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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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以下就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第二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其个人素质、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估和考察。
第四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要求第五条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组织制定的各项纪律规定,发挥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六条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领导人员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保持廉洁自律。
第八条领导人员应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严禁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条领导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民意和意见,切实解决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对于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人员,应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导人员,应立案调查,追究刑责。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领导人员,应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的领导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新增、修改或废止,另行制定。
以上为《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内容如有不适当或不准确之处,请予以指正和补充。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领导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任职于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员。
第3条领导人员是指担任组织内具有决策、管理权力、具备重要职责的人员。
第4条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W=W0×L×R=W0×(60%G+40%M)×R=W0×[60%×(20%z+30%x+30%j+20%y)+40%×(30%D+30%H+40%Q)]×R=W0×(12%z+18%x+18%j+12%y+12%D+12%H+16%Q)×R其中: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W0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L为综合测评系数,L=60%G+40%M;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G为规模系数,G=20%z+30%x+30%j+20%y(贸易行业企业G=20%z+30%x+20%j+30%y);M为工资调节系数,M=30%D+30%H+40%Q;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6432Z0.2159,最低值为0.7,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7447X0.2084,最低值为0.7,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966J0.1925,最低值为0.7,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H为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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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22.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行为而出台的一项管理规定,其出台对于推进中央企业法治化、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贡献国家经济持续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更应该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此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职务变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基于公正、专业、适用等原则担任领导职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具备优秀的领导才能和宽广的视野,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改革和发展。
此次管理规定的发布,将极大地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推进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寄托着国家对中央企业未来发展的期望。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对国家经济形势、政治形势、外部环境等进行定期分析和研判,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和优化经营结构,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竞争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长远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在实践中,相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会倍加珍惜这份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履行职责,为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中央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选聘程序和条件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干预。
选拔应根据职位要求和人才素质,综合考虑工作经验、业绩、能力、德行等因素进行。
2. 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组织纪律素质,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领导人员对所属企业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确保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并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改进。
3. 领导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合理分配和安排工作,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制度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奖惩制等,提高管理效能。
2. 领导人员应重视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积极推动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廉洁从业1. 领导人员应严格按照廉洁从业规定,遵守中央企业的廉洁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腐败活动。
2. 领导人员应保持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财产。
五、监督和考核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接受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业绩和问题,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对于履职不力、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领导人员,应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规定由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通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规范中央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促进中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
经理层应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经理层应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应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这是当前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直面的挑战和难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在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通过发挥企业市场竞争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作用,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上取得新的进展。
执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和契约管理,在业绩评价和中长期激励上有新的进展。
然而,当前对中央企业经理团队成员的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经理团队成员任期“一刀切”,缺乏变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只规定了中央企业经理团队任期的年限以及在任期届满并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任期制没有考虑连任的届数,任期与经理团队成员自身状况(包括年龄、身体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之间的关系,缺乏变通。
因此,我们应该对经理层的管理进行改革。
首先,应该根据经理团队成员自身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适当调整任期和连任的届数。
其次,应该建立契约化管理,明确经理层的职责和权利,以及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
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任期考核评价体系需要更具针对性和明确对象。
由于中央企业所处领域、行业、规模和经营模式不同,建立适合不同企业的任期考核目标体系是一个重大难题。
尽管经营业绩是重要的衡量标准,但总体来看,中央企业经理团队成员的任免与个人经营业绩联系不是十分紧密。
当前对中央企业经理团队成员的管理还没有真正解决的问题,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虽然中央企业经理团队打破了“能上不能下”的僵局,但仍然存在“上的多,下的少”的情况,缺乏择优机制影响了企业的活力和竞争能力。
第三,退出机制需要更加完善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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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
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
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
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
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四)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
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
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
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第四章编辑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三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企业党组强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六条企业体育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
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
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和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第五章编辑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未列入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
个别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根据监督制约原则,在实施办法中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