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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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抚府办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抚府办字〔20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内需,加大投入的重大决策,组织实施好项目攻坚战,全力抓好我市“三个一批”重大项目(抓好一批在建项目提前竣工、提前见效,抓好一批拟建项目提前开工,抓好一批规划项目提前启动)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加强领导。

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负责制。

市中心城区项目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挂点联系、包干负责;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项目由县(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挂点联系、包干负责。

要求一个重大项目制定一个方案,确定一名牵头领导,组织一个推进班子,明确时间进度,强化现场督查调度,实行严格的跟踪问效制、责任追究制,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要突出重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9]2号文件精神,我市进入省级调度的“三个一批”重大项目16个;按照“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社会事业、市场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入选条件,列入市级调度的重大项目202个。

对列入省、市调度的重大项目,要重点突出工作时效和实物工作量,认真抓好项目准备、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四个环节的工作。

三、要优化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对重大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要结合各自职责,千方百计帮助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快捷通道”,实行“联审联办”,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重点工程审批制度管理办法

重点工程审批制度管理办法

重点工程审批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重点工程审批制度管理,加强对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监管,规范审批程序,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重点工程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工程、地方重点项目、特大型建筑、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重点工程审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审批、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原则,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合法、按程序进行。

第四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坚持独立、中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五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注重团队建设,提升审批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审批工作的领导,推动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确保审批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和监督有力。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第二章重点工程审批程序第九条重点工程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论证、项目评审等程序。

(二)项目申报阶段: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备案等程序。

(三)项目审批阶段:包括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程序。

(四)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实施监管、工程质量监测等程序。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资产评估等程序。

第十条重点工程审批流程应当合理规范,确保各环节衔接顺畅、信息共享协调、质量可控。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电子审批、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严格保密审批信息,做到公正公平处理。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各类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洪府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提升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每年七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违”建筑查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抚府办字[2014]51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违”建筑查处办法
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4〕51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违”建筑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31日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违”建筑查处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从严、从快依法处理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处对象
在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以及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对重点项目实施有影响的“两违”建筑。

二、查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上下联动、依法依规、严守纪律”的要求,坚决拆除严重影响项目推进的“两违”建筑。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31•【字号】抚府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31日抚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和省委、省政府“大干项目年”战略部署,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全面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掀起抓项目扩投资的热潮,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

根据《全省发改系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全市11个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评价内容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设定6类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设置总分值100分(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和分值详见附表)。

考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所属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包括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所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新开工项目统计入库情况,建立健全解决重大项目突出问题机制情况,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情况等。

三、评分方法及数据来源(一)评分方法。

根据各指标特性,分别采取功效系数法、踩点计分法进行评分,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为所有二级指标评分的总和。

1.功效系数法。

将考评对象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列,最大的计该指标值满分,最小的计该指标值的60%分数,其他的采取[(本地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该指标40%分值+该指标值60%分值]的公式计算得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洪府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7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市重大重点项目分为产业发展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管理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等。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二)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推进计划,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重大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四)会同市国土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五)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重大重点项目的资金调度、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评估等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单位、本行业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意见;(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三)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25日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保障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二)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汇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情况;(三)承担或参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四)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五)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六)牵头组织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考评工作;(七)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二)负责监督所属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四)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五)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抚府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7日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或者市出资、融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具体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

项目稽察工作包括专项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稽察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概算内容执行等情况;(四)对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09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09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09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09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2009年8月28日)临川区委、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今年以来,为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我市坚持实施适度超前的城市发展战略,努力克服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不断破解资金难题,实行市场化运作,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全力打好中心城区建设攻坚战,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到目前为止,中心城区确定的39个重点项目,已开工29个,其中橡胶坝配套工程(翻板坝项目)、文昌大道整治改造工程、赣东大道北延伸段建设工程等3个项目已完工。

为了继续保持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高效快速推进的良好态势,确保在今年底有一批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今年12月底之前,市文化生态名人园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新城区西一路建设工程、新区学校建设工程、抚八线城区段拓宽改造(文昌大道至高速公路桥段)工程、抚河大道西段改造工程、西二路南延伸段建设工程、凤岗河改造二期工程、玉茗大道向火车站延伸及站前路建设工程、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城路(贤士园-抚八线)建设工程、赣东大道南延伸段及区间路建设工程、拟岘台建设工程、汝水森林公园扩建(二期)工程等14个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要完成主体工程,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要尽快启动并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原定竣工时间不变。

各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责任单位、成员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目标意识,咬定目标不放松,扑下身子抓落实、抓进度,全面加快工作节奏,确保项目建设快速顺利推进。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严控政府债务增长,建立决策科学、责任落实、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含投资依法由政府兜底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程序规范,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推进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环节工作。

(二)问题导向,全程管控。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技术经济脱节、参与各方责任缺失、工程变更随意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

积极探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提升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质量与效率。

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管理衔接,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三)职责明晰,失职倒查。

严格落实项目业主投资全过程负责制、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审查审批部门审核把关责任制,以全过程责任落实倒逼投资管控到位。

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的投资控制异常、结算超预算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追究。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抚府字[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抚府字〔2008〕78号)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两年来,我市紧紧围绕打造现代工业新城、文化生态名城的目标,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了一批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目前很多项目已竣工或完成了主体工程。

为了切实加强这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涉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环境、民生、接待条件、行政办公、城区道路等各个方面,对拉大城区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建好这些项目,市委、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干部群众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目前,大部分项目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市中心城区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但一些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竣工后,管理没有及时跟上,运行没有及时进入正常轨道,项目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切实加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运行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要明确城市建设竣工重点项目的管理主体竣工后的每一个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都要明确相对应的管理主体单位,由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具体为:(一)梦湖公园的游步道、广场铺装、园桥等园林建筑和园林水体、水闸等附属设施,凤岗河绿地(含园林水体),文化公园的中轴绿化带、“文园曲苑”、文化广场、“二馆一院”公共绿地部分,体育休闲广场绿化硬化设施(不含地下溜冰场等经营服务设施),其它重点项目的对外公共开放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均由市建设局主管。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遵府办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确定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加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经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行政区域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重大办)。

市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能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体、卫生、林业、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抚府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与养护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广场、巷道、街头空地、路肩和附属设施及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涵:桥梁、浮桥、涵洞、隧道、立体交叉桥、高架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和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检查井、沉淀井、雨水井、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等;(四)城市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不售票的公园和开发区、住宅小区等处路灯设施,灯箱、霓虹灯、产品广告灯、过街广告灯牌等景观照明设施,临街建筑反射灯、轮廓灯、招牌灯、广告灯、美化灯及城市照明配套的附属设施等建筑照明设施。

第四条抚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抚府办字[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字〔2006〕102号)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关于下达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抚办字〔2006〕71号)和《关于调整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抚办字〔2006〕76号)文件精神,和9月12日召开的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决定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实施意见。

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是各项目牵头单位要对负责实施的项目尽快通过市场机制,依法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方案严格进行论证,严把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关,决不能出现边施工、边设计、边修改的“三边”工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所有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要体现快节奏、高效率,也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必须报批的相关手续。

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做到快事快办、特事特办,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待办时间;三是各项目要千方百计节约资金,精打细算,省钱多办事,小钱办大事,决不能大手大脚、挥霍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与建设无关的开支上;四是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等,都要由项目业主单位,即牵头单位签订,不能由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出面签订;五是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目,以便随时掌握工程实际投资情况。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川区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川区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川区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抚府字[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川区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抚府字〔2011〕17号)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新制订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市政府重新制订了《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和《临川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

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对个别地方原实际补偿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我市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旧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的矛盾。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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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

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法定责任不变。

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安监、建设、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重点工程建设,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六个一”工作机制要求,成立相应的重点工程指挥部。

挂点区领导为指挥长,确定业主单位、责任人、目标任务。

由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指挥协调。

第七条建立重点工程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

各业主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每月15日、30日及时准确地将半个月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上报重点办,由重点办汇总、核实、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

第三章重点项目计划与立项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均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好年度计划,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做好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确定按以下程序:(一)重点办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建设要求,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并对不同分析论证意见作出书面说明;(二)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三)提交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区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并以区委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并报重点办汇总,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立项审批。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区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

经上级部门立项批复后,编制好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送重点办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做好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确需更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超过5%以上的必须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二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和批复。

由业主单位提出勘察、设计申请,经重点办审查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重点办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二)委托勘察设计。

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区重点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和投资规模意见(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三)设计方案招标及论证。

投资比较大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会同重点办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提供3种以上设计方案。

由区政府领导牵头,聘请专家和相关领导、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确定设计方案;一般项目由设计单位提供2种以上设计方案,由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等进行评审,确定设计方案;(四)设计会审。

方案确定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数据准确的勘察报告、完整的设计施工图,业主单位组织重点办、财政评审中心、行业主管等部门会审;(五)图纸审查。

施工图会审后由业主单位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专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国家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上级行业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意见,送重点办审核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对未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参考当前市场价,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的计取,抚州市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50%以下计取,委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45%以下计取。

对勘察、设计成果出现重大缺项、漏项和失误,影响工程总造价超过5%以上的(含5%),扣减其20%的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费按工程造价的1.5‰以下计取(勘察、设计费及图纸审查费的计费基价均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在提交成果时最高付款比例为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第五章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查评审审计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要另外编制工程预算的,由业主单位聘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预算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依据施工图准确计算工程量,防止漏算、错算,以致项目招标后,就出现增加工程量(资金)较大的现象;参考当地材料信息价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的同时,应认真考虑工程特性和工程施工环境,既不得人为抬高工程预算,又不得人为降低工程预算。

小项目原则上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5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大项目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特大项目由区政府领导另行规定时限)。

预算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一起送重点办审查,再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参考当前市场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项目预算编制费按省计委[xx]1177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收费标准的50%计取,200万元以上部分按该标准的30%计取。

对预算编制单位提供的预算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出现偏差超过10%的以上(含10%),扣减其20%的预算编制费。

偏差超过15%以上(含15%)的,扣减其全部预算编制费。

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预算编制单位将列入区财政协审黑名单。

预算编制费在预算编制单位提供预算成果,并经区财政评审后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参考当前市场价,工程预算费率计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桥梁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省定额据实计取。

(二)市政道路、广场、园林工程直接费、规费及税金按省定额计取。

企业管理费、利润按以下标准计取:(1)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4.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2)预算造价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3.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3)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2.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三)其他工程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行业标准据实计取。

第十九条工程预算的材料单价应参考同期省、市、区建设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材料无信息价或偏远地区材料以市场调查价为主要依据。

区重点办每两个月负责咨询重点工程的材料价格,会同区造价部门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结)算评审、审计的项目基本付费和核减额付费标准,按区审计部门、区财政评审中心相关付费标准执行。

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差超过5%的以上(含5%),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扣减;出现偏差超过10%以上(含10%)的,扣减中介机构全部审核费用。

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中介机构将列入区财政(审计)协审黑名单。

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差超过15%以上(含15%),15%以外的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由施工承包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结算程序。

项目竣工(交通等工程交工)验收后之日起15日内,施工方要组织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并将结算审核的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应在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报送重点办。

经重点办审查后,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评审后结算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决)算审计。

评审后结算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抽查审核,抽查审核项目数量不少于经财政评审数量的30%。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查、审核、审计时限(从接到完整的工程预(结)算资料之日起)为:区重点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时限为: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7天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5天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天完成。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审计)时限分别为: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月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2个月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个月内完成。

预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能进行招标,结算未经评审(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评审管理规定》(财建[xx]第64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xx]173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抚府办发[xx]55号)和临川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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