程更加注重信息披露。

新公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公司章程在约束信息披露方面更具优势。

3. 章程的变更新旧公司章程的变更均需遵循法定程序。

然而,新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公司章程的变更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章程_法律效力(3篇)

公司章程_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股东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效力范围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1. 制定主体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发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的人。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当共同协商制定公司章程。

2. 制定内容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5)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1. 内部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应当得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遵守。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活动。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外部效力公司章程对外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公示效力。

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是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

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1. 修改主体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范本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范本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范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内部规则的一份文件,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和约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章程范本的法律效力。

一、制定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依法设立的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合法程序下获得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一些基本内容,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股东权益等。

同时,公司章程应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则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决策和权益保护等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作为双方共同意愿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具体来说,公司章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1. 内部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包括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内部成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益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公司内部的秩序和稳定。

2. 第三方信赖依据:公司章程对第三方具有信赖依据的效力。

第三方与公司进行交易、合作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组织形式、权益关系、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合理决策。

3. 法律保护:公司章程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受到法律保护。

一旦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到侵害或违反,受害方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法律合规要求: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依据,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了合规要求。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5.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工具。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公司章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是一份动态文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和需要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定。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经过合法程序后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上)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上)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上)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基本法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范围、法律效力实现等角度,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进行全面的研究。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是公司组织管理的根本依据。

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是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并且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制定,订立和修改。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的法律性质:(一)约束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我约束的基本规则,限制与规定公司内部各个层级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依据,公司内下属各级组织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

一旦公司内部行为与公司章程不符,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进行整治和纠正。

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各方面的行为,都有着强制性约束作用。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一旦通过合法程序被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认可和遵守。

(二)规范性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对公司内部的规范约束,也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规定、公司经营管理规定等。

公司章程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维护股东之间的公平利益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法定的文件之一,法律地位应该比较高,拥有司法实施力。

股东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变更手续时,通常要求提供公司章程,作为办理手续时所要求提供的合法证件之一。

公司章程如同公司的宪法,它的意志需要在公司内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股东和管理层没有充分体现和尊重公司章程意志,最终将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前途。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原则公司章程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一些法律原则。

(一)自愿原则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充分讨论和表决,必须是自愿的、公正的、具有代表性的。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

由于它的自治法地位,其适用优先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更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地位与作用,重点突出了公司的自治特点。

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处理好公司法律规范与公司章程的适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笔者运用法条解读的方法,现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进行初步探讨。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分析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从本条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章程已成为客观存在。

笔者认为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点:1.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1.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

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

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doc

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doc

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开展,公司的自治权不断扩大,作为公司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突显。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

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自治无疑是实现其独立表意的关键,而在公司自治中能够将公司意志最有效表达的形式就是公司的章程。

在各国公司制度中,由于在公司章程形式、内容、性质的规定和理解不同,因而理论界基于不同的认识对公司章程的界定也不尽相同,这种区别尤其存在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运行的前提和根底,“对任何公司而言,公司章程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

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从各国实践来看,既有自签字时生效,也有自时生效等多种做法。

我国《公司法》对此未做规定。

而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但由于公司设立和运行过程的复杂性,公司设立和运行中会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也导致了伴随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公司章程其生效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我们在分析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时,应该首先理清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性质,以此为基点才能更好的界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具体来说,公司章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明显的意识自治性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对价性,故此时的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应适用契约法的原理,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即自发起设立的投资者签字盖章时生效;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出于对社会经济活动平安维护的考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国家意志必然会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司的自治权在这些方面会受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限制,公司章程也就不能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契约了,所以用自治规那么说来调整更为恰当,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论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公司法与社会生活休戚与共,与商事活动,唇齿相依。

公司章程为公司之必需,伴随其功能渐趋显著,于公司法上亦逐步大放异彩。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之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之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之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设立和运营均有重大实益。

然而,公司章程究竟为何种性质?其效力又该如何规范?学界众说纷纭,观点各异,立法亦不甚明确。

学界对公司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逐渐形成了三种学说:契约说、自治法规说和公司宪章说。

在此理论上展开了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研究,但是学界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还未形成权威的论断,原则上认为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部的对抗效力。

本文拟尝试作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章程之性质(一)公司章程之涵义和功能探求公司章程之性质,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方属正辨。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法律文件构成,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我国内地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皆然。

在英美法国家,相当于章程之文件分为两种:一为章程(或译“组织大纲”),此为基本文件,用以规定公司名称、种类、目的、资本等;一为组织细则,用以规定公司内部关系。

二者以前者为主。

但在公司法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之涵义,却仁智各见。

粗略归纳,大致有以下诸种表述:1.自治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宪章,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

2.契约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签署契约之一种形式。

与此类似者为协议说,即公司章程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之规章制度,由公司成员根据州公司法自行制定。

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亦为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

3.文件、宪章、自治规范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公司必备法律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号:K201102056;姓名:史伍俊;专业:诉讼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摘要】学界对公司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逐渐形成了三种学说:契约说、自治法规说和公司宪章说。

在此理论上展开了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研究,但是学界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还未形成权威的论断,原则上认为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部的对抗效力。

【关键词】公司章程;性质;效力有关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公司章程概念的科学界定,以及对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认识。

公司章程生效之后,确立去效力范围也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

准确界定和处理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不仅涉及到理论上的突破,也涉及到研究视角的转移,对于指导实践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章程概念的简述如何准确界定公司章程的概念,一直是学界努力的方向。

无论从一些权威的工具书,还是众多学术著作中,均可以发现这种努力的结晶。

1、工具书中关于公司章程概念的界定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并没有给出定义,在《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到底是什么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一些权威性的工具书对公司章程作出了一定的界定。

《现代汉语辞海》“认为章程是指除议会之外的其他权力机构或社团就授权管辖的事务而制定的附属法规的形式。

”虽然没有从公司角度定义公司章程,但是从该概念中已经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定义的雏形了。

江平、王家福先生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向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政府机构呈交的、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1]”有的认为“公司章程根据英国1985年《公司法》,公司章程是与公司注册证书共同构成公司成立文件,主要规定公司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2]”还有的将公司章程统称为法人章程,“指法人成员就规范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

[3]随者研究的深入,理论界对公司章程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逐渐得出较为科学的定义,为今后的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其他学术著作中关于公司章程的观点目前对公司章程概念的研究多见于一些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之中,因此有必要将其观点进行简单列举以供参考与批评。

范健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4]”郭东海在其著作中持相同的观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5]”赵旭东先生也指出“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的设立人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6]”有的认为“公司章程指公司所必备的关于公司组织与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性规则。

[7]”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

[8]”刘俊海提出“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别。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特别是公司、股东、董事等经营者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准则;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则指记载此种规则的书面文件[9]”对公司章程定义界定的不同角度和理解,进一步导致学界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不同判断。

由于公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公司章程的性质,在学界对其性质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论。

二、公司章程性质的概况学界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界定主要集中在契约说、自治法规说、公司宪章说三种理论层面。

(1)公司章程契约说国外学者认为“在英美法系,公司章程往往被视为一种合同,如美国一些判例是附属章程为合同。

英国学界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法定合同。

” 传统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并非像公司拟制说或公司实在说所宣称的那样是种法人,而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

[10]”胡果威进一步指出“ 公司章程是在股东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和运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

公司章程是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也是公司成员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

[11]” 唐英在其论文中提出“契约可以分为交易性契约、身份性契约、组织性契约,公司章程属于组织性契约。

[12]”“ 科斯曾指出,本质上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

以此推论,作为公司参与者制定的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章程自然也是一种契约,应当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当然有也有学者从诚实信用与保护公司原则角度认为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合同的属性。

认定公司章程涉他性合同属性,不但可以防止可能成为恶意第三人(债权人)诱使公司参与方违反或撕毁合约,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而且可以保护公司相关利益者,更是匡显了合同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说主要强调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但是并不能解决公司章程中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情行,因此遭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进而引发学者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进一步思考。

(2)公司章程自治法规说有学者为了说明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规性质,引用国外学者的意见进行论证“日本通说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法规,有学者干脆把它视为公司法的一种渊源。

[13]”公司章程具有团体自治法规的性质,因为章程一经订立,其效力并不局限于制定章程的当事人之间,它对于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

韩国学者也认为“制定章程或者变更的退股或转让其股份而发生的人员人员结构的变化时,仍不影响章程的效力等,这一切都是基于章程的效力等,因此将公司章程视为自治法规是正确的。

[14]”在该学说发展过程中也也引起了学者的反对因为“将公司直接称为“法”可能混淆了由国家立法机管制定的法;在逻辑上存在将法律认可和保障公司章程的有效性等于法律自身的弊病;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特征。

[15]”为了进一步强调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规的理论,赵旭东先生“认为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它由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拟设立公司的目的、资金状况、所处行业等具体情况而制定,体现了他们的主观意志。

并且在适用上,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

同时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具有封闭性,仅及于公司、公司机关及公司成员等有限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16]”所以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法规。

刘俊海先生将公司章程和同性与自治法规性相对比得出公司章程的合同性质不能和好的体现公司自治,而且在法律上也前严谨,所以也认为公司章程是由作为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发起人所制定的公司自治规章。

在公司自治法规理论下主要强调公司自治,与股东之间的自治相区分,从公司治理理论上讲,更加突出了公司治理而不是个别股东的治理,进一步揭示了公司章程的效力。

(3)公司章程宪章学说公司章程宪章学说是在仿效国家宪法的特征形成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了加强国家对公司治理的监管。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内部相关者权利、义务规范的宪章性书面文件。

不管是把公司章程说成是合意结果的契约,还是把公司章程说成是在强行法指导下的“标准化”契约条款.显然都是虚伪的。

”江平先生早在1994年就“指出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规范的宪章性书面文件。

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大量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证明这章程具有宪章性。

”有学者将公司章程比作国家的宪法“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并且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它不仅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更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17]”由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理论之下更加强调其自治性,因此宪章学说并没有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但是它却从国家干预层面上引发了学者对公司章程具有强制性规范效力的思考进而提出了这种的说法。

有学者认为“公司作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共同体,公司章程存在着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和私权意思自治共同伴生的拓展空间。

[18]”王爱军在其论文中提出了这种说的理论,其认为“以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来对公司章程的属性进行分类。

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契约说来调整;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细则)部分用自治法说来调整。

本人认为这一分类定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9]”李德智从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公司外部不具有约束力,又体现其自治性,因此认为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属性的公司自治规则。

学术上的探讨和研究对公司章程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进一步研究其性质,得出较有说服力的理论,还需学界做出更大的努力。

三、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公司章程何时生效,是签订后即生效,还是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呢?是整体生效还是部分生效?学者之间也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1、章程整体生效说——不登记不生效力所谓整体生效说就是依据学者的观点,将章程看作整体,只有在登记之后章程才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据此王保树先生认为“公司章程制订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发生效力。

也就说,设立公司时制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或者说经营注册核准的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覃有土先生也持相似的观点。

”江平,王家福先生认为“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制定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形成,并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

”范健先生也持支持观点,他认为“按照公司设立原则,公司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董事、监事、敬礼等才能依据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以章程只有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后才能生效。

”孙瑞玺在其文章提到,由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没有成立之前是合同性质,只有在登记之后才生效。

实际上是附加了条件的合同,即登记后才生效。

[20]此种观点可以看做前一观点的延伸。

冯果先生认为公司章程确定的发生效力的时间应在公司获准登记成立之时,只有在公司设立时未制定发起人协议或者协议与确定不明确或者协议约定于公司章程不符,而公司又未能最终成立,则公司章程作为调整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依据,将有条件的在发起人之间发生效力。

[21]仔细分析,该观点已经部分的承认了公司章程在未登记之前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整体生效说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经不能解决章程生效的问题了,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分析,对其内容进行区别对待体现了理论发展的方向。

从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渐渐发现整体生效说正逐渐向部分有效说发展。

2、章程部分有效说——登记前部分有效章程部分有效说认为章程应该就章程中不同的内容,公司所处的不同阶段确立其生效时间。

同时该种观点也注意到章程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性质的演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