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B.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c.婚姻自由d.遗嘱自由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格式合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C.公平原则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D.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特征:善意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民法总论(个人总结)
民法总论(20%)◆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
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成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题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应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民法的渊源的概念:即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
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民法的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
包括:(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5)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务院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的期末总结
民法的期末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民法重视个体的平等地位,要求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是自愿关系,并且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公平交易。
2. 物权保护原则:民法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财产的控制和使用、交换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婚姻家庭保护原则:民法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原则:民法规定了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婚姻家庭: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等。
3. 财产权利: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4. 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5. 继承关系: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
三、民法的修订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民法会进行不定期的修订,以更新法律内容。
1.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取代了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修订民法的原则:民法的修订要坚持立法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完善制度等原则。
3. 修订内容的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4. 修订的目标:修订民法的目标是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民法是我们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民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及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都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此外,民法的修订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提高法律保护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公民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未来,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和学习民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民法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它是研究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本学期,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概论的过程中,我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践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自己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提升。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调整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和协调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格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总称,而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2.民事主体是指拥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能力的对象。
民事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而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特定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3.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方式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本意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实际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实际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表现或者行动。
4.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的,同时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自由性和意识性的要求。
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合同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本规则。
它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责任原则等。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律保障每个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2.自由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行使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自由意思决定权。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Z债②侵权行为Z债卬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卬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处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内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W: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対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智1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丿IJ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第一章-总论总结
第一章总论1.民法的概念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为:①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
②可以被支配。
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④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3.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有以下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为自愿设立。
②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③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④主要为财产关系。
6.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1)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些利益的可能性。
2)分类①根据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②根据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③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④根据权利相互间的关系不同,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⑤根据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同,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⑥根据权利成立条件是否完全具备不同,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7.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广泛性。
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与发展的一切方面,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领域。
民法总则期末总结
民法总则期末总结首先,民法总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身份和地位。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体,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参与者。
法人是指由国家授予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是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在特定领域内从事活动的组织,其活动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其次,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保护。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其中,人身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合同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再次,民法总则规范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是民事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有利于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履行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侵权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履行责任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履行义务。
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通过对其学习和研究,可以加深对民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同时,民法总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保护,规范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总则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统一民法基本原则,保证民法基本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基本性法律。
它是我国民法的总揽性法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法律基础和尺度。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自治。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依法管理和支配自己的民事权益。
2.平等。
公民、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有权依法自由选择、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3.自愿。
公民、法人自愿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4.诚实信用。
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对方。
5.公平、合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以实施违法活动为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保护弱者。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不能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保护等内容。
适用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基础制度。
四、民法总则的基本精神1.保护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2.维护秩序。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正当有序的社会经济活动。
3.完善制度。
促进和维护民主权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
五、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公民、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条件。
民事主体资格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法定资格,以便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经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行为。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民法总论是法学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的运行机制。
在本学期的民法总论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内容,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内容的总结与回顾。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民法是规范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而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指导民法学科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时,首先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民法学科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原则等。
1.民事自治原则:即民事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自愿达成的协议解决法律事务,认识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和保护。
3.公平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法的过分优势原则、禁止习惯原则等。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形成的联系,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对象。
学习民法总论,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关系要素。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利益等。
关系要素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关键要素,包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即相对性、合法性、有限性以及独立性。
相对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对象,具有主体的相对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在我们上学期间,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
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1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xx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民法期末大题分析总结
民法期末大题分析总结民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调整人民日常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期末考试中,通常会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同时也会考察学生对于民事法律适用能力的掌握和运用。
本文将就民法期末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重要大题进行分析总结,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应对考试。
第一个大题是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等事项。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与合同法相关的案例,要求学生判断合同的效力、解释合同的条款等。
在解答这类问题时,同学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审题,理解案例的背景和问题的要点。
合同法问题通常是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论述或判断,因此要全面了解案例的情况,明确问题的焦点。
2.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合同法有很多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同学们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运用这些原则来解释和判断合同的效力和条款的含义。
3.注重逻辑论证和案例分析。
在解答问题时,要注重逻辑论证和案例分析,运用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论证。
同时,要清晰地列出论点和结论,使得答案更具说服力。
第二个大题是有关侵权责任的问题。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与侵权责任相关的案例,要求学生判断侵权行为的成立、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等。
解答这类问题时,同学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过错、违法性、原因关系等要件,而损害赔偿的责任则需要具备损害、因果关系、赔偿能力等要件。
因此,在解答问题时,要明确这些要件。
2.运用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论证。
侵权责任是一个相对具体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论证。
要仔细阅读案例,理清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
3.注重逻辑论证和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问题通常需要进行逻辑论证和案例分析。
民法概论期末文章分析总结
民法概论期末文章分析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关于私人权利、私人行为的法律学科,是法律学科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门学科。
本文通过对民法概论课程的学习和整理,对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合同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总结。
一、民事主体与行为1.1 民事主体的概念与分类民事主体指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则是通过法律手续成立、拥有独立权利、承担独立责任的组织。
在实际应用中,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而非企业法人则是指其他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1.2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可以主张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中,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基本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人格权利是指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的法律保护。
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民事义务,即在民事关系中,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经济义务和非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履行的支付金钱、提供物品或提供劳务等义务。
非经济义务则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的义务,如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2.1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以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主体、客体、目的和内容。
2.2 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备主体资格,即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形成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三是法律意愿的真实表达,即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民法课堂期末总结
民法课堂期末总结导论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和探索,我认为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基础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基本素养和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民法,使我对我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更加深入,也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和法律合规。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首先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进行了了解。
民法是指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事权利法、契约法、物权法、义务法等。
民法体系由法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构成,其中法定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准绳。
二、民事权利的产生、行使和消灭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和行使的权益。
在学习民事权利的产生、行使和消灭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民事权利的产生分为法定产生和协议产生两种形式;民事权利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依据原则;民事权利的消灭有因果消灭和抗辩消灭两种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创设、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活动。
在学习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要件的过程中,我明白了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自愿、真实、合法和善意的原则;意思表示要具备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
四、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习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民事责任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形式;民事责任的承担要区分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履行、赔偿和恢复三种方式进行承担。
五、动产权和不动产权动产权和不动产权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分别涉及到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占有的问题。
在学习动产权和不动产权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动产权和不动产权的权利归属和效力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的登记制度对于确立和保护不动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类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私人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民法期末大题分析总结范文
民法期末大题分析总结范文一、民法总体概述民法是指国家规定人际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是私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民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法学科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调整人们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关系都是以人的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的。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们对某个具体的物体所拥有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围绕着物权的建立、变动、转让和消灭等方面进行研究和调整。
物权的建立一般是通过占有、取得和设立等方式来实现的。
而物权的变动则包括状态的变动、内容的变动和范围的变动。
物权的转让主要是指人们对自己拥有的物权进行变更的行为。
而物权的消灭则是指人们失去拥有的物权的情况。
三、债权法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要求债务人履行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来给予自己利益的权利。
债权法主要研究和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经济往来所产生的权益关系。
债权的特征包括明确性、异议性、出借性、带回性和标的性。
而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债权的种类、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权的保护等方面。
四、合同法合同是指一方向他方提出确定一项适合自己意愿的行为及其内容的意思表示,并由他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主要研究和调整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而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劳动合同等。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主要研究和调整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
而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返还原状、赔偿损失和承担民事责任等。
六、总结民法作为私法的基础,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物权法主要调整和规范人们对具体物体所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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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人“信”。
2、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的变更与丧失,究其实质,它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时效:指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占有或不行使权利,而发生取得权利,或请求权减损效力或归于消灭的制度。
简而言之,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5、除斥期间:指为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也称预定期间。
系因法律行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于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得为撤销或为其他补救行为的期间。
该期间自始固定不变,期间一过,权利即行消灭,以求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陈的观点:只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
)
二、简答
1、土地空间权
(1)土地空间权的意义
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土地空间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下面四点:
①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
其标的内容为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的特定立体空间(断层)。
②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个部分。
③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进这一权利得以产生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必要性。
④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的确立,使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观念发生根本改变。
(2)土地空间权的种类
①依土地空间权的标的的空间是在地表之上或之下为标准,可分为地上空间权(空中权)与地下空间权(地中权)。
②依土地空间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土地空间权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权。
③依存续期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期限的空间权与无期限的空间权。
④依空间权利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土地所有人享有的空间权与非土地所有人享有的空间权。
⑤依空间是否可以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可转移的土地空间权与不可转移的土地空间权。
(3)土地空间权的体系
①空间所有权:指于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其所有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代表。
②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
2、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系起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或直接支配力)。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①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即只能是“一物一权”。
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③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者即使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
④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立顺位的先后而定。
⑤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效”或“物权追及权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4)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前者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被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可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妨害的权利;后者是指占有人对其物的占有被侵占或受其他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可请求回复占有的状态或排除对所占有的妨害,抑或防止发生妨害的权利。
3、代理
代理关系系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即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本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则直接归属于本人,此即代理的三面关系。
(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间通常有委托合同或雇佣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称为“内部关系”;基于此合同关系,代理人有为本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另一方面,则为本人单独行为的授权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2)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主要是代理行为的问题。
代理人与相对人直接进行法律行为,为相对人和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提供可能。
(3)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本人与相对人之间主要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归属问题。
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后,必须使其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对本人发生。
代理人有侵权行为时,不能使用代理的原则,而应依基础法律关系,依雇用人侵权责任负损害赔偿责任。
代理人(乙) 本人(甲) 相对人(丙) 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权授予 代理行为
效果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