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数据采集规范》等三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公告 2007年 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 监测 规范 公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2023年05月EMS环境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05月EMS环境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单选题]1.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实施和审核结果的证据。
A.审核方案B.审核管理C.审核计划D.审核控制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江南博哥):依据GBT4001--2016标准9.2.2内部审核方案: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审核方案实施和审核结果的证据。
[单选题]3.危险固体废物污染属于()。
A.有毒有害物质污染B.生活环境污染C.环境要素污染D.生态资源破坏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危险固体废物又称为有害废物、有毒废渣等,通常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单选题]4.以下不是噪声防治方法的是()。
A.降低机器转速B.厂界内种树C.加强设备润滑D.增加噪声检测频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噪声控制的具体工程技术方法主要有:①声源控制。
一是改进运转机械设备及运输工具结构,提高部件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采用合理操作方法等,降低声源的噪声发射功率;二是利用声的吸收、反射、干扰等技术,控制噪声辐射。
②传播途径控制。
一是使噪声源远离需要安静的地方:二是改变声源发射方向和控制噪声传播方向:三是建立隔音屏障:四是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将传播中的噪声能转变为热能。
③接收者防护。
一是佩带护耳器;二是减少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三是根据听力检测结果,将听力显著下降者调离噪声环境,管理方面的主要措施是:①在城市建设中,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城市防治噪声规划。
②制定并贯彻噪声控制的有关标准及法规。
③加强宣传教育和行政管理。
噪声污染不同于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它在环境中没有积累效应。
控制措施的选择必须根据噪声控制费用。
噪声容许标准和劳动生产效率等有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单选题]5.以下不属于评价产品的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A.生命周期评价B.环境审核C.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和开发D.环境标志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ISO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3年负责起草的国际系列环境管理标准。
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黔环通〔2015〕134号【适用区域】贵州省【发布时间】2015-05-22【生效时间】2015-05-22【关键词】排水管理,废气管理,噪声,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黔环通〔2015〕13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2015年5月22日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青办字〔2018〕5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以及省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依法成立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在本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等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证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公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本省年度相关工作安排,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组”),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本辖区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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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项目背景............................................................................................................ 5 1.1 任务来源................................................................................................. 5 1.2 工作过程................................................................................................. 5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7 2.1 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2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9 2.2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 2.3 现行地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2.4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2 3 标准修订的依据、原则和方法思路.............................................................. 14 3.1 修订依据............................................................................................... 14 3.2 修订原则............................................................................................... 14 3.3 修订方法............................................................................................... 15 3.4 修订思路............................................................................................... 15 4 行业发展、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 4.1 行业发展............................................................................................... 17 4.2 典型行业产污环节和排放特征........................................................... 18 4.2.1 皮革制品制造业........................................................................ 19 4.2.2 制鞋业........................................................................................ 20 4.2.3 木制家具制造业........................................................................ 20 4.2.4 印刷业........................................................................................ 21 4.2.5 炼油和石化行业........................................................................ 22 4.2.6 农药制造业................................................................................ 23 4.2.7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23 4.2.8 医药制造业................................................................................ 24 4.2.9 橡胶制品业................................................................................ 24 4.2.10 汽车制造业.............................................................................. 25 4.2.11 电子产品制造业 ...................................................................... 26 4.3 典型行业特征污染物分析................................................................... 27 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8 4.4.1 VOCs污染防治技术................................................................... 28 4.4.2 典型有毒有害工业有机废气净化关键技术............................ 29
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 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篇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XX?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XX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统计令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材料
• 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二条所述能力关别范开展环境 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測(检测)活动的机构。在同时满足通用要求与补充要求的基础上,才 能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报告。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
•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 纳入《质量手册》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承诺”中。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 【条文解释】 机构的责任(第五条续)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测报告的; (七)末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临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 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 配,环境监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 15%。
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要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
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略)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略)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市环保局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20年5月前言2⏹第一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1] 100号)关于国家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强调了职责分工与数据与信息管理两个方面⏹第二阶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总站水字[2007] 182号)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十章八个附件⏹第三阶段根据上述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水站管理需求做的修改,为了使用的便利,形式上只保留办法的条目,去掉了附件的内容。
⏹第四阶段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9] 2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六章十七条重点是职责分工内容/Contents 3 运行管理5质量监督管理 4数据审核管理 6 附则 2 职责分工 1 总则01 总则总则5⏹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指对地表水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是水环境风险预警的重要基础,是污染追踪溯源、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的运行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02 职责分工7 职责分工国控水站的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和运行管理,制定水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统筹管理国家水站生态环 境部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运 维 机 构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开展水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审核并共享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化工矣会j SK^L 2021年第4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法规标准本刊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2021年1月4日,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0号)。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 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 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 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 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 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 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 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 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 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 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 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解读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环境监测的立法空白。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表示,我国将强化环境监测管理,加快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周生贤说,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不断增加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装备水平大幅提高,基础能力逐步完善。
但在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在环境监测工作中,重视实验室样品分析和数据的填报汇总,但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的手段,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办法》共23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
“《办法》的发布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
”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说,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
通过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才能实现对减排工作成效的客观评价,对各项减排措施的科学验证。
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度量,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
《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
周生贤指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做到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从三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随着部门参与环境监测工作越来越深入,依靠现行法律法规已难以实现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环发[1999]246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日)环发[1999]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
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2024年环境监测工程师年终工作总结范文(5篇)
环境监测工程师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创建学习型监测队伍(一)我站坚持每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学习,以制度、规范为保障,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敢拼搏、团结进取的环境监测队伍,增强我站的整体监测技术水平。
(二)上半年我站开展各类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近____次,采取外培、内培及外派人员跟踪学习等方式,培训人次达到____人次,全面提升监测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二、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以质量为核心,强化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一)完善质量体系运行,有效保障环境监测工作____年上半年,我站严格按质量体系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验证,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上半年我站新制定____个仪器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记录,并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有力地保证了单位质量体系文件的适宜性,并得到持续改进。
(二)强化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全程质量控制我站根据年初全年监测工作任务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全年质量控制方案,结合每次监测工作任务,下发针对性的监测工作任务通知单和质量控制措施通知单,保证对监测工作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采取平行、加标、密码样等各项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控,上半年使用密码样达到达____余支,监测人员均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所有监测仪器、量具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试剂在有效期内使用,对监测报告及监测原始记录认真开展双三级审核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监测工作质量。
(三)精心准备上岗考核工作,提升监测业务水平____年上半年,我站针对上岗考核工作进行了精心准备,前期进行理论和操作的模拟考核。
上半年我站申请考核人员____人,____项,其中单位新增资质项目____项,考核项目涉及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降水、生物等类别共____项次,全站理论考试及现场操作考核均一次性全部通过。
有____人参加了空气自动站新增三个项目的上岗理论考核,均顺利通过。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_16889-2008
《⽣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_16889-2008ICSZ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889-2008代替GB16889-1997⽣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LandfillSiteofMunicipalSolidWaste(发布稿)本电⼦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本为准。
2008-04-02发布2008-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次前⾔ (1)1适⽤范围 (1)2规范性引⽤⽂件 (1)3术语和定义 (2)4选址要求 (3)5设计、施⼯与验收要求 (4)6填埋废物的⼊场要求 (6)7运⾏要求 (8)8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9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0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1)11实施要求 (14)1前⾔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程设计与施⼯要求,填埋废物的⼊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活垃圾填埋场排放⼤⽓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式的转变,引导⼯业⽣产⼯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般⼯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活污⽔处理污泥的⼊场要求;5、增加了⽣活垃圾填埋场运⾏、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数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11.17•【文号】国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1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保总局制定,国务院2007年11月17日国发[2007]36号转发)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