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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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Hai 2006
8.2.4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家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全
球性国际组织和机构;联合国系统以外 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根据国际环境条约 和其他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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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8.3.1 19世纪中叶——1945年联合国成立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软法 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 国际法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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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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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
1966年到1972年,法国曾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 利尼亚的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在核试验期间,法 国曾以宣布某个地区为禁区或危险区为由而不许外国 飞机和船舶通过。1973年,法国还进一步计划进行空 中核试验。鉴此,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两国分别向国际法院提出了请求书,状告法国的空中 核试验违反国际法。要求法国停止进一步的核试验, 并同时请求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命令法国在国际 法院做出判决前,停止一切空中核试验。法国否认国 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国拒绝应诉。国际法院于 197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 措施。后来,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继续进行空中核试 验,国际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做出决定,认为不必 YANHai 2006 对本案做进一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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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1945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
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 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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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列峡谷号污染案
托列峡谷号是一艘利比亚的商船,其船主和租赁者均为美国 人。1967年3月18日,该船自波斯湾开往英国米尔福德港途 中于英国东南岸领海外锡利岛和地角之间的七礁石处搁浅。 该船载有12万吨原油。由于原油外溢而对英国和法国的沿岸 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加上海上风暴猛烈,求援很难进行, 求援计划没有成功。结果船被海水打成三截。于是英国政府 于3月27日决定把海面的油层烧掉,将船炸毁。通知船主后, 英国战斗机就炸掉了该船。船主和利比亚政府对此行动均未 提出异议。3月30日,船上的原油全部毁掉。利比亚调查委 员会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确认是由于船长的疏忽而造成,决 定撤销船长的航行执照。 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合“情势必 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 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镑。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 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 YANHai 2006 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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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美国和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特雷尔是位于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 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雾对美国华盛顿州造成 财产损害。1935年,美加两国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 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加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 决。仲裁庭分两次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 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 裁决加拿大对美国赔偿7.8万美元。在1941年的第二 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了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 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 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 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此 案是国际法史上第一起跨国界环境赔偿案例。它宣 布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 原则为许多的国际法文件采用。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国际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概述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责任 全球气候与国际环境法 有害物质的国际管制 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陆地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பைடு நூலகம்
8.1 国际环境问题
全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污染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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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国际环境法的概述
8.2.1概念和特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在利用、保 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软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框架公约与议定书相结合的模式 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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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8.3.3 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
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人类环境宣言》:26条原则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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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机构的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 国际环境条约的签订: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 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1982年《世界自然 宪章》、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0年、1992年修正)、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
美国主张其有权在3海里领海线以外采取行动保护经 常光顾美国岛屿的海豹。英国则以传统的“公海自 由”原则反对美国的主张。由美、英各两人,法国、 意大利和瑞典各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依据传统的“公 海自由”原则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对于那些虽经常 光顾其岛屿但处于其领海以外的海豹不享有保护权 和财产权,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其自然资源管辖权扩 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仲裁决定同时规定了 一些保护处于3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海豹的措施。 如禁猎季节和对捕猎方法和捕猎工具的规定。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1909年《美加水条约》 野生动物的保护 1900年的《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 敦公约》、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 1940年的《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 顿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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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年美国和英国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人为国界的限制 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诸如气候变异、臭氧 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和酸雨等 环境问题已成为与国际安全、世界经济并列 的第三大国际问题,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单靠各国国内法难以实现,国际合作是保护 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合作成功的 必要基础和前提,于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 支——国际环境法便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