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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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

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

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

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

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

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

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

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

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

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

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

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在助产

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

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

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

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

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

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

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在1999年4月

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

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

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

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证明》。

在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

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

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

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

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

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

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以上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

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

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

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

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

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

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

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殊情况当事人

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

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

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

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

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

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

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

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

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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