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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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见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开展和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应当通过黄金ETF代办证券公司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
二、代办证券公司应当向首次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切实引导、提醒其重视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揭示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所发布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
三、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业务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可用于黄金ETF申赎的交易单元(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单元”)编号,并在新增或变更上述交易单元时提前通知投资者。
四、代办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指定交易单元在本所接受黄金ETF申赎申报的时间内,始终与本所交易系统处于登录连接状态。
若因代办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投资者黄金ETF申赎业务不能及时完成,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e813e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3b.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6•【文号】银监办发[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26号2004年12月6日)各银监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72264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e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基金业务会计核算
![基金业务会计核算](https://img.taocdn.com/s3/m/467938ac48d7c1c708a145e2.png)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023年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练习及答案
![2023年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练习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0e928f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11.png)
A、买方做市商和卖方做市商
B、一般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
C、特定做市商和多元做市商
D、要价做市商和出价做市商
【答案】C
【解析】做市商可以分为两种:①特定做市商,一只证券只由某个特定的做市商负责交易;②多元做市商,每只证券同时拥有多家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
19、目前最常用的VaR估算方法不包括( )。
10、(2015年)目前我国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下品种,通常不采用市价估值的是()。
A、股票
B、上市的可转债
C、未上市企业债
D、权证
【答案】C
【解析】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交易所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基金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盘价。A、D两项,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进行估值;B项,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5、(2016年)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B、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C、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采用会员制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财政部任免
【答案】D
【解析】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故选项D错误。
【考点】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14、( )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和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某项资金寸头和资产组合或投资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
A、风险价值
B、风险敞口
C、信用风险
D、利率风险
【答案】A
【解析】风险价值(VaR),又称在险价值、风险收益、风险报酬,是指在给定的时间区间内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投资组合所面临的潜在最大损失。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讲解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cc81060143323968011c92ad.png)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运作,提高营运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信银行托管营运中所有需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托管产品,简称估值产品。
资产估值是指按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托管产品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资产进行估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通过我行资产托管营运系统估值端(以下简称“估值端”)操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我行托管资产营运业务按照总行、营运分部、分行三级模式开展。
第六条总行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保证安全营运,并对日常营运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二)负责制定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三)负责汇总提出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需求和测试;(四)负责承担营运分部核算估值质量的后督职责,协助并督导分部完成核算估值;(五)负责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完成总行营运产品的资产托管估值核算工作。
第八条营运分部职责如下:(一)负责所在分行及总行指定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二)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第九条经总行批准开展特定估值产品营运的分行,承担第八条第二款相同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设置以下岗位:核算经办岗、核算复核岗,总行业务支持岗。
第十条权限管理要求同一产品的核算经办岗及核算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核算经办岗职责(一)初始建账负责新产品的初始建账工作,确保与合同一致;(二)维护公用信息负责维护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和证券权益数据等公共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三)维护权益信息负责读取场内行情数据、国债利息文件、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权益数据、债券行情等公共数据文件,确保及时性、完整性;(四)维护场外交易信息负责经办产品场外交易数据的维护,确保与成交单据的一致性;(五)日终估值负责经办产品场内交易数据和TA数据的读取和处理,并生成会计凭证、核对估值表;(六)日终对账负责与管理人的日终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7c6d4af705cc1754270967.png)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https://img.taocdn.com/s3/m/3a5044f4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8d.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实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号:证监基字[1997]3号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保障证券投资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基⾦当事⼈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暂⾏办法》制定了四个实施准则,分别为第⼀号《证券投资基⾦基⾦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第⼆号《证券投资基⾦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第三号《证券投资基⾦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和第四号《基⾦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
《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实施准则第⼀号证券投资基⾦基⾦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根据《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基⾦发起⼈或者由基⾦发起⼈委托的基⾦主要发起⼈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管理⼈、基⾦托管⼈订⽴证券投资基⾦基⾦契约(以下简称基⾦契约)。
三、基⾦契约当事⼈应当遵循平等⾃愿、诚实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基⾦契约。
四、基⾦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契约当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确不适⽤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契约当事⼈权利、义务有重⼤影响的事项,⽆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均应在基⾦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基⾦契约封⾯(⼆)基⾦契约⽬录(三)基⾦契约正⽂1、前⾔2、基⾦契约当事⼈3、基⾦的基本情况4、基⾦单位的发⾏5、基⾦的设⽴与交易安排6、基⾦的托管7、基⾦的投资⽬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8、基⾦发起⼈的权利与义务9、基⾦管理⼈的权利与义务10、基⾦托管⼈的权利与义务11、基⾦持有⼈的权利与义务12、基⾦持有⼈⼤会13、基⾦管理⼈、基⾦托管⼈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4、基⾦资产15、基⾦资产估值16、基⾦费⽤与税收17、基⾦收益与分配18、基⾦的会计与审计19、基⾦的信息披露20、基⾦的终⽌和清算21、违约责任22、争议的处理23、基⾦契约的效⼒24、基⾦契约的修改和终⽌25、其他事项26、基⾦契约当事⼈盖章及其法定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00d83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79.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上证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上证发〔2022〕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便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等基金份额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推出了基金通平台,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通平台仅面向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提供特定基金品种的转让服务。
二、开通基金通平台转让功能的基金产品列表可至本所官方网站()查询,初期仅开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让功能。
三、基金通平台上线初期,仅支持投资者采用报价转让方式卖出、做市商采用报价转让方式买入基金份额。
投资者报价转让买入、做市商报价转让卖出基金份额和询价转让方式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指引》实施初期,本所上市基金的做市商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基金通平台做市商。
五、本所不对基金通平台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收取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通平台的转让及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试题2017年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试题2017年](https://img.taocdn.com/s3/m/b187bd15ddccda38366baf1f.png)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试题2017年(总分:100.00,做题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
(总题数:100,分数:100.00)1.债券的发行与销售由( )负责。
(分数:1.00)A.银行B.基金公司C.债券承销商√D.债券发行人解析:债券的发行与销售由债券承销商负责。
债券承销商一般为证券公司等可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
2.不动产投资的类型不包括( )。
(分数:1.00)A.地产投资B.商业房地产投资C.工业用地投资D.基金产品投资√解析:不动产投资的类型包括地产投资、商业房地产投资、工业用地投资、酒店投资和养老地产等其他形式的投资。
3.如果名义利率是5%,通货膨胀率为7%,那么实际利率为( ),那么实际利率为( )。
(分数:1.00)A.12%B.-12%C.2%D.-2%√解析:根据费雪方程式,可得:实际利率=名义利率一通货膨胀率=5%-7%=-2%。
4.以下关于当期收益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1.00)A.其计算公式为I=C/PB.它度量的是债券年利息收入占当前的债券市场价格的比例C.它能反映债券投资的资本损益√D.它能反映债券投资能够获得的年利息收入解析:当期收益率只反映债券投资能够获得的年利息收入,并不能反映债券投资的资本损益。
5.有些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有些基金投资于指数成分股,因此我们在进行业绩评价时要注意的因素是( )。
(分数:1.00)A.投资目标与范围√B.风险水平C.基金规模D.时期选择解析:不同投资目标和范围的基金公司不具备可比性,投资于货币市场的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指数成分股的是指数基金。
所以在进行业绩比较时,要考虑比较对象的投资目标和范围是否相同。
6.基本面分析不包括( )。
(分数:1.00)A.宏观经济分析B.行业分析C.公司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分析D.股票涨跌幅分析√解析:股票涨跌幅分析属于技术分析。
7.对通货膨胀风险特别敏感的投资者可购买通货膨胀联结债券,这类债券( )。
最新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资料
![最新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c6b8de1d0d233d4b04e696d.png)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兴全基金)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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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11.24•【文号】中基协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5号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制订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包业务实行备案管理《指引》所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进行备案,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机构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
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取得备案函后向中证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申请份额登记代码。
外包机构应在每季度、年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运营情况报告。
二、备案材料要求申请开办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外包的机构,应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开展外包业务相关的基本情况、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人员专业能力、信息系统配备情况、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外包合同清单(如已开展);涉及销售结算资金的外包机构,还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取得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测试报告等。
备案资料清单将于《指引》正式实施前公布在基金业协会网站。
外包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函。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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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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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8•【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一)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三)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等信息。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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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四)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六)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本指引对相关金融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基金对被投资品种未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该品种本身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原则的情形下适用。
(七)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三类。
目前基金通常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64c0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dc.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566728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bd.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深证上〔2021〕375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深证上〔2021〕37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8〕5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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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能够控制或对基金管理人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向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基金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一)除特别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
在确保基金会计档案安全、可靠保存的前提下,基金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合同、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应保存纸质档案。
二、会计科目三、主要账务处理资产类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在存款期内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21 结算备付金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交收的款项,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结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用于结算的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包括日常存出保证金、远期存出保证金、权证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对于权证存出保证金等生息资产,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2 股票投资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股票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买入股票,在交易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申购新股,应按新股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资金结算方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1.通过交易所网上申购的,在申购当日借记“证券清算款(新股申购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申购新股中签时,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未中签部分),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老股东网上配售,配售数量与金额可确定的,其配售日即为中签日。
2.通过网下申购的,按实际预交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申购新股确认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小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在收到退回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大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在补付申购款时,按支付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通过市值配售的,确认日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本基金申购、赎回ETF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基金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如本基金为ETF,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实收基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股票持有期间获得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后的,在除权日按所配的股数确认未流通部分的股票投资,与已流通部分分别核算。
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五)基金持有股票期间上市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于除权除息日,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
(六)估值日对持有的股票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买入股票后,在资金交收日,若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在保留了该股票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仍应对交易日已确认的股票进行估值。
交收日之后,若基金补足资金完成交收,继续对该股票估值,否则,被处分证券被处置的,应进行卖出被处置证券的相关账务处理。
(七)卖出股票,在交易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持有的各类股票的公允价值。
1103 债券投资一、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核算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对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基金品种,本科目核算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估算的公允价值。
二、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对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种类,分别“面值”和“折溢价”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一)非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买入债券,在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不含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若有),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