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法天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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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

【特别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的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非过错方进行补偿的情形。

2. 本协议立场相对中立、公平,兼顾双方利益,注重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3.本协议适用于通常的婚姻关系且财产相对简单的情形,不特别针对再婚或需要对财产分配进行特别详细约定的情形,不适用于同性恋形婚对象的利益保护,亦未包含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约定。

4.本协议仅为协议范本,不构成针对任何人的法律咨询。如对本协议范本存在疑问,或本协议范本无法解决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解决。

甲方(男方或女方):

身份证号:

乙方(男方或女方):

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为维护互相忠诚、文明和睦的婚姻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忠诚行为。

三、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

1. 嫖娼、卖淫行为。

2.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性行为。

3.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同居行为。

4. 存在配偶不知晓的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5.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情侣、夫妻的称谓互称或以情侣、夫妻的名义活动。

四、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除非有经配偶认可的合理理由,否则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

1. 明知是色情场所或存在色情服务仍然前往。

2.与配偶之外的异性有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亲吻、拥抱、爱抚等。

3.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色情或暧昧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

4.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以外的异性支出累计超过人民币元的。

5.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存在长期、频繁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

6.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封闭、隐秘场所单独相处,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

7. 一方配偶之外的异性主动承认其与该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并且能提供证据(指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亲密合照、开房记录、往来短信、共同旅游记录等)证明的。

8.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行为,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义务的。

五、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经双方协商不成,非过错方有权申请离婚。过错方应当按以下第项约定承担责任:

1.过错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元赔偿金。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按%的比例分配,另一方按%的比例分配。

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股权/基金份额】归过错方之外的另一方所有,上述财产之外的夫妻的共同财产按过错方%、另一方%的比例分配。

过错方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日内,完成一切必要的协助及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的更名、过户、移交及配合办理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相当于对方应得财产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过错方之外的当事方所有,过错方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

5.过错方的下列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过错方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日内,完成一切必要的协助及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的更名、过户、移交及配合办理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相当于对方应得财产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过错方每月向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抚养费按下列标准中最高一项执行:

(1)子女生活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2)过错方月收入的%;

(3)人民币元。

六、双方确认,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是冷静而理性的。双方充分了解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一致确认本协议的约定是公平、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销本协议。

七、其它

1. 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名、手印):

乙方(签名、手印):

夫妻忠诚协议(详解版)

合同形式分析

对于单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是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司法

实践中裁判观点不一,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均存在。本文中,为体现

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采用双方协议的形式。

甲方(男方或女方):身份证号:乙方(男方或女方):身份证号:

合同首部说明

(1)应填写当事方的真实姓名。姓名应于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文件一致。

(2)当事方如系中国公民,应当填写身份证号码。如非中国公民,

应当写明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如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

及证件号码。

一、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为维护互相忠诚、文明和睦的婚姻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说明

如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尚未登记结婚,则应将第一天首改为“双方拟

办理结婚登记”,并将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的协议生效条件改为“本协

议自双方签名且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防止法院因协议签署时

婚姻关系尚未成立而认定协议无效。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忠诚行为。

三、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1. 嫖娼、卖淫行为。2.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性行为。3.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同居行为。4. 存在配偶不知晓的有血缘关系的子女。5.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情侣、夫妻的称谓互称或以情侣、夫妻的名义活动。

第三条说明

(1)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修改不忠诚行为的构成和范

围。

(2)第三条第2点:因本协议不适用于同性恋者形婚对象的利益保护,

因此本协议中不忠诚行为的对象均为配偶之外的“异性”。

四、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除非有经配偶认可的合理理由,否则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1. 明知是色情场所或存在色情服务仍然前往。2.与配偶之外的异性有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亲吻、拥抱、爱抚等。3.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色情或暧昧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4.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以外的异性支出累计超过人民币元的。5.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存在长期、频繁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6. 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封闭、隐秘场所单独相处,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7. 一方配偶之外的异性主动承认其与该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并且能提供证据(指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亲密合照、开房记录、往来短信、共同旅游记录等)证明的。8.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行为,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义务的。

第四条说明

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修改不忠诚行为的构成和范围。

五、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经双方协商不成,非过错方有权申请离婚。过错方应当按以下第项(1)约定承担责任:1.过错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元(2)赔偿金。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按%的比例分配(3),另一方

按%的比例分配。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股权/基金份额】(4)归过错方之外的另一方所有,上述财产之外的夫妻的共同财产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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