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王 轶)
专家论坛——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王轶)编者按: 2003年1月3日至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应邀到东营讲学,为法院干警作了题为《合法相关问题研究》的讲座,受到大家欢迎。
经王教授同意,我们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刊载。
---------------------------------------------------------------------------------很高兴有这次机会与大家一起就合同法这门课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
对合同法这门课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分成三个部分的内容分别进行介绍。
在第一部分里,准备就合同法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体问题进行介绍;在第二部分里面,准备就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就是从合同法的第一条到一百二十九条,尤其是从合同法的第一条到一百二十二条这些条文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在第三部分里面,我们准备就合同法的分则,也就是合同法的一百三十条到合同法的四百二十七条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首先介绍第一部分,就是合同法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
大家可能都很清楚,在我们国家业已生效的民商立法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有特点的一部民商立法。
之所以一开始就对这个法律规范给予这样的一个评价,主要有这么几点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我们国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正式制定颁行的一部重要的民商立法,在这部法律进行起草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法律草案的起草方式,以及在这部法律规范中确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都被法律颁布以后的社会生活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因此,在目前正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大家可能注意到在去年10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里面,就合同法的部分,几乎没有什么修改,就直接作为了未来民法典中间的合同编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而且,在合同法进行起草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学者立法的模式,在这次进行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间,再次得到了相对比较充分的运用;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一些基本的制度,在民法典草案中也得到了延续。
2007-03-23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王轶)
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9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2007年3月23日晚6:30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轶教授在求是楼0220教室为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的学术报告。
王轶教授运用其系统独到的民法学方法对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议问题做了逻辑严密、深入细致的分析。
王轶教授秉承其讨论民法学问题的一贯思路,首先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区分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对学理上通常论及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及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王轶教授认为这四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属于纯粹的民法学问题,是出于讲授和学习便利而抽象概括出的学术结论,不能起到基本原则应有的功能,也未表达物权法的任何基本价值取向,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已经由民法基本原则通过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体现,上述所谓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么是物权法具体规定的简单重复、要么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的其他基本规范予以取代,它们都不能起到对法律复数解释结论或者填补法律漏洞复数结论的判断准则作用,不适宜立法化。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差别,王教授认为这是属于与规则设计有关的解释选择问题,不同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其差异在于对同一生活现象选择何种民法范畴进行解释表达以完成“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换。
至于物权保护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其结论之间没有实质区别,仅仅是对于冲突利益关系确立的协调规则究竟应该放在民事法律的哪一部分进行规定,而《物权法》认可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并保持《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制度不变,这会带来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涉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影响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
王轶
王轶: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曾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
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他的意思是说:质朴胜过文才,就会显得粗俗野蛮;文才胜过质朴,就会显得浮华虚夸。
质朴和文才配合适当,这才是一个君子。
记者想到王轶的时候,脑中闪现的就是孔子的这句话。
认识青年法学家王轶,是从他的课堂开始的:讲台上没有一页讲稿,一堂90分钟的民法课却在他的口中行云流水般地讲下来了,其间不但没有任何阻滞,甚至连一点与主题不相关的内容也没有。
他用生动的案例为学生讲解具体的民法制度,但又绝不仅限于制度层面,他的目的更在于教给学生一种法学的思维方式以及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方法。
民法制度以及其适用的不同情形在他课上如同放飞的风筝,民法原理则似他手中牵着的线,他轻松地通过手中的线不断变换着风筝在空中的高度和身姿,并不时提醒他的学生们,风筝在空中固然是道美丽的风景,但关键时刻一定要注意手中的线: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某种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而这个价值取向正是民法原理所要关注的。
民法制度是民法原理具体化的结果,而民法原理则是民法制度类型化的根据。
他的课堂的气氛严肃、认真,却又不失生动、活泼。
这种风格的形成自然和他扎实的学术功底、简洁的语言表达密不可分。
他说,在课堂上讲课,非常能检验一个人对他所关注的问题的思考是否已经清晰明确。
当讲到某一个问题,如果讲授人自己还没有思考得清晰明确,表达出来的内容一定是含混的。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思路清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古人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意思是,大人之学的道理,在于使人们的美德和至理得以彰显,在于使人们弃旧图新,在于使人们达到最高的理想境界。
王轶深以为然,他经常在课堂上对学生强调:大学阶段的学习,知识的掌握固然很重要,但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对知识背后的道理的把握,这才真正是让人的思路清晰起来的不二法门,也是他多年学习经验的总结。
对王轶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的思辨能力很强,看待问题的角度多元,而且在具体过程中既不失宏观的把握,又能注意到微观的理论和实践。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王轶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1972年6月生、蒙古族、河南南阳人新闻'>2011年9月-2012年2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年11月-2004年3月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6年9月-199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9月-199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9月-1993年7月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河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12第六届吴玉章优秀教学奖2012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2011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1第二十五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201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010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10北京市法学会优秀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北京高校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 A 组最受学生欢迎奖2009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特等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200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7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006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 则》)2005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类)(《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变动论》)2001北京大学“岗松奖教金”2001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998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 1998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等代表性著作:2009《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001《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1997《合同法新论 ?分则》(合著,第二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等主要论文:2013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3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期2012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合著,第一作者),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10期2012 “论合同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011 “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011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0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 2010年第9期 2010 “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2010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2010 “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2009 “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2008 “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2007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2007 “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2007 “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2006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2006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005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合著,第一作者),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20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2005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004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2004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合同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 期2003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卷2002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2002 “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200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000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1999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199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合著,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1997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1997年第6卷1996 “期待权初探”,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1995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等主要立法活动:2008-201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8-2009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02 —200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6 —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3 —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0《民法规范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8《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6《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物权变动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9年11月-12月受聘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大陆民法总则2008年1月-2月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2002年9月-11月受聘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民法2001年8月-200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8月被评定为副教授1999年8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作者: 王轶[1,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71-7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民事法律事实;纯粹民法学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摘要:依据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其主要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就此存在详细区分说、简略区分说与折中说的对立。
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简略区分说更能满足民法学界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类型区分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来源:《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民法典专题”摘要: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于民法典的规则设计,可以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其中讨论结论需要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民法问题,又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纯粹民法学问题的争议主要围绕解释选择问题展开。
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是否需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争议的问题究竟是属于民法问题,还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此类问题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
换言之,不同类型的争议问题,需要采用不尽相同的讨论方法展开论证,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其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如果从1954年启动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66年过去了;如果从1962年启动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58年过去了;如果从1979年启动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41年过去了;如果从2001年启动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19年过去了;如果从2015年3月20日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算起,5年过去了。
这期间多少民法学人由黑发变白头,又有多少前辈民法学人,带着无尽的期待和满腔的遗憾离开了我们。
值得庆幸的是,在2020年,当人类步入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我们终于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编纂一部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是一件大事。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王_轶_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__教授)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30内容提要:2008年5月29日,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和法理论坛第50讲在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
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到了我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老师作题为“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报告。
同时本次论坛邀请到我院法学理论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史彤彪老师作报告的评议人。
王轶教授先简要地介绍了关注民法规范论的原因|和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王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本身的理解,学者们是有分歧的。
随后王老师把民法协调的两种利益关系分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民事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这是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然后,王老师又对这两种利益关系进行了细分。
随后,王轶教授着重讲授了我国现行法中规范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结合关系。
王轶教授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意性法律规范。
他认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其中的意思表示要素。
而且王教授提出又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任意性法律规范。
第二,倡导性法律规范。
王教授认为倡导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某个法律规范,并用《合同法》第10条作为例子,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倡导性法律规范。
第三,授权第三人规范。
王教授认为授权第三人规范主要是指授予第三人决定其利益的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王教授又提出了关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随后,王教授又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了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强行性规范和混合型规范•。
史彤彪教授在点评中就“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王轶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法学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 科学研究中心 重点研究基地 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杂志》
摘要:王轶,男,1972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蒙古族。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杂志》编委等。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王轶教授(20210317031710)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王轶 民法典编纂争议的问题的梳理和评价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的问题的梳理和评价一、对谈部分辛正郁:我代表大家谈一点听了刚才王轶老师精彩演讲之后的感受,好不好?大家觉得震撼吧?当你闭上眼睛的时候,你怎么都不会相信这是一篇即兴的演讲,但是王轶老师可能每天都在做这样的演讲。
这样的一篇流畅、精彩的表达,所达到的高度,我做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就像一般等价物一样,你拥有的时候不觉得怎么样,可是要挣来这个一般等价物有多么地难。
从这个意义上讲,王轶老师真是一个富翁啊。
对民法典和民法总则和编纂和起草,王轶老师的思考是非常宏观和深邃的,在座各位也有自己的思考。
由于个人的学识和所从事工作的局限,我的思考还是具象的、碎片化的。
但是我想有王轶老师这样的高手在,他就可以让这些碎片化的、具象的东西,变得很高大上。
我今天从三个方面跟王轶老师做一个请教,为了能够让王轶老师更加精彩地表达,这三个问题我一块儿说。
问题一: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比如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法学会的建议稿,都规定了两次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立法机关公布的稿子里面,把这个变更拿掉了。
如果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没有这个变更,那么在鼓励交易达成的思考下,我请求变更可不可以?当然,我想可能有这样的一个具体的原因在,什么呢?就是我们从审判实践来看,在这几种情况下,变更的情形很少,或者说行使这项变更权利的不多。
抑或裁判者认为这个变更权是一种形成权,应当交由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还是说法官游离在强势和居中之间去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这个变更拿掉,究竟体现了一个什么样的东西?我觉得这个是有意义的,比如说如果有它,可能就不如没有它好;或者说不存在对错的问题,但是没有它可能更好,能够被更多的人所接受,立法机关的取舍是不是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论证过程。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问题二:第二类问题,民法总则也好,民法典也好,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如此地宏阔和广泛,这是我们都要承认的。
但是可能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这种投射是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通过这样的一些途径去介入我们的生活,甚至介入到我们的内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论合同法的规范
论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合同法中所谓合同“当事人”,既包括商事主体,又包括民事主体;既有处于强势交易地位的当事人,又有处于弱势交易地位的当事人。
与此相应,合同法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双重状态:即有时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则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
所谓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功能的法律规范。
混合性规范,恰如施瓦布教授所言,“可以理解为是向法律关系中较弱的或更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是强制性的。
这种情形中的强制性质常常是单方面的,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法律规范,不可以做出有损于但可以做出有利于需要保护一方的变通(这种类型的明确规定主要是在住房租金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中)。
”大概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习惯称混合性规范为“半强制性规范”。
台湾地区也有学者称其为“相对强制性规范”。
如黄越钦先生认为,自治性规范与法规范有时会发生冲突,一般而言,国家公法属强行法、自治性规范属任意法,强行法之违反非当然无效,由于现代劳动法制对劳动者之保护特别强调,因此在强行法违反时,仍需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工有利而定其效果,如果对劳工不利时,当然无效,对劳工有利者则为有效。
由于这种有利与否的考虑,遂使社会法制产生另一项素来在法律制度中所不曾存在的原则,即在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分类外,尚将强行法区分为“绝对强行法”与“相对强行法”。
违反前者时为绝对无效,违反后者时,则需衡量其是否对弱势主体有利,才决定其为有效或无效。
一、混合性规范的存在基础合同法中之所以存在混合性规范,一方面与合同法中存在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有关;另一方面与现代合同法在坚持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同时,要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关。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第一章中国民法导论秉承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协商后,这学期民法总论主要由王轶老师上。
一、类型化、体系化思考方法1、体系化:高度抽象思考和驾驭材料的能力2、类型化:把抽象的规则与丰富的生动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的二、用博大精深来形容民法:1、博大: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2、精深: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必须要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变,用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语言把生活实践在民法当中表达出来。
三、德国民法通论作为参考书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劝学——普及民法学知识的作品。
四、两部分:1、对涉及到民法民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分析和说明。
民法总论发挥着法学总论的作用。
2、民法总则的内容:中国现行民事法律里面相当于民法典总则里面的内容。
五、民法对这个词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历史视角的分析】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他对民法进行词义的解释是从罗马法开始,欧洲大陆的国家和地区对民法是如何理解的。
从中国人自己的历史入手,对什么是民法进行解析,就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有没有民法这个部门法,中国学术界分成两派:1、只要世界上存在过的文明形态,中国肯定都有,中国自古就有民法2、今天所说的民法主要是国家法层面的民法部门法,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不存在的3、王轶老师:对于近现代意义的民法,对于中国是舶来品,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在习惯法的层面上,一定有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法规则的存在。
河南南阳四圣,商圣范蠡,追溯巴拉巴拉。
【比较视角的分析】外国人对民法的理解。
【老师在课堂上不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去讲解,而是从今天中国法律体系的视角对民法进行解析】1997年,《宪法》修改之后,写上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
立法机关建立了一个目标,要在2010年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凡是公权力机关表达了要实现的目标都是能实现的。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正式宣布,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意义,是政治判断,学术界觉得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判断标准是什么,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从学说的角度来讲,不同学者对一件事的判断,都与个人的潜见密不可分。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 王轶
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是什么关系呢?我们都很清楚,由于在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把公平原则确立为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外的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对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来保持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现代社会是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在这种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作为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它主要就是强调在进行相关民法问题思考的过程中间,要遵循所谓的体系强制。这个地方的体系强制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是实质意义上的体系强制。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体系强制主要是强调在在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间,讨论者要遵守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在讨论相关民法问题的过程中间不得支持构成民法基本价值取向例外的价值判断的结论。
今天晚上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选择这样的一个题目来和大家进行交流,主要是基于这样的一些考虑:大家可能都很清楚,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二十多年的研究的过程中间,民法学界为我们国家初步建立起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同时,很多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法制度经过民法学者反复的研究和梳理,为中国民法学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知识前提,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学术共识。进入二十一世纪的头十年,中国的民事立法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之所以说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是因为我们有可能在二十一世纪的头十年有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的民法典。而且大家注意到学术界为这部民法典的出台做了大量的工作。学术界有三个非常完整的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其中就包括徐国栋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完成的绿色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王轶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民法学研究的中国路径——评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作者: 许德风[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154-16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民法方法论;解释选择问题;物权行为;民法规范类型;价值判断;实体性论证规则
摘要:随着立法的推进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我国民法学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
未来的进一步提升,有赖于共同学术平台的构建、就基础性价值达成共识和有效法律技术规则的形成。
着眼于这些问题,《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一书成功区分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研究方法,不仅在知识上就具体的制度问题有所建树,更重要的是在方法上也有重要的突破,或许将成就未来民法学研究的新路径。
{合同制定方法}王轶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问题研究.
{合同制定方法}王轶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问题研究会给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什么样的问题?我想其中一个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由于我们合同法的分则是把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混合在一起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需要做的一个工作就是区分提交到人民法院的合同纠纷,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还是商事合同纠纷,这大概是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个部分工作,确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性质。
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性质区分清楚了,大概要做第二个工作,就是要区分我们合同法上哪些规定是商事合同的规定,哪些规定是民事合同的规定。
那么只有把这两个问题都区分清楚了,我们才有可能妥当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对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我们这里介绍合同法采取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倒,就是希望寻找合同法哪些规定是适用于民事合同的规定,哪些规定是适用于商事合同的规定。
对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就像我们在区分民法和商法的时候总会遇到一些困难一样。
存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这些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在区分的标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
尽管认识不一致,但是我们毕竟可以找到一个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的一般规则,这个一般的规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
民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合同主要是适用于我们日常生活领域内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同主要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同关系。
当然,我们在谈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时候,所指的民事合同是在狭义上进行使用的。
商法是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属于商法的一般法。
商事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它也是属于广义的民事合同。
商事合同本身就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
我们之所以要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这种区分,目的是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对立的意义上来讨论狭义的民事合同。
[王轶]+-+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问题研究
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问题研究王轶合同法的结构分为三大部分的。
第一部分是合同法的总则,第二部分是合同法的分则,最后一部分是合同法的附则。
这三个部分在整个合同法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中合同法的总则主要是对设计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作出概括的规定。
合同法的分则则是一方面落实合同法准则中间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又结合现实生活中间各种典型的合同交易的特点作出不同于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的分则有两个功能,一个功能是把合同法准则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也就是说把合同法准则所确立的一般原则落实到我们现实生活的典型交易中去;第二个功能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结合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合同法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分则承担的两个功能,一个是原则性的体现、一个是灵活性的体现,既体现了原则性,即对合同法的总则有关问题的落实、又体现了灵活性,就是对合同法总则所确立的一般原则的变通。
第三分部附则主要解决合同法的时间效力问题。
既然我们了解了合同法的三个部分及其承担的功能,那么我们在一起讨论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二部分即合同法分则,这部分包含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
这项规则就是当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合同法分则通常被视为是合同法总则的特别法,也就是说合同法的总则和合同法的分则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当两个规定出现冲突的时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只有当合同法分则在若干问题上没有作出专门规定的时候,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同一部法律规范存在有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关系。
合同法第130条到合同法的427条是关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我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主要讨论合同法的分则所涉及到的一般问题,以及合同法分则中与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有比较密切联系的两类合同,就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在具体介绍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前,我们首先就合同法分则所涉及到的一般问题给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民法解释选择问题的分析框架以或有期间概念为分析范例
一、问题的提出自“休谟难题”的提出以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已渐成通识,民法学领域自不例外。
[1]而在民事法律规范的设计、适用或民法学知识的梳理过程中,基于民法学的认知结构和语言体系,选择何种路径对一定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结论进行解释、描述和表达,则是不同于事实判断或价值判断本身的另一类问题。
我国学者王轶最早将这类问题单独归纳,并将其命名为解释选择问题。
[2]解释选择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是服务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这一制度性问题的讨论,其核心功能在于说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既非事实判断也非价值判断问题,[3]并由此指出,讨论者无法仅仅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类问题的论证理由,来证明一个解释选择问题。
[4]而将解释选择单独区分为一类问题并加以研究,其意义远不止于此。
在宏观层面,民法所关注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问题,最终均需经由解释选择的过程,以实定法文本的形式呈现。
[5]对于民法学领域内诸多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结论,选择何种逻辑进路加以理解,选择何种概念用语加以表达,直接影响着民法学的知识结构和话语体系,最终将影响民法学理论大厦的“建筑质量”。
在微观层面,准确识别不同的问题类型,并充分关注不同问题的论证范式,对具体问题的讨论具有至关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其一,不同类型的问题对应着不同的论证方法,如果不加区分,则可能出现论证的方向性错误,导致“缘木求鱼”;其二,对于同一个制度性问题,讨论者可能在不同的层面上存在分歧,如果不能依次辨别分歧的问题属性,所展开的讨论可能并无交集,导致“关公战秦琼”;其三,不同类型问题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共识的必要程度存在差异,在讨论次序上也有轻重缓急之分。
[6]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学界曾就诸多解释选择问题展开过讨论,例如:应否以“公序良俗”代替《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7]应以“法律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来指称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8]未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的所附条件应规定为“生效条件”“延缓条件”抑或“停止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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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我想通过一些具体的事例和民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些民法适用问题来引导大家思考一下,我们所关注的问题都是一种类型的,我们用同一种研究方法来解决形形色色的具体民法问题。
我首先举一个事例,这是我们的立法机构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产生重大争议的一个民法学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立法机构开始了符合各国需要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建构,同英美法比较来看,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民法典中间还是在民事法律起草过程中间,能够在民法典中确立一个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树立中国民法学人的学术自尊心和自信心也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定了不少,有资格被称为具有多国元素的民事管辖制度。
比如说,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1条、第75条。
充分体现了民法开放的一面,那就是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并没有将侵权责任仅仅限定在包括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而是坚持了民法通则第83条、第134条所开创的民法体例。
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这些在传统民法下仅仅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例行的救济方式纳入,这才是侵权责任的开放式,从而让绝对权以外的相对权,民事权以外民事利益的享有者也能在特定情况下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途径,这可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而更主要的是,在侵权责任法上,任何一种新的债的发生,我记得在我读大学时,老师在讲到债的发生原因时,总在强调说,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
第一种,契约型;第二种,基于侵权损害的责任的承担;第三种,基于不当得利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四种,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学者说,依照《合同法》第12,13条,关于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合同法》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在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的,亦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座的应该都知道,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法上损害赔偿责任有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德国民法是把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当作是侵权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承当方式,这跟德国法对部分责任规定的不完整性有很大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第32条、第33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以及第87条,这都是侵权责任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任何这样一种新的债的发生,在民法中都成为法定原因。
这是一个在《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一个有重大争议的民法学问题。
下面我就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进行分析,第24条确立了一种怎样的原则?当我们研究《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时,一定觉得似曾相识,24条的规定实际上来自于民法通则第132条,其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都没有责任的话,那么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
在民法学界对于是否存在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争议。
杨立新,张新宝教授都认为没有一种责任叫公平责任的。
我们看24条与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相似,形式的差别我们不管,实质的差别只不过是将分担责任改为分担损失。
其实在《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到最后提交人大讨论通过时,一直对于24条都有质疑,为什么行为人没有过错还要承担责任。
最后24条之所以通过是有背景的,因为最高法院的院长提交了一个案件,而这个案件让大家意识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制定的必要性。
案例可能大家都有所耳闻,我在此简要介绍一下:一个货车司机,夏天的一个晚上下着大雨,开车赶路,遇到一个要搭车的,他就好心让那个人上了车,但是驾驶室里挤不下,所以就让他去车厢里避雨,车厢里装着棺材,这个人就躺到了棺材里避雨,后来又遇到一个女的也要搭车,货车司机也同意了,这位女士也到了车厢里去避雨。
躺在棺材里的那位在棺材里憋得不行,而且感觉雨越下越小了,所以就把棺材盖慢慢挪开,把手伸出来感受是不是雨停了,这个时候把那位女士下坏了,就从车上跳了下去,但是当场摔死了!后来女士家里人就找货车司机和那个搭车的男士赔偿,但是两个人都觉得自己没有责任,最后女士的亲属就告到了高院。
货车司机感觉自己做好事还要被人告,很不高兴,发誓一辈子不再做好事。
而躺在棺材里的那位也觉得自己无辜,觉得法律也没有规定人不可以躺在棺材里,他也不知道还有人要搭车。
法院觉得这个案件比较棘手。
法院要行为人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之后,立法委员就认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不能使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一般原则,行为人也要承担对与被害人的损失相应的补偿责任。
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要不要承担对受害人损害规避的义务?第二个问题,就是江老师的《骷髅玉城》,这本书里介绍了他作为知名民法学者的历程。
请问这是一个民法学问题吗?对他学术经历和生平问题从广义上来讲当然是民法学问题,但这个民法学问题跟我上面讲的责任问题是一样的吗吗?第三个问题,我们人大董老师在攻读博士时,在他的博士论文里提到: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满足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说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满足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
那么其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学界长期存在事件说与事实行为说争议,这是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具体民法问题。
那么大家想一想,刚我们说的两种类型的民法学问题一样吗?第四个例子,就是我到南京来,眭老师把他当年的博士论文送给我阅读,这是一个有关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研究的问题。
那么这里要谈到一个问题,在大清民商事草案研究起草中,在中华民国民法典的起草中,围绕典权关系的民商事调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施效果跟设定者起初预期的效果有什么差别吗?这也是一个民法学问题,当然,这个民法学问题跟我刚刚提到的三种民法学问题一样吗?第五,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议点在于中国物权法要不要学习德国民法典所开创的立法体例。
这个立法体例被日本的民事立法和学说及台湾的民事立法和学说所认可。
这就是对物权保护时设定一个专门的物权请求权。
中国是否要物权请求权,这就涉及到物权法第34,35条。
如何从立法角度去进行规则设计,如何从解释者角度去确定其含义的实质性问题。
物权法第34条是关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的规定,第35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那么,34,35条是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还是关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又是什么问题?跟前面提到的四个问题是否是一种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的时候,老师都教了我们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一共有两种1、请求权基础分析法,2、法律关系分析法。
对于第一种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检测的顺序是什么?在合同请求权和类似合同的关系之后,到底是无因管理请求权还是非债权的请求权?学界是有分歧的。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目的是让我们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既不要遗漏案件事实,又不要遗漏法律条文。
这就是我想和各位老师和同学讨论的问题,在民法学界所讨论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中我们都可以用类型化的方法进行分析。
就我的分析认为,民法学界所关和讨论的问题中首先依照这样的标准可以分成两类。
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有一些是与民法规则设计相关的。
对于海归的教师来讲像邓正来就认为我们现在提出来的法制的现代化,权利本位理论,法律的文化解释理论都不是中国法学的理想状态。
但是邓教授到现在也没提出他认为的理想法学状态是什么。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跟民法学规则设计问题直接相关吗?在立法讨论中,中国学者提出要学习并超过德国民法典,这是对民法学的期望。
其实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跟民法规则的设计一样也是民法问题。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绝大多数民法学问题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是紧紧相连。
像眭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里写到的民商事习惯问题,其会不会对民法规则的设计有影响?刑法学界学者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也跟刑法规则的设计有关系。
清华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所争论的问题,究竟是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其与刑法规则的设计有影响。
那么他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刑法学问题呢?在我们心里,如果与法学规则的设计并无直接关系,那我们认为其实属于纯粹法学问题。
可能是纯粹民法学问题,可能是纯粹刑法学问题,也可能是纯粹行政法学问题。
但如果对于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仅仅做出是否与规则设计有关的区分,这远远不够。
对于纯粹民法学问题和民法学问题还可以做出更细致的区分。
做什么样进一步的类型分析?我们先看纯粹民法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