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法学发展的前提: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11、法律具有: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导言什么是法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前科的总和。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本质?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四)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制定的权限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哪里可制定、分几类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考00040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法学概论(00040适用全国)速记宝典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
答:1.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反映了氏族全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规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能够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法则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考点2: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答:1.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2)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法制和法治都强调法和法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
但是它们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许多差异。
(1)法制既可以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
法治的要义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法制更加强调一种制度性,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一种状态,强调以法治来取代人治。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
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重点整理一、1—16章,除了第8章没讲单选10*1’多选10*1’判断10*1’二、1、4、5、7、11、12、13、14章名词解释5*4’=20简答题5*6’=30三、案例题2*10’=20(一道为12章合同法,另一道为公司或合伙企业9或10章)试卷总体概况:20% 法理学(1-7章)+80%经济法(9-16章)具体案例例题:大家可以到公邮wlzy.123@ 查看,密码wlzy1234(Ps:具体估题稍后根据老师所画重点与案例资料推出)第二部分50分的题出题范围: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1、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P2-P3)①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8-P9)(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规定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P18-P19)(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重点分析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重点分析一、单项选择。
(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1.刑罚的种类:主刑和附加刑。
包括主刑的几个执行机关2.区别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自信过失和大意过失3.刑事责任年龄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4.了解刑法空间效力中的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5.数罪并罚的原则了解: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相加原则。
6.简单了解何为财产所有权?7.监护人的顺序(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8.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9.区别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10.根据三大程序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11.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2.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期限13.了解审判组织:合议制和独任制。
二、判断题。
(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了解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如任期、职权等)三、名词解释。
(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犯罪过失3.紧急避险4.公开审判制度5.两审终身制6.犯罪的故意7.正当防卫8.财产保全9.代理10.监护11.犯罪预备四、简答题。
(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1.全国人大含义及职权。
P412.犯罪中止的含义及条件3.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具备条件4.监护人的职责体现在哪些方面?5.数罪并罚的刑期范围计算P736.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五、案例分析题。
(本题共1小题,该小题15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范围。
注意了解自首与立功。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
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4、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
5、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6、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一定行为的规范。
7、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在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00040法学概论考试重点大全
单选:1.. 一切法律的共同的本质概括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3.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5. 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有权为特别行政区制定这种法律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②民主集中制原则③法制原则④效率和精简的原则7. 我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委员长,负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 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有: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9.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10.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罪行。
(出题形式:绑架不负刑事责任)1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上划分,可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13.我国刑法也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4.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5.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即以是否有预谋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6.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9.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开始起算。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律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
氏族是由共同的先祖时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集团。
随后,在氏族的基础上,又形成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构成一整套社会组织体系。
氏族首先是从事集体生产和共同消费的经济单位,同时也是氏族成员维系正常的相互关系和内部秩序的自我管理单位▲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这些习惯是自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它们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使一切井井有条法律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法律的政治职能就是直接实现统治阶级专政的职能。
法律的社会职能就是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律的这两种职能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其统一性不仅表现在两者都是为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而且还在于法律的社会职能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政治职能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法律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法学概论》 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
《法学概论》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考试时简答题一般没有标准答案,只要言之有理即可得分,因此理解型记忆就行,不要死记硬背。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简述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答: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简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哪些?答: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点:(1)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简述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依据有哪些?答: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依据有:(1)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2)法律体现的阶级意志。
4.简述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有哪些?答: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有:(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5.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什么?答: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有:(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5)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简述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答: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定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目录第一章法理学 (1)第二章宪法 (1)第三章行政法 (1)第四章刑法 (2)第五章民法 (3)第六章商法 (4)第七章经济法 (5)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5)第九章刑事诉讼法 (6)第十章民事诉讼法 (7)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7)第十二章国际法 (8)第十三章国际私法 (8)第十四章国际经济法 (8)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分为(从轻到重):警告,告知这样做不对。
记过,记录做的错事。
记大过,记录做的大错事。
降级,不能做大事就做小事。
撤职,自己做不好就让别人做。
开除,什么都不做就走人。
3.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
第三节行政行为法★★★1.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特许。
2.当场收缴罚款主要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5.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6.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是一种刑罚。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及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存了许多原始社会标准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对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那么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标准〔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标准〔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及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根本原那么:〔1〕遵循宪法的原那么〔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那么〔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及立法活动的原那么〔4〕科学和合理地标准社会关系的原那么〔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那么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展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展〔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那么:〔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那么〔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3〕正确掌握各种标准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那么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当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视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及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根底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开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确实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保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确实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法学发展的前提: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11、法律具有: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第一篇:《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社二精英敢闯敢拼法学概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学概论》复习考试资料
第四章刑法
15.刑法概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
(1)刑法规定了特有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公平适用刑法原则(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达)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2)新时代,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
(3)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改革的推力与保证。
(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
(5)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①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必须坚决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包含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②全面推动依法治国,需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③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要坚持科学立法。④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要坚持严格执法。⑤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要坚持公正司法。⑥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要坚持全民守法。
(2)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最gao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修改宪法和
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特别权利是宣逡免遗权、人身爱护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如下:
①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商量;②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出批判、意见和建议;③提出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10名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联名可以提出对或各部委、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OOO40
第一章法理学
1.法的起源(单项选择)★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的基本特征 14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4、法与道德的关系 21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体系、原理、意义等方面的研究。
2. 法学的基本特征:抽象性、普遍性、规范性、实用性。
3. 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和法律体系。
4. 法学研究的方法:历史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分析法学方法、综合法学方法。
5. 法律的含义:以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方式表达的,对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6. 法律的特征:强制性、一般性、稳定性。
7. 法律的种类: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8. 法的价值体系:社会秩序、公平正义、自由权利、责权利衡等。
9. 法的功能:规范作用、保障作用、解决社会矛盾作用。
10. 法治的概念: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等原则。
11. 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效力。
12. 法律的效力: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
13. 法治的实现路径:宪法法治、行政法治、立法法治、司法法治。
14. 法律责任的概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15. 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6.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
17. 法律权利的概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18. 法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人格权利等。
19. 法律权利的限制: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他人权利。
20. 司法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公正审判,维护公正和法治的活动。
以上仅为法学概论的部分重点笔记,不完整且简略,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和详细阐述。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得基本特征 14法得基本特征就是法所独具得并以此区别于其她上层建筑现象得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得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得特征,即在相同得条件下,一项法得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得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得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得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
制定与认可就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得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得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得权利与义务。
2、法得渊源即法得表现形式 17作为行为规范得法,必须由特定得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得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得规范得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得渊源或法得形式。
从历史上瞧,法得渊源就是多种多样得,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得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就是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颁布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行为规范得文件,亦即通常所说得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即通常所说得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就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得著作或宗教得经典,都可以成为法得渊源。
3、法系 18一般认为,凡就是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得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得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外,其余得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得概念。
大陆法系就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就是指中世纪以来得英国法律与效仿英国法律传统得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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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Is法的基本特征14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1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2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 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的关系21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和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但是,法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看质的差别。
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1两者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的道徳。
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7.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2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同。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的、逐渐的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
3两者实施所凭借的强制力不同。
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4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的多。
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5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
法是表现为国家言志的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被奉为法律。
所以,一国之为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道德则不同。
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他们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的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
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相互对立的,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种异己的力量,5、行政法规32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35、36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
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第三,正确拿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特别是它们的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7、法不溯及既往36这是关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凡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的, 就是不溯及既往。
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40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
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和身体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41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这不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
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52(1) 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法律的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内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对法律的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的情结即法律信仰。
外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以其自觉的行为来实践法律。
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摇的社会调整力量.(2) 完善法律体系。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的基本手段.而且法律的体系也必须是完善的。
这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律的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 强化民主法治。
法治和民主是密切关联的,没有民主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 坚持依法行政。
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5) 保障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的最后关口。
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进而对于国家的法治非常重要。
(6) 搞好法律监督。
搞好法律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是极为重要的。
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91自治机关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部门,也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部门,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匸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94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系列规定是确保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总要求。
(1) 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2) 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 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 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5) 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6) 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 ・(6)来自百度百科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为了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为了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
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这是宪法得以实施最根本的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3、对公务员奖励处分的方式101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123425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因而他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也并非始于出生。
法律确定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律根据年龄和心智的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15、物权13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