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的自查报告(最新)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的自查报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明电〔X〕10号)及市政府批示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认真落实,由县环保局牵头,各镇办、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问题、重点区域,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一)政策制定情况。
县委、县政府坚持把生态环保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年至X年每年都结合县情实际研究制定下发《X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X年至X年每年都制定下发《X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年至X年每年都制定下发《X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方案》,X年制定下发《X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专项行动方案》,《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年)》正在抓紧调研制定当中。
全面安排部署和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逐年提升。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严格要求县内各污染排放企业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自行购买污染量。
对照市对县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我县实施减排任务项目的企业共6家7项工程,即X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循环硫化床内脱硫工程,X煤业集团X建新煤化有限公司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工程,X建庄矿业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工程、X水务有限公司氧化沟工程、X矿业集团公司中心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景寰物流养殖场畜禽养殖工程。
截止X年底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27.5%、3%、74%、9.16%.(三)排污许可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环水体〔X〕18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X版》,市环保局依法对X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X县生态水泥有限公司及X煤化工有限公司颁发了(国版)排污许可证;X年市县环保部门将对食品加工和砖瓦制造行业依法申办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1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是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展示环境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是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今年以来,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河南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豫环文〔2018〕123号)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过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严厉打击违法和强化宣传报道等方式方法,扎实推进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省厅的日常调度情况看,部分市县仍然存在重视不够、氛围不浓、办案较少和落实不力等情况。
为全面落实大练兵活动各项任务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省厅成立了以王仲田厅长担任组长,分管政法、监察的副厅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练兵活动各项日常工作,对每个节点、每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把大练兵活动列入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建立了由环境监察机构牵头,政法、人事、宣教、监控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地均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建立了组织协调、信息调度等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其中,焦作市提出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将群众对举报案件办理的满意情况作为检验大练兵活动的重要标准;开封市以地区或部门之间的交叉检查、交流学习和专业研讨为重点,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达到实战练兵的目的。
“六个全面”开拓环保工作新局面
“六个全面”开拓环保工作新局面清水县环保局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为抓手,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牢牢把握清水环保工作新常态,落实“六个全面”,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强化督查,全力做好环境整治工作,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的生态清水。
一是统一思想,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相继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冬防工作指挥部等领导机构及办公室,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领域内环保工作,将环保工作作为全县部门单位“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先后制定出台了《清水县加强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清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清水县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13个文件,全县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得到进一步量化细化。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上级安排,相继主持召开了1次全县环境整治工作会议、2次环境整治专题推进会议和6次环保工作现场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力推进了全县环境保护各方面工作的全面开展和落实。
二是舆论先行,全面凝聚共识合力。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法制意识和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全县建筑工程、造纸、酿造、食品加工、非煤矿山、高耗能等6个行业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开展了6期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累计培训人员300余人次;结合日常监察下企业宣讲培训60多次,重点企业全部送达《环境保护“一对一”普法通知书》;在6〃5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上街宣传,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多份;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对我县环境保护系列专项行动进行了全程跟踪宣传,加强对典型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
通过宣传引导,凝聚了共识,动员起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关注环境保护工作,为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舆论和民意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新环保法修改内容
新环保法修改内容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监测网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网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网。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设置。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作为评价环境质量依据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监测数据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务院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由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doc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体系的完善:旧版《环境保护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2014年新版《环境保护法》发布后,将原有的11个附则缩减为4个附则,并加入了新的内容。
此外,从配套文件的角度出发,2016年环保部颁布了《环境监
测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为新版《环保法》实施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引。
二、监管措施的加强:在新版《环保法》中,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加强,处罚额度明确。
同时,为了强化监管,新版《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加强了对环境监测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等机构的监管。
此外,新版《环保法》还加大了对环境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
三、环境损害的认定:在新版《环保法》中,对环境损害的认定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比如,新版《环保法》中规定:“环境空气、水、声、光、土壤和草原、森林、湿地、海洋环
境等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生产、建设、生活活动等导致的污染、破坏和危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众参与的强化:新版《环保法》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等方面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并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听取。
此外,新版《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4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47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运用新手段新措施,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环保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环境监管力度不够,至今没有运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数量共计492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件、查封扣押案件133件、限产停产案件24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43件、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4件。
从全省调度情况看,齐齐哈尔市、鹤岗市本级及辖区内县(区)均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办理了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执法效果显著。
然而,哈尔滨市五常市、延寿县,牡丹江市西安区、开发区、海林市,鸡西市恒山区、梨树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佳木斯市同江市,大庆市萨尔图区、高新区、红岗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大同区、杜蒙县、肇源县、肇州县、林甸县,绥化市青冈县、庆安县,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七台河市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勃利县,伊春市伊春区、上甘岭区、美溪区、金山屯区、友好区、西林区、带岭区、翠峦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新青区、红星区、乌伊岭区,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新林区、松岭区、呼玛县,垦区本级及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北安分局、九三分局、哈尔滨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等15个县(市)、31个区、垦区及其6个分局未运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
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具体要求。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所有条款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
删除前: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修改前: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
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新环保法的“四大护法”。
新规1:五种排污行为按日计罚根据新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拒不改正的五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说,该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复查。
如发现拒不改正,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新规2:六种情形将被查扣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可对六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根据该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考虑到了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查扣设备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2.08.30•【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美丽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抓在手上,连续五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的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6次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10次带队赴地方检查,规格之高、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成效之好前所未有,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人大贡献。
按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执法检查组由栗战书委员长担任组长,张春贤、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杨振武秘书长和环资委高虎城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31人组成。
3月至6月,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黑龙江、山西、西藏、宁夏、福建、四川、江苏7个省(自治区)开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20个地市,召开1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查看了101个单位和项目。
同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发布 为贯彻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发布了4个配套办法。
下⾯,跟中国⼈才⽹⼩编⼀起来了解⼀下配套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15⽇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1⽉1⽇起施⾏。
部长周⽣贤 2014年12⽉19⽇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实施按⽇连续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连续处罚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章 适⽤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为之⼀,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连续处罚: (⼀)超过国家或者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为。
第六条 地⽅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连续处罚的违法⾏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进⾏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
按⽇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推动地方持续强化环境执法
OPINIONS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推动地方持续强化环境执法□竺效丁霖2016年1月4日,被称为“环保钦差”的中 央环保督察组由原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代表 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期间全国环境处罚案件数量变化情 况已揭示,随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制度化、 常规化,绝大多数地方已将环境执法常态化作为常规措施。
如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 察呈现出“回头看”与“新督察”并举、发现问 题与提升治理能力并重、注重环境行政执法 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新特征。
中央生态环保督 察实施已有4年多,对环境执法产生了何种影 响,其影响有何变化?本文以截至2019年底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统计为基础,48 12020.24愈E n v iro n m e n ta l %d c o n o m y展开研究探索。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呈现新特点2018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结束,2019年 6月开启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第二轮第 一批8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于2019年7月10 日至7月15日陆续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央企业 开展督察。
经过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及“回头看”,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之下,地方环 境执法又呈现出新的特征。
以上海、福建、海 南、重庆、甘肃、青海等第二轮第一批被督察地 区为例,对比分析这些地区两轮督察后督察组 反馈的督察情况,可总结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 保督察具有以下特征。
“回头看”与“新督察”并举在两批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尚未 覆盖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的情况下,第二轮中 央生态环保督察就拉开了序幕。
分析中央生态 环保督察组对第一批被督察地区反馈督察情况 可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兼顾第一轮中 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的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 环保督察发现,六地区均存在第一轮督察整改 “薄弱环节”“不严不实”“工作不到位”或“工作 不力”等问题。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各项建设事业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措施,促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阶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行奖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
行为
具体分列
分列了“可以”和“应当”适用情形;
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适用的例外情形(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
施的运营单位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实施主体——
环保部门、农业 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
实施对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则——
一般:处10—15日拘留 情节较轻:处5—10日拘留
实施程序——
移送材料 移送时限 案卷规范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稽查——发现下级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
送
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 查处12家印染作 坊、行政拘留26人
地方环保部门要做的——
(一)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发挥新法新规作用 解决不会用、不敢用、适用不平衡问题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三)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司法移送
汇报结束
谢谢
41
2013年,全国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66000余件, 罚款23亿多元。
2014年,全国下达行政
处罚决定83195件,罚款31 亿多元。
3
2015年1-8月《环保法》实施情况
◆按日计罚——405件 罚款数额32847.85万元 ◆查封扣押——2400件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524件 ◆移送行政拘留——1116件 ◆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29件
《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实施 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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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4个配套办法实施情况
二、4个配套办法要点提示与典型 案例解析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本省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环保设施(备)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备)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设施(备)的效能,使处理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同步运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经处理后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证环境质量达到标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分厂所辖的环境保护设施(备)的管理。
三、责任分行管辖范围内的环保设施(备)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厂环境保护设施(备)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修理及更新改造,并对设施(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管理内容1、设施(备)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功能,它可以分为A、B两类a、环保部门考核或当地政府特别关注的与污染源治理配套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划分为A类。
b、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业卫生所要求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备)划分为B类。
c、A类环境保护设施(备)属于重点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其完好率,与生产设备的同步运行率和处理效率必须满足环保规定的考核指标,B类环境保护设施(备)由分厂进行考核。
d、分厂环境保护设施(备)明细及分类表2、工作管理a、建立和改进设施管理、操作规程。
b、建立和改进设施检查、维护和维修制度c、负责定期对分厂环境保护设施检查,维护和检修。
d、每月5号以前分厂专职安全员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填报上月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报表。
3、管理a、分厂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定人、定机、定职操作的岗位责任制。
操作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培训记录。
b、分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做到外观整洁,无明显漏风、漏灰、漏水、漏油现象,运行正常。
c、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和分公司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备做到同时运行,同时维护,同时检修的生产“三同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经常处于最佳、可用状态。
d、分厂各岗位运行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日常工作中要作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及检修记录。
e、对各种环境保护设施捕集、所有处理后的污染物应提供明确的处理方法,并予以记录。
4、设施暂时停止运行,分行专职安全员应提前三天书面报告安全环保管理部(非计划停运要及时上报),并同时提出防止污染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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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违法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
然而,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排污者将污染整治当做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依赖环保部门出方案、验收、核查等,自身怠于履行义务,消极等待环保部门指令,缺乏主体责任意识。
因此,4个配套办法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其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强调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实施整改措施的主动性。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的主要内容?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等措施,主要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共十八条,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答:首先是将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
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实际状况,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同时,考虑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措施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所以4个配套办法在环保部门实施的内部程序设计上体现得非常谨慎、严密,充分考虑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如规定,环保部门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此外,还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
4个配套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
又充分考虑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创新了一些有环保特色的规定。
如由于环境执法对象大多为不易移动的大型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
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造成污染物排放事实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
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要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的行为和概念十分不易,4个配套办法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重点排污单位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基层掌握,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尤其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大、责任重,新法实施后,普遍面临履职和追责双重压力。
为更好服务和指导地方执行好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责任边界,突出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
如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备案,整治过程要自测,整治责任自己担。
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
四是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
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在维护环境法律权威的同时,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特别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或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
这一规定遵循行政比例原则,“两害相较取其轻”,体现了谨慎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立法思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紧扣公众关注、关心的“家门口”的环境问题来确定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充分体现便民为民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企业合法排污。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与实行信息公开相结合。
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4个配套办法秉承立法原意,环境信息公开的通则贯穿始终。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还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
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本身就是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规章,环保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对排污行为的监督作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