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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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4.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4.4)
DGJ32/TJ 155-2013
24.00
101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157-2013
15.00
102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勘察规程
DGJ32/TJ 158-2013
30.00
103
江苏省城建档案馆业务工作规程
DGJ32/C 05—2008
38.00
104
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DGJ32/TJ143-2012
62.00
89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4-2012
32.00
90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5-2012
15.00
91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J 146-2013
20.00
92
固化粉煤灰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 94—2010
12.00
40
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DGJ32/TJ 95—2010
22.00
4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 96—2010
44.00
42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DGJ32/TJ 97—2010
14.00
43
钻芯法检测外墙外保温构造技术规程
96
劲性复合桩技术规程
DGJ32/TJ151-2013
18.00
9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数据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DGJ32/TJ152-2013
25.00
98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标准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7.4.3 相关规范没有规定轻便消防水龙是否要保证 符合GA180-1998标准规定,
一股水流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且《轻便消 保护范围没作规定!这里与
防水龙》GA180-1998中规定的水带长度远小 《高规》7.4.9条有一定矛
于消防卷盘的水带长度,因此不作规定。但商 盾。
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用房设置轻便水龙时, 4、遇到没有消火栓系统、单
主要审查人: 杨 娟 郭 枫 蒋方明 陈 苏 唐祝华 储德志 陈咏军
主要讲解内容
《规范》编制原则 《规范》编写内容 《规范》编制方式 《规范》与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对照情况 《规范》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 部分条款解读
一、编制原则
编制任务要求除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中涉及水灭火系统 设计内容集中外,重点旨在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不设消防水池的建筑,个人认为一般
过5000m3的会所、沿街商铺等 都可以通过水泵接合器由消防车解决十分
等均需设水池泵房?
钟后的供水。设消防水池的建筑是否一定
要设消防泵,也可以讨论!
7.2.2 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使用范围问题
7.2.2 消防竖管的布 置… 。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 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 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 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 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 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条13条、21款。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 文26条、52款。
根据建设部强制条文咨询专家组意见减少了3条。
五、《规范》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
规范名称:“水消防” or “水灭火” 消防方针—以防为主、 防消结合中的防与消 消防设计中的防(控)与消(灭) 案例图片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1.引言1.1 概述概述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火灾而设置的一系列设备和设施。

它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火灾带来的损失的关键措施之一。

在民用建筑中,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非常重要,它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火灾,提供足够的灭火水源,控制并扑灭火势,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针对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程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将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

接着,将详细解析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原则和要素。

最后,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给出一些建议,以期提高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应用水平。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了解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点。

同时,读者也将了解到为了设计出合理、高效的系统,需要考虑到建筑结构、火灾风险等各方面因素。

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扑灭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在下一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原则和要素,希望读者能够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接下来,请跟随我们的步伐,一起深入研究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来进行叙述和讨论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程。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该规程的概述进行介绍。

这包括当前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本文的核心内容和目标。

接下来,正文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原则进行探讨。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设计水灭火系统时需要考虑的核心原则,包括灭火效果、可靠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

第二部分将着重介绍水灭火系统的组成和要素。

我们将对水源系统、灭火器材、管道布置和控制设备等核心要素进行阐述,以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水灭火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从而能够更好地进行设计和实施。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供水水源(市政给水、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消防供水设备(水塔、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给水管网(进水管、水平干管、消防竖管等),稳压减压控制设备等组成,其中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的设置需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以及市政给水的供水情况而定。

7.4.1 消防水源。

1 水源。

1)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自来水、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供给。

一般民用建筑的室内外消防水源常采用城市自来水,室外用水亦可采用天然水源。

①当城市自来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时,且由两路不同城市给水干管供水时,可直接采用城市自来水作为消防水源;②当城市自来水管网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消防水池;③当城市自来水管网能满足水量,但不满足水压时,且有两路不同城市给水干管供水时,可采用消防给水泵从城市给水管网直接抽吸,但需征得自来永有关部门的同意,或设置消防水池。

2)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97%保证率的水位能可靠取水供给设计消防用水量,且满足消防用水的水质和有可靠的取水措施,如消防车通道、固定或移动消防泵的取水口等。

当采用海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有除去生物生长堵塞取水设施的措施。

3)当采用井水做消防水源时,规划设计区域内应有2口及以上水井,当其中一口水井不能供水时,另外的水井出水能力在任何时间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设置消防水池,其他情况均应设置消防水池。

4)游泳池、水景水池:保证常年贮存有足够的水量的游泳池、水景水池可作为消防水源。

冬季封冻的水池,有效水量计算,应以最大冰层厚度下水线为计算起始水位。

5)消防水池:如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室外消防水池设在室内或室外均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2 消防水源专用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在消防车取水口处应保证吸水高度不超过6m。

7.4.2 消防给水系统。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本规范旨在规范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护,确保水消防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高效地发挥作用,减轻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民用建筑的水消防系统设计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

3. 设计要求3.1 消火栓系统3.1.1 设计基础消火栓系统是建筑物灭火的基本设备,应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

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控制应采用自动化控制,便于操作和管理。

3.1.2 设计参数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用途、面积、高度等因素确定消火栓数量。

•出水压力:应根据消防水源、建筑物高度、水管道走向和消火栓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出水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用途、面积、高度等因素确定出水流量。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2.1 设计基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灭火的重要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结构、用途等设计。

3.2.2 设计参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灭火区域设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用途、危险性等因素设置。

•喷头密度:应根据灭火区域的尺寸、形状、高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出水流量:应根据喷头密度、水泵控制方式和供水管道水压等因素确定。

3.3 室内消火栓系统3.3.1 设计基础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建筑物内部灭火的重要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结构、用途等设计。

3.3.2 设计参数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系统覆盖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高度等因素确定。

•出水压力:应根据消防水源、建筑物高度等因素确定。

•出水流量:应根据建筑物面积、高度和消火栓数量等因素确定。

4. 施工与维护4.1 施工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执行施工。

•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泵房等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有资格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第二章建筑消防系统2-1 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布置一、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原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二、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组成与供水方式1、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组成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一般由水枪、水带、消火栓、消防管道、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水泵结合器及增压水泵组成。

(1)消火栓设备是由水墙、水带和消火栓口组成,均按装在消火栓箱内。

①水枪:一般为直流式喷口直径有13、16、19mm3种。

②水带:口径有两种50mm65mm水带长度一般为15、20、25、30m四种水带材质有麻织和化纤两种,由衬胶与不衬胶之分。

③消火栓:均为内扣式接口的球形阀式龙头单出口(50、65mm两种)双出口(65mm一种)(当每支水枪的最小流量小于5L/s时选用口径为50mm的消火栓;大于5L/s时选用口径为65mm的消火栓)另外,要注意喷口直径为13、16mm的水枪与直径为50mm的水龙带和消火栓配合使用;喷口直径为16、19mm的水枪与直径为65mm的水龙带和消火栓配合使用。

(2)水泵结合器在建筑消防给税系统中均应设置水泵结合器;水泵结合器时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加压供水的装置;水泵结合器有地上、地下和墙壁式三种。

(3)消防管道与其它给水系统合并或独立设置。

(4)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用于无室外消防水源情况下,贮存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5)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内应贮存有室内10min的消防用水量,安装高度应满足最不利消火栓所需水压要求。

为确保自动供水的可靠性,应采用重力自流供水方式;消防水箱宜与生活或生产用水合用水箱,以保持箱内贮水经常流动,防止水质变坏,但需要有消防用水防止被动用的措施。

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给水方式(1)由室外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外网提供的水量、水压在任何时候均能满足室内消火栓所需的要求。

一种与生活或生产用水公用管网;一种消火栓系统独立设置。

(2)设水箱的消火栓给水方式外网一天中有一定时间能保证消防水量、水压。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年(紧结条文)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年(紧结条文)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3.1 一般规定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

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江苏省建筑住宅消防标准

江苏省建筑住宅消防标准

建筑住宅消防标准1 一般规定1.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1.2 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高度、规模、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

1.3 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各项防火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1.4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居住小区宜按相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

2 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分类2.1 住宅、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其建筑分类均由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折算。

2.2 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2.3 台阶式地坪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1 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应按消防车道所在地坪计算建筑高度。

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4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余的高层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2.5 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3.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1 的规定。

表3.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1、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住宅,其楼板、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二 0 二 0 年八月目录一、新建建筑 (2)1.1工业建筑 (2)1.2住宅建筑 (9)1.3公共建筑 (16)1.3.1总平面布局 (16)1.3.2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7)1.3.3安全疏散和避难 (19)1.3.4建筑构造 (22)1.3.5灭火救援 (27)1.3.6消防设施 (30)1.3.6.1消防给排水 (30)1.3.6.2消防电气 (47)1.3.6.3防排烟系统 (53)1.4车库建筑 (71)1.5 其他 (74)一、新建建筑1.1 工业建筑1、如下图所示,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安全疏散门是否都可以通向楼梯间?答:由于丙丁戊类厂房可以通过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疏散,因此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直接通向楼梯间,而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3.6.10 要求设置防爆门斗,疏散门经门斗通向楼梯间(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J811-1 图示3.6.10,门斗外的楼梯可以给上一层疏散使用)。

2、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答: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3、谷物类筒仓附建的工作塔占地面积一般为120 ㎡到250 ㎡,但建筑高度往往超过24m,外墙有时会有两面及以上设置栈桥通往其他建构筑物,因此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较为困难。

但考虑到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仅有1 到2 位巡检人员,且占地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答: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限定到达人员数量(如3 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3.3.1 条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条文说明解释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人员较少等。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供水水源(市政给水、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消防供水设备(水塔、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给水管网(进水管、水平干管、消防竖管等),稳压减压控制设备等组成,其中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的设置需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以及市政给水的供水情况而定。

7. 4. 1消防水源。

1水源。

1)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自来水、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供给。

一般民用建筑的室内外消防水源常采用城市自来水,室外用水亦可采用天然水源。

①当城市自来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时,且由两路不同城市给水干管供水时,可直接采用城市自来水作为消防水源;②当城市自来水管网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消防水池;③当城市自来水管网能满足水量,但不满足水压时,且有两路不同城市给水干管供水时,可采用消防给水泵从城市给水管网直接抽吸,但需征得自来永有关部门的同意,或设置消防水池。

2)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97%保证率的水位能可靠取水供给设计消防用水量,且满足消防用水的水质和有可靠的取水措施,如消防车通道、固定或移动消防泵的取水口等。

当采用海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有除去生物生长堵塞取水设施的措施。

3)当采用井水做消防水源时,规划设计区域内应有 2 口及以上水井,当其中一口水井不能供水时,另外的水井出水能力在任何时间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设置消防水池,其他情况均应设置消防水池。

4)游泳池、水景水池:保证常年贮存有足够的水量的游泳池、水景水池可作为消防水源。

冬季封冻的水池,有效水量计算,应以最大冰层厚度下水线为计算起始水位。

5)消防水池:如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室外消防水池设在室内或室外均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2消防水源专用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在消防车取水口处应保证吸水高度不超过6m。

7. 4. 2消防给水系统。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2014-10-1实施)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2014-10-1实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014-01-19发布2014-10-01实施目录1总则 (2)2术语和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4)3基本参数 (6)3.1一般规定 (6)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7)3.4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7)3.6消防用水量 (18)4消防水源 (21)4.1一般规定 (21)4.2市政给水 (22)4.3消防水池 (22)4.4天然水源 (25)5供水设施 (25)5.1消防水泵 (25)5.2高位消防水箱 (30)5.3稳压泵 (31)5.4消防水泵接合器 (32)5.5消防水泵房 (33)6给水形式 (36)6.1一般规定 (36)6.2分区供水 (40)7消火栓系统 (41)7.1系统选择 (41)7.2市政消火栓 (42)7.3室外消火栓 (43)7.4室内消火栓 (45)8管网 (49)8.1一般规定 (49)8.2管道设计 (50)8.3阀门及其他 (53)9消防排水 (54)9.1一般规定 (54)9.2消防排水 (54)9.3测试排水 (55)10水力计算 (55)10.1水力计算 (55)10.2消火栓 (59)10.3减压计算 (59)11控制与操作 (61)12施工 (64)12.1一般规定 (64)12.2进场检验 (65)12.3施工 (69)12.4试压和冲洗 (82)13系统调试与验收 (85)13.1系统调试 (85)13.2系统验收 (90)14维护管理 (95)附录A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97)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98)附录C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99)附录D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04)附录E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105)附录F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106)附录G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107)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 1 页共 35 页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1)第0331号关于批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4.1.1条第1、2款,4.1.2条第1—7、9、10、11款,4.2.1条第1、2、4—19款,5.1.5条第1、2款,5.2.4条,6.2.4条,6.6.1条第1—5款,7.3.1条,9.1.4条,9.1.5条,9.1.9条,9.1.10条第5款,9.1.11条第1、2、5款,9.2.3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4-2001,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十六日1 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上海地区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上海地区的消防特点及灭火装备,使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特殊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

工业建筑和其他特殊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当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设备超出本规程的规定时,应提出与本规程合理衔接的技术依据。

1.0.4上海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 2 页共 35 页2 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水灭火系统 system of water extinguishing以水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排水系统。

2.1.2消防给水系统 system of fire water supply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紧结条文)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紧结条文)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3.1 一般规定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

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江苏地区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消防部分)

《江苏地区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消防部分)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消防部分)8 消防标准8.1 一般规定8.1.1 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针对住宅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应遵循“建筑防火为主,消防设施相结合”的防火设计原则,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2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

8.1.3高层住宅建筑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注: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3、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8.1.4 住宅建筑的底部(地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用房,该用房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且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要求进行设计。

8.1.5 多、高层商住楼,当商业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商业部分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时,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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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L/s”修改为“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 15L/s”。编制组讨论认为这与国家规范矛
盾,决定将其适用条件与消防水池的设置
7.1.5 的解读 1、长期以来《建规》没有明确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设加压
供水泵的条件,设计人员无法找到不设加压供水泵的依据, 导致部分地区只要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就设水池、水 泵,造成浪费。
分析
1、表5.0.2 规定 5000<V≤20000 m3耐 火等级一、二级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 量为20L/s,因此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建 筑,只有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5L/s的才 符合本条款规定。 2、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会所、沿街商 铺是否应设消防水池,应按10.2.1 条判 别!两路进水、有天然水源等情况都可以 不设消防水池; 不设消防水池的建筑,个人认为一般 都可以通过水泵接合器由消防车解决十分 钟后的供水。设消防水池的建筑是否一定 要设消防泵,也可以讨论!
当消防水池距区域内最远一幢建筑的保护距 1、室内消防不受此 离符合本规范“10.2.2 条第 7 款”要求时, 限制; 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供给。 当消防水池距区域内最远一幢建筑的保护 距离超过本规范“10.2.2 条第 8 款”规定 时,应设专用水泵向室外消火栓供水。
2
2、超距离范围的建 筑室外消防用水 另行解决时,不 受此限制。
7.1.5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 大于25L/s,仅设屋顶消防水 箱的多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 统,当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 高度不能保证局部楼层最不 利点的消防给水静水压力要 求时,应在消防水箱与系统 连接管上设增压泵。增压泵 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 充实水柱要求,流量应满足 系统消防水量要求。增压泵 由设在消火栓箱内的手动按 钮直接启动,且系统应设消 防水泵接合器。



《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方 继 忠
2010 年 4 月
编制单位与编制组
主编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参编单位: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主要起草人: 冯婧钰 吴建强 刘 李 廖 俊 进 平 林荣祖 石 芳 骆明宏 方继忠 方玉妹 李戈兵 蔡 钧
公司
消防软管卷盘与轻便消防水龙问题
《建规》8.3.3 设有

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 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 范第8.3.1条规定规模 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

《高规》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 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 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 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 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部分条款解读
一、编制原则
编制任务要求除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中涉及水灭火系统 设计内容集中外,重点旨在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现有规范内容不详细的; 2、现有规范内容需要调整的; 3、现有规范未涉及、但设计中经常遇到且需要明确的。 以上要求任务基本实现或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
4、规范虽有阐述,但易产生理解不一致的(编写中增加内容)。
3、有利于省级规范的对外开放。
四、“强制性条文”情况
现行消防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强条21条、61款;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强条 6条、12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强 条13条、21款。
区域消防供水问题
首次将一个系统供多幢建筑的消防给水要求集中表述。 本章要求仅适用于同一时间一次火灾的区域。
本章规定均出自现行国家规范要求,条款只是根据
不同情况给出具体要求。 只有11.0.6 “当只有一路市政供水管道,或虽有 两路市政供水管道供水,但市政供水管道供水量不能 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满 足区域内消防用水量最大一幢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室 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结论
1、由于受轻便水枪龙带长度 限制,两者不能互用。 2、没有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公 共部分优先采用消防软管卷 盘,应自成系统,水源可从 生活用水接入。 3、轻便消防水龙的配备必须 符合GA180-1998标准规定, 保护范围没作规定!这里与 《高规》7.4.9条有一定矛 盾。 4、遇到没有消火栓系统、单 元建筑面积大于200m2小型商 业用房和商业服务网点,设 计应综合考虑。
二、规范编写内容
本规范是设计规范,不包含施工、验收、调试、保养。
本规范不能涵盖全部以水为灭火介质的消防系统。
本规范以GB 50016-2006、GB 50045-95(2005年版)、GB
50084-2001(2005年版)为兰本,同时吸收了《住宅设计规
范》、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设计 规范》、《人防设计规范》、《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和其它专业(项)设计规范内容,将室内、外 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设计要求和设计
对大空间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置场所和
区域消防供水等作了一般性规定。将原有《规范》分散在 各章节的要求内容以专题形式作出了系统表述。
由于将《建规》、《高规》内容合并表述,部分内容 的表述方式与国家规范的表述正好相反! 优点: 1、与国家规范直接对应,方便学习、查阅与掌握; 2、有利于国家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时,大家在执行中对应 调整;
7.4.4 轻便消防水龙箱应固定安装于自来水龙头正 上方200mm处,箱体内配备内径25mm、长度10m 的水带,接口公称通径15mm和口径10mm的水枪。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系统设置场所问题
审查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规模上考虑了与其它灭火设施设置标准的衔接; 实现了较大的突破。 具体内容由刘总讲!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审查人: 杨 娟 郭 枫 蒋方明
陈 苏 唐祝华 储德志
陈咏军
主要讲解内容
《规范》编制原则
《规范》编写内容 《规范》编制方式 《规范》与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对照情况 《规范》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
仅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及增 压泵的多层建筑消火栓系统设 置的范围。规范第7.1.5条及 条文说明表述不太清楚。 1 室外水源充足,室内、外消 火栓用水量超过25L/s; 2 室外水源充足,室内外消火 栓用水量不超过25L/s; 是否仅适用于(2)的情况? 根据5.0.2条,建筑体积超 过5000m3的会所、沿街商铺等 等均需设水池泵房?
问题
1、轻便消防水龙与消防软管
卷盘能否互换?
2、没有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如 何设?
3、设轻便消防水龙有哪些要 求?
征集问题:如果小型商业用房 和商业服务网点已设有室 内消火栓系统,是否还要 设消防软管卷盘。 要设!
条文说明
7.4.1 对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消防软管卷 盘可采用轻便消防水龙代替。设在公共场所 (包括公共建筑)的,宜自成系统,水源从生 活给水系统接出;设在商业服务网点等非公共 空间内的,应从生活用水水表后接出,且应采 用轻便消防水龙。 7.4.3 相关规范没有规定轻便消防水龙是否要保证 一股水流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且《轻便消 防水龙》GA180-1998中规定的水带长度远小 于消防卷盘的水带长度,因此不作规定。但商 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用房设置轻便水龙时, 应保证每个单元一个。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 文26条、52款。
根据建设部强制条文咨询专家组意见减少了3条。
五、《规范》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
规范名称:“水消防” or “水灭火” 消防方针—以防为主、 防消结合中的防与消
消防设计中的防(控)与消(灭) 案例图片
五、《规范》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
条文说明:“仅设屋顶消防水箱的多 层 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指不设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的多层建筑,由屋顶水箱和水泵
接合器向室内消火栓供水的消火栓系统。 常用于市政(室外)给水充足的多层建
筑。江苏地区在多层建筑消防设计中也常
采用这种系统,但没有统一设计条件。上 海规程将不设消防水池的条件从国家规范
要求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
江苏规范
7.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民 用建筑或部位内应设消防软管盘: 1 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 2 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 楼、综合楼、住宅和商住楼; 3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 4 单元建筑面积大于200m2小型商 业用房和商业服务网点。 7.4.2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 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4.0.2条 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 防软管卷盘。 7.4.3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 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 位 ,…
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条件叙
述,只有在高层建筑符合条件 情况下才能使用。
两者明显矛盾且违背常理,规
范将两类建筑要求合并表述解 决了两者的矛盾。
类似问题和“宜或不宜”的要
求作为“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也在本次编制中得到了调整。
商业网点等特殊情况消火栓的设置问题
7.3.2 条文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首层设置的汽车库其消火栓的设置还宜遵循下 列原则: 1 商业服务网点消火栓的布臵首层宜优先考虑在外墙布臵(户 外取用);
本章具体问题
11.0.6 当只有一路市政供水管道,或虽有 两路市政供水管道供水,但市政供水管道供 水量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消防 水池的储水量应满足区域内消防用水量最大 一幢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要求。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供水方式需符合 下列规定: 1
蓄水量高于 10.2.2 的要求。 第2款中“10.2.2 条第 8 款”应改 为第7款。 第2款解读:
7.2.2 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使用范围问题
7.2.2 消防竖管的布 置… 。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 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 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 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 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 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长期以来由于《建规》没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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