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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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

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是指一套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考核评估的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指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领导层和相关岗位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承担的管理责任。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评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考核目标: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目标和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 考核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如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是否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测和维护等。

3. 考核方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4. 考核标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各项考核内容上的合格标准和评分规则。

5. 考核评估结果处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评价和整改要求,并对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同时,通过考核评估的结果,对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警示和督促,从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本企业正常生产,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责任人考核如下:1、公司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并明确安保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平时监督检查占____分,每季度定期检查占____分,平时监督检查实行扣分制,定期检查实行打分制进行(平时监督检查扣分规定和定期检查打分规定另行制定),平时监督检查____分扣完为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2篇)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2篇)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____同志(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制,但必须包括有关法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检验和维护。

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定期检验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在制定任何管理制度时,应咨询法律专家和相关部门,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特种设备责任及追究制度

特种设备责任及追究制度

特种设备责任及追究制度# 特种设备责任及追究制度## 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 二、责任主体1. 设计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安全,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制造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3. 安装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确保安装过程安全,设备运行可靠。

4. 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 三、责任内容1. 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应急处理: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

## 四、责任追究1. 违规行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2. 事故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监督机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进行监督和处理。

## 五、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2.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是指对从事特种设备工作的岗位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实施,能有效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包括以下要点:
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特种设备工作岗位的责任主体,包括特种设备使用者、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等。

2.明确安全责任:特种设备工作岗位人员应明确安全责任,要求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者要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工作岗位人员要制定和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规范特种设备操作流程,减少操作人员失误引发的事故风险。

4.实施日常监管:特种设备工作岗位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做好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康复治疗状况良好。

5.建立安全报告制度:特种设备工作岗位人员要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通过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特种设备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广东省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2. 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3. 加强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合法使用; 4. 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测试、鉴定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5.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处理和上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备合格的操作、维修和检验人员。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1.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2.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5. 在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前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报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 2. 配备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 对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有效; 5. 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处置和处理事故发生现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粤市监规字〔2021〕3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粤市监规字〔2021〕3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粤市监规字〔202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和建设的要求,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城通办”,着力营造便民利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利用和发挥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的优势,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2019年第3号)、公告》32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对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分级实施范围(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实施,发证项目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补证、复审等)由各市局负责。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25日国质检特[201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保持平稳下降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和相关重大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一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比较薄弱等突出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创新安全监管理念按照总局建立“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大质量工作机制要求,不断创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理念和机制,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机构和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检验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推动工作理念从监督管理并重向强化监察和服务转变、从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从同一模式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从依靠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加快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科学监管设备”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基于风险的科学监管工作体系建设,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综合措施,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特种设备-法律符合性评价条文

特种设备-法律符合性评价条文
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10、特种设备使用大内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
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8-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
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倒卖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来自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
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防爆电气设备等。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
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
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5篇)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5篇)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单位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职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

二、具体要求: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的汇报,研究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工作,及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4、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负责做好每月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质监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粤质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4]139号广东省质监局2004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2名以上安全监察工作人员,稽查机构中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与执行,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上级安排的安全监察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有:监察、稽查机构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政务公开办事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监察档案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廉政与行风建设制度等。

第二章安全监察职能分工第六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指标,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组织实施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络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四)依法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五)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1、对本省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进行监督;2、对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率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3、制定年度特种设备产品及部件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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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岗位培训)电梯检验员理论考试题库(年度)电梯检验员理论考试题库(2011/10)目录X15100基础知识7X15110力学、材料、电气、自控、生产工艺等7X15111力学、材料7X15112机械、液压7X15113电气、自控915120检验检测11X15121 检验检测工具、检验数据处理方法11X15122 检验机构核准、质量体系、实验认可、计量认证13 X15123基本安全知识13X15123检验人员法律责任16X15200专业知识17X15210综合知识17X15211有关条例、法规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17总则、附则17生产18检验20监督检查21事故22法律责任2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13号)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2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115号)25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6号)25 其他26X15212 电梯方面基础知识26X15212A电梯生产工艺26X15212B电梯安装维修工艺27X15212C电梯综合28X15213各类电梯专业知识及相应标准35X15213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35X15213A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35总则35机房35井道、导轨、极限开关等36层门(窗)、井道门(窗)、轿厢门(窗)及门锁36对重40悬挂、补偿40主机42安全钳、限速器43缓冲46上行超速保护48电气控制(电气安全装置、)48标注50其它51X15213A2 无机房电梯(暂时无相应标准)51X15213B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51X15213B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51X15213C液压电梯55X15213C1《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1240-200755 X15213D杂物电梯56X15213D1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56 X15213D2 《杂物电梯》JG 135-200056X15213E其他57X15214 与电梯有关标准57GB 8903-2005 电梯用钢丝绳57GB/T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58GB/T 10059-2009 电梯试验方法59GB 10060-93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60GB 12974-1991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61GB 24803.1-2009 电梯安全要求第1部分:电梯基本安全要求62GB 24804-2009 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63GB 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3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64GB/T 7025-2008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64X15220检验知识64X1522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64正文64检验条件及仪器设备68技术资料69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69井道、底坑及相关设备75轿厢、轿顶及对重81轿、层门8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88试验88无机房90X1522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93 正文、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报告94驱动和转向站94倾斜角和导向96相邻区域96扶手装置和围裙板97梳齿与梳齿板97安全装置97检修装置97附加制动器98自动启动、停止98公共交通型98标志99运行检查99X15223《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100 正文、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报告100非液压检验项目100液压有关的检验项目102X15224《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103正文、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报告103检验项目103X15230监检知识(电梯不需要制造监检)107X15300法规知识108X15310电梯相关法规108X15311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108X15312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108X15313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108X153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109X15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11X15316《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111X15320电梯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12X1532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112 X1532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T6001-2007)115X1532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116X1532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116X1532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116 X153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16X15100基础知识X15110力学、材料、电气、自控、生产工艺等X15111力学、材料Z.金属材料在交变应力的长期作用下发生断裂的现象称为(B)A.塑性变形B.金属疲劳C.冲击韧性D.屈服变形Z(○)塑性是指金属材料在载荷外力的作用下,产生永久变形而不被破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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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内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检验机构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X,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到100%;
(三)在核准X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四)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XX义务;
(五)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六)应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实时数据传输、信息共享;
(七)以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期申报设备检验,发现逾期未申报检验的,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八)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九)收到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时,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十)按时完成质监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十一)设立办事大厅对外统一办理检验检测业务,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综合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条块结合、区域覆盖的原则,确保检验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应确认施工单位已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续,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超许可X围施工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具备条件的,确定实施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在约定时间完成试验,并在试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

第八条无损检测机构应与聘用的检验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检验人员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件。

第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与本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并在1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备案,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检验;
(二)按送检单位出具批次检验报告;
(三)不得改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钢印标志、标识和改变气瓶涂敷颜色;
(四)按规定采用压扁或瓶体解剖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核定检验责任X围内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使用登记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第三章检验机构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检验检测责任落实到位,资源得到有效分配;
(二)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组织管理评审,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四)任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代理人,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五)确保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六)负责队伍建设、行风建设。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对技术文件组织评审,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
(三)组织检验人员业务考核,每年考核人数不少于检验人员总数的30%,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组织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二)组织编制、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并进行审核;
(三)组织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全员培训;
(四)召开季度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负责审批授权X围的检验检测报告,对审批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检验责任师对以下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指导检验人员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并进行过程监督;
(二)审核检验检测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检测方案;
(三)审核本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
(一)合理安排检验检测工作;
(二)组织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评议结果;
(三)及时处理现场检验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对检验检测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X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
(二)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及时出具、校核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发现过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四)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检验安全。

第四章责任制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负责;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及其最高管理者责任制考核由省质监局负责。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总得分率达70%以上,且单项考核得分率达不到50%的项目不超过3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上一年度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一)提前15日将考核安排书面通知检验机构;
(二)听取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工作汇报,现场了解情况,调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随机抽查机电类、承压类特种设备各一台(套)进行现场检验检测考核;
(三)按考核评分表对检验机构及最高管理者评分
(考核评分表由省质监局另行制定);
(四)考核结果在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被考核对象;
(五)被考核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考核机构;考核不合格的,于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考核机构,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考核机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视情况安排复查;
(七)考核机构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考核情况汇总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在责任制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考核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质监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考核不合格,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考核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省质监局依法暂停其检验检测工作30天;暂停期满,整改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恢复其检验检测工作;整改不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格许可证。

综合检验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暂停资格期间,其核定检验检测任务由省质监局另指派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质监系统内的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年度考核方可评为合格或优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其他人员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由其自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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