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监督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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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监督情况的汇报我们有幸被聘为特邀纪检监察员以来,至目前已奉派监督了十四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中有公开、邀请招标,亦有竞争性谈判;有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亦有信息技术工程及其设备采购。在监督期间,参与了七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中标及谈判、成交过程。通过这一阶段的监察实践,我们学习和初步掌握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程,亦深深感到我市的政府采购工程在市采购办、市招标办的具体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有关规程、规定,操作程序严谨规范。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亦能认真执行二OO三年六月市财政局制定的《东营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达到了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和供应商的采购目的。全市采购工程业务是在逐步健全完善制约机制,依法办理的轨道上迈进。上述情况,较之我们从目前社会上了解存在的“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腐败现象,确有天渊之别。在监督过程中,我们也形成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特进行汇报。

一、存在的问题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有的不符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法定要求;还有的不符合“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规定要求。竞争性谈判项目,有的不符合“邀请函的发出与谈判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的规程要求。

(二)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的组成,较多不符合“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法定要

求。个别招标项目,评委会成员全由外地聘请专家组成,这样是否合理,亦值得探讨。

(三)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编制不规范,如有的卷首无目录(目次),有的未完全按照规范要求和格式编写,还有的在关键性用词上打印有误,如在招标文件中出现“本谈判文件”的字句,有的答疑材料文件的时间早于组织答疑的时间等。

(四)按《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有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确掺入了招标评标的办法进行,淡化了谈判手段。

(五)个别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主持谈判项目,在最后报价阶段,倾向建设单位意见,向供应商作违规提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非谈判小组成员的建设方人员介入,虽是个别情况,但性质严重。

(六)在确定采购方式方面,有的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再加评分规定不尽合理,造成评委在评标过程中集体讨论多,以致各评委打分完全一致,没有充分体现各评委独立负责的原则。

(七)有的招标或谈判项目的现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未派人参加,监督不到位。

(八)有的土方回填工程项目,对取土场地,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单位自备土场,并限制在东营市开发区城市规化范围以外;有的土方回填工程项目,对取土场地,谈判文件中规定,必须在小清河以南。我们认为,文件中虽对取土场地做了界定,但这样大量的取用好土,由投标人在界定范围以外,自备土场值得研究。因为大量取土将涉及规划、水利、环保、绿化等多部门的相关法规要求,土场如不经有关部门审批,投标人可能为获取暂时利益而无序挖取,造成不良后果。

二、有关建议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对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内容,需及时制定相关的监督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在XX年6月28日东营市财政局以东财采〔XX〕2号通知印发的《东营市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和职责暂行规定》中规定“监察机关重点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监察”。在东监发〔XX〕10号通知中提出“为维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强化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措施,下一步市监察部门决定派人或安排特邀监察员全过程、全方位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察”。我们认为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主要强调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并对违纪违规者依据东纪发〔XX〕14号通知规定予以处理。纪检监察有其特有的职能优势,应有别于审计、采购、招标投标等政府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建议市监察局宜尽早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督办法,对监察的深度和力度有一个原则的界定和规范,以适应《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新的形势和要求,使其成为政府采购活动健康运行的保证。

(二)要严格监督开标或谈判前的采购程序是否完善组织一个采购项目环节较多,市采购办为规范各个环节的运行程序,制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运行程序底稿》,内容全面,并有采购项目编号,每个项目采购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我们认为这一操作办法切实可行。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实施,建议在每次开标或谈判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市采购办制定的《采购运行程序底稿》将j政府采购申请表(包括审核资金意见);k政府采购项目初审安排意见(重点是拟采用采购方式);l采购人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意见;m委托采购代理协议;n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审核意见;o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所提问题及处理意见记录;p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投标人(供应商)报名情况q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谈判)签疑情况说明;r采购代理机构开标(谈判)议程安排;s采购代

理机构呈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等十项内容填写完善,并分别由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签字。否则,监督人员有权按实际情况责其暂停招标(谈判)或做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写入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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