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_哈特的最低限度之自然法]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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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哈特的最低限度之自然法理解与评析

本讲问题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一个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但由于他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思想而常被人们误解为温和的实证主义者。本讲主要通过对哈特之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解读与评析来理解哈特最低限度之自然法为何反而证明哈特是彻底的实证主义者,以及这种实证主义立场的弱点。一、哈特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论述

(一) 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

1、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个常识性真理

“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

(1)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性传统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

(2)作为个人内在德行的崇高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

(3)一个隐含的前提道德水平存在着高低秩序

2、对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上述常识性真理的误用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命题

“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一致性,或者必须依靠我们有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为流传的信念。此外,虽然这种命题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检验特定法律的法律效力的标准,必须明示地或默示地包括对道德或者正义的引证。”

(1)道德概念的多元性是否存在超时空的一元、绝对正确的道德

(2)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命题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是正确的

(3)决定特定法律有效性的标准是权力还是道德?何种道德或正义?

3、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法律反映或者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后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1)实证主义者对于何为道德的本质问题的沉默或者分歧

(2)实证主义者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不同理解

(3)自然法学者拒绝分离命题两种形式古典自然法观念与现代自然法观念

4、对古典自然法观念的批评

(1)古典自然法观念的典型立场

“有关人类行为的某些原则虽然有待人类理性去发现,但其存在是肯定无疑的;人定法如果要有效力,必须符合它们。”

A 、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宇宙大秩序的反映

B 、自然法需要和能够通过人类理性被发现

C 、人定法的效力来源于与自然法的符合,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2)对古典自然法观念的批评

A 、对事实与规范的混淆对描述性命题与规定性命题的混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中说为什么象星星这种无生命的物体以

及动物都能遵守它们的自然法,而人类却不遵守反而作恶呢?”

“你必须去服兵役”与“如果风向朝北,必会结冰”是不同的。

将人类与物、动物相混同,认为人类也应受类似于自然因果律的道德因果律的支配

B 、以神学和起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目的论为基础的世界观目的就是超越现实的规范

“将人的目的与神或者自然的目有相等同,人的目的就是以神或者自然的目的为目的。一种完美的人的概念,生存目的只是最低秩序的目的。”

C 、自由意志与人对自然法的违反人与物的不同

(二) 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真理因素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1、现代自然法的自然目的论残余生存作为自然目的是自然法的基础。

“没有个人的联合,人性绝不能存在;而如果不尊公平和正义的法则,那种联合就永远不会有存续的空间。”

---休谟《人性论》

这种观点最早起源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与社会契约论,它是现代自然法传统的开始。

2、去除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形而上学因素后留存的真理因素

“人类活动的固有目的是生存,这个假定依据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希望继续生存这一简单、永久的事实。”

(1) 去除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形而上学因素不再自然目的论地看待人类的生存欲望。

(2) 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真理因素可以观察到的一个简单自然事实,它其实是一个公理,即人们确实在一般情况下希望生存,生存作为目的只能这一意义上理解。

3、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内容及其所基于的基本事实

(1)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内容

“有些行为规则是如欲持续存在下去的社会组织所不可缺少的。它们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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