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大量污染物不断地污染着环境,使我们人类面临了更多的环境隐患。
因此,国际环境法的出现被认为是正常的,因为它有助于确保我们的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保护环境。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
首先,要求制定者履行责任。
国家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来保护环境。
其中包括使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和进程来控制污染,并确保对环境损害的及时救济。
其次,坚持公平,公正和非歧视原则。
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护环境,除非特殊原因,其他国家不应拒绝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确保协调一致性。
国家应该努力维持环境的一致性,并发挥好每个国家的影响力,以确保世界各国遵守相同的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国际环境法是木兰衣条件下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因此,它应该被严格执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 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 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 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大体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 间组织 , 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 ; 另一类即民间性组 织,包括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 际自然保护同盟等。具体包括: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4)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广,包 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 体化四个要素。
(一)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保存选择原 则” 、“保存质量原则” 、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指的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 气、土地、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 源。 (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为各国公认的 , 在国 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 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 , 而是 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 , 而 不是某一方面。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
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 国家主权 的影 响最直 接地体 现在 一些 国 际公约 中。例如 1 9 9 2 年 《 里约宣言》 原则 8 规定 :为了实 现持续发展 和提高 所有人 的生活质量 ,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 的生产和 消费模式和倡 导适 当的人 口政策。原则 1 6规定 :国家当局考虑 到造成 污染者 在原则 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 而不打乱 国际贸 易和投资的方 针 ,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 近些年 ,一些发达 国家借环保 之名对发展 中 国家 的活动指 指点 点, 其 目的是 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 9 9 1年 巴西亚马逊' J ' i ' l g H 长希尔韦 ・ 梅 斯特里尼奥 曾对说美 国 《 时代》 周刊记 者说 “ 每年 都有 一些美 国和其 他 国家 的政客指点我们哪些事能做 ,哪些事不能做 。你只 听见 ‘ 救救亚 马逊河 !救救动物 ! ’而这里的人们生活在 苦难之 中没人去关 心 。亚 马 逊河森林地 区居住着 1 7 0 0万人 口,你不 能指望着 他们不 接触周 围的环 境 。不过 ,我们可以做 到既 开发又 保护 。亚 马逊 河不是 一个 世 界纪念 碑 ,它属 于巴西 ,应该 由我们来决 定它的未来 。 ” 0 不仅如此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 院的判决 中也 被引用 ,著名 的 “ 加 布 奇 科 沃 一大 毛 罗 斯 项 ” 案 就 是 例 证 。 该 案 的 判 决 认 为 :从 人 类 历 史 中可 以看 出,过去 因为经济 的原 因或其他 的原 因人类 不 断地 干扰 自 然 ,而从不考虑这种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由于科学知识 的进步 ,人类 渐 渐认识 到,如果不计后果地继续这种干扰 ,将对 当代及其 后代人带来 危 险。在过去 2 0年里 ,一大批文件 制定 了新 的规范和标 准 ,在今 后进行 活动时 , 各 国都必须考虑新规范并对新标 准给予足够重 视 ,可持续发展 概念充分表达 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需要 。 由此 可以看 出,无论是从条约的规定 还是从 国际社 会实践 ,各 国基 本 都已认 可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并且国际条约呼吁各 国依 据可持续发 展 原则制定相应政策 、措施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 .公 有 资 源 共 享 原 则 南极 、海洋 、大气层 、气候等被认为是 “ 全 球公域 ” 。国际环境 法 基本原则 在此公域也有所体现 。对于 “ 全球公域 ”的 自然资源 ,各国可 以进行科考 、探索并参与管理 ,但同时负有保护的义务 ,避免这些地 方 的资源被损害 。这使 国家对领土以外的领域享有 了一定 的管辖权 ,尽 管 该管辖并 非完全 的、排他的管辖 ,但却间接扩张了国家的管辖范 围,突 破了传 统意义上 的国家 主权概念。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对 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进行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策略
受损生态系统评估与规划
01
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与重建规划,明确目
标、任务和时间表。
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
02
采用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如植被恢复、土壤改良、水环境治
理等,促进受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
绿色转型的必要性和路径
绿色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包括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低 碳交通和建筑等。
国际合作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中的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通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方式 ,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绿色发展。
06 国际环境法实施、评价与改革方向
CHAPTER
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实现平衡和协调。
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当代人应公平地享有发展机会和资源,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权 益。
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 完整性。
风险防范与应对原则
预防原则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 损害的发生,降低环境风 险。
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内 环境法到国际环境法、从区域性 环境法到全球性环境法、从软法 到硬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体系构成
01
02
03
04
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 主要渊源,包括全球性、区域
性和双边环境条约。
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指各国在长期的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管控政策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危害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保证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
2. 可持续发展原则。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指每个国家无论大小和贫富差别都应当对保护全球环境承担责任,都应当尽力防止全球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责任分担有差别: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实现过程是以环境污染和破坏作为代价的,地球所承担的人类活动的压力很大部分都来自于发达国家,所以发达国家应当对环境保护负有主要责任。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为您提供参考。
国际环境法
2、臭氧层
在20公里~40公里的高空平流层中存在着大量的臭氧,这 一臭氧分子密度最高的薄薄的气体曾称为“臭氧层”。臭氧层 可以大量吸收紫外线,是使地球免受紫外线过量辐射的“防护 墙”。但某些化学物质(臭氧层损害物质)能迅速破坏臭氧, 减弱臭氧层吸收紫外线的功能。80年代中期,科学家就注意到 南极上空的臭氧层出现了空洞。 1974年,科学家首次提出氯氟烃类可能导致臭氧层破坏。该论 断当时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但国际上迅速采取了“谨慎”态度, 着手制定相关的国际条约 在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组织和主持下,一系列保护臭氧层的条 约先后签订。如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六、污染者负担原则
力图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问 题 主要用于协助处理有关环境损害的民事赔 偿方面的问题 《里约宣言》原则16
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 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 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 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 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 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 责任。 主要体现: 《里约宣言》原则7、11。
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内容: 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 协调相互兼顾。 体现:《里约宣言》原则3、4;《21世纪 议程》。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国际环境法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 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国际环境法
内容
两项原则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属于预防原则的范畴,都强调防患 于未然,
它们的区别在于风险预防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 境风险,因此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环境措施,不要求以科学上存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理由,而损害预防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科 学确定性的环境损害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最成功领域是关于臭氧层的国际保护
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 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共同关心及为全人类利益保护环
境原则
概念
在国际环境领域,所有国际社会成员或国际环境法主体都应该从 人类共同利益出发,共同关心人类环境问题,共同保护人类环境
四、危险废物的国际法律控制和越境
转移
国际保护
1989年3月,105个国家加上欧洲经济共同体在瑞士巴塞尔签署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非洲国家于1991年1月通过了《禁止向非洲进口危险废物和在非洲 内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管理的巴马科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1990年通过的《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 守则》
作用。
学习重点:
国际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 环境保护的对象和内容 国际环境保护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第第 三二一
第 十
节节节
三
国国国
章
际际际
环环环
国
境境境 保法法 护的概
环境法论述题
环境法论述题(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五、论述(15分)1、试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
它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相互协调。
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代内公平,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不能以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权为代价;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权为代价。
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
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因此,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它反映了全球环境治理中各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共同责任和各自独特的责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重要性、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其对于全球环境治理的启示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共同责任。
这一原则认为,尽管各国在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同时,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环境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贡献也应有区别。
这一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既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环境保护的协同效应,又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要性1. 公平性:该原则强调各国在环境保护中的平等地位和共同责任,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公平原则。
2. 可持续性:该原则有助于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国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3. 合作性:该原则鼓励各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应用1. 国际环境协议:在制定国际环境协议时,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共同商定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例如,《京都议定书》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目标上有所区别。
2. 气候治理: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应共同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同时根据各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减排目标和政策措施。
3. 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各国应共同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根据各国的生态状况和资源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五、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尽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环境法学试题和答案
环境资源法学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1 环境:《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矿藏、土地、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 无过错责任: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排污收费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
4清洁生产: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通过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在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措施下进行清洁产品的生产。
5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异议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体术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理解错误是(C )A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C 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定义。
D环境与自然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C )A 物B 精神财富C 物和行为D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我国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的宪法是(C )A 1945年宪法规定B 1975年宪法C 1978宪法D 1982年宪法。
4.为了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了(B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三同时”制度C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D 排污许可制度。
5.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许可证是(D )A 规划许可证B开发许可证C 建设许可证D排污许可证。
环境资源法教程第13章 国际环境法
2020/2/12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历 史发展
•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可上溯到19世纪下半叶 ,但其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
• 考察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大致分为 三个发展时期: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前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
,它们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2020/2/12
四、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 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 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国家是能够独立参 加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在国际 环境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独立 国际责任能力的完全主体、基本主体。
• 国际公约 • 双边或多边条约 • 议定书
二、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
• 在国际环境法中,国际习惯与条约相比 处于次要地位,主要原因是国际环境法 的历史较短,尚未积累起充足的国家实 践,相关的习惯法规则较少。
• 然而,就跨界环境损害而言,国际习惯 法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1941年“ 特雷尔”冶炼厂案、1949年“科孚海峡 案”、1956年“拉努湖”案。
1.国际环境保护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适用特 定的领域。
2.公益性国际环境法强调只有一个地球,人类环 境整体性和生态性,以及共同关心等理念。
传统国际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以国家主权原 则和国家互惠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依赖和强调国家意志主义。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和特点
3.综合性。国际环境法具有综合性、交叉性。 它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方法和措施,已经涉及到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个领域,既与国际公法、国 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又 与国内环境资源法形成互动关系,从它们那里借 鉴大量的法律规范。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1. 简介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集合体。
它是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
2. 国际环境法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全球气候变化、大气、水土污染等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意识到单纯的国内环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3.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公平与公正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应坚持公平与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各国应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由少数国家承担全部责任。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作出贡献。
3.2. 优先原则国际环境法将保护环境的优先性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上。
这意味着当环境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
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3.3. 合作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通过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是全球共同的财富,各国应共同合作,分享知识、技术和资源。
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3.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性。
各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这包括采取控制措施、环境评估和监测等手段,早期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4.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合约国际环境法的核心是各种国际合约和协议。
以下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些重要的合约:4.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达成,并于1994年生效。
它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全球气温上升。
4.2. 《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控制和减少有毒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
4.3. 《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全球生物多样性。
国际环境法五大基本原则英文论述
国际环境法五大基本原则英文论述The Fiv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issues transcend national borders and affect the entire world. It is therefore essential to have laws that govern the world's environment.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re the foundation on which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s built. These principles ensure that people and governments can work together to find solutions to environmental issues.The fiv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re: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cautionary approach,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olluter pays.1.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tstates that all states are equal, no matter their size, economic power, or political influence. Each state has the sam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principle entails a mutual respect for each other's territorial boundaries, political system and independence.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is principle implies that no nation can externalize pollution to other countries. It ensures that each country is responsible for protecting its environment and denying dumping of waste materials to other countries. Only through cooperation and mutual understanding ca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e addressed.2. 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cogni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nviron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well-being. It was first articulated in the 1987 Brundtland Commission. 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ility aims at balancing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concerns while ensuring thatcurrent generations' needs are not met to the detriment of future generations.Sustainability aims at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without sacrificing future generations’ prosperity. Sustainability requires a long-term perspective, and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pursui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principle helps countries to work towards sustainable economies, and in the long run, it contributes to eradicating poverty, improving health, and increasing access to education.3.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s another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t provides that when there are potential risks to the environment, caution should be taken even if scientific evidence is not clear. This action recognizes that potentiallyirreversible damage can occur from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reflects the need for states to anticipate and prevent environmentaldamage before it becomes irreversible. This principle puts the burden of proof on people who want to engage in activities that may harm the environment. It requires scientific analysis to show that an activity will be safe before proceeding.4.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recognizes that all nations have an obligation to address environmental issues, but the responsibilities are differentiated due to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eveloped nations have the financial, technological, and resource capacity to take the lead in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But developing countries follow different paths to achieve development that suit their needs and realities.This principle requires developed nations to take the lead in addressing environmental issues worldwide. They should provide financial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to developing nations toenable them to put in place adequ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s.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obligated to put in place policies that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hare the burden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ies.5.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is a cornerston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It states that those who cause pollution or environmental damage should pay the cost of cleanup or remediation.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ir actions that impact the environment,including waste disposal, emissions, and resource depletion.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aims to promote greate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thical decision-making.Conclusion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global cooperation to handle environmental issues. The five basic principles underp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nations to collaborate andaddres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y implementing these principles,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humans and the planet can be protected. Cooperation and shared responsibility can address the world's environmental challenges and build solutions for a safer, cleaner, and sustainable future.。
07948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复习资料一、简答题1、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即是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即是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即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即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国家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争端和冲突时有发生)。
√2、简述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定或控制的行为所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主体,客体,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
???3、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特征: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客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民事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并裁判的活动。
其特征如下:起诉资格放宽:举证责任放置;诉讼时效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用,此普通民事诉讼更长。
4、如何理解环境权的含义?答: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张和新的法律理论,对其含义的理解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和法律理念(2)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统一(3)环境权是对人和自然关系的高度概括5、简述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的作用答:环境资源许可证罐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1)它可以把影响环境资源的各种开发建设经营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轨道,并严格控在法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资源管理。
(2)它有利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及时制止不正当开发,生产和各种有害环境的活动。
加强监督和定理。
(3)它有利于调动环资管理相对人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
(4)它有利于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战略思想的转变(5)有利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6、简述我国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宪法和环资法规定政府及其主要的环境资源监督体制为: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特点是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及监管与地方级监管相结合。
试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等,文章将对这些原则的产生及理论价值进行分析。
关键字:国际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是在人类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产生的,国际环境问题往往由许多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技术的以及其他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而成,其所涉问题的综合性决定了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经济学等学科有很密切的联系,具有很强的边缘综合性。
另外,国际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时间较短,关于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的分歧也较大。
一、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1972年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
由各领域众多专家学者撰写的《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一书,呼吁各国政府和人们警惕环境污染与破坏,重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该书是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准备的非官方报告,对地球的整体性、科学的目的性与一致性、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和地球上的生态与环境秩序问题进行了论证,该书所倡导的“只有一个地球”理念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只有一个地球”原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而法律原则与法律目的价值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原则在功能上具有可操作性,以弥补法律规则没有之缺陷。
而“只有一个地球”体现的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精神,很难讲清楚在实践当中违背这一表述的具体表现,怎样才能算违背只有一个地球原则等等,致使这一概念的外延模糊,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这一表述的可操控性也相当弱.因此,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反映的是人们内心的一种主观愿望,要求人们认识问题从这一前提出发,是国际环境法所要追求的至高理念,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出现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所阐述,“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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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国界的限制 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诸如气候变异、臭氧 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和酸雨等 环境问题已成为与国际安全、世界经济并列 的第三大国际问题,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单靠各国国内法难以实现,国际合作是保护 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合作成功的 必要基础和前提,于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 支——国际环境法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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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国际环境法的概述
8.2.1概念和特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在利用、保 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软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框架公约与议定书相结合的模式 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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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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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1945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
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 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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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美国和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特雷尔是位于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 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雾对美国华盛顿州造成 财产损害。1935年,美加两国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 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加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 决。仲裁庭分两次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 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 裁决加拿大对美国赔偿7.8万美元。在1941年的第二 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了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 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 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 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此 案是国际法史上第一起跨国界环境赔偿案例。它宣 布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 原则为许多的国际法文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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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
1966年到1972年,法国曾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 利尼亚的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在核试验期间,法 国曾以宣布某个地区为禁区或危险区为由而不许外国 飞机和船舶通过。1973年,法国还进一步计划进行空 中核试验。鉴此,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两国分别向国际法院提出了请求书,状告法国的空中 核试验违反国际法。要求法国停止进一步的核试验, 并同时请求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命令法国在国际 法院做出判决前,停止一切空中核试验。法国否认国 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国拒绝应诉。国际法院于 197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 措施。后来,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继续进行空中核试 验,国际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做出决定,认为不必 YANHai 2006 对本案做进一步的判决。
8.3.3 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
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人类环境宣言》:26条原则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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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机构的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 国际环境条约的签订: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 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1982年《世界自然 宪章》、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0年、1992年修正)、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国际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概述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责任 全球气候与国际环境法 有害物质的国际管制 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陆地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8.1 国际环境问题
全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污染不遵守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软法 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 国际法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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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6条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1909年《美加水条约》 野生动物的保护 1900年的《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 敦公约》、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 1940年的《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 顿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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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年美国和英国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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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列峡谷号污染案
托列峡谷号是一艘利比亚的商船,其船主和租赁者均为美国 人。1967年3月18日,该船自波斯湾开往英国米尔福德港途 中于英国东南岸领海外锡利岛和地角之间的七礁石处搁浅。 该船载有12万吨原油。由于原油外溢而对英国和法国的沿岸 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加上海上风暴猛烈,求援很难进行, 求援计划没有成功。结果船被海水打成三截。于是英国政府 于3月27日决定把海面的油层烧掉,将船炸毁。通知船主后, 英国战斗机就炸掉了该船。船主和利比亚政府对此行动均未 提出异议。3月30日,船上的原油全部毁掉。利比亚调查委 员会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确认是由于船长的疏忽而造成,决 定撤销船长的航行执照。 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合“情势必 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 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镑。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 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 YANHai 2006 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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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家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全
球性国际组织和机构;联合国系统以外 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根据国际环境条约 和其他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
YANHai 2006源自8.3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8.3.1 19世纪中叶——1945年联合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