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河北省法学专接本王利明《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就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得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得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得人与国家得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得人之间得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得关系无非就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得尊重与身体得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得含义(一)民法得含义:1.作为部门法得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得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得民法:即民法学,就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得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就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得以“民法”命名得法律文件。
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得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得文件就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得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得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得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得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得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得语源:大陆法系得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就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得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就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得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得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得祖先?不要以为凡就是奴隶社会就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与制。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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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3小时视频讲解】
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
(2)在一些大陆法系的近代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的。
(3)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t Civil”(民法),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民法”。
(4)我国清朝末年,清朝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
因此,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2.民法的作用(1)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2)在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并不发达。
3.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①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②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①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a.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体制的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范围局限于民事,而另外制定商法典规定商事方面的事项。
b.采用民商合一的大陆法国家,不分民事和商事内容,统一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调整。
②我国《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4)民法学民法一词还可以指民法学。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参见P53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参见P86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参见P134考核知识点解释: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参见P8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考核知识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的特征,参见P65考核知识点解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质、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
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考核知识点:期限的计算,参见P163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考核知识点解释: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考核知识点解释:双方民事行为是指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南开《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课程名称民法学(上)教材信息名称民法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作者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版次2008年2月第二版注:如学员使用其他版本教材,请参考相关知识点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
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参见P53例2.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就租给甲一条渔船。
甲乙间的租赁行为属于()A.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核知识点: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参见P117例3.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
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
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
上述债务应当()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参见P86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4.某甲因长期下落不明,于2000年10月被宣告死亡。
但某甲在某城市打工,并未死亡。
2002年2月,某甲在该城市向某乙购买了三间房屋。
某甲与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A. 依法有效B. 依法无效C. 在某甲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有效D. 效力未定★考核知识点: 宣告死亡制度,参见P53(二)判断题例1.我国民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1/4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九章民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2/44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民法笔记-王利民【范本模板】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广义与狭义民法(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四)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由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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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28.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
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
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
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6.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简述题: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
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
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
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
(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有独立的财产。
(3)承担独立的责任。
(4)有独立的意识。
(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
(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
(4)出资人身份不同。
(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
(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
(书P69)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答: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
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
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