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第一节《协调制度》简介一、《协调制度》的产生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
早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关税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
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就是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 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 年6 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至2007 年,已有200 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11-00013824.909913-02-2010导热胶片导热胶片为硅树脂、氮化硼(或氧化铝)、玻璃纤维三种物质的混合物。
硅树脂含量为20%-30%,氮化硼或氧化铝的含量为65%-75%,玻璃纤维(起增强作用)含量约为5%。
使用方法为:将其裁切成小块,粘贴在电子产品或电子元器件表面。
利用该商品良好的导热性能,可以将电子产品工作时产生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出来,从而防止电子产品因发热而受到损害。
该商品经施加外力可拉伸产生形变,且外力撤销之后不易恢复原状态,其特征不符合《税则》第三十九章章注的有关规定,不应按照塑料制品归类。
该商品是具有导热、散热功能的化工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该按照未列名化工品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2J2011-000240.1613-15-2010蓄能器用带接头皮囊该商品用于皮囊式蓄能器。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09-00012106.90902009-0001豆腐乳南乳、猫乳该商品的制作工艺为:1、从大豆加工制成豆腐:大豆→磨浆→滤渣→煮沸→点卤→挤干→豆腐。
2、从豆腐加工成腐乳:豆腐→接种毛霉→加盐腌制→加卤汤→密封腌制→腐乳。
在制作腐乳的过程中,先将大豆的粗纤维过滤,制成凝聚的豆类蛋白质,而后又通过毛霉的作用将大豆蛋白的肽键水解,使得大豆的基本特征发生根本变化。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会议决定将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2106.9090。
2J2009-00022620.99902009-0002棕刚玉渣该商品为不规则块状固体,成分为:“铁75%、硅10%、钛3%、铝小于1%”,是“含有铁、硅和少量铝、钛等元素”的混合物。
是冶炼棕刚玉的过程中,为提高Al2O3的主含量,同时降低其他杂质(TiO2,CaO,SiO2等)含量,在其冶炼所用原料(铝矾土,无烟煤)中加入少量铁屑作为还原剂,经过电弧炉内高温冶炼将杂质还原沉淀到冶炼炉的最底部而生成的残渣,并很容易与棕刚玉产品分离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第十三次归类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归类决定Z2009-0081(涉及商品:LED光源)和Z2008-0213(涉及商品:发光二极管)。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10-00011211.903913-16-2010罗汉果该商品为干燥、完整没有破裂的罗汉果,主要供人冲泡或煮水饮用。
加工工艺流程:原料 --→筛选分级--→剔除破果响果 --→二次烘干 --→检测 --→定型包装--→成品入库。
经干燥的罗汉果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其药用价值上,符合税目12.11的条文规定,应作为“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归类。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211.9039。
2J2010-00021806.9013-17-2010特殊形状巧克力该类商品为特殊形状的巧克力,通常为零售盒装,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动植物造型,如海螺、扇贝、海马、鱼、虾蟹、花、叶子等形状,二是水滴、钻石、马蹄、贝壳、心形、五角星、浮雕造型等形状;三是立体几何造型,如球体、元宝型、圆锥型等形状。
海关归类管理制度规定
海关归类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货物的归类管理,维护海关的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归类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管理工作,包括对货物进行归类、审核归类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海关归类管理实行统一的归类编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编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编码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归类。
第四条海关归类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即将货物根据其性质、用途、型号等进行分类,以便进行合理的监管和货物的安全进出口。
第五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负有监管责任,对于归类不准确的货物,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海关归类管理工作由国家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各地海关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海关应加强对归类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归类错误或违法问题,确保海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海关的有关归类管理规定,如实申报货物的分类信息,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海关根据国家的需求和政策变化,有权对归类管理进行调整和完善,企业应主动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货物归类方法第十条进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商品编码规则》中规定的归类原则和方法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货物的归类应当根据其物理特征、用途、技术特性等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归类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归类管理应优先考虑货物的实际用途和功能,根据货物的主要功能确定其归类。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多个品种或用途的货物,应按照主要用途或功能进行归类,如无法确定时,应按照综合性质进行归类。
第十四条对于相似货物的归类,应根据其主要成分、性质、用途等进行判断,确保归类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货物的归类应当遵循国家的统一归类规则,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归类。
第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应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如实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配合海关进行归类。
第十七条海关有权要求进出口企业提供货物的样品或中文说明书等必要信息,以便进行归类判断。
海关归类知识介绍
• 例1:广东省境内有6个直属海关——深圳、 拱北、广州、黄埔、江门、汕头
• 例2:青岛海关为直属海关,管辖济南海关 ;与行政区划不同。
• 问题二:归类原则和依据
• 海关编码的归类除了在《中国海关报关实 用手册》上每个海关编码下有相应的商品 描述,还有其他辅助的手册吗?手册上的 信息有些较为抽象,在实际报关中,我们 有时无法仅靠商品描述就能确定相应海关 编码。请列明参考书目、条例或者规范。
• 答:直属海关归类部门出具的归类决定书 在本关区内有效,上海、天津、大连、广 州四个归类分中心可以出具全国有效的归 类决定书,具体事宜可向上述四个分中心 或总署关税司归类处咨询。
• 预归类的定义?请列明参考的海关条例或者规定 • 答:商品预归类是WCO向各国海关当局和企业组织推荐的一种现代贸
易通关中的商品管理工作模式,所以属于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简单 讲,预归类就是把商品归类过程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前完成商 品归类税号的确定工作。当前我国海关实行的是一种约束性预归类制 度,之所以称之为约束性预归类,是因为确定的预归类税号,它是对 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归类行为,受法律保护。它的好处是 ,可以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 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方便合法进出。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 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简称 预归类)。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 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预归类决定书在申请关区一年内有效。 •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 关总署令第158号)》
海关预归类讲解
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海关总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 申请,对拟作进口或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 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 公布。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法规:《关税条例》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归类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税则》规定 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 条文,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归入合适的税目。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 定的归类原则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 和商品名称,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税则归类所需 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口货物实 施化验、检验,以确定税则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 2007年5月1日施行
规范申报简介
规范申报的法律渊源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0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
《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 报目录》
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 单证相符。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fj1-3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关预归类申请号
注:1、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方为有效。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关预归类书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2、本决定书加盖海关印章有效。
3、本决定书涂改无效。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
______单位(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海关现通知你单位(公司),由于______________调整的原因,__________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
你单位(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上述预归类决定书进行申报,并且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到相关海关另行申请预归类。
海关(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世界贸易规则对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要求,《归类管理规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商品归类服务,以确保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降低纳税义务人的贸易成本。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履行WTO规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制定《归类管理规定》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
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与现有的各项归类工作制度相比,此次《归类管理规定》有何新举措?《归类管理规定》作为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在涉及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进出口商品归类-基本知识及归类总则
1.1 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开始采用《协调制度》 ,并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我 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必须 按照当年的《税则》,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 行商品归类,确定其相应的税则号列,所以《税 则》是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法定的分类目录。我 国《税则》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 ,并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每年修订本国子目 部分。我国目前采用的就是2012年新版《协调制 度》。
1.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品目条文。 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品目条文—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品目条文 C、类注—章注—品目条文—归类总则 D、章注—品目条文—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1.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
1.1 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3.《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以下简称 《编码》)是《税则》的简化本,是海关 总署为了与便于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的应试者而专门编写的应试用书。其 结构《税则》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 于:取消了税率栏;删除了归类总规则; 将税则号列改称商品编码;《编码》中的 商品编码为8位,而《税则》的税号是10位 数,其中第9、10位为附加码。
1.2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5.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
1)争议处理方式:通过磋商或行政复议 (1)以下情形可通过磋商解决:
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 应税货物尚未缴纳税款的; 有关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和海关不一致的; 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2)以下争议通过复议解决: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Z2009-1461702.9000水苏糖“水苏糖”是天然存在的一种四糖,是一种能促进双歧杆菌增值的低聚糖,白色粉末,味稍甜,甜度为蔗糖的28%,结构:果糖-葡萄糖-半乳糖-半乳糖。
水苏糖存在于唇形科植物、豆科植物、玄参科植物中,常采取水提法生产制的,提取工艺为:原料-用水浸泡-压榨-煮沸-纯化-脱色-膜过滤-浓缩-喷粉-筛粉-晾干-检验包装。
产品主要成分为:水苏糖68.9%,棉子糖7.24%,蔗糖8.05%,葡萄糖6.63%,果糖5.68%,水份小于等于3%,灰分小于等于0.5%。
从加工工艺分析,该商品应属于其他固体糖,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702.9000。
2Z2009-1472106.9090胶基“胶基”是用于生产口香糖,成份含量为:食品级丁苯橡胶(SBR)10%,食品级聚醋酸乙烯酯10%,食品级松香甘油酯40%,食品级乳化剂、卵磷脂10%,食品级填充剂30%。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表决通过,中航三鑫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颁布。
1986年9月30日公布的《海关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表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节申报与审查第五条第九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节税款的征税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税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章特定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税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节并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节出租进口货物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归还与补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定其与减免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借款第七章附则附件:1―5(读取件)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四节进出境维修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第五节退运货物附件:1.进出口货物叛退税证明(电子件格式)附件:2.海关专用到账书(电子件格式)附件:3.增值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附件:4.总收入归还书(海关专用)(电子件格式)附件:5.海关补征税款知会书(电子件格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强化海关税收管理,保证依法征收,确保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缩写《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缩写《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发 布 的部 门规章 , 首先 是进 一步 明确 了纳
税 义务 人 与海 关在 涉及 进 出 口商 品归类 工 作 过程 中双 方 的权 利与 义务 。例 如 ,提 出
行政 裁定 、 品归类 决定 有 明确规 定 的, 商 才
在接 受 申请 之 日起 1 个工 作 日 内制 发 中 5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商 品预 归类 决定 书》 以 (
了纳税 义务 人认 为 商 品归类 有误 情 况 的处 行 了重 新构 建。 理 原则 , 一步 保 证 了纳 税 义务 人 的权益 。 进 此外 明确 了纳税 义务 人 具有 自行 确定 进 出
一
申报制 度等 ,这 些制度 的 实施对 管
理 相对 人 的义务 和法律 责任 以及 海 关开展 相关工作带 来了很大 的影响 。 另外, 为了确保 海 关执 法 的公 正 、 明和统 一, 透 以及 进一步 为纳 税 义务 人提 供便 捷通 关 的服务 ,需 要 通过 制定 归类管理 规定》 各种 制 对
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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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于今年 2月 l 4日
以海关总署令第1 8 5 号对外公布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海关进 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本文中 ( 简称 《 归类管理规定》 , ) 并于 5 日正式实施 。 月1 8 月初 ,海 关总 署有关人士对 《 归类管理规定》
无论 是本 国企业还是外 国企业对 贸易便 利化 人提 供 了更加公 开、 明、 利 的商 品归类 透 便
确保进一 步提 升贸 易便 利化, 降低 纳 的需求进 一步提升 。 世界 贸易规则对 包括海 服务 , 关在 内的 政府行 政管理提 出 了统 一 、规范 、
税义 务人 的贸易成 本 。 因此 归类 管理 规
海关律师解答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海关律师解答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很多当事人在与海关就商品归类发生争议时,不确定依照哪些法律依据与海关进行交涉,汇业海关律师依照多年的商品归类争议代理经验,为大家总结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如下: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2条的内容,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
(四)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
同时,鉴于商品归类的涉及面不仅仅限于关税领域、进出口通关所使用的商品编码为10位编码而不仅仅为8位、部分商品在《税则》
及《注释》等依据中可能还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等实际情况,以下依据也可作为商品归类的补充依据:
(一)海关总署及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有关的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商品目录》;
(三)进出口通关参数数据库中的《综合分类表》;
(四)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
更多关于海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海关律师解答。
商品归类基础(报关)
例:
申报品名:汽车挡风玻璃 归类思路: 比较税则品目7007(钢化或层压制的安全 玻璃)与税则品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 附件,税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品目 7007更加具体。
规则三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 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 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 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 部件归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 目注释》 4、 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5、 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例1:
总署D-1-0000-2008-0429号归类决定 商品中文名称:发光二极管 商 品 描 述:该商品由4个发光二极管焊接 在电路板上组成,进口后安装在LED灯上, 为LED灯的零件。 归 类 意 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 商品应归入税号9405.9900。 总署D-1-0000-2008-0429号归类决定即可作 为归类依据
其中六位子目为国际通用,同一商品各国海关应使用同一六 位子目; 八位子目、十位子目为WCO各国为本国贸易方便自行设立。
二、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是《税则》的组成部分,是归类 的法律依据,是归类工作的总方法。 规则一~规则四 确定品目的规则,应逐条使用 规则五 包装物的归类规定 规则六 确定子目的规则
商品归类的定义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 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 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 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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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进一步提 升。世界贸易规则对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要求,《归类管理 规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纳税义务人 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商品归类服务,以确保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降低纳税义务人的贸易成 本。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履行WTO规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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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不区分是否有明确规定。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提及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如何界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确定的,因此报验状态的认定是正确进行商品归 类的前提和基础。《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了规范:
一是实际状态。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 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
三是补充申报。由于报关单本身可填写的申报内容有限,因此,必要时,对一些较为复杂、需要较 多资料说明才能满足归类需要的商品,则必须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来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法》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 货物预先做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 关对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 法》(海关总署第92号令,以下简称《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 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 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见,商品归类是海关行政裁定最重要的内容,其程 序、效力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以及商品归类决定对比表
启动人 内容性质
决定人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
预归类
管理相对 人
有明确规定
直属海关
申请人
作出预归类决定的 直属海关关区
归类行政裁 管理相对
定
人
无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 机构
所有管理相 对人
关境内统一适用
归类决定 海关
有明确规定/无明确 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 机构
商品归类决定是指什么,与预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有什么区别?
商品归类决定是《规定》增加的新内容。由于以往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公开的《税则》、《税则 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外,其他大多为以《归类问答书》等内部文件,公开性较弱,法律效力存在 瑕疵。《规定》明确将对外公开的商品归类决定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并对商品归类决定的效 力、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
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根据《规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 统一对外公布。
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 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 效,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由海关总署予以撤销,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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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一是如实、准确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 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 商品编码。
二是提供有关资料。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资料,如果确实涉 及商业秘密的,可通过事前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予以保密。
其次是预归类申请的条件也存在差异。《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预归类决定书的申请人是在海关 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其申请是向货物拟实际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在这个过 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要提供所申请商品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 没有对上述要求的规定。
制定《归类管理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 善。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根据海关 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 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 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 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 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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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进行审核。虽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海关已经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了关于进行商品归类的指导,但是进 行商品归类审核才是海关应负的职责。
二是合并归类。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 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应视为同一报验状态,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 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如对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是可以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范围。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 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 规定的,才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 《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而对于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 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 系,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 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 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 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与现有的各项归类工作制度相比,此次《归类管理规定》有何新举措?
《归类管理规定》作为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在涉 及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提出了纳税义务人认为商品归类有误情况的处 理原则,进一步保证了纳税义务人的权益。此外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具有自行确定进出口商品货物的商品 编码并正确申报的义务,而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所负的责任是对纳税义务人申报有关商品归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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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申报要求有何要求?
商品编码是报关单上的必填项目之一,也是直接决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及监管条件的申报内容,因 此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规定》对归类申报做出了相应要求: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设定的预归类决定与原先使用的约束型预归类中最大的区别是效力,预归类 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具有效力,《预归类决定书》一旦作出,除非发现存在 错误或所依据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不再适用的,否则一直有效。同时海关总署不再作出预归类决定。而 约束性预归类效力的规定是,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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