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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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3.07.12•【文号】•【施行日期】1993.07.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总后基建营房部与本报网络部联合推出“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后,引起了全军官兵的极大关注。

不少官兵和离退休干部来信来电,表达了希望详尽了解房改政策的愿望。

本报记者何文光就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一些房改政策问题,采访了全军房改办的有关负责同志,以下是采访实录。

记者:王部长,军委房改《方案》出台之后,军队房改取得了哪些新进展?⑴王守业(全军房改办主任,总后基建营房部部长):1999年10月以来,全军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全军第四次房改会议精神,热情支持、积极参与房改,使房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总部拟制下发了8个主要配套文件,使房改工作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完成了家属住房普查,建立了住房档案,核发了住房证,为推进房改奠定了基础;三是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正在建立,2000年退役的干部、士官能领到补贴;四是组织开展了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工作,为开展售房创造了条件;五是部署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工作,2000年完成了第四批收尾,加快第五批住房建设,并同时做好第六批建房安置规划;六是编印下发了《房改政策问答》,组织了房改骨干培训班,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房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很好成绩。

加大了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投资,到2000年已累计安排了近700个旅团,使基层干部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每年XXX万平方米的规模进行建设,干休所售房工作已经完成80%,住房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房改是关系全军官兵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我们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有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有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经过全军官兵的不懈努力,改革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记者:这次深化房改的核心就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注意的六个问题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

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民安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民安发[1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

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五、由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售房工作顺利进行。

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现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条件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军产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进行。

改革住房制度 造福全军官兵

改革住房制度 造福全军官兵

改革住房制度造福全军官兵--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就房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本报记者张海平张占辉本报特约通讯员崔彬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日前,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人。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这次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以往改革相比有什么特点?答:我感到这个《方案》有5个明显特点:一是改革力度大,跟上了国家房改的步伐,加快了军队房改进程,拓宽了向干部出售住房的路子;二是受益面宽,顾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买到房的得到了实惠,暂时不能买的也有希望;三是透明度高,将住房补贴与工资挂钩,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操作性强,房价、补贴、面积标准都很清楚,计算简便,人人都能算清自己的账;五是具有我军特色,《方案》总结了我军十多年的房改经验,既与国家的房改政策衔接,又突出了我军的特点,还借鉴了外军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广大官兵的心声和愿望,凝结了全军上下的心血和智慧。

问:《方案》对在职干部住房保障是怎样规定的?为何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答:《方案》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

这是从我军的现实情况考虑的。

关于在职干部能不能买房,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按理说,地方干部能买房,军队干部也应该允许买房。

但《方案》规定,军队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

这是军队房改与地方房改的重要区别。

为什么军队房改要采取这样的政策?首先,我军是高度集中的武装集团,要求军人相对集中居住。

其次,军人调动频繁、流动性大,不宜提倡过早在驻地买房。

再就是,从目前财力来看,如果大家都去买房,马上全部兑现住房补贴,需要一次性拿出几百个亿,这是不现实的。

当然,并不是完全不让在职干部买房,对有些情况,比如,接近退役的干部,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干部,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买房;家属没有随军的干部,如果确实需要在家属所在地买房,也可以发给住房补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民发[2005]1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适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和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就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老干部活动室、医务室、车库等。

二、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并和军队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落实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等规定,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

现有服务管理机构有用房的,可在原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没有用房的,可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

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同时也要统筹考虑今后本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四、省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年度审定任务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2.10.26•【文号】民[1982]安82号•【施行日期】1982.10.2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通知(1982年10月26日民(1982)安82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目前,多数地区第一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已陆续建好,为了使他们尽快进住新居,通知如下:一、原定一九八二年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改离休的干部暂不进住),凡住房已经建好的,均应尽快进住。

军队退休干部进住前,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要及早作出接收和安置工作的计划方案。

就地安置的,应立即办理交接手续搬进新居;易地安置的,待军队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的工作安排、转学等事宜基本落实后,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即将《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由团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办理交接。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精神,整个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易地安置的,应提前向安置地区民政部门预告退休干部到达的日期、车次、人数、行李件数等,以便做好接收安置的准备工作。

退休干部离队前,军队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好一切手续。

要把干部退休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费用(经与总后财务部和国务院卫生部、财政部协商同意,医疗费由部队直接拨给安置地区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县、市民政部门。

对少数退休干部符合《暂行规定》关于“相当奖励”或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工作的条文规定,而又难以确定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其退休生活费的提高部分,可暂不办理,待《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颁发后,由部队补办,并补发其从办理退休手续至补办当年年底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着力于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着力于理顺住房保障内外关系,着力于解决影响军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体现了质量建军的原则,突出了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是一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既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又体现军队自身特点规律的好方案。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住房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住房保障

军队转业⼲部安置政策规定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的要求,改⾰现⾏军队转业⼲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军队转业⼲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部的切⾝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式。

军队转业⼲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有住房等⽅式解决。

(2)房源供应。

安置地⼈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部提供经济适⽤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部,在其到地⽅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部,在其到地⽅报到后的⼀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住房。

安置地⼈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部出售。

军队转业⼲部购房⾯积由其根据家庭⽀付能⼒⾃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部、配偶⽆住房且购买经济适⽤住房资⾦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部,安置地⼈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部,本⼈及春配偶确⽆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城镇的改造⽀持和⿎励军队转业⼲部建造、翻修⾃有住房。

军队转业⼲部⾃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民政府有关⾃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军转住房档案移交。

军队转业⼲部及其的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0.04.11•【文号】[1990]国安办字第2号•【施行日期】1990.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0]国安办字第2号1990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国务院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投资的请示》上指出:在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中,尚有一些空房可以调剂,应尽量调剂使用。

确无法调剂安排使用的闲置房屋,可有偿转让给地方,收回的资金用于补齐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的缺口。

并明确提出:个别地方存在着民政部门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的情况,对这些用房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腾退。

根据此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对国家下达的建房任务,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早安排,尽快落实,减少经费的结转。

在安排时要优先保证住房建设,对附属设施和未列入递补计划的人武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要充分利用第一、二批安置中的空余住房;对确无法调剂利用的闲置房屋,可有偿转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二、对个别民政部和其他单位挪用、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凡挪用、占用的住房要限期腾出。

今后如发现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要认真查处。

三、对国家下达的建房经费和建筑“三材”,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

建房经费只能用于住房和干休所的附属建设上,不得搞“服务中心”或“接待站”等,如有挪用、截留、挤占建房经费的,哪一级违反的,由哪一级作出检查;哪个人批准的,就追究哪个人的责任。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军队房改政策问答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造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着力于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着力于理顺住房保障内外关系,着力于解决影响军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体现了质量建军的原则,突出了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是一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既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又体现军队自身特点规律的好方案。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6.30•【文号】[1990]政老字第4号•【施行日期】1990.06.3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30日(1990)政老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在应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按规定不需要政府建房,仍随其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

由于居住分散,有的离地方安置管理单位较远,服务管理工作困难较多,给这些老同志的生活带来一些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确定: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配偶是军队安置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上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师职以上的离休干部,仍随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可由军队干休所代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离退休干部,接到地方同意接收通知后,必须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将行政、组织、供给等关系全部移交有关民政部门。

需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由本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办理代管手续时,军地双方组织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

二、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其移交当年的经费,仍由原部队负责解决;从代管的第二年开始,民政部门按国家下达的标准,将离退休干部生活费和管理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

对地方政府规定的由地方财政开支的生活福利补贴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军地双方有关单位商定。

属个人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按规定发给离退休干部;属集体使用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掌握使用。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8.04.28
•【字号】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
•【施行日期】199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建议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函》(沪安办发〔1997〕第14号)收悉。

根据沪府办秘〔97〕000379号文批示精神,函复如下:
1、同意给予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购房当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核定实际出售总价后,享受10%的一次性减免购房款的优惠。

2、新购公有住房可享受上述购房款优惠的对象(即购房人)限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

3、购房人在办理购买公有住房手续时,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付款凭证”、“公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中进行一次性减免10%购房款的注记。

4、可享受一次性购房款减免的对象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退办”)进行审核认定。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向出售单位提供市双退办审核认定的证明文件。

5、此购房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04月28日。

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

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

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我国军队有着丰富的历史和优秀的传统,军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妥善安置军队退休职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介绍我国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的执行情况。

一、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居住权益,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的主要原则如下:1. 公平公正原则:政策执行要公正无私,不分阶层,公平合理。

2. 优先安置原则:退休军人享有优先选房、优先分房的权益。

3. 动态调整原则:政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

4. 单位负责原则:退休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由相关单位负责,确保住房分配及维护工作的顺畅运作。

二、购房补贴政策为了满足军人退休后购房的需求,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提供了购房补贴政策。

根据购房补贴政策的规定,退休军人在购房时可以享受以下补贴:1. 购房补贴额度:购房补贴的额度根据退休军人的级别和服役时间等条件确定,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房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 购房补贴范围:购房补贴适用于退休军人购买自住房,不包括投资性房产。

3. 购房补贴条件:退休军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购房补贴,如服役时间要求、退休后固定居住地等。

三、承租住房政策除了购房补贴政策外,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还通过承租住房的方式提供了住房保障。

承租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1. 承租住房条件:退休军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等。

2. 承租住房范围:承租住房政策适用于没有自住房或居住条件不达标的退休军人。

3. 承租住房租金:承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根据当地租房市场情况确定,通常租金较为优惠。

四、住房维修和管理政策为了确保退休军人居住环境的质量和维护住房的价值,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还包括住房维修和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1. 维修保障: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退休军人住房维修工作,并提供维修资金和技术支持。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关键词:军队政策张为臻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军队干部退休每年军队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

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

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2.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3•【文号】民安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安发[1996]18号1996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精神,经征得国务院房改办和全军房改办同意,现将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含产权归军队所有,下同)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与减免,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430号)的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的调整,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其他人员住房租金的调整,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移交政府管理、随配偶居住军产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夫妇双方都是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4.23•【文号】民[1985]安24号等•【施行日期】1985.04.2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1985年4月23日民(1985)安24号(1985)政干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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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目录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二、现有住房出售三、住房补贴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五、住房管理六、其他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置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

(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折扣。

9、售房开支的费用有哪些?如何负担?答:售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有面积测绘、房价评估、产权证办理等开支。

按照房改成本价出售现有住房,售房单位可以从售房收入中按每户600元标准提取留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出售现有住房的,其售房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购房者个人承担,不得在售房收入中列支。

二、现有住房出售10、民政部门在向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售现有住房时应掌握哪些原则?答:住房先评估后出售;实行售房政策公开,测绘面积公开,售价计算公开和个人房款公开。

11、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的原则是什么?答:(1)本人自愿(2)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待遇;(3)购房计价方式执行军队统一规定。

12、民政部门出售现有住房的条件是什么?答:(1)产权明确:(2)军队承建住房完成过户手续,已移交民政部门管理;(3)经过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

13、哪些现有住房按规定不得组织出售?(1)经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国家资质条件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2)产权有争议或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完备的;(3)经的关部门认定不宜出售的。

14、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答:房改成本价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一种价格,房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测定。

15、房改成本价的构成因素有哪些?答: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规定,成本价根据以下七项因素综合测定:(1)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6)货款利息;(7)税金。

16、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现有住房如何计算售房款?答:(1)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一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额×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一次性付款折扣率)(2)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一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一年折扣额×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一现有住房折扣率)×(1一一次性付款折扣率)17、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可享受哪些折扣优惠?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可以享受军人职业折扣、军(工)龄折扣、房屋成新折扣。

其中,军人职业折扣为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

年折扣率为2%,住房竣工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18、军队离退干部的军(工)龄折扣如何确定?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时,其军(工)龄以军队离退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为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工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19、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时,其配偶的工龄如何计算?答: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的,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干部、士官和职工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干部、士官和职工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20、国家对按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有何限制?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折扣后的成本价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

当折扣后的成本价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的,以最低限价为准。

21、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实际售价和个人应付购房款?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当地驻军经济适用房价)为基础,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

个人应付购房款按下列公式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扣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22、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现有住房,住房的年折扣率、成新折扣年限如何规定?答: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现有住房,住房的年折扣率按1.25%执行。

住房成新折扣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统一计算到购房当年,成新折扣计算的最长年限从住房竣工当年算起不超过30年。

折扣后的住房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同地段购房当年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

(注:成新折扣年限的时间结点与所公布房价的时间结点应当一致)。

23、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这些住房:(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2)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销售价格实行行政指导;(4)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按照军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24、经济适用住房价有哪些因素构成?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

建房成本构成:(1)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税金;(7)管理费(第1至4项费用之和的1——3%);利润控制在3%以下。

三、住房补贴25、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答: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国家或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队人员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组成。

26、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申请享受住房补贴?答: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时,按规定建筑面积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含自购、自建、维修私房)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自理住房应付的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

2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答: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账;之后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账,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号。

28、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算?答: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

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

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安置购房,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为:1999年12月份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地区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地区补贴系数。

29、住房补贴计算中的1999年12月份基本离退休费包括哪些具体项目?答: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

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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