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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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与纠纷的解决
•简介:合同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其主要原因有:选择订立形式不当;主体不合法;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
确;草率签定;缺乏违约具体责任。解决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关键字:合同,纠纷原因,预防解决
合同又称契约。《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又将合同的作用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合同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礼记乐书篇》就有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的记载。我国古代对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有许多称谓,如傅别、约剂、质剂、质卷、质要等。我国历代的法律中都涉及合同的规定。解放后,国家有关部门也颁布了一些涉及合同的法规,1981年全国人大首先通过
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依法订立后,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合同纠纷,又称合同的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或对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所产生的不同看法。为帮助人
们正确地认识合同、顺利地履行合同,本文就合同与纠纷的解决作如
下探讨:
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1选择订立形式不当。《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内容选择合同订立形式。不同行为的合同具有不同形式,在订立合同时更要注意选择合同订立的形式。
2. 主体不合法。《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订立合同的最基本的主体资格,此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为规定。如《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作了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
3. 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由此引起的纠纷相当普遍,也是造成合同纠纷最常见、最大量、最主要的原因。
4. 草率签定。有些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认识不是十
分清楚,法制观念谈薄,或对合同条款了解、理解不透,签定合同不
认真,履行合同不严肃等,导致合同纠纷不断发生。
5.缺乏违约具体责任。《合同法》第七章对合同违约作了具体规定。在签定合同时,对某一项违约事件,除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具体约定支付若干金额、违约金、支付方式和时间。一旦出现违约事件,就不会对应支付多少违约金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和解。和解即协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首选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有利加强纠纷各方的协作,利于合同履行。和解方法只需发生纠纷的各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在协商过程中,采取互谅、互让的态度,换位思考、理解对方,不会激化纠纷,有利于各方加强协作关系,增强信任感,。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使合同纠纷顺利解决。
2.调解。纠纷各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协商使合同纠纷得
以解决。调解合同纠纷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即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由仲裁庭的组成人作为第三人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第二种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时进行的调解,由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作为第三人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第三种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担任调解人,由当事人选择。
3.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合同
签约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或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后,达成协议,自愿将
纠纷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仲裁法》对仲裁活动制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和两项基本制度。三项基本原则:第一,自愿原则。
三、案例
背景:某单位职工集资楼工程,框剪结构,建筑面积2. 5万平方米,工期18个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二条承包范围设计工图图及招标文书答疑纪要所含内容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23. 2条:本合同价款采用第一种(1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与中标相符项目按中标价406.38万元包干合用,包干范围见招标文书及报价说明和答疑纪要。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丕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这属于典型的条款约定不明确。我们在结算审核中遇到预制板运距问题。招标文书明确运距1. 5公里,而实际采购由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共同考察认定一厂家,运距为45公里。施工方提出应执行合同第23. 2条,运距超过了约定的风险范围,虽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不米用”,但造成超运距的责任在业主方,应按实调整。业主认为,我们签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属包干合同,已在包干范围内,不同意施工方意见。经我所主持调解,以本工程是职工集资房为由进行多次调解,最后双方友好协调达成一致,同意不调增运距。
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2
3. 3条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行通用条款23.3,中标范围以外(设计变更、作法变动)减项目按招标时采用的定额、报价依据。我们在结算审核中遇到铝合金窗改塑钢窗问题。在招标时,铝合金窗套用7E0016安装42系列推拉窗(成品窗)定额,玻璃为5mm普通浮法玻璃。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为塑钢窗,按国家强制性规范,玻璃改为8mm或10mm钢化玻璃。施工方提出应按合同第23. 3条调整,即套用7E0136安装塑钢窗(成品窗)定额,并按同期信息价调整了成品塑钢窗和玻璃价差。业主不同意,认为塑钢窗经业主、监理和施工三方共同对多家塑钢窗厂家行为考察认质认价,并共同签定了认价资料,按设计变更要求,塑钢窗包干价为226元/ M2,不应套用定额,只能按包干价执行。这属于双方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可变因素,选择了不恬当的合同形式。从本工程的资米斗来看,不确定的因素较多,由于业主原因造
成的可变因素也较多,应选用可调价格合同。经我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按226元/M2包干,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综上所述,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