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绿色船舶规范》(最终版)
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海船员[2011]63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船员实际操作技能,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流程,我局制定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一、驾驶专业:项目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1.实操考试目的通过实操考试,检验考生对助航设备、通讯设备性能的熟练程度及操作能力,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员适任的有关要求。
2.实操考试内容2.1 磁罗经2.2 测深仪2.3甚高频无线电话2.4 船用雷达2.5 全球卫星导航仪(GPS)2.6 船载AIS3.评判要素及标准3.1 磁罗经要求了解磁罗经的结构,并熟练掌握用磁罗经进行方位测量。
.1 评判要素(1)测量浮标方位(2)测量物标方位.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2 测深仪要求掌握测深仪的开关机操作,正确使用测深仪测量水深、读取水深数据。
.1 评判要素(1)开机操作(2)根据水深选择适当的量程(3)水深数据读取(4)关机操作.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3 甚高频无线电话要求熟练掌握沿线各岸台(VTS)的值守频道,掌握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与操作。
.1 评判要素(1)基本操作(开关机操作、频道转换、降噪调整)(2)航行频道、沿线各港口、VTS、安全信息台、申考航道值守频道.2 评判标准(1)操作熟练、正确,并熟练掌握值守频道(通过)(2)操作不熟练,不熟悉值守频道(不通过)3.4 船用雷达要求熟练进行开机和调试操作、关机操作,掌握雷达的正确使用、操作及物标的辨认、物标数据读取,能利用雷达分辨固定目标、移动目标和假回波。
中国船级社(CCS)发布《绿色生态船舶规范》(2022)
中国船级社(CCS)发布《绿色生态船舶规范》(2022)
佚名
【期刊名称】《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年(卷),期】2023(56)1
【摘要】近日,中国船级社(CCS)发布了《绿色生态船舶规范》(2022)(简称《规范》)。
CCS表示,《规范》是在2020版的基础上根据业界应用实践经验及反馈意见,并结合国际社会及我国关于船舶节能与环保国际公约及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的升级换版。
《规范》适用于申请CCS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国际航行海船和国内航行海船。
对于非中国籍且在有限航区内营运的非国际航行海船,可基于船旗国主管机关决定参照国内航行海船的要求执行。
《规范》进一步完善了船舶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技术要素附加标志要求,新增了营运船能效指标附加标志及要求,并补充了多种绿色生态技术附加标志。
《规范》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
【相关文献】
1.中国船级社发布新版《智能船舶规范》和《绿色生态船舶规范》
2.中国船级社(CCS)发布《锂电池冷藏集装箱检验指南》(2022)
3.中国船级社(CCS)发布4份重要规范的2022年版本
4.中国船级社(CCS)发布《船舶与海上设施数字孪生系统指南》(2022)
5.中国船级社(CCS)发布《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与验证指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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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2024)》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4.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7号
关于发布《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的公告《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
()“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4月12日附件: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字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便于理解《实施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编制背景内河船舶是航行于我国内河水域以及河海交界区的船舶,主要包括客船、货船、工程船等,具有运能大、能耗低、成本低等比较优势,是我国船舶工业装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内河船舶大型化、标准化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在绿色化、智能化等方面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仍有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关要求,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船舶工业、交通运输等规划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发布《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编制过程中,把握以下四方面考虑:一是突出重点,明确产业导向。
以LNG动力和电池动力为主线,推动内河船舶绿色升级;以安全环保需求为牵引,加快智能技术研发应用;以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化为导向,提升内河船舶设计、建造和配套产业链水平。
二是打造标杆,创新发展模式。
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产业联盟,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以共建共担共享为核心,打造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新模式。
三是先立后破,积极稳妥推进。
营造促进绿色智能船舶发展的良好产业环境,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政策体系,研究对绿色智能船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老旧内河船舶提前报废更新。
四是试点先行,压实地方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在有条件有基础的重点地方开展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内河绿色智能船舶运营发展新模式,逐步在国内全面推广。
磷酸铁锂电池动力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进展
115珠江水运2024年02月学术 · 磷酸铁锂电池动力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进展·磷酸铁锂电池动力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进展◎ 王磊 李银武 陈秋辰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海事学院摘 要:锂电池动力技术是绿色新能源船舶的重要发展方向,本文介绍磷酸铁锂电池在性能参数方面的特性,分析磷酸铁锂电池的工作原理及将磷酸铁锂电池应用于纯电池动力船舶所具有的优势。
结合锂电池在船舶电力推进领域的应用与发展现状,对锂电池船舶的相关规范进行解读,分析限制锂电池船舶内河发展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磷酸铁锂电池;锂电池动力船舶;内河船舶;船用电池安全航运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其可持续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能源与环境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研究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的船舶新能源推进技术势在必行[1]。
目前,新能源船舶的推进动力技术主要包括:1)采用LNG、LPG、甲醇等清洁燃料动力技术;2)采用燃料电池、储能单元动力技术;3)采用锂电池动力技术;4)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动力技术[2]。
随着锂电池技术的不断成熟,将锂电池技术运用到船舶动力系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新能源船舶推进动力系统的重要发展方向[3]。
1.技术概况1.1不同锂电池性能比较常见锂电池的类型主要有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镍酸锂等,不同类型的锂电池参数对比如表1所示[4]。
由表1可知,相对于锰酸锂、钴酸锂、镍酸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在能量密度、循环次数、工作温度、安全性能、环保性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特性,在纯电池动力船舶领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同时需要另外说明的是,目前被中国船级社认可的船用能源锂电池只有磷酸铁锂电池。
1.2磷酸铁锂电池工作原理磷酸铁锂电池在充电时,正极中的锂离子Li +通过聚合物隔膜向负极迁移;在放电过程中,负极中的锂离子Li +通过隔膜向正极迁移。
在磷酸铁锂电池的充放电过程中,电池正极的离子、电子得失过程如下[5]:充电过程:LiFePO 4-x Li +-x e -→x FePO 4+(1-x )LiFePO 4 (1)放电过程:LiF ePO 4+x Li ++x e -→LiF ePO 4+(1-x )F e PO 4 (2)1.3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优势纯电池动力船舶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具有如下优势[6]:1)磷酸铁锂电池的循环寿命能够达到2000次以上,工作温度范围为-20℃~75℃,可提高纯电池动力船舶电力系统的可靠性与耐高温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厅水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厅水字〔201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目标,部决定开展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主尺度系列》的目的与意义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制并实施《主尺度系列》,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编制《主尺度系列》的原则性要求(一)必要性原则。
对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制订通航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对新建船舶强制实施,以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提高通航效率。
对于非过船闸(升船机)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二)适应性原则。
要根据航道现状以及可预见的航道规划建设情况,在实事求是分析航道、船闸等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以及运输需求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现有船型的技术特点,研究提出(修订)相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
该《主尺度系列》既要与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相适应,与航道、船闸的标准相适应,又要有利于优化船型设计,推动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的经济性。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4.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
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我局在前期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现就《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传真:************;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
附件:《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 交 通 标 准 化 "
第一章
第一 条
总则
门主 管全 国防 治船 舶污 染内 河 水 域环 境的 管理 工作 ( 国务 院交 通主 管部 门海 事 管 理机 构具 体负 责全 国防 治船 舶 污 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照 各 自 的职 责权 限! 负责 本辖 区防 治 船 舶污 染内 河水 域环 境的 监督 管 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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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为加 强对 防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水 域 环 境 的 监 督 管 理 ! 保护 内河 水域 的环 境及 资源 ! 促 进经 济和 社会 的可 持续 发展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污 染 防 治法 实施 细则 #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制定 本规 定( 第二 条 船舶 在中 华人 民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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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准化 #
政 策 与 法 规 向 内河水 域排 放污 染物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载 运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院 交通 主管 部 门规 定的不 得在 内河 水域 运输 的 危险 化学品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使 用焚 烧 炉$ 第九 条 依法 设立 特殊 保护 水 域! 应 当事 先征 求海 事管 理机 构 的意 见! 并 由海 事管 理机 构发 布 航行通 &警 ’告$ 设立 特殊 保护 期 水 域! 应 当同 时设 置船 舶污 染物 和 其他 有毒有 害物 质接 收及 处置 设 施$ 在特 殊保 护水 域内 航行 % 停 泊% 作业的船舶! 应当遵守特殊保 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标准$ 第十 条 船舶 在城 市市 区的 内 河航 道航行 时!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 用声响 装置 $ 航行 于城 市市 区内 河航 道的 挂 浆机 船舶! 应当 将挂 浆机 置于 封 闭装置 之内 或者 采取 其他 等效 措 施! 以 降低 机器 运转 产生 的噪 声 对环境 的危 害$ 第十 一条 所 有船 舶% 单位
2011年CCS技术委员会内河分委会暨《内河绿色船舶规范》评审会召开
事会 向国 际劳工 大会 提 出建议 按照 公约 第十 五 条 .讨论 公 约 守 则修 正 的建议 案 开展 公 约第 七条 规定 的协 商 等 。经会 议 讨 论修 改 .通过 了公 约特 别三 方委 员会 的议事 规则 草 案 。 在 会 议期 间荷 兰和 澳 大 利 亚政 府 主管 部 门向 I L O递交 了公 约批 准 书 。至 此批 准{ 06 20 年海事 劳 工公 约》 的国 家已 经达 到 2 2 个 .I L O副总 干 事 MsC.om i Hn 说 .预 计 2 1 年 初 公 约 . D u b - er a y 0 2 批 准 的国家将 达 到 3 个 ,达 到公 约生 效 的条件 。 O
会 上 .各 位 委 员、专 家代 表对 内河绿 色船 舶规 范》 进行 了
认真评 议 和 审查 ,一致 认 为 : 规范 的编 制原 则符 合 国家 节能 减 排 战略 ,对促 进船 舶产 业 结构 转型 升级 、创造 内河 绿色 航运 有
பைடு நூலகம்
舱 口盖
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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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的议 事规 则 的草 案 .主要 内容 有 : 定 了公约 特别 三 方委 员 规 会 由批 准公 约成 员国 的代表 、 东组 织和 海 员组织 的代表 组成 船
未批 准 公约 的国家 可派 代表 参 加 ,但 涉 及公 约事 宜 无投 票表 决
●
规 范 动态
2 1 年C S 术委员会 内河分委会 暨 内河绿 色船舶规范 评 审会 召开 0 C 技 1
对 于 船 级社 、工 业界 来 说 .U S 1 R 2 A的新 要 求 、新 方 法 以
《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字解读
《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字解读随着中国货运业的发展,内河船舶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内河航运是实现物流运输标准化、合理化、高效化的重要方式。
如今,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绿色智能船舶成为了内河船舶发展的新方向。
为进一步推动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化发展,国家船舶局发布了《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对该实施意见中的几个重要点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内河绿色智能船舶建设目标在实施意见中,国家船舶局提出了内河绿色智能船舶建设目标:到2025年,内河绿色船舶建造率达到80%,服务于内河航运核心节点和重点经济区域,内河智能船舶建造率达到50%。
而到2035年,内河绿色船舶建造率将达到100%,内河智能船舶建造率将达到80%,内河航运服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从这一目标可以看出,内河绿色智能船舶建设已经成为了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提高内河绿色智能船舶的建设水平,不仅可以扩大内河运输能力,也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内河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化创新要点在实施意见中,国家船舶局也提出了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化的创新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在内河船舶的应用。
通过发展新型电池技术、燃料电池技术等先进技术,实现内河船舶的高效清洁运输。
2. 推广绿色港口技术,在内河港口建设绿色码头、垃圾再利用工厂等设施,提高内河船舶停靠港口的环保性能。
3. 加大内河船舶智能化研发力度,推动数据共享、物联网技术、卫星导航等技术在内河船舶上的应用,实现内河船舶的智能化控制和运营管理。
4. 推动内河船舶信息化建设,完善内河船舶目标风险管理、航行安全管理、泊位资源管理等信息系统,提高内河船舶安全性和服务水平。
上述创新要点是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实现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化,先要研发新型技术,优化内河船舶机械结构,提高内河船舶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
《绿色生态船舶规范(2022)》培训
废气清洗系统预设
EGC Ready(X)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预设指南》
低硫馏分油
LSDF
《船舶使用低硫馏分油指南》
NOx排放控制(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
NEC(SCRS)
《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船上应用指南》
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预设
SCR Ready(X)
《船舶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预设指南》
舱室噪声对于舱室最大声压级以及舱室分隔结构的隔声
指数进行控制。
噪声量级:系指根据ISO 2923 (1996) 测得的等效连续A加权声压级(dB(A))。
NOI1 NOI2
NOI3
舒适性等级逐次提高
最大噪声量级值提高
CLx
室内温度(室外温度15℃/40℃)
长期逗留区域
短期逗留区域
相对湿度
空气流速
医务室
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CH4等)
有害防污底系统控制
有害材料使用控制
CO2
HFCs、N2O。。。
绿色生态船舶规范总体架构
规范主体
国际航行海船
生态保护要求
GHG 排放控制
防止外来生物转移
环境友好
环境保护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有害材料使用控制
国内航行海船
生态保护要求
GHG 排放控制
环境友好
GREEN SHIP II
G-ECO(CDx, BWM(Ex)/BWM(T), VIB1, NOI1)
G-EP(OIL1,NLS1,SC,NEC1, VCS/VCS-T,INC, RSC1,AFS, GPR/GPR(EU),
GREEN SHIP III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国籍、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证书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证书第九条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保证船舶符合安全航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无线电设备证书等。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拆解等环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建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维修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应当依法进行,防止船舶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CCS《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6)
船。
-2-部分艇底接触水面,其大部分重量由直接 作用于艇底的水动升力所支承的艇。
1.1.8.16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
第2节 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1.2.1 船级符号 1.2.1.1 凡经本社批准入级的高速船,其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将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授予不同的船级符号。 1.2.1.2 船级符号应由下列部分组成: (1) ★表示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特殊设备在本社检验下建造,符合 本规范的要求,并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况,适宜于在批准的营运限制下航行; (2) ★表示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特殊设备不在本社检验下建造,但 经本社检验,认为符合本社的入级要求,适宜于在批准的营运限制下航行; (3) CSAI 4/4 表示内河船舶船体(包括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且特别检验间隔期 为 4 年; (4) CSMI 表示内河船舶的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5) ★CSMI表示内河船舶的推进机械及重要辅助机械,不在本社检验下进行建造、安装和 试验,但经本社检验、试验认为可以授受。 根据船舶技术状态和保养情况,当本社认为尚可给予船级,但有必要缩短其特别检验间隔 期时,即上述船体分数 4/4 分别由 3/4 或 2/4 来代替,分子表示特别检验间隔期分别为 3 年或 2 年。
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20
中国船级社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202020年2月1日生效北京目录第1章通则........................................................................................................... - 1 -第2章附加标志的授予............................................................................................ - 4 -第3章能效要求....................................................................................................... - 8 -第4章环保要求...................................................................................................................... - 10 -第5章清洁能源应用............................................................................................................. - 16 -第6章船舶舒适性 ................................................................................................................. - 22 -第7章船舶有害物质控制 .................................................................................................... - 26 -附录1 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评估指南.................................................. - 29 -附录2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编制示例..................................................... - 66 -附录3 船用水源热泵技术要求 ................................................................................. - 73 -附录4 船舶尾轴承水润滑技术要求.......................................................................... - 76 -附录5 清洁后处理系统 . (77)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一般要求1.1.1.1《内河绿色船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申请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绿色船舶”附加标志和第2章所列其他单项附加标志的中国境内内河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自航船舶以及境外内河自航船舶(对于不适用要求,满足当地水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内河通航规范标准》(GB50139)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通航规范标准》(GB50139)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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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内河绿色船舶规范32013年01月01日生效目录第1章通则 (1)第2 章附加标志的授予 (4)第3 章绿色船舶-Ⅰ (5)第4 章绿色船舶-Ⅱ (16)第5章绿色船舶-Ⅲ (20)附录1 热油系统与废气式热油加热器 (24)附录2船舶接岸电要求 (27)附录3船用水源热泵技术要求 (30)附录4船舶尾轴承水润滑技术要求 (34)附录5 清洁后处理系统 (36)附录6 有害物质清单 (38)附录7 应用燃料电池的船舶技术要求 (40)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一般要求1.1.1.1《内河绿色船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航行于我国内河水域、400总吨及以上、申请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授予“绿色船舶”附加标志和第2章所列其他单项附加标志的入级自航船舶。
1.1.1.2本规范旨在倡导发展和应用绿色技术,促进造船业、相关制造业和航运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航运企业对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运输船舶营运的绿色度,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船舶的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舒适的目标。
1.1.1.3绿色船舶除满足本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外,尚应满足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及相关规范和现行法规的要求。
1.1.2 定义1.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的定义如下:(1)绿色船舶:系指采用相对先进技术(绿色技术)在其生命周期内能经济地满足其预定功能和性能,同时实现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并对操作和使用人员具有良好保护的船舶。
(2)新技术:系指通过利用理论分析方法或手段等对船舶进行优化,可提高船舶节能减排能力、改善船舶工作环境,比如CFD技术、变参数法、节能附体等。
(3)新设备:系指较传统设备相比性能更优化、效率更高、排放更清洁的设备或装置,比如节能型柴油机、新型节能螺旋桨、高效螺旋桨等。
(4)新能源:系指在技术发展基础上,传统化石能源之外的、系统地开发利用的清洁能源,如气体燃料、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燃料电池等。
(5)新材料:系指新近发展或正在研究的、性能超群的一些材料,具有比传统材料更为优异的性能,比如复合材料、环保绝缘材料、节能减阻涂料等。
(6)新工艺:系指新近研究发展的、较传统工艺可促进船舶的节能减排的工艺和方法,比如结构优化等。
(7)拆船:系指在拆船设施内进行的旨在回收船舶构件、材料以供再加工和重新使用,并对有害物质及其它物质加以管理的船舶整体或部分拆卸活动,包括与此相关的操作,例如船舶构件与物质的现场贮存与处置等,但不涉及在独立的设施内进行的船舶构件与物质的后续加工与处置作业。
(8)残油(油泥):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压油和润滑油。
(9)残油(油泥)舱(柜):系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柜,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可从该舱直接处理油泥。
(10)餐饮污水:系指来自船上所设的厨房、餐厅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
(11)工作垃圾:系指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并需要随时或定期处理的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但本规范其它内容中所定义或列出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或有害物质的包装物)除外。
(12)排气后处理系统(Exhaust After-treatment System):系指安装在发动机排气系统中,能降低排气中一种或数种排气污染物的系统,包括催化转化器或(和)颗粒过滤器、电子控制单元、传感器、执行器及其管路等。
(13)选择性还原催化器(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简称SCR):系指安装在船舶柴油机排气系统中,用于将柴油机排气中的氮氧化物(NOx)催化还原成N2和O2的催化转化系统。
该系统需要外加还原剂,例如能够产生NH3的化合物(尿素)。
(14)柴油颗粒过滤器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简称DPF):系指安装在船舶柴油机排气系统中,通过过滤来降低排气中颗粒物(PM)的装置。
(15)乘客处所:系指供乘客使用的处所,包括乘客起居、乘客公共处所(例如餐厅、医务室、健身房、商店、露天甲板休闲场所等)。
(16)船员处所: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处所,包括船员起居处所、公共处所(例如餐厅、会议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例如驾驶室、机舱、机修间等)。
(17)振动量级:系指根据ISO 6954(2000)定义的在1~80Hz频率范围内的频率加权振动速度有效值。
(18)噪声量级:系指根据ISO 2923(1996)测得的等效连续A加权声压级。
1.1.3 图纸资料1.1.3.1 下列操作性程序文件应提交批准,如已经主管机关审批,应提供一份副本备查:(1)舱底水、残油管理计划/程序;(2)生活污水管理计划/程序;(3)垃圾管理计划;(4)NO x 排放控制/测量程序;(5)SO x 排放控制的燃油管理,包括加油管理计划和程序;(6)制冷系统管理计划。
1.1.3.2 下列图纸资料应一式3份提交批准:(1)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技术案卷和Attained EEDI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或类似文件;(2)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3)舱底水储存舱、残油舱及污油水舱的容积和管系布置图;(4)货油与非货油的装卸设施包括连接、滴油盘和泄放系统的布置;(5)生活垃圾以及工作垃圾处理系统简图及细节;(6)生活污水系统包括处理设备的简图及细节,生活污水舱的容积和管系布置图;(7)永久设置的冷藏装置的布置,包括拟用的制冷剂细节;(8)固定式灭火系统及便携式灭火器使用的灭火剂细节;(9)防污底系统相关文件或证书;(10)船上潜在有害物质清单;(11)振动和噪声测量程序,包括:测点布置、装载工况、机器工作状态、气象条件、测量设备等;(12)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1.1.3.3 上述所要求提交的图纸资料或文件,如已包含在该船舶入级所要求提交的图纸资料中,则可不必重复提交。
1.1.3.4 上述所要求的图纸资料中,凡具有本社相关证书的产品,其图纸和资料可不必送审。
1.1.4 其他1.1.4.1本规范提供了更高标准的绿色船舶节能环保技术要求,可在船舶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工艺等以满足相应要求。
现行规范法规等技术文件未涵盖的内容请见附录,同时随着船舶技术的发展,将逐渐丰富本规范附录部分的内容。
第1节一般规定2.1.1 一般要求2.1.1.1 “绿色船舶”附加标志(1)根据申请,按船舶对本规范技术条款中不同等级和范围要求的满足程度,经本社审图与检验,可授予相应的“绿色船舶”附加标志。
(2)“绿色船舶”附加标志:○1绿色船舶-Ⅰ,Green Ship-Ⅰ;○2绿色船舶-Ⅱ,Green Ship-Ⅱ;○3绿色船舶-Ⅲ,Green Ship-Ⅲ。
其中,Ⅰ/Ⅱ/Ⅲ是船舶绿色度等级,且绿色度等级依次提高。
2.1.1.2 单项附加标志(1)如船舶采用绿色技术,并符合有关要求,经申请本社可授予专门的单项附加标志。
(2)单项附加标志包括但不限于:○1能效设计(Ⅰ、Ⅱ、Ⅲ)-EEDI(Ⅰ、Ⅱ、Ⅲ),其中Ⅰ表示可接受能效设计等级,Ⅱ、Ⅲ表示能效设计等级逐渐提高;○2船舶舒适性-COMF(NOISE N), COMF(VIB N),N为振动舒适度等级或噪声舒适度等级1,2,3;其中3表示舒适度最高等级,1表示可接受舒适度等级;○3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LNG\CNG\ LPG fuel system;○4双燃料系统Dual Fuel System;○5电力推进系统-Electrical Propulsion System;○6燃料电池-FC-power、FC-safety;○7太阳能辅助动力能源-Auxiliary Powered Solar Energy;○8废热利用-Waste Heat Utilization;○9岸电系统-Shore Connection System;○10热泵系统-Heat Pump System;○11尾轴承水润滑-TSBWL。
2.2.1“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授予2.2.1.1船舶满足本规范第3章的所有适用技术要求,经申请本社可授予“绿色船舶-Ⅰ”附加标志,为取得更高一等级的“绿色船舶”附加标志,前一等级的所有适用技术要求都必须满足。
2.2.1.2 经申请,授予“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可同时申请一个或多个单项附加标志,但不得申请在其“绿色船舶”附加标志内涵盖的单项附加标志。
如已获取“绿色船舶-Ⅰ”附加标志的船舶不得申请能效设计“EEDI-Ⅰ”单项附加标志,但可申请能效设计“EEDI-Ⅱ”及“EEDI-Ⅲ”等单项附加标志。
2.2.2 单项附加标志的授予2.2.2.1能效设计-EEDI (Ⅰ、Ⅱ、Ⅲ)附加标志:应分别满足本规范第3章第2节、第4章第2节、第5章第2节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 )的限值要求。
若船舶经过可能影响能效设计指数的修理、改造过程等,其能效设计附加标志应予以重新确认。
2.2.2.2船舶舒适性-COMF (NOISE 1、2、3), COMF (VIB 1、2、3)附加标志: (1)客船乘客处所允许的最大振动量级见表2.2.2.2(1)(2)客船乘客处所允许的最大噪声量级见表2.2.2.2(2)乘客处所允许的最大噪声量级()(A dB ) 表2.2.2.2(2)[2] 对运动场所可接受5)(A dB 的偏差;[3] 露天甲板休闲场所噪声量级应为船舶所产生的噪声,不考虑风、浪等其他噪声的影响。
(3) 若船舶经过可能影响振动工作环境及噪声工作环境的修理、改造工程等,其振动工作环境及噪声工作环境附加标志应予以重新确认。
(4)振动和噪声的测量应满足本规范第3章的技术要求。
2.2.2.3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LNG\CNG\ LPG fuel system 附加标志的授予:应满足本社《气体燃料动力船舶检验指南》的技术要求。
2.2.2.4 双燃料系统-Dual Fuel System 附加标志的授予:应满足本社《气体燃料动力船舶检验指南》的技术要求。
2.2.2.5 电力推进系统-Electrical Propulsion System 附加标志的授予:应满足本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修改通报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2.2.2.6燃料电池-FC-power 、FC-safety 附加标志的授予:应分别满足本规范附录7的技术要求。
2.2.2.7太阳能辅助动力能源-Auxiliary Powered Solar Energy 附加标志的授予: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相应篇章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