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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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2017年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第二条性质:
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是顺德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各种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座谈会等,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推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顺德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学会作为沟通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会员传达政府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主管部门: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是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本会接受上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六条本会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二期E50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召开全区学术交流会议,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
技术咨询:对本区土木建筑技术中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初步设计评审、施工方案论证,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课题研究:针对建设领域技术难题、焦点等问题,组织学术课题研究。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成立经济实体,开展与土木建筑科技推广相关的业务。
接受和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种类: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各学术委员会同意推荐的初级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凡与本会行业范围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建设、房地产、设计、岩土勘察、施工、生产、规划、科研、教学、检测、监理、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本学会工作的高级科技人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学术顾问。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缴交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统一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会员各项优惠;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纪处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学会的组织机构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和监事会主席;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荣誉理事长和顾问的聘任;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大会制定的规定、制度等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该规定、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审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十)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等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